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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范本(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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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范本(3篇).docx

    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范本(3篇)企业年金基金受托治理合同范本篇一 合同签署地点:_ 甲方:_ 名称:_ 地址:_ 法定代表人:_ 联系电话:_ 乙方:_ 名称:_ 地址:_ 法定代表人:_ 注册资本:_ 营业范围:_ 组织形式:_ 营业期限:_ 企业年金基金受托治理业务资格证书编号:_ 联系电话:_ 甲方是设立企业年金规划的企业,乙方是依法成立具备受托治理资格的公司,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民法典、企业年金试行方法和企业年金基金治理试行方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甲方托付乙方为_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人,乙方同意承受甲方的托付,从事此项受托治理业务;双方同意本着真诚合作、公平自愿和诚恳信用的原则,开展此项合作。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账户的治理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实现企业年金基金保值增值,维护受益人和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定义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以下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1本合同:指编号为_号的_企业年金基金受托治理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1.2受托治理:指甲方基于对乙方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支配的财产托付给乙方,由乙方按甲方的意愿、以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治理、运用和处分年金基金财产的行为。 1.3企业年金基金:指_企业依据_企业年金规划归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1.4初始受托财产:签订本受托合同时双方商定的信托财产金额。 1.5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或受托财产:指本合同期限内由甲方交付的全部财产和本受托治理期限内获得收益的总和。 1.6受托财产托管专户:指依据乙方指令托管人以_企业年金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营业机构开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归集企业年金的缴费、投资运营收益和支付企业年金受益人的退休待遇等。 1.7托付投资资产托管专户:指依据乙方指令托管人以_企业年金基金或_企业年金基金证券组合的名义在托管人营业机构开立的,特地用于托付投资资产交易清算的托管专用账户。 1.8受托当事人:指依据本受托治理合同享受权利并担当义务的甲方、乙方和受益人。 其次章受托的名称 本受托的名称为:_企业年金基金。 第三章受托的设立 3.1受托当事人 3.1.1托付人(甲方):_ 3.1.2受托人(乙方):_ 3.1.3受益人:由甲方供应的受益人名册确定(详见附件1) 3.2受托声明与承诺 甲方自愿根据本合同将其合法拥有的根据_企业年金规划归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托付给乙方,甲方对_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做出书面承诺,保证本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没有设立任何担保,也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阻碍乙方对该财产的受托治理。乙方同意承受甲方的托付,以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治理、处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乙方承诺:治理本受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恳、信用、慎重、有效治理的义务。 3.3受托目的 依靠乙方的专业治理力量、优质效劳以及透亮化、标准化的操作,实现企业年金基金保值增值,保证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独立性,提高企业年金基金的运行效率,降低综合治理本钱,为受益人供应补充养老保障,维护受益人的利益。 3.4受托财产 3.4.1初始受托资金为_万元人民币,甲方须在合同生效后的10个工作日内汇入乙方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专户。 3.4.2甲方在合同期内将按月增加或削减受托财产,增加的受托财产金额以实际到账的金额为准,削减的财产以甲方确认的企业年金待遇支付金额为准。增加的财产与初始受托财产及其投资运营收益一并归属于受托财产。 3.4.3受托财产独立于甲方、乙方和其他任何为企业年金基金供应效劳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 3.4.4乙方因受托财产的治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归属于受托财产。 第四章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甲方的权利 4.1.1有权向乙方了解受托财产的治理、处分及收支状况,并有权要求乙方做出说明。 4.1.2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受托财产有关的受托账目以及处理受托治理业务的其他文件。 4.1.3乙方违反受托目的处分受托财产或者因违反治理职责、处理受托治理业务不当致使受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甲方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受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项规定的申请权,自甲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缘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毁灭。 