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文字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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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文字版》.docx
xx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方法文字版铁总建设xx168 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方法的通知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现将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方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 xx 年 6 月 27 日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铁路安全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总公司治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工程以下简称铁路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治理工作。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是铁路建设工程标准化治理的重要组成局部,应坚持以人为本,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需管安全的原则,落实总公司党组提出的“安全工作无小事、安全第一、影响安全问题必需马上解决”的“三点共识”要求,将客车安全、加强安全治理、抓落实作为安全治理工作的“三个重中之重”,实施安全风险治理,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治理。第四条担当铁路建设任务的建设、勘察设计、询问、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治理制度和保障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规定设置现场安全治理机构并配备安全治理人员,依法担当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总目标是。杜绝生产安全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遏制生产安全较大事故,削减生产安全一般事故。建设单位应依据铁路建设工程实际状况,制定铁路建设工程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第六条铁路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 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铁路建设工程概算。第七条担当铁路建设任务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承受国家、行业和总公司依法进展的安全监视和检查。第八条总公司鼓舞在铁路建设工程中开展建设安全生产科学技 术争论,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装备,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治理。第九条铁路建设工程竣工,应当依据国家、行业及总公司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安全评估。阅历收、安全评估合格,符合运营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运营。其次章安全风险治理第十条铁路建设工程应推动安全风险治理,实行有效措施把握和躲避安全风险,降低和削减风险灾难及风险报失,并高度重视突发性和灾难性风险。第十一条铁路建设工程风险治理工作应包含风险打算、风险区分、风险估量、风险评价和风险把握,工程竣工后应开展风险后期评估工作。第十二条铁路建设工程风险治理工作应依据可行性争论、初步设计、施工图1和工程实施四个阶段开展,各阶段均应编制风险治理报告。对于极高风险等级工点以及简洁技术工点应编制专项风险评估报告,各阶段风险治理报告在通过审查后作为后续阶段风险治理的依据;竣工后应依据规定编制风险后期评估报告。第十三条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等级依据事故发生的概率和后果程度,分为极高、高度、中度和低度风险四个级别。第十四条铁路建设工程风险治理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建设单位应催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据职责和合同商定开展相应的风险治理工作,风险治理具体内容依据总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建设治理安全责任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治理负责,依据总公司规定,设置安全治理部门,配备安全治理人员,结合实际制定工程安全治理方法和制度,在合同中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商定安全生产治理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加强合同履约状况的检查。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催促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依据投标承诺和合同商定,组建现场工程治理机构,设置安全治理部门并配备专职安全治理人员,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治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标准安全治理行为,依法担当相应的安全责任。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展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在招标时不得承受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或被限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施工企业的投标文件;不得承受被限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监理企业的投标文件。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帮助勘察设计单位完成施工现场及毗邻区 域内各种地上、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影响范围内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的调查、收集,并向施工、监理等单位供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按规定将批准的铁路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依据工程承包合同商定准时拨付施工单位,不得挪作他用,并对施工单位使用状况进展检查。其次十条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包含安全生产保证措施.以及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要求。建设单位应严格按批准工期组织建设,不得任凭压缩工期;调整工期须按规定程序进展论证,并增加保证安全的具体措施。其次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催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实行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学问的宣传教育,推动安全文化建设,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其次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组织设计单位进展安全技术交 底。对重大、简洁、高风险或承受技术、标准、构造、工艺的工程,在施工前和施工中应组织对施工方案进展审查和专项技术交底。其次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强化安全重点环节治理,高风险工点安全专项方案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营业线施工方案未经批准、各种程序未履行的不得开工,隧道安全步距超标或擅自转变开挖方法的必需停工。其次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高风险工点的治理,极高风险工点实行建设单位主要领导安全包保制度,高度风险工点由建设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或部门领导包保,准时处理安全隐患。其次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安全治理行为和施工现场安全的监视检查,制作检查记录留存备查。建设单位应准时调查核实施工、监理等单位反响的因设计未考虑或考虑不周而2客观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实行防范措施。其次十六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示意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保证的条件下施工,不得明示或示意施工单位购置、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其次十七条在铁路运营线路及其邻近区域进展铁路建设工程工 程施工,应严格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规定。建设单位应会同相关铁路运输、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制定安全施工方案,依据方案进展施工。其次十八条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施工、设计等单位对竣工验收觉察的问题进展整改。在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期间,各项施工比照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治理有关规定进展治理。第四章勘察设计安全责任其次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催促勘察设计单位按国家、总公司相关规定和合同商定履行安全职责,增加安全风险治理意识。