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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XTJ-2019-0102合同XJ北京市大兴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房屋现房买卖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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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XTJ-2019-0102合同XJ北京市大兴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房屋现房买卖合同.docx

    合同编号:XJDXTJ-2019-0102北京市大兴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房屋现房买卖合同(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出卖人:买受人: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二。一九年九月(一)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定金(币种)元(大 写一佰拾一亿 仟 佰 拾 万 仟佰 拾 元整),该定金于【本合同签订】【交付首期房价款】时【抵作】【1房屋价款。(二)买受人采取下列第一种方式付款。1 . 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当于 年月日前支付该房屋全部价款。2 .分期付款。买受人应当于 年月日前分 期支付该房屋全部价款,首期房价款(币种)元(大写佰拾一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应当于年一月日前支付。3 .贷款方式付款:【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o买受人应当于 年 月 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币种)元(大写一佰拾一亿 仟 佰 拾 万 仟佰 拾 元整),占全部房价款的%O余款(币种)元(大写佰拾一亿 仟佰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委托的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支付。O4 .其他方式:该房屋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五。第九条逾期付款责任除不可抗力外,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一种方式处 理:(一)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1 .逾期在日之内,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2 .逾期超过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出卖人有权解 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 之日起日内按照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 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该比 率不低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八条及附件五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 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二)0第四章房屋交付条件和交付手续第十条房屋交付条件该房屋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项所列条件;同时., 出卖人还应当提供房屋建筑质量保证书、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1 .该房屋已取得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 【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不动产登记)工2 .满足第十一条中出卖人承诺的基础设施设备、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达到的 条件;3 .房屋所在项目已签订白蚁预防合同,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具该项目的白 蚁预防合同或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4 .;5 o第十一条房屋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出卖人承诺本合同附件六载明的该房屋所在楼栋本期的项目建设方案与出卖人 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该项目建设方案一致,本条款约定的相关设施设备的交用 日期与该项目建设方案的日期相符或提前于建设方案约定的日期,具体约定如下:(一)基础设施设备L供水、排水:交付时供水、排水配套设施齐全,并与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网连接。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2 .供电:交付时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3 .供暖:交付时供热系统符合供热配建标准,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纳入城市集 中供热管网,4 .燃气:交付时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城市燃气管网连接,保证燃气供 应,5 .电话通信: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1 ;6 .有线电视: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1 ;7 .宽带网络: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1 o以上第一、一项由出卖人负责办理开通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一项需要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手续并承担因开通、使用所产生 的费用。如果在约定期限内基础设施设备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1)以上设施中第1、2、3、4项在约定交付日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照 本合同第十三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第5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第6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第7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出卖人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约定交付日后一日之内达到交付使用条件。(2) o(二)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准)1 .小区内绿地率: 年月日达到;2 .小区内非市政道路:年一月一日达到;3 .规划的车位、车库: 年一月一日达到;4 .物业服务用房:年 月 日达到;5 .医疗卫生机构: 年月-日达到;6 .幼儿园:年 月 曰达到 s;7 .学校:年月日达到;8 .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年月日达到 ;9 .社区菜市场或社区菜店:年月-日达到;10 .;11 .。以上设施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 .小区内绿地率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2 .小区内非市政道路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3 .规划的车位、车库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4 .物业服务用房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5 .其他设施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o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见附件六。第十二条交付时间和手续(一)出卖人应当于 年月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房屋。(二)该房屋达到第十条、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于交付日期 届满前 日(不少于10日)将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材料的通知书面送达买受人。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 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以该房屋所在地为办理交付手续的地 点。