4.1.4乙方违反受托目的处分受托财产或者治理、处分受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甲方有权解任乙方。 4.1.5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合同商定的其他权利。 4.2甲方的义务 4.2.1甲方有义务承诺甲方建立_企业年金规划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 4.2.2甲方有义务承诺交付的全部受托财产的来源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甲方有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缴纳受托资金及合同期限内追加资金的义务。并担当由于未按时缴纳资金而引起的一切责任。 4.2.3甲方有义务向乙方供应建立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根本信息、职工根本信息、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缴纳根本养老保险的凭单、监管部门要求供应的材料等相关资料及证明。甲方有义务确认所供应的任何形式的信息材料精确无误;并保证无有意隐瞒。 4.2.4甲方同意乙方按本合同商定的方式治理、处分受托财产。 4.2.5甲方有义务向受益人披露企业年金基金定期报告。 4.2.6甲方有义务担当根据合同商定的各项治理流程填制表格、确认数据、加盖公章的职责。 4.2.7甲方有义务向乙方供应人员变动信息,遇重大人员变动状况应准时通知乙方。 4.2.8甲方同意按本合同第8.2条的规定从受托财产中支付费用。 4.2.9甲方同意根据本合同的商定准时向账户治理人支付账户治理费。 4.2.10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商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乙方的权利 5.1.1依据本合同商定从受托财产中收取受托治理费;依据_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合同_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治理合同从受托财产中列支托管费和投资治理费;依据_企业年金基金账户治理合同商定通知甲方向账户治理人支付账户治理费。 5.1.2依据本合同的商定通知甲方将企业年金月缴费划入受托财产托管专户。 5.1.3依据本合同商定的方式,治理、处分受托财产。 5.1.4当甲方的指令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5.1.5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商定的其他权利。 5.2乙方的义务 5.2.1乙方从事受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商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如遇国家政策重大调整,应准时通知甲方,各方应就相关事项进展协商和调整。 5.2.2乙方治理、处分受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乙方治理、处分不同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2.3应当遵守本合同的商定,本着忠实于受益人最大利益的原则处理受托治理业务;乙方治理受托财产,必需恪尽职守,履行诚恳、信用、慎重、有效治理的义务。 5.2.4不得将受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乙方将受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需恢复该受托财产的原状;造成受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担当赔偿责任。 5.2.5除经甲方同意,并以公正的市场价格进展交易之外,乙方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受托财产进展交易或者将不同受托财产进展相互交易。 5.2.6为受托财产供应特地的财务治理,与乙方固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受托财产分别记账,在托管银行开立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专户。准时与托管人核对受托财产托管专户余额、企业的缴费到账状况和向受益人支付待遇等信息。 5.2.7准时通知托管人将受托财产托管专户的资金划入托付投资资产托管专户。 5.2.8支付受益人企业年金基金待遇时,通知托管人将资金从受托财产托管专户划入受益人的银行存款账户或特地用于支付受益人企业年金待遇的法人存款账户中。 5.2.9保存处理受托治理业务的完整记录,保存期限自本受托生效之日起至本受托终止后的15年。 5.2.10本受托合同终止时,如甲方选任了新受托人,在完成与新受托人的交接工作之前,乙方应连续负责本合同受托财产的治理、确认和安排等。 5.2.11当消失甲方选任新受托人的状况时,乙方有义务妥当进展交接工作。在完成与新受托人的交接工作之前,乙方应连续负责受托财产的治理、确认和安排等事项。 5.2.12假如消失对受托财产进展清算的状况,乙方有义务根据合同商定的清算程序,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参加清算。 5.2.13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合同商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6.1受益人的权利 6.1.1受益人有权对其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余额进展查询,并要求乙方做出说明。 6.1.2如受益人死亡,由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猎取相应的受托利益。 6.2受益人的义务 6.2.1受益人不得转让企业年金基金受益权,不得将企业年金基金受益权用于归还债务或设定担保。 6.2.2受益人有义务供应本受托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6.2.3对甲方、乙方以及处理受托治理业务的状况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受托财产的治理 7.1企业年金规划 7.1.1_企业年金规划是甲方制定的关于其企业年金详细操作的指导性内部文件。本合同中第7.2、7.3条中的有关规定,将根据_企业年金规划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7.1.2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应尽快将经甲方盖章确认的_企业年金规划交给乙方。