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展勘察设计,应到达规定深度,符合相关规定,满足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需要。勘察设计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安全治理工作:一勘察设计单位应依据勘察成果向建设单位供给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城内各种地上、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等,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二勘察设计单位应系统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以及工程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证施工和安全生产的具体技术措施,注明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和安全留意事项,并进展安全技术交底。三勘察设计单位应针对重大、简洁、高风险或承受构造、材料、工艺、特别构造的工程,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建议。四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对不良地质及特别岩土隧道、大型基坑、高陡边坡、特别构造桥梁等高风险工点进展安全评估,并提出风险把握措施和风险防范留意事项。五勘察设计单位应依据营业线施工状况,提出营业线施工过渡方案,以及营业线施工期间运营安全保证措施和施工留意事项。六勘察设计单位应依据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改善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的措施,所需费用纳入工程概算。七勘察设计单位应参与安全事故分析,对因勘察设计缘由造成的安全事故担当相应责任。第五章工程施工安全责任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催促施工单位依据国家、总公司相关规定和合同商定履行安全职责。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负责,保证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施工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安全治理工作:一施工单位应依据铁路建设工程特点,建立安全治理制度、组织和责任体系,实施安全风险治理和标准化治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事故责任追究和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按法律法规规定和承包合同商定履行安全职责。二施工单位应制定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打算, 专款专用.不得克扣截留或挪作他用。其他应由施工单位担当的安全费用,应落实到位。三施工单位工程负责人应具备相应执业资格,对铁路建设工程的生产安全负责。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依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消退安全事故隐患,并组织制定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准时、照实报告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救等。3四施工单位应在铁路施工现场设置安全生产治理部门,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应催促和指导其他部门和人员认真执行相关安全治理规定,落实生产安全职责,组织实施现场生产安全检查,准时制止并订正违规行为, 觉察安全事故隐患应准时向工程负责人和安全生产治理机构报告。施工单位工程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五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治理。铁路建设工程实行施工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分包单位应依据分包合同的商定对其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担当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听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治理,分包单位不听从治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担当主要责任。六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责任制,开展常常性的安全隐患排查,并承受铁路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总公司、建设、监理等单位组织的检查,安全生产活动应记录备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 实行分级治理、督办治理,落实整改措施、责任、时限,准时消退隐患,并加强警示教育,举一反三、持续改进。七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培训打算,依据规定对治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1. 开工前应组织全员安全培训,上岗及转岗人员应进展岗前安全培训,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应参与从业人员岗前培训。2. 营业线施工及建工程联调联试前,应组织有关人员参与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3. 承受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时,应对生产治理、安全治理、技术及作业人员进展相应的安全生产专题教育培训。4. 特种作业人员必需经过特地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八施工单位应依据规定对高风险工点实施安全风险治理,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展相关安全检算,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报建设单位批准前方可实施,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进呈现场监视。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论证。施工单位应建立高风险工点带班作业制度。极高风险工点由工程部负责人包保,工程班子成员轮番带班作业;高度风险工点由工程部班子成员或部门领导、干部带班作业,高风险隧道还应执行技术和安全治理人员跟班作业制度。九施工单位应将安全生产、风险治理等作为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对重大、简洁、高风险工点或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作业指导书,明确作业程序、标准、方法和留意事项。任何人不得擅自转变施工方法、简化作业环节、降低安全标准,不得压缩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合理工序和生产周期。暂停施工时,应做好现场安全防护。十施工单位在铁路营业线及其邻近区域施工时,应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治理规定,依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安全施工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施工单位应严格依据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选择与营业线施工相适应、保证营业线运输安全的机械设备。施工完毕应准时清理现场,不得影响铁路运营安全。十一施工单位应推动标准化工地建设,重视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治理,在施工现场入口处和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铁路营业线施工区周边等危急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明示安全责任人。安全警示标4志必需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十二施工单位应标准劳务用工安全治理,乐观推行架子队治理模式,对劳务人员与企业职工实行统一治理、统一培训,按规定供给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条件。十三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本工程的技术、安全治理人员应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和措施向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展交底, 照实说明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急因素、留意事项、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交底记录由交底人员和作业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交底及确认资料纳入工程档案治理。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作业条件、作业程序、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进展质疑、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十四施工单位应向作业人员供给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施工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用具、机具设备等,严格依据程序、标准作业。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状况时,作业人员有权马上停顿作业, 或在实行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急区域,并准时报告。