交付该房屋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十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 文件或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十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 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三条处理。(三)查验房屋1 .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房屋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除外)或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 提条件。2 .买受人查验的该房屋存在下列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由 出卖人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自查验次日起 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 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1)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等;(2)管道堵塞;(3)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4)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5) ;(6) o3.该房屋查验合格后,双方应当签署房屋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导致该房屋未 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2) 。第十三条逾期交付责任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二条约定的时间将该房屋交付买受人的,双方 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1 .逾期在日之内(该期限应当不多于第九条第(一)1项中的期限),自第十 二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 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低于第九条第(一)1项中的 比率)。2 .逾期超过 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 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 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 万分之 (该比率应当不低于本条第1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二) O第五章房屋质量和保修责任第十四条房屋质量(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出卖人承诺该房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符合国家、本市及相关行业标准和施工图 设计文件的要求。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 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 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 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为【已付房价款一倍】【lo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 承担。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二)其他质量问题该房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本市及相关行业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发现 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质量问题的,双方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 .及时更换、修理;如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O2 .经过更换、修理,仍然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 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 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 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 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o(三)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该房屋应当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 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强制性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1、方式 处理(可多选):1 .及时更换、修理;2 .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3 .;4 .o具体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七。(四)民用建筑节能措施1 .出卖人承诺该房屋在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方面合格,并符合国家、本市及 相关行业标准。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 全部费用;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1)绿色建筑执行标准及星级情况绿色建筑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标准文号: ;类型:设计运行星级:。(2)所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符合【国家X地方】标准,标准名称:,标准文号:; 供暖系统形式:【集中采暖】【分户采暖】;供暖单位:;供热计量收费方式:;可再生能源利用情况:【生活热水】: ;【供暖空调】:;发电或其他1 02 .室内空气质量与建筑隔声措施。出卖人承诺该房屋在室内空气质量方面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标准文号:0该房屋建筑隔声情况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o房屋建筑 设计文件所标注的建筑隔声情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所表征的声环境状况及受固定噪声 /振动源影响情况见附件八。该房屋室内空气质量或建筑隔声情况经检测不符合标准或附件八所列情况与事实 不符的,由出卖人负责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 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 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 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整 改后再次检测发生的费用仍由出卖人承担。因整改导致该房屋逾期交付的,出卖人应 当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O第十五条保修责任(一)房屋实行保修制度。出卖人应当在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履 行保修义务。该房屋的保修期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共用部位的质量保修期限应当 自交付首套住宅之日起计算。1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保修期限为:(不得低于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O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限为: (不得低于5年);O3 .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保修期限为: (不得低于2个采暖期、供冷期);O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保修期限为: (不得低于2年);O5 .装修工程:保修期限为: (不得低于2年);O6 .o7 .o8.o "(二)该房屋为非住宅,出卖人在房屋销售前,可以参照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保 修担保的有关规定执行。(房屋为住宅的,出卖人在房屋销售前,应当按照北京市有关 规定办理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担保。保修担保范围包括工程保温、管线、电梯等影响房屋建筑主要使用功能的分项和分部工程。已经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且符合规 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的,可以不再办理保修担保。)(三)下列情形,出卖人不承担保修责任:1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2 .