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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防台风应急预案(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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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防台风应急预案(4篇).docx

    企业防台风应急预案(4篇)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标准和促进防台风工作科学、有序、高效开展,提高防备台风灾难的力量,最大程度减轻灾难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大事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山东省突发大事应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防台风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大事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案适用于青岛市辖区内的台风灾难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难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削减台风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2)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3)坚持依法标准、科学治理,使防台风工作标准化、制度化、法制化; (4)坚持预防为主、多措并举,实行“防、避、抗、抢、救”相结合,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 (5)坚持快速反响、协同应对,依据职能分工,实行坚决措施,快速应对。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加强部门合作,共享资源,依托军队和专业抢险队伍,充分发动人民群众,军民结合,全力抗御台风。 1.5风险评估 台风是极具破坏性的自然灾难现象,青岛地处西太平洋台风北上路径之一,几乎每年都受到台风的影响,受台风影响时伴有强降雨、风暴潮、巨浪等次生衍生灾难发生,破坏性极强,通常造成的损失巨大。历史上青岛屡次受到台风影响,1985年第9号台风,造成27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22亿元;20xx年第9号台风“麦莎”造成70.7万人受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6.7万人,直接经济损失4亿多元。 1.6工作重点 (1)组织危急地区、危急地段人员转移避险,组织出海船舶、海上作业人员准时回港避风; (2)防范小流域山洪、泥石流、山体滑坡等次生衍生灾难; (3)做好港口、码头、海堤、闸坝、水库、河道、桥梁、隧道等工程安全巡查; (4)做好高层建筑工地、广告牌、铁塔、行道树、电线杆、天线等高空设施防风工作; (5)做好沿海风暴潮防备和城乡低洼区域的防洪排涝; (6)组织做好重要交通干线、重要电力设施防台防汛工作; (7)做好台风预报预警,准时向公众公布台风信息。 1.7大事分级 台风灾难大事由低向高划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殊重大四个级别。 1.7.1未到达较大及以上标准的台风灾难为一般台风灾难。 1.7.2较大台风灾难包括: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台风灾难; (2)因台风灾难大事,造成机场、港口、国家高速大路网线路连续封闭6小时以上。 1.7.3重大台风灾难包括: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10000人以上、50000人以下,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台风灾难; (2)因台风灾难大事,造成机场、港口、国家高速大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 1.7.4特殊重大台风灾难包括: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50000人以上,或造成特殊重大经济损失的台风灾难; (2)因台风灾难大事,造成机场、港口、国家高速大路网线路连续封闭24小时以上。 2.组织指挥机制 2.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2.1.1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是全市防台风的组织领导机构。 2.1.2市防指由市长任指挥,分管副市长任常务副指挥,分管城市治理的副市长、分管副秘书长、市水利局局长、海军北海舰队司令局部管副参谋长、青岛警备区分管副司令员任副指挥,市水利局分管副局长任秘书长。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进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城乡建立委、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城市治理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农委、市水利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安全监管局、市旅游局、市供销社、市电政信息办、市通信治理局、市水文局、青岛日报社、市播送电视台、市地震局、青岛国际机场集团、青岛国信集团、交运集团、青岛保监局、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青岛海事局、山东省胶东调水局青岛分局、市气象局、济南铁路局青岛铁路工务段、中国联通青岛分公司、中国移动山东青岛分公司、中石化山东青岛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山东青岛销售分公司、青岛供电公司、山东高速青岛进展有限公司、海军北海舰队、青岛警备区、武警青岛支队、各区市政府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2.1.3市防指主要职责:负责领导、组织、监视、协调全市的防台风工作;贯彻实施有关防台风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上级的命令,催促检查防台风责任制落实,组织指导台风防备工作检查;准时把握雨情、水情、灾情和气象态势,适时公布(解除)预警、启动(终止)应急响应;决策防台风重大事项;协调、调动防台风应急资源,做好台风灾难突发大事处置工作;派遣专家及抢险指导人员赶赴现场等。 