十五施工单位选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操作说明,其中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用具还应具有安全鉴定证书,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应经专人查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需由专人治理,定期检查、修理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国家规定准时报废。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等。十六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展验 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十七施工现场搭建的临时建筑物,其选址和构造等应符合安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具有产品合格证。施工单位应按规定配置驻地消防设施,加强对员工膳食、饮水、宿舍的治理, 保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十八施工便道应满足运输安全要求。组织工程线施工运输和线开行工程列车时,应比照营业线运输治理规定建立安全治理制 度,完善行车调度指挥系统,标准运抢组织治理,加强运抢机车车辆的检查、保养和修理,保证工程线运输安全。第六章工程监理及其他安全责任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催促监理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监理标准实施监理。监理单位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负责。监理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安全治理工作:一监理单位应依据铁路建设工程标准化治理规定,组建标准化监理工程部,按合同商定配齐具有相应资格的安全生产监理人员, 配备适合铁路建设工程特点的设施、设备等,建立监理工作标准,编制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细则。二监理单位应依据合同商定和监理实施细则实施安全监理,查验相关参建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等,检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治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及执行状况,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参与设计交底和重大方案的安全交底,检查现场人员安全技术交底及实施状况;检查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及安全防护措施落实状况等;对检查觉察的问题发出监理指令并提出整改要求。三监理单位应检查施工图审核意见的落实状况,重点关注涉及构造设计安全性、工程风险评估、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安全设施等设计完善状况。四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安全检查。检查机械设备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状况,检查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5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单位资质、安装验收记录,以及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等检验检测记录等。五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进展巡查,按规定实施旁站监理,觉察存在生产安全隐患的,应准时发出监理指令,催促限期改正;状况严峻的应马上下达工程暂停令,责令马上整改,并同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拒不执行停工整改指令的, 监理单位应马上向建设单位报告。监理单位应将安全监理实施状况记入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安全监理资料按规定立卷归档。六监理单位应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安全教育,落实监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配置安全生产防护设施,保障监理人员安全。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催促施工图审核、询问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程标准、总公司相关规定和合同商定,对涉及构造设计安全性、设计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安全设施进展审核,提出审核、询问意见。施工图审核、询问单位对审核质量、询问结果负责。第七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报告和调查处理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应组织制定本建设工程的安全辜故综合应急救援预案,综合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同时应针对重大危急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催促施工单位依据所担当铁路建设工程 的危急源状况、风险类型和等级、可能发生的事故等,有针对性地制定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以及危急性较大的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包括危急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留意事项等内容。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催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实行多种形式对从业人员进展救援预案的教育培训,并组织检查施工现场救援预案落实状况,重点检查现场应急物品配置、逃命应急措施落实、应急设备物资贮存以及应急培训演练状况等。第三十六条铁路建设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人员被困涉险事 故后,建设单位应马上启动应急预案,按程序实施抢险救援。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做好先期处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实行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把握危急源,封锁危急场所,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作出标志并做好书面记录,现场重要痕迹应拍照或录像,妥当保管好有关物证。第三十七条铁路建设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准时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依据规定准时向建设单位、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和铁路监管部门报告,建设单位准时向总公司建设部、工管中心、监视总站、区域监视站报告。铁路建设工程发生铁路交通事故的,同时执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有关规定。第三十八条铁路建设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建设单位应要求各参建单位听从当地政府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的指挥,参与事故抢险救援,按规定参与事故调查分析。第三十九条对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和铁路交通事故的调 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惩罚与处理,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同时依据总公司有关规定、合同商定进展责任追究。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落实事故整改措施。第四十条铁路建设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铁路交通事故的,总公司将依据6事故性质和责任,在确定时间内不向责任单位出售招标文件,并限制安全事故主要责任人进入总公司治理的铁路建设工程从事建设活动。第四十一条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治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滥用职权和失职读职行为,以及由此引起不良后果的,总公司依据有关规定追究铁路建设单位人员责任。第四十二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本方法需要实施行政惩罚的,由建设单位或监视机构向总公司提出建议,总公司主管部门向铁路监管部门提出惩罚建议。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方法由总公司建设治理部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本方法自 xx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本方法施行后,总公司治理的铁路建设工程不再执行原铁道部印发的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方法铁建设xx179 号。其次篇:3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方法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方法铁建设xx179 号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方法铁建设xx179 号,xx-9-19 公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有效预防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建、改建铁路的安全生产,以及铁路建设安全生产治理。