因买受人不当使用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3 .o(四)在保修期内,买受人要求维修的书面通知送达出卖人 日内,出卖人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维修,维 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对于紧急情况维修的,买受人与出 卖人可通过协商处理。第十六条质量担保出卖人不按照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约定承担相关责任的,由 承担连带 责任。关于质量担保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九。第六章不动产登记第十七条不动产登记(一)出卖人和买受人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出卖人办理所有权初始登记或不动产首次登记,并办理完毕不动产转移登记备案 手续后,买受人可自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房屋交接时,出 卖人应当将该房屋的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各两份交付买受人。房屋坐落、面积和 价款发生变化的,出卖人还应当将与买受人签订的补充协议交付买受人。(二)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在该房屋交付之日起 日内取得该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1.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 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 率)计算给付利息。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O2.o(三)因买受人的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出卖人不承担 责任。第七章物业管理第十八条物业管理1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四至为:米,位于【号楼】【幢】【座】层 单元 号;地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号楼】【幢】【座】层单元 号;其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号楼】【幢】【座】层 单元 号。(注:物业服务用房为多处时,双方可自行增加以上内容)2 .物业服务期限自 至 o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费标准为:【办公楼】:元/平方米月;【商业物业】:元/平方米-月;【1 : 元/平方 米月; : 元/平方米月。3 .在交付房屋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发放该房屋的“业主一卡通”。买受人入 住前,应当与银行、出卖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费托收协议,按照上述费用标准,在“业 主一卡通”内预存 个月(不超过12个月)的物业服务费。4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库、车位,出卖人承诺按照本市有关规 定进行销售,不向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以外的其他人销售。出卖人出租物业管理区域 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库、车位的,应当优先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在满足说明(特别提示)术语解释第一章合同当事人第二章房屋基本状况第三章房屋价款第四章房屋交付条件和交付手续第五章房屋质量和保修责任第六章不动产登记第七章物业管理第八章其他事项 本区域业主需要后,出卖人可将车库、车位出租给本区域业主以外的其他人,租期不 超过6个月。占用该房屋所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 公共绿地或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由 (停车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停车费用为 元/月,停车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停 车管理单位及停车费用调整的,应当经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 的业主且占总人数1/2以上的业主同意。5 .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出卖人提供的前期 物业服务,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6 .出卖人应当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前期物业服 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及其他约定见附件十。第十九条专项维修资金根据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属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非住宅或 者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应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前款规定情形的,买受人应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办理该房 屋入住手续前,买受人应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未交 纳专项维修资金的,出卖人有权拒绝向买受人交付该房屋。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交专项维修资金的,出卖人自接受委托之日起日(不超 过15日)内,向买受人提交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第八章其他事项第二十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买受人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二)以下部位为共有部分:L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 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设备间等结构 部分;2.该房屋所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 共绿地或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物业服务用房;3.o(三)双方对其他配套设施约定如下:1 .规划的车位、车库: ;2 .。第二十一条税费双方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相应部门缴纳因该房屋买卖发生的税费。第二十二条销售和使用承诺1 .出卖人承诺不采取分割拆零销售、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房屋。2 .出卖人承诺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建设和出售,不擅自改变该房屋使用性质,并按 照规划用途办理不动产登记。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房屋有关的共有共用部位和设 施的使用性质。3 .出卖人承诺对房屋的销售,不涉及依法或依规划属于买受人共有共用部位和设 施的处分。4 .出卖人承诺已将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告知买受人。具体内容见附件 十一。5 .买受人使用该房屋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用途、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 构。6 .。7 .。第二十三条送达出卖人和买受人保证在本合同中记载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均真实有效。任何根 据本合同发出的文件,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邮政快递】【邮寄挂号信】【1 方式送达对方。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变更的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送达不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第二十四条买受人信息保护出卖人对买受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安全机关、公安 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执行公务的需要,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 出卖人及其销售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披露买受人信息,或将买受人信息用于 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第二十五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申请【中国】【北 京】房地产业协会或消费者协会等相关机构调解;或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1 .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 .