2.2市防指办公室 市防指常设办事机构为市防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设在市水利局。主要职责:贯彻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和国家防总、省防总的打算、调度命令以及市委市政府的指示;承办市防指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全市防台风工作,催促检查防台风措施的落实;负责审查、审批重要水利工程的洪水调度方案;组织协调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实施防台风责任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台风物资规划储藏和使用治理工作,提出防台风经费的安排使用建议规划,并监视实施;提出全市防台风工作部署和决策建议,供市防指和市政府决策。 2.3现场应急指挥部 依据防台风需要,市防指可组建现场应急指挥部,视情设置若干应急工作组,分工协作、有序开呈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市水利局牵头,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承办现场综合协调、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会议纪要、综合文字、资料整理及抢险救灾证件印发等工作,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工作。 (2)专家组:由市水利局牵头,抽调市城乡建立委、市海洋与渔业局、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市气象局、市水文局、青岛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安全监管局等部门的专家组成,负责对台风灾难进展趋势、处置措施、损失影响和蔼后恢复等供应询问、评估和决策建议。 (3)抢险救援组:由灾难应急处置主管部门牵头,根据台风、风暴潮、地质等灾难相关预案,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海上救援由青岛市海上搜救中心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4)监测预报组:由市气象局牵头,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市水文局组成,负责供应气象、海浪、风暴潮、洪水、雨量等监测及其预报预警信息效劳。 (5)应急通信组:由市通信治理局牵头,市通信治理局和电信运营企业组成,负责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6)抢救和防疫组: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农委组成,负责医疗抢救、疾病掌握、心理救助和人畜共患疫情掌握工作。 (7)治安戒备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区市政府组成,负责抢险救灾期间道路交通管制,依据市防指或现场应急指挥部的调度指令,疏导救灾人员、车辆,实施重点防备区域戒备,维护治安秩序。 (8)灾情调查和灾民安置组: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城乡建立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利局组成,负责灾情调查、评估、统计上报、人员转移安置等工作。其中,人员转移安置的详细组织实施由当地政府负责。 (9)物资生活保障组:由市进展改革委牵头,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商务局组成,负责调集应急物资,必要时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适时动用粮食等储藏物资,保证应急需要和市场供给。 (10)经费保障组:由市财政局牵头,市民政局、市水利局组成,负责筹集安排抢险救灾所需经费和向上级部门申请救灾款,统一治理上级拨付的专项救灾经费。 (11)信息和新闻公布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把握宣传舆论导向,协调、安排新闻报道和公布工作,做好赴现场媒体记者的对接,网络舆情监控、收集、引导和公众自救防护学问宣传等工作。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中心(省)驻青单位等应听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 2.4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把握全市防台风宣传工作正确舆论导向,准时指导、协调新闻单位做好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2)市进展改革委:参加防台风设施、重点水利工程工程的规划安排、立项审批(或核准、备案)和监视治理工作。 (3)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对本市重要救灾物资生产力量的调度储藏,帮助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做好重要救灾物资的生产调运工作,协调其它区市解决灾区重要救灾物资的调拨供给,指导市直工业企业等单位做好防台风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4)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教育系统的防台风防汛工作;组织系统内部防台风教育、防台风检查及向所属学校发出预防灾难的通知。 (5)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阻止、造谣惑众和破坏、盗窃、哄抢防台风设施及物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妥当处置因防台风引发的大事,帮助组织人员安全转移,必要时依法实行交通管制,确保防台风抢险救灾车辆畅通。 (6)市民政局:负责组织灾情核查、评估,进展灾情汇总并准时上报,准时向市防指供应灾情信息及救灾工作状况;争取自然灾难生活补助金;组织协调台风灾难受灾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治理、安排救灾款物并监视检查其使用状况;视情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 (7)市财政局:负责防台风及其救灾专项资金保障,会同相关单位争取中心资金支持,准时拨付资金并加强资金监视治理。 (8)市城乡建立委:负责指导建立行业、建筑工地的防台风防汛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市政根底设施的修理抢护工作。 (9)市国土资源房管局:负责做好因台风引发的山体滑坡、倒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突发地质灾难防范处置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视工作,协作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对危房进展摸底排查及受灾房屋的抢修建立;负责地质灾难监测和预警预报。 (10)市城市治理局:负责指导、组织、监视、协调城市防台风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台风防汛保安全工作,确保城市水、气、热稳定供给、排水设施正常运行;负责崂山水库防台风防汛安全工作;做好户外广告设施的巡查工作,加大违法广告的查处力度;根据属地治理的原则,负责指导对违反城乡规划建立的行为进展查处,依法行使市政治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惩罚权,帮助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城市防台风防汛工作;负责城市积涝及防洪排涝工程工情、险情监测和报告。 (11)市交通运输委:做好大路、港口、码头等重要交通设施的防台风工作;组织做好大路(桥梁)在建工程的安全工作,保障交通干线畅通;组织做好防台风物资、危急地带群众转移的运输保障工作。 (12)市农委:负责组织做好农业防台风、救灾、生产恢复工作;协调做好种子、化肥等物资储藏和调拨工作,做好农业机械组织调配工作和农业生产自救、技术指导和病虫害的防治工作。 (13)市水利局:负责全市防洪排涝工程的行业治理;负责水库、河道等较大水利工程的防汛调度,工程工情、险情监测和报告;负责洪水资源的调度、利用和治理;督导完成水毁工程修复。 (14)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全市海洋与渔业系统台风灾难预防、应急处置及其灾后渔业生产恢复工作;详细组织调度渔业船舶的避风、防浪工作;组织领导因台风引发的风暴潮次生灾难防范工作。 (15)市林业局:指导、协调全市林业防台风防汛工作;协作水利部门做好抢险现场伐木和去除河道阻水林木工作。 (16)市商务局:负责全市台风期间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的综合协调及肉类、蔬菜、豆制品等“菜篮子”商品的供给工作,做好市场运行猜测预警和信息上报工作;指导、协调有关单位做好自身的防台风防汛安全工作。 (17)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灾区疾病预防掌握和医疗抢救工作。 (18)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协调、监视和检查台风期间非煤矿山、危化品和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督导相关部门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指导协调台风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9)市旅游局:负责准时向相关旅行社、星级饭店、重点A级景区转发灾难性天气预警信息,帮助主管部门做好防台风督导工作。 (20)市供销社:负责指导做好供销社系统防台风工作,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做好自身防台风防汛安全工作。 (21)市电政信息办:负责为市防台风工作供应安全畅通的电子政务网络保障。 (22)市通信治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防台风期间的通信保障工作。 (23)市水文局:负责组织做好雨情、水情等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准时精确供应雨情、水情等水文情报效劳,适时公布洪水预警信号。 (24)青岛日报社:负责准时精确报道经市防指审定的防台风防汛动态,灾难性天气预报和汛情、灾情,向社会宣传预防、避险和自救学问。 (25)市播送电视台:负责组织指导各级电台、电视台开展防台风防汛宣传工作;准时精确报道经市防指审定的防台风防汛动态,灾难性天气预报和汛情、灾情,向社会宣传预防、避险和自救学问。 (26)市地震局:负责做好防台风期间地震监测和预报工作,组织做好地震应急救援预备。 (27)青岛国际机场集团:负责青岛国际机场及其职责治理范围内的防台风防汛和应急处置工作。 (28)青岛国信集团:负责胶州湾隧道防台风防汛及其相关工作。 (29)交运集团:负责防台风物资的陆运工作,担负防台风期间运输车辆的值班任务。 (30)青岛保监局:负责监管辖区内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以及保险从业人员的保险经营活动,查处保险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31)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负责组织监测公布海浪、风暴潮灾难预警预报信息。 (32)青岛海事局:负责组织做好辖区船舶防台风工作,指导、公布辖区防台风航行警告,组织、协调和指导辖区海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等调查处理,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海上搜救工作。 (33)山东省胶东调水局青岛分局:负责组织做好青岛地区引黄济青工程和棘洪滩水库的防台风工作。 (34)市气象局:负责监测、预报、分析台风和降雨进展趋势,准时公布预警预报信息。 (35)济南铁路局青岛铁路工务段:负责组织做好铁路系统青岛段的防台风工作,组织协调运力运送防台风期间的抢险、避险人员、物资和设备。 (36)中国联通青岛分公司:负责组织做好所辖通讯设施的防台风工作,组织做好各级防台风防汛指挥机构的有线通讯设施检查、修理和管护工作。 (37)中国移动山东青岛分公司:负责组织做好所辖通讯设施的防台风工作,做好无线调度专用车的应急调用预备。 (38)中石化山东青岛石油分公司:负责组织做好所属库站防台风工作,做好防台风期间抢险救灾用油供给工作。 (39)中国石油山东青岛销售分公司:负责组织做好所属库站防台风工作,做好防台风期间抢险救灾用油供给工作。 (40)青岛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做好所辖电力设施的防台风工作,确保各级防台风防汛指挥机构、大中型水库、河道等重要部位及其他抢险救灾工作的电力供给。 (41)山东高速青岛进展有限公司:负责胶州湾跨海大桥、青岛辖区其职责治理范围内的高速大路防台风防汛及相关工作。 (42)海军北海舰队、青岛警备区、武警青岛支队:根据军队参与抢险救灾条例,依据市防指工作部署,指挥所属部队参与抢险救灾。 (43)各区市政府: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防台风防汛工作。 2.5市城市防汛机构 青岛市城市防汛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市防办”),在市防指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承受市防办的业务指导。详细负责指导、组织、监视、协调城市防台风工作,办事机构设在市城市治理局。 3.监测预警 3.1预防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根据“以防为主,属地治理”的原则,加强对本地区的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整改,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措施或应急预案,做好突发大事预防及应急处置预备工作。 3.2监测猜测 各区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针对台风灾难,建立健全预警体系,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做到早发觉、早报告、早处置。 市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监测预报和报告工作。 监测预报信息按行业有关规定报告。 3.3预警 3.3.1预警级别 台风预警等级由低到高划分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1)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公布蓝色预警 1)市气象台公布台风蓝色预警(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受台风影响,市气象局公布暴雨蓝色预警(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3)其他需要公布蓝色预警的状况。 (2)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公布黄色预警 1)市气象台公布台风黄色预警(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受台风影响,市气象局公布暴雨黄色预警(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3)其他需要公布黄色预警的状况。 (3)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公布橙色预警 1)市气象台公布台风橙色预警(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受台风影响,市气象局公布暴雨橙色预警(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3)其他需要公布橙色预警的状况。 (4)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公布红色预警 1)市气象台公布台风红色预警(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正面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受台风影响,市气象局公布暴雨红色预警(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3)其他需要公布红色预警的状况。 3.3.2预警公布 市防办依据对台风影响的研判,提出预警公布建议,市防指秘书长组织会商确定预警级别,报市防指常务副指挥同意,按以下权限签发: (1)四级预警(蓝色)由市防指副指挥或秘书长签发; (2)三级预警(黄色)由市防指常务副指挥或副指挥签发; (3)二级预警(橙色)由市防指常务副指挥签发; (4)一级预警(红色)由市防指指挥签发。 预警信息主要通过传真、金宏办公系统通报有关成员单位,或通过短信公布平台、播送、电视、报纸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3.3.3预警级别变更 预警级别变更由市防办提出建议,按程序签发。预警级别变更后,原级别预警自动解除。 3.3.4预警解除 依据台风进展变化及实际影响状况,由市防办适时提出预警解除建议,按程序签发。预警解除权限与预警公布权限一样。 4.预警响应 对应四级、三级、二级、一级预警级别,分别设置级、级、级、级预警响应。 4.1级预警响应 (1)市防指秘书长主持会商,宣布启动级预警响应,讨论部署防台风有关工作。 市防指加强值班,有关责任人到岗到位,准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预警响应,传达上级指示,通报有关信息,加强重点防洪工程调度。 (2)市防指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安排部署本行业防台风工作,有关工作信息按规定要求准时报市防指。 