甲方有权依据甲方的实际状况修改_企业年金规划的局部条款。在合同有效期内,如_企业年金规划的条款发生变更,则甲方需要在发生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新的_企业年金规划连同书面通知送达给乙方,乙方在收到新的_企业年金规划后,下一个月按新规划实施。 7.1.3甲方修改_企业年金规划的条款,如涉及乙方受托治理内容,应与乙方协商达成全都。 7.2受托治理职责 7.2.1乙方应将受托财产与乙方固有财产分别治理、分别记账,并与其治理的其他受托财产分别治理、分别记账。 7.2.2乙方应在充分考虑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和流淌性的前提下,遵循慎重、分散风险和专业化治理的原则,严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投资政策。 7.2.3定期汇合和编制受托财产治理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相关报告,并通过合同商定的信息披露方式通知甲方或受益人。 7.2.4根据合同商定的时间和流程,负责定期核查受托财产的投资运营状况,并将运营结果准时通过账户治理反映。 7.2.5在受益人到达支付条件时,根据合同商定的规章和流程,负责办理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事项。 7.2.6在发生重大大事时,准时向甲方、受益人和监管部门报告,承受甲方、受益人和监管部门的查询。 7.2.7依据本合同和企业年金规划规章,办理企业年金缴费。 7.3受托治理的方式 7.3.1乙方在保证受托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应当托付其他机构代为处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治理、托管和投资治理等事务并予监视。 7.3.2甲方不得干预乙方行使对其他代理机构的选择权。如甲方干预,导致受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由甲方担当。 7.4账户治理 乙方应托付专业账户治理机构代为处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治理事务,详细包括以下内容: 7.4.1企业年金账户的建立 乙方需要托付账户治理人为甲方的企业年金基金建立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企业年金基金账户包括企业账户和职工个人账户,记录企业和职工的根本信息及缴费、投资运营收益安排、支付、未归属权益和余额等信息。 7.4.2记录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内资产变化状况。 7.4.2.1托付账户治理人记录每个受益人的个人账户中的企业缴费局部余额和个人缴费局部余额。 7.4.2.2托付账户治理人计算受益人应享有的企业年金受托利益,并记入其账户。 7.4.3依据甲方提交或确认的相关文件,账户治理人计算受益人的企业年金应支付的数额。 7.4.4对甲方和受益人的相关信息进展变更登记。 7.4.5托付账户治理人依据企业年金账户信息的变化,供应阶段性报告;依据甲方的需要供应账户相关信息的查询效劳。 7.5托管 乙方托付商业银行等托管机构处理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事务,应包括以下内容: 7.5.1乙方选择符合具备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等机构作为企业年金基金的托管人。 7.5.2乙方指令托管人在其营业机构为乙方治理的受托财产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受托财产托管专户。并为受托财产的托付投资开立特地的银行账户托付投资资产托管专户。 7.5.3乙方托付托管人对受托财产每日或每周进展估值,并准时接收托管人上传的交易数据、账务数据和估值数据。 7.5.4托管的详细内容见_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合同。 7.6投资治理乙方托付其他机构代为处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治理事务,应包括以下内容: 7.6.1乙方在投资治理过程中以掌握投资风险为首要投资原则,制定相应的投资政策及战略资产配置; 7.6.2乙方选择符合具备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治理业务资格的机构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治理。 7.6.3乙方依据企业年金基金治理试行方法的规定安排投资治理事项。 7.6.4投资治理的详细内容见_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治理合同。 第八章受托的财务治理 8.1处理原则 8.1.1乙方办理企业年金基金受托治理业务,应建立企业年金基金受托治理业务会计核算和财务治理方法。 8.1.2乙方对不同的企业年金规划,应建立单独的会计账套分别核算,应在托管人开设单独的银行结算账户受托财产托管专户。受托财产托管专户的开设与治理由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业务规章执行,受托财产托管专户的预留印鉴由托管人保管。企业年金规划的受托财产应与其他受托财产、乙方固有财产、托管人的其他资产分别治理、分别编制报表。 8.1.3乙方指令托管人在其营业机构开立的受托财产托管专户用于:归集企业年金缴费、与托管账户相互划拨资金和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等。托管人每日依据乙方的指令办理受托财产托管专户的资金划拨和核算。每个企业年金规划的受托财产托管专户资金相互独立,各结算账户资金不得相互占用。在托付投资治理人投资前,乙方应准时通知托管人将受托财产托管专户的资金划入托付投资资产托管专户。在支付受益人企业年金待遇时,乙方准时通知托管人从受托财产托管专户的资金划入受益人的银行存款账户或划入由乙方指定的账户中。 8.1.4乙方负责审核并确认企业年金缴费、投资运用、收益安排、支付等环节的合规性、精确性和完整性;定期对账户治理信息进展账务核对,保证受益人权益记录正确;对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的记录进展核对,使账证、账账、账实相符。 8.2受托财产担当的费用 8.2.1企业年金基金治理机构的酬劳 8.2.1.1受托费,收取金额按本合同第十二章有关商定。 8.2.1.2托管费,收取金额按_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合同有关商定。 8.2.1.3投资治理费,收取金额按_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治理合同有关商定。 8.2.2处理受托治理业务所发生的以下费用可在受托财产本钱中列支: 8.2.2.1可能发生的中介机构效劳费:如审计费等。 8.2.2.2受托终止时的受托财产清算费用。 