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3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第二十六条补充协议对本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内容,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 充协议见附件十二)。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 不合理的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或限制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第二十七条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及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其中出卖人份,买受人 份,1 份,【1 份。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卖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订时间:年 月日买受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订时间:年 月日签订地点:签订地点: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应当标明方位)1 .房屋分层分户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附总平面图。附件二与该房屋有关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分摊情况(详见房屋面积实测技术报 告书或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不动产登记)1 .被分摊的共有共用部位的名称、用途、所在位置。2 .参与分摊共有共用建筑面积的房屋的名称、用途、所在位置等。3 .不分摊的共有共用部位。附件三该房屋取得抵押权人同意销售的证明及抵押当事人的相关约定1 .抵押权人同意该房屋销售的证明。2 .解除抵押的条件和时间。3 .关于抵押的其他约定。附件四出卖人提供的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附件五关于该房屋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附件六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1 .该房屋所在楼栋本期的项目建设方案。2 .相关设施的位置及用途。(注:根据北京市绿化条例,2010年3月1日后办理规划许可并在规划许可 中注明规划绿地情况的建设工程,应在合同中明确建设工程附属绿地的面积、位置等 内容)3 .其他约定。附件七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的约定交付的房屋达不到本附件约定装修标准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三)款约定 处理。出卖人未经双方约定增加的装置、装修、装饰,视为无条件赠送给买受人。双方就装饰装修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内容约定如下:4 .建筑节能指标:(1)采暖能耗设计指标: kg标煤Ai?或kWh/W;(2)其他节能设备与设施:o5 .采暖系统:(1)集中采暖:【散热器】【地板采暖】;供热单位;采暖计量收费方式 ;(2)分户采暖:【燃气炉】【电采暖】【】(3)采暖设备品牌及能效:6 .保温方式与材料:(1)外墙保温方式:【外保温】【内保温】;保温材料:【挤压聚苯板】【发泡聚苯板】【发泡聚氨酯】【】 ;保温厚度:mm;外墙传热系数:W/m2K;【瓷石专】【涂料】【玻璃幕墙】【】o(2)屋顶保温方式:【外保温】【内保温】;保温材料:【挤压聚苯板】【发泡聚苯板】【发泡聚氨酯】【】 ;保温厚度:mm;屋顶传热系数: W/m2K;涂料壁纸o4.门窗:(1)外窗结构尺寸为: ;(2)开启方式为: ;(3)门窗型材:【双玻中空断桥铝合金窗】【塑钢双玻璃】【】 (4)外窗传热系数 W/m2K;(5)综合遮阳系数 W/m2Ko5 .内墙:涂料壁纸6 .顶棚:石膏板吊顶涂料7 .室内地面:【大理石】【花岗岩】【水泥抹面】【实木地板【】 8 .厨房:(1)地面:【水泥抹面】【瓷砖】【1(2)墙面:【耐水腻子】【瓷砖】1(3)顶棚:【水泥抹面】【石膏吊顶】【】(4)厨具: o9 .卫生间:(1)地面:【水泥抹面】【瓷砖】【1 (2)墙面:【耐水腻子】【涂料】【瓷砖】【】 (3)顶棚:【水泥抹面】【石膏吊顶】【】 10 .阳台:【塑钢封闭】【铝合金封闭】【断桥铝合金封闭】【不封闭】11 .电梯:(1) 电梯品牌名称: ;(2)型号: ;(3)电梯速度:米/秒;(4) 电梯载重量: 千克;(5) o12.其他: o附件八房屋建筑设计文件所标注的建筑隔声情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所表征的 声环境状况及受固定噪声/振动源影响情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含声环境状况的应当 在房屋预售时通过实测取得,以下空白处未按要求填写时均默认为同类标准中最严格 限值,“有/无”未选择时,均默认“无”,“超过/优于”未选择时,均默认“优于” )o1.建筑隔声情况该房屋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最低要求标准】【高要求住宅 标准】。(1)项目立项或预售时所在地声环境现状监测值为:昼间_dB(A),夜间_dB(A), 监测时间为一年月日;(2)项目立项时所在地所处的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为一类区,执行标准为 昼间 dB (A),夜间 dB (A);(3)项目立项时所在地周边(有/无)可能对本项目产生噪声或振动影响的道路、轨道线路、铁路、机场、飞行航道、工业企业(含实验设备)等声源,分别 是;(4)目前尚未建设但规划项目所在地周边(有/无)可能对本项目产生噪声影 响的道路、轨道线路、铁路、机场、飞行航道、工业企业(含实验设备)等声源,分 别是;(5)项目建成后所处区域整体环境噪声预测值为昼间dB(A)dB(A),夜间 dB(A)dB(A) o其中受周边噪声或振动影响最严重的区域为一侧(具体方位), 预测昼间将会达到dB(A) , _(超过/优于)本地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标准 dB(A),夜间将会达到dB(A), _(超过/优于)本地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标准 dB (A) o3.受固定噪声/振动源影响情况该房屋是否可能受到固定噪声/振动源影响(是/否),具体为: ;(如:已建或规划设于本楼地下室、地上设备层、楼顶或临近建筑/区域的各类供 排水系统、变配电设施、空调系统、电梯设备、供热设备、通风设施、冷却塔、供气 设备、机动车辆进出设备等产生噪声或振动影响的设备设施)附件九关于质量担保的证明企业破产、解散等清算情况发生后的房屋质量责任承担主体为:。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市相关规定承担房屋质量保修 范围、期限及要求,履行保修责任。附件十关于物业管理的约定1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2 .临时管理规约3 .其他约定附件十一出卖人关于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情况的说明(如:该房屋公共管道检修口、柱子、变电箱等有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 况)附件十二补充协议说 明1 .本合同文本为区域性推荐合同文本,由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房屋现房买卖。2 .签订本合同文本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所有权 等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3 .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买受人应当审慎签订合同, 并在签订本合同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 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交易风险。4 .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 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本合同文本的内 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 意内容。5 .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 方当事人可以针对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详的内容,根据所售房屋及所在项目的具体 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6 .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 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J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 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X,以示删除。7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 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 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 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8 .