市气象局、市水文局、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亲密监视台风动向并准时公布台风、海浪、风暴潮和洪水猜测预报信息。市海洋与渔业局、青岛海事局向渔业船舶、海上其他船只、海上养殖及海上作业人员发出防台风警告。有关主管单位对学校、医院、商场等公共场所,以及机场、港口、码头、桥梁、隧道等重要设施适时发出警示。市水利局核实大中型水库及河道水情,加强值班值守和不连续监控巡查,落实预泄预排方案。新闻媒体及电信运营企业实时播报台风相关信息,并不定期播报汛情通报。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做好相关防台风工作。 (3)区市防指负责人主持会商,安排部署本辖区防台风工作。适时公布预警,启动预警响应,加强值班值守,有关工作信息按规定要求准时报市防指。 4.2级预警响应 (1)市防指常务副指挥或副指挥主持会商,宣布启动级预警响应,讨论部署防台风有关工作。重点讨论部署海上、沿海防台风工作,做好有关应急队伍、防汛物资的调度,检查落实重点防备区域和重要防备对象安全防范措施。 市防指有关责任人、专家到岗到位,与防台风亲密相关的市有关部门向市防汛指挥中心派驻联络人员,准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预警响应,传达上级指示,通报有关信息,加强重点防洪工程的实时调度,督导落实防台风措施。 (2)市防指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部署本行业防台风工作,实行应对措施,有关工作信息按规定要求准时报市防指。 市气象局、市水文局、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加强值班,亲密监测台风动向和海浪、风暴潮、洪水猜测预报。市海洋与渔业局、青岛海事局组织督导渔业船舶回港或就近避风、海上其他船舶及其作业人员落实防风避风措施、海上养殖作业人员撤离上岸。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加强巡查监测倒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难重点隐患区域。有关主管单位对学校、医院、商场等公共场所,以及机场、港口、码头、桥梁、隧道等重要部位(设施)实行预防措施。市水利局加强重要河道险段和病险水库的巡查,严密监控运行状态。收拢防汛人员,备便抢险救灾器材。新闻媒体及电信运营企业实时播报台风相关信息,不定期播报汛情通报。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做好相关防台风工作。 (3)区市防指主要负责人主持会商,安排部署本辖区防台风工作。适时公布预警,启动预警响应,有关防汛责任人到岗到位,适时做好危急地带人员、财产的转移工作以及其他相关工作,有关工作信息按规定要求准时报市防指。 4.3级预警响应 (1)市防指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宣布启动级预警响应,讨论部署防台风有关工作。适时派出工作组,指导、帮助区市做好防备工作,讨论部署人员转移、停业、停课、旅游景区(点)关闭、胶州湾跨海大桥交通管制等重大问题,组织指挥重大险情抢险救灾工作。 市防指有关责任人、专家和大型水库、河道、重点水库的技术负责人到岗到位,与防台风亲密相关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分管领导进驻市防汛指挥中心参加工作,准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预警响应,传达上级指示,通报有关信息,加强重点防洪工程的实时调度,做好抢险救灾队伍、物资调度预备,全面收集整理工情、灾情和救灾行动等状况。 (2)市防指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部署本行业防台风工作,加强检查督导,有关工作信息按规定要求准时报市防指。 市气象局、市水文局、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加强台风、海浪、风暴潮和洪水的监测预报。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对可能消失航线停航、胶州湾跨海大桥交通管制、停业、停课、景区(点)关闭、公共交通调整等状况提前向市防指提出建议,经市防指同意,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市防指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市城市防办仔细履行城市防汛职责,积极协调成员单位努力减轻城市内涝,维护城市生产生活秩序。市海洋与渔业局实时核查渔业船舶回港状况,对尚未回港的实行应急措施;对停港避风的做好防碰撞等安全措施。青岛海事局根据行业要求做好海上船舶防风及相关人员的安全救助工作。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加强巡查监测倒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难重点隐患区域,提示四周居民、厂矿、学校、企事业单位做好避险预备。市水利局做好水库、河道的掌握运用及洪水调度,对下游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病险水库降低运行水位。有关主管单位组织做好学校、医院、商场等公共场所人员的安全避险工作,以及机场、港口、码头、桥梁、隧道等重要部位(设施)的防备工作。市民政局做好救助灾民的预备工作。市卫生计生委组织落实医疗抢救和防疫力气。供电、通信治理及电信运营企业检查落实变电站、通信线路、基站等设施设备的防护措施,保证电网安全运行和通信畅通。有关责任单位对高空建筑设施、广告牌等实行防护措施,加强监管。市公安局依法加强重要部位的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维护。新闻媒体及电信运营企业实时播报台风相关信息,不定期播报汛情通报。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和民兵预备役等各类抢险救灾队伍根据应急预案要求,投入局部抢险救灾行动。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做好相关防台风工作。 (3)区市防指主要负责人主持会商,安排部署本辖区防台风工作。适时公布预警,启动预警响应,防汛责任人到岗到位,受台风严峻影响地区政府做好危急地带人员转移、船只避风、洪水调度、抢险救灾等各项工作,有关工作信息按规定要求准时报市防指。 