8.2.2.3受托财产治理、运用、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和佣金等。 8.3账户治理费 账户治理费按季由乙方通知甲方支付给账户治理人,不在受托财产中列支,详细收取方法见_企业年金基金账户治理合同的规定确定。 第九章受托的监管 9.1甲方可依据监视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进展账户查询、账务查询、投资治理状况查询。 9.2甲方在对投资状况等有疑问时,可以要求进展外部专项审计,外部专项审计的费用由甲方担当。 第十章风险担当 10.1风险担当 10.1.1乙方治理受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恳、信用、慎重、有效治理的义务。乙方作为本企业年金基金治理的最终负责人,担当本企业年金基金治理中所产生的违约风险。 10.1.2乙方应通过风险声明书提醒风险,风险声明书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10.1.2.1受托人依据受托文件的商定治理、运用受托财产,受托财产仍有可能受到损失。 10.1.2.2受托人依据受托文件的商定治理、运用受托财产导致受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由受益人担当。 10.2乙方的赔偿责任 10.2.1乙方违反受托目的处分受托财产或者因违反治理职责、处理受托治理业务不当致使受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10.2.2乙方实行本合同商定之外的方式运用本受托项下的受托财产,由此产生的收益,归受托财产全部;由此给受托财产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以其固有财产担当赔偿责任。 10.2.3由于其他当事人未履行职责造成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损失由乙方代为追索,同时乙方担当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信息披露 11.1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间 11.1.1定期报告:乙方应在每季度完毕后15日内向甲方提交季度企业年金基金治理报告;并应在每年度完毕后45日内向甲方提交年度企业年金基金治理报告,其中年度企业年金基金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1.1.2临时文件: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遇重大事项严峻影响受托的执行,应在知道该事项发生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报告甲方和受益人。 11.2信息披露的方式 11.2.1乙方依本合同的要求定期向甲方提交受托治理报告,受益人可向甲方查询。 11.2.2乙方向甲方和受益人供应互联网等信息查询手段。 第十二章受托人酬劳 12.1依据甲乙双方商定,乙方按年率_%从受托财产中提取受托费。 乙方应收取的受托费,由乙方指令托管人逐日计提,按季支付。托管人应在次季初2日内(节假日顺延)将受托费清单报送乙方,并依据乙方的指令从受托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12.2日受托费按前一日该受托财产净值和本合同商定的受托财产年受托费率计提。其中:受托财产净值等于托付投资资产市值(银行间市场债券按市价)加上未托付投资财产净值,日受托费计算方法如下: t=e×r×1/当年天数。 其中:t为每日应计提的受托费; e为前一日受托财产净值; r为本合同商定的年受托费率。 12.3受托费应分别对托付投资资产和未托付投资财产进展计提和支取。 12.4甲乙双方对受托费的计算与支付另有商定的,从其商定。受托费率发生调整时,甲方应准时将调整后的年受托费率通知托管人和投资治理人。 第十三章受托的生效、变更、终止和清算 13.1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甲方和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13.2受托期限 13.2.1本合同受托期限为:自初始受托资金汇入受托财产托管专户之日起_年。 13.2.2受托期限到期日为_,若遇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3.2.3在受托期限届满前壹个月,甲方与乙方就_企业年金基金受托治理合同是否续签达成书面协议。 13.3受托变更 13.3.1当甲方和乙方权利义务、受托期限、受托核算等条款发生变化时,视为受托变更。 13.3.2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和乙方均不得擅自变更。如需要变更,须经双方协商全都并达成书面协议。 13.3受托的终止 13.3.1本受托因以下缘由终止: 13.3.1.1本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13.3.1.2受托期限届满; 13.3.1.3本合同的受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13.3.1.4本合同经甲方与乙方协商同意终止; 13.3.1.5本合同中双方的受托关系依法被撤销; 13.3.1.6本合同中双方的受托关系被解除。 当发生以上任何情形之一时,本合同设定的企业年金基金受托即告终止。提前终止受托应以书面协议或书面文件为准。 13.3.2本受托期间,甲方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本合同,否则由此给受托财产或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应负责赔偿,且甲方须向乙方全额支付乙方的酬劳。 13.3.3本受托期间,乙方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本合同,否则由此给受托财产或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13.4受托的清算 13.4.1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不属于甲方或乙方的固有财产,若甲方或乙方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时,受托财产不属于任何一方清算财产或破产财产。 13.4.2受托终止,乙方应负责受托财产的治理、清理和确认账户余额等。 13.4.3乙方应在受托终止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受托财产清算报告,报告甲方和受益人。 13.4.4甲方和受益人如对清算报告有异议,可以提出复核要求。当无法取得协商全都时,可以聘请外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受托财产进展清算审计,有关费用由受托财产担当。 