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房地产行业协会 等相关机构调解,也可以选择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选择向仲裁委员会申请 仲裁。如选择申请仲裁的,可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外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9 .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 对,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 同原件。提示:根据北京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办法第三十一条,“集体 同。其中:住宅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 其他用地五十年。”【非住宅的输出此页】特别提示:您购买的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房屋规划性质为【商业】【办公】【酒店】【配 套】【地下车库】【】,所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地类)用途为【商业】【办公】【综合】【配套】【地下车库】,土地使用年限为 年。出卖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 交付房屋,并按照规划性质销售,不得擅自改变房屋性质和内部结构作为住宅出售。非住宅在配套服务设施、土地出让年限、贷款期限、税费等方面都不同于住宅, 同时,其水、电等费用标准一般高于住宅,并且非住宅一般不能办理户籍手续。因此, 特别提示,请勿购买出卖人擅自改变规划性质和结构的房屋。买受人使用该房屋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性质、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术语解释1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房屋现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卖人)建设,已完成 不动产所有权初始登记或不动产首次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尚未进行销售的集体 经营性建设用地上房屋。2 .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取得代理权的人。3 .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板结构面之间或楼板结构面与地板结构面之间的垂直距离。4 .净高:是指楼(地)面至楼板结构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5 .套内建筑面积: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 及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非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参考成套房屋的套内建 筑面积定义计算。6 .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层高在2. 20m以上(含2.20m),有上盖的永久性建筑的外墙 (柱)勒角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7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8 .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划、设计、建造、使用、改造等活 动中,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采用符合节能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技术、工艺和管 理措施,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 降低能源消耗。9 .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 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 共生的建筑。10 .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 动产登记簿的行为。11 .所有权转移登记:是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房屋所有权从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所 办理的登记类型。12 .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成套的房屋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 的销售方式。13 .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房屋的行为。14 .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 业房屋的方式销售房屋的行为。北京市大兴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房屋现房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 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 的决定、北京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就出卖人向买受人现售其开发建设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房屋相关内 容协商一致,签订本房屋现房买卖合同。第一章合同当事人出卖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资质证书号: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委托销售代理机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买受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国籍户所籍在地: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一,证号:出生日期:年 月 曰,性别: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国籍户籍所在地: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证号:出生日期:年月 曰,性别: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买受人为多人时,可相应增加)第二章房屋基本状况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1 .出卖人以【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坐落于 地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地块【不动产权证书号】为, 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平方米。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所占用的土地用途为, 土地使用年限自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2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房屋项目核准名称为,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号为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 ,现已通过规 划验收并完成了竣工验收。第二条销售依据该房屋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号】为:,【不 动产登记机构】为:O第三条房屋基本情况1 .经公安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该房屋地址为:o该房 屋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幢】【座】第层 单元 号。该房屋的平面图见附件一。2 .该房屋的规划性质为【办公】【商业】【o3 .该房屋所在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为 ,建筑总层数为 层,其中地上 层,地下 层。4 .出卖人委托实测该房屋面积的房产测绘机构为 ,其实测建筑 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分摊共有建 筑面积 平方米。与该房屋有关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分摊情况见附件二。该房屋【层高】【净高】为 米,【坡屋顶净高】最低为 米,最 高为 米。有 个阳台,其中 个阳台为封闭式, 个 阳台为非封闭式。(阳台是否封闭以规划设计文件为准。)第四条抵押情况与该房屋有关的抵押情况为【已抵押】【未抵押】。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登 记机构:,抵押登记日期:,债务履行期 限:0抵押权人同意该房屋销售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第五条租赁情况该房屋的租赁情况为【已出租】【未出租】。出卖人已将该房屋出租,【买受人为该房屋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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