4.4级预警响应 (1)市防指指挥主持会商,宣布启动级预警响应,讨论部署防台风有关工作。视情组建现场应急指挥部和派出工作组,视状况召开新闻公布会,进展紧急发动部署。 市防指有关责任人、专家和大型水库、河道、重点水库的技术负责人全部到岗到位,与防台风亲密相关的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进驻市防汛指挥中心参加工作,准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预警响应,传达上级指示,通报有关信息,适时发出紧急通知,提出防备工作要求,检查落实市防指会商会议确定的工作部署,加强重点防洪工程的实时调度,做好抢险救灾队伍、物资调度工作,全面收集整理工情、灾情、抢险救灾行动和人员转移等状况。 (2)市防指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部署本行业防台风工作,加强检查督导,有关工作信息按规定要求准时报市防指。 市气象局、市水文局、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加强台风、海浪、风暴潮和洪水的监测预报。相关职能部门(单位)组织落实有关航线停航、胶州湾跨海大桥关闭、停业、停课、景区关闭、公共交通调整等紧急措施。市海洋与渔业局精确把握渔业船舶避风状况,处置相关应急大事。青岛海事局加强所辖水域的交通管制,组织、协调、指挥所辖水域的船舶险情和事故处置及相关人员的安全救助工作。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加强巡查倒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难重点隐患区域,启动重点隐患区居民临时避险方案。市水利局做好水库、河道的掌握运用及洪水调度,落实重要河道险段和病险水库抢险救灾人员、物资。有关主管单位适时对学校、医院、商场等公共场所人员实行应急避险措施,做好机场、港口、码头、桥梁、隧道等重要部位(设施)的防备工作,准时修复损毁设施,防范次生衍生灾难的发生。市民政局全力组织做好灾民救助。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医疗抢救和防疫力气绽开工作。供电、通信治理及电信运营企业准时组织抢修受损设施设备,保障防台风重要用户用电和通信畅通。有关责任单位加强高空建筑设施、广告牌等的防护,防范次生衍生灾难的发生。市公安局加强重要部位的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维护。新闻媒体及电信运营企业利用播送、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媒介,滚动播报相关信息。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和民兵预备役等抢险救灾队伍依据市防指要求全面投入抢险救灾行动。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做好相关防台风工作。 (3)区市防指主要负责人主持会商,安排部署本辖区抢险救灾工作。适时公布预警,启动预警响应,防汛责任人靠前指挥,做好危急地带人员转移、船只避风、洪水调度、抢险救灾等各项工作,做好参与抢险救灾队伍的后勤保障,有关工作信息按规定要求准时报市防指。 5.信息报告 市防办负责全市信息汇总,并按规定向省防总、市政府报告,通报有关成员单位。市城市防办、市防指成员单位负责通过各自行业系统渠道,汇总上报职责范围内的信息。 预警响应启动后,相关防汛指挥机构、市防指成员单位按有关规定向市防办报告防台风防汛情信息,内容包括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灾情、应对措施,时间、地点、人员、大事等根本要素。 发生较大及以上台风灾难大事,事发地的区市防指、政府应快速核实并在1小时内先电话后书面对市防指、市政府报告(书面报告最迟不得晚于大事发生后1个半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特别状况下,可越级上报,但必需同时报告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政府。 突发大事报告内容: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大事类别、根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状况,对大事的初判级别,已经实行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灾难、周边有无危急源、警报公布状况、是否需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忙解决的问题,现场负责人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等。大事处置过程中要准时续报大事进展趋势和处置进展状况,大事处置完毕后报送大事综合状况报告。 6.应急处置 6.1先期处置 根据属地治理的原则,事发地政府应马上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掌握事态进展,严防次生衍生灾难发生,并准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6.2分级响应 (1)一般台风灾难大事:由事发地区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度事发单位、区市政府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展协同处置。 (2)较大台风灾难大事:由市防办提出建议,报市防指副指挥批准启动市级应急响应,组织调度区市政府、以及市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展协同处置。 (3)重大台风灾难大事:由市防办提出建议,报市防指常务副指挥批准启动市级应急响应,组织调度区市政府、以及市综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展先期处置。 (4)特殊重大台风灾难大事:由市防指提出建议,报市防指指挥批准启动市级应急响应,组织调度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展协同处置。 