13.4.5甲方和受益人在收到受托清算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乙方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13.5受托终止后受托财产的归属 13.5.1受托终止时,本合同项下的受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名册中的全体受益人,每名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资格和比例依据甲方供应的受托终止前执行的_企业年金规划确定。 13.5.2本合同期满受托终止时,甲方指定了新受托人,乙方应帮助新受托人接收受托财产和受托治理业务;甲方未指定新受托人时,乙方按国家相关政策履行其职责。 13.5.3通常状况下,本受托财产不因甲方破产而终止。但因甲方破产致使本受托合同终止时,乙方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履行其职责。 13.5.4因乙方破产致使本受托合同终止时,甲方指定了新受托人,则乙方应帮助新受托人接收受托财产和受托治理业务;甲方未指定新受托人时,乙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履行其职责。 第十四章保密条款 14.1保密义务 甲方、乙方和受益人于本受托设立和治理中所获得的对方商业隐秘以及其他未公开的信息,未经许可,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自己使用或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和使用,但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要求应当进展披露的除外。前述“第三方”包括本合同任何一方的当事人有关联关系的法人机构、其他组织和个人或公众。 14.2赔偿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第13.1条的商定,应担当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五章文件档案的保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本合同终止后至少15年内,甲方和乙方各自完整保存与本合同有关的各项全部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册、交易记录和各项合同及重要协议。 第十六章违约责任 16.1若甲方或乙方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声明、保证严峻失实或不精确,视为该方违约。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6.2如由于乙方的过错,违反治理职责、治理受托治理业务不当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致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损失,或造成实际年收益率下降,乙方应赐予赔偿。 16.3如甲方违约(包括擅自变更合同、未按商定方式提前终止合同等),甲方负责赔偿乙方处理违约事务而支出的费用及所受到的损失。 16.4如甲方的受托资金来源不合法致使本合同商定的受托关系无效,以及由此发生损失和费用或引起债务,其责任全部由甲方担当。 第十七章免责条款 17.1乙方按甲方的指令并依据本合同商定行使相关权利义务所产生的风险责任,乙方免除责任。 17.2甲方和受益人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给乙方处理受托治理业务带来的风险责任,乙方免除责任。 17.3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如因不行抗力,致使任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连续履行本合同将会对甲、乙双方或其中一方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双方可局部或全部免除责任。 17.4因不行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依据不行抗力的影响,局部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17.5当事人一方因不行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准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受托财产及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在合理期限内供应证明。 17.6“不行抗力”为甲乙双方不行预料、不行避开亦不行克制的如下大事或者类似大事:国家法律法规修改、战斗、自然灾难等。 第十八章争议的解决 18.1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18.2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设于某地的某某仲裁委员会,根据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章进展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8.3当任何争议发生或任何争议正在进展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仍有权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章通知和送达 19.1甲方与乙方在本合同中填写的注册地址为受托当事人同意的通讯地址。乙方按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以专人送达、挂号信件或传真等有效方式,就处理受托治理业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甲方或受益人。 19.2通知在以下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19.2.1专人送达:被通知方签收单中所显示的日期; 19.2.2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国内挂号函件收据所示日后第7日; 19.2.3传真:收到胜利发送确认后的第1个工作日。 19.3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假如在受托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发生变化,应在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19.4如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简称“变动一方”),未将有关变化准时通知另一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担当责任。 其次十章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20.