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参与铁路工程建设的单位,必需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乐观承受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治理方法, 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治理,保证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担当铁路建设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发生铁路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必需依据实事求是、敬重科学的原则,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制定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其次章建设单位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措施,催促并检查参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治理,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发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铁路建设业务时,应考察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选择综合素养好、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担当铁路建设业务。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资格审查时,应检查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审查拟任工程负责人、专职安全治理人员的安全记录和铁道部安全培1 训合格证。建设单位不得承受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拟任工程负责人或专职安全治理人员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或被限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的投标文件。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供给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 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播送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第十条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铁路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通过工程承包合同拨付施工企业,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包含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要求,包括安全生产制度要求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配置要求,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等。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准时调查核实施工、监理等单位反响的设计未考虑或考虑不周而客观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实行防范措施。第十三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求,不得明示或示意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保证的条件下施工,不得明示或示意施工单位购置、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发生安全事故后,建设单位应准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营救,依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上报事故状况,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第十五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展勘察设计,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勘察设计工作应到达规定深度,符合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质量标准,供给能够满足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文件,防止因勘察工作错误或设计不合理发生安全事故。第十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应系统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 以及工程 2 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提出保证施工和安全生产的具体技术措施,并纳入设计文件;各种安全技术措施应翔实周到,准确无误,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并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应依据勘察成果向建设单位供给施工现 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播送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第十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改善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的措施,所需费用纳入工程概算。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应依据营业线施工状况,提出营业线施工过渡方案,提出保证营业线在施工期间保证安全运营的措施和施工留意事项。其次十条勘察设计单位应依据隧道的工程地质条件,争论提出隧道工程的风险等级,提出施工超前地质预报的措施和方法,选择适宜的施工方法和施工机具配置,合理确定衬砌类型和工艺,提出施工留意事项,以及事故逃逸措施。其次十一条建设工程承受构造、材料、工艺以及特别构造的,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及相关要求。其次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参与安全事故分析,对因勘察设计缘由造成的安全事故担当相应责任,并对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勘察设计缘由发生的安全事故担当责任。第四章监理及有关单位安全责任其次十三条监理单位应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安全生产监理应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把握同步实施, 监理单位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担当监理责任。其次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帮助建设单位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保证措施,编制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细则,制定针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依据安全生产监理细则实施安全监理。其次十五条监理单位应依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审查施 3 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对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的,责成施工单位修改完善。其次十六条监理单位在安全监理过程中,觉察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时整改;状况严峻的,应马上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准时整改的, 应马上向建设单位报告。其次十七条为铁路建设工程供给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供给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机械设备和配件。机械设备应具有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并供给安全操作说明;制止供给不合格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其次十八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需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担当。其次十九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时间到达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需经具有检验检测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连续使用。第五章施工单位安全责任第三十条施工单位从事铁路建设工程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依法取得并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负责人、拟任工程负责人、专职安全治理人员安全培训考试合格且无重大安全事故记 录,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铁路施工业务。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担当的铁路工程进展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第三十二条铁路建设工程的工程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 格的人员担当,对铁路建设工程工程的安全施工负责。工程负责人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依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退安全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组织制定本工程安 4 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准时、照实报告安全事故等。