6.3指挥与协调 一般台风灾难大事,由区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区市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其中敏感大事、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大事,区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防指副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依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进展协调处置。 较大台风灾难大事,区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市防指副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其中敏感大事、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大事、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大的大事等,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市防指常务副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重大台风灾难大事,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市防指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或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特殊重大台风灾难大事,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6.4应急处置措施 台风灾难大事发生后,各级政府、相关防汛指挥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应实行以下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灾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当安置受到威逼的人员以及实行其他救助措施; (2)马上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根本正常; (3)制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实行其他爱护措施; (4)启用本级政府储藏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5)向受到危害的人员供应避难场所和食品、饮用水、燃料等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6)实行防止次生、衍生大事的必要措施,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详细处置规章规定或市政府认为必要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6.5扩大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掌握事态进展,事态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现有应急资源难以有效处置的台风灾难大事,或大事可能涉及到相邻城市,超出我市自身掌握力量,应向省或国家防总恳求支援。 6.6社会发动 台风灾难大事发生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据处置需要,通过新闻媒体、电视、报刊、短信等渠道向社会宣传防汛学问和公布应对工作提示,发动全社会力气帮助做好防灾减灾工作。 6.7应急终止 市防指依据应急响应的实施状况或台风灾难得到有效掌握程度,适时宣布终止应急响应,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布。 7.信息公布 7.1汛情通报 汛情通报内容由市防办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市防指秘书长签批,市防指统一公布。青岛日报、青岛电视台、青岛人民播送电台等媒体依据通报内容予以编发。 7.2信息公布 防台风防汛的信息公布应当准时、精确、客观、全面。需要由市级公布的汛情及防台风动态等信息,由市防指审核和公布;涉及灾情的,由市防办会同民政部门审核;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需要由区市级公布的汛情及防台风动态等信息,由区市防指审核和公布;涉及灾情的,由区市防办会同民政部门审核;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发生较大及以上台风灾难的区市汛情及防台风动态等信息的公布,事先须经市防指审核。 信息公布主要通过传真、金宏办公系统、短信公布平台、播送、电视、报纸等渠道。 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网络和媒体的舆情收集整理、分析讨论,准时回应公众关切问题,协作媒体做好典型事迹宣传,正确把握舆论导向。 8.后期处置 8.1善后工作 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职责,依法依规、有序组织实施,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8.2恢复与重建 当地政府应组织做好灾区群众生活安置、卫生防疫、垃圾清运、环境整治、救灾物资供给、治安治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有关部门应准时统计灾情、仔细核实数据,根据规定程序上报和公布;准时补充防台风消耗物资,确保符合规定要求。 8.3总结与评估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针对每次防台风工作,仔细组织定性和定量分析评估,总结阅历,查找问题,区市防指、市城市防办应在防台风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将总结报告、评估报告报市防指。 9.应急保障 9.1应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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