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达成补充协议另行商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合同一方当事人被兼并或被收购,其在本合同中所担当的权利与义务由兼并方或收购方担当。 20.3本合同一式伍份,由甲方、乙方各执贰份,上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壹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0.4在本合同期限内,如国家出台企业年金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本合同条款将做相应调整。 20.5在本合同期限内,如国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企业年金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而导致本合同需要审查或相关部门批准由乙方负责办理。假如乙方因此而丢失受托治理资格,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有义务根据甲方要求将有关资料向新受托人交接。 甲方(签章):_乙方(签章):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_ 签署日期:_年_月_日 企业年金基金受托治理合同范本篇二 合同编号:_ 合同签署地点:_ 甲方:_公司 地址:_ 法定代表人:_ 注册资本:_ 营业范围:_ 组织形式:_ 营业期限:_ 企业年金基金受托治理业务资格 证书编号:_ 编码:_ 联系电话:_ 乙方:_银行 地址:_ 法定代表人:_ 注册资本:_ 营业范围:_ 组织形式:_ 营业期限:_ 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资格 证书编号:_ 编码:_ 联系电话:_ 为了确保_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爱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企业年金试行方法企业年金基金治理试行方法_企业年金规划_企业年金基金受托治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甲方托付乙方为_企业年金基金的托管人,从事托管业务。 双方同意本着真诚合作、公平自愿和诚恳信用的原则,开展此项合作。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_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治理、托管运作以及相互监视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受托财产的安全,爱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定义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以下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1 本合同:指甲方与乙方签署的_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合同(合同编号:)及其附件,以及甲、乙双方对该合同及附件作出的任何有效变更。 1.2 企业年金:指_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与根本养老_的根底上,自愿建立的社会养老_制度。 1.3 企业年金基金或受托财产:指_企业依据_企业年金规划所归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所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_基金。 1.4 投资治理人: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设立、有效存续,并取得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治理业务资格;依据_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治理合同,治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资产的专业性投资治理机构。 1.5 托付投资资产:指_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已托付投资治理人投资的资产。 1.6 受托财产托管专户:指乙方依据甲方的指令以_企业年金基金的名义在乙方营业机构开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银行存款托管专用账户,特地用于归集企业年金的缴费支付待遇。 1.7 托付投资资产托管专户:指乙方依据甲方的指令以_企业年金基金的名义在乙方营业机构开立的企业年金基金银行存款托管专用账户,用于托付投资资产交易的清算等。 其次章 声明并承诺 2.1 甲方声明并承诺。 2.1.1 甲方对_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做出书面承诺,保证受托财产没有设立任何担保,也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阻碍乙方对该受托财产的托管权。 2.1.2 甲方仔细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并为合同有效执行负有责任,而且该项托付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 2.1.3 甲方依据企业年金规划设立的相关文件和_企业年金基金受托治理合同等签订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所商定的职责。 2.1.4 甲方签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会违反甲方章程和适用于甲方的任何判决、裁定、授权、协议。 2.1.5 甲方同意将与本合同有关的受托财产托管专户和托付投资资产托管专户的印章印鉴及相关文件交乙方托管,并承诺在本合同执行期内不做出挂失、重新登记等导致印章、印鉴和相关文件无效的行为;甲方同意将与本合同有关的证券账户交乙方使用,账户原件由乙方托管。 2.1.6 甲方在此保证供应给乙方的一切信息资料为真实、完整、精确、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和误导。 2.2 乙方声明并保证: 2.2.1 乙方为一家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托管银行,具有_的法人资格,享有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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