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对纳入合同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应当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挪作他用。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在铁路施工现场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呈现场监视检查,催促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准时制止并订正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程的行为,觉察安全事故隐患,应准时向工程负责人和安全生产治理机构报告。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营业线施工时,应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安全施工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施工方案经建设单位审核、铁路局或铁道部主管部门批准前方可实施,施工单位应严格依据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第三十六条施工现场的安全治理由施工单位负责。铁路建设工程实行施工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担当连带责任。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工程负责人和专职安全人员应承受铁道部组织的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前方可任职。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电气焊割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及水上下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需经过特地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将安全生产作为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对以下到达确定规模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展安全检算,经技术负责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实施,并由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进呈现场监视: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基桩开挖、围堰、沉井工程;二高坡、陡坡土石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和钢构造安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撤除、爆破工程;七高空、水上、潜水作业;八高墩、大跨、深水和构造简洁的桥梁工程;九隧道工程;十铺轨、架梁工程;十一既有线工程;十二其他危急性较高的工程。第三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入口处和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等危急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需符合国家标准。第四十条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本工程的技术人员应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具体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判、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向作业人员供给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急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建筑物的选址和构造等应当符合 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具有产品合格证。第四十二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做好自身防护工作。第四十三条施工单位选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用具还应具有安全鉴定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展查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需由专人治理,定期进展检查、修理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准时报废。第四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合理选择施工机械,保证施工需要和安全生产。制止使用不合格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第四十五条既有线施工应选择与既有线施工相适应、保证既有线运输安全的机械设备。隧道工程应使用与施工方法匹配的施工设备和机具,需要实施工程地质超前预报的,必需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 有瓦斯的隧道,必需按相关规定配置机电设备。不得使用与既有线和隧道施工不匹配的施工机具。第四十六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展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展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使用。第四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治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展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状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施工单位在承受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展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六章监视治理第四十八条铁道部安全监察司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视检查;铁路局安全监察室对本局范围内涉及既有线的铁路建设工程和本局负责的建铁路建设工程安全工作实施监视检查。第四十九条铁道部安全监察司与建设治理司共同对既有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治理;建设治理司对建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治理。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视总站及派出机构具体负责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监视工作,对施工现场进展安全监视检查。第五十条铁路安全监察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视人员依法履行监视检查职责时,有权实行以下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供给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展检查;三订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觉察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马上排解;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解前或排解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急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临时停顿施工。第五十一条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视总站及其派出机构应建立安全举报制度,受理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并协作调查处理。第七章安全事故救援和报告第五十二条建设单位应组织制定本建设工程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预备、应急程序、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以及事故处理后的恢复措施等方面的内容。建设单位应将本建设工程的应急救援预案报所在地区铁路监视机构核备。第五十三条施工单位应依据建设工程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展监控,制定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铁路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依据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报建设单位备案。第五十四条建设工程发生建设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 3 号的重大安全事故,建设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报告,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向铁道部安全监察司、铁道部建设治理司、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视总站和铁路监视机构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报告。第五十五条既有线建设发生铁路行车事故的,建设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应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