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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担保合同(16份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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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担保合同(16份范本).docx

    住房担保合同(16份范本) 借款人:_ 电话:_ 地址:_ 邮编:_ 贷款人:_ 电话:_ 地址:_ 邮编:_ 抵押人:_ 电话:_ 地址:_ 邮编:_ 经合同各方自愿公平协商,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借款人因购置自用住房需要,特向贷款人申请借款。 其次条贷款人同意贷给借款人个人住房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元,本项贷款用于_,贷款利率为月利率_(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或借款人未按时向贷款人付息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借款期限由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 第三条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借款人以按月付款的方式进展还本付息。 每月还款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一、等额归还法: 贷款本金总额×月利率×(1利率)还款月数 每月还款本息额 (1月利率)还款月数1 二、递减归还法: 贷款本金 每月还款本息额(贷款本金已归还贷款本金)×月利率 贷款月数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采纳_法归还。 本合同首期还款日为_年_月_日,还款金额为_元,剩余款项分_月归还(详细还款日期及金额详见还款规划表)。 第四条保证人的保证期间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 第五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六条保证人与借款人对债务担当连带责任。贷款人有权从保证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保证金存款账户上按偿款期逐期扣还当期应归还款本息金额。缺乏归还局部,由保证人担当连带归还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七条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把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转账方式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第八条在借款期内,借款人须在贷款人处开设的存款账户上存有不少于两个月还款的款项,并不行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可从该账户扣收本合同项下的有关欠款。 第九条借款人应按本合同订立的还款规划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还款,借款人必需在还款日前15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办理延期还款手续。贷款人按本合同其次条订立贷款利率收取利息。贷款人不同意延期还款或借款人不提出延期申请的,贷款逾期后,贷款人按规定计收逾期利息。借款人延期申请次数不超过_次,且每次延期的期限不超过一个月。 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全部贷款,但必需提前1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 第十条借款人提出延期还款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后,办理延期还款手续,保证人自愿连续担当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一条借款期内,借款人或保证人变更住宅、法定名称的,应在变更后7天内通知贷款人,否则,贷款人以原法定名称向原住宅发送的有关文件视同送达。 第十二条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 第十三条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_份,借款人、贷款人、保证人各执一份。经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合同自动失效。 借款人(签字):_贷款人(公章):_ 保证人(公章):_贷款代表人(盖章):_ 法定代表人(签字):_授权托付人(签字):_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签订地点:_签订地点:_ 【第2篇】个人住房质押担保借款合同最新 借款人:_ 电话:_ 地址:_ 邮编:_ 贷款人:_ 电话:_ 地址:_ 邮编:_ 出质人:_ 电话:_ 地址:_邮编:_ _年_月_日 经合同各方自愿公平协商,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 借款人因购置自用住房需要,特向贷款人申请借款。 其次条 借款人(出质人)自愿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出质给贷款人,质物评估现值共计人民币(大写)_元(详见质物清单、质物评估证明,清单号码_)。质物移交时间为_年_月_日。 第三条 贷款人同意贷给借款人个人住房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元,本项贷款用于_,贷款利率为月利率_(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或借款人未按时向贷款人付息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借款期限由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借款人以分月付款的方式进展还本付息。每月还款金额的计算公式: 一、等额归还法: 贷款本金总额×月利率×1月利率(上标)还款月数 每月还款本息额= 1月利率(上标)还款月数1 二、递减归还法: 贷款本金 每月还款本息额=贷款本金已归还贷款本金×月利率 贷款月数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采纳_法归还,首期还款日为_年_月_日,还款金额为_元,剩余款项分_月归还(详细归还日期及金额详见还款规划表)。 第五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第六条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把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转账方式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第七条 在借款期内,借款人须在贷款人处开设的存款账户上存有不少于两个月还款的款项,并不行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可从该账户扣收本合同项下的有关欠款。 第八条 借款人应按本合同订立的还款规划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还款,借款人必需在还款日前15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办理延期还款手续,贷款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订立的贷款利率收取贷款利息。贷款人不同意延期还款或借款人不提出延期申请的,贷款逾期后,贷款人按规定计收逾期利息。借款人申请延期次数不超过_次,且每次延期时间不超过一个月。 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全部贷款,但必需提前1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 第九条 借款人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办理延期还款手续后,出质人自愿连续担当担保责任。 第十条 质物质押期间,贷款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第十一条 质物由出质人办理财产保险,财产保险单交贷款人保存。在质押期间,质物保险期届满,出质人应负责续保。质物在质押期间,发生保险责任内损失,出质人必需以保险理赔款归还所担保的债权或存入贷款人指定的专户。当理赔款缺乏以归还所担保的债权时,借款人负责弥补或供应其他担保。 第十二条 质物的保险、鉴定、登记、运输等费用由出质人负责。 第十三条 质物清单所列的质物,移交贷款人保管,出质人于质物移交日一次性向贷款人支付估价金额的_的保管费。质物保管不当,造成损害、灭失,由贷款人担当赔偿责任(自然和客观缘由除外)。 第十四条 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削减的可能,贷款人有权要求出质人供应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供应的,贷款人有权依法拍卖或变卖质物,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的债权。 第十五条 借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分质物: 一、借款人在借款期内不按合同商定的还款规划归还贷款本息; 二、在借款期内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丢失民事行为力量后无继承人或遗赠人; 三、借款人的继承人或遗赠人拒绝履行归还贷款本息义务。 第十六条 贷款人依法处分质物所得价款除支付处分质物所需的费用外,优先用于清偿贷款人贷款本息及逾期利息等。以质物清偿债务,以实际处理的价款为准,如处理后有余款,贷款人将其退还质押人;如缺乏,贷款人对借款人和抵押人有追索权。 第十七条 借款人按本合同商定还清贷款人一切款项,并履行合同全部条款后,贷款人应将其占管的质物及有关资料退还给出质人,并到质物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和出质人变更住宅、法定名称,应在变更后天内通知贷款人,否则,贷款人以原法定名称向原住宅发送的有关文件视同送达。 第十九条 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其次十条 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 其次十一条 本合同自依法设定质押之日起生效。 其次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_份,借款人、贷款人、出质人各执一份。 借款人:(签字)_ 贷款人:(盖章或专用章)_ 质权人:_ 法定代表人:(盖章)_ (授权代理人) 出质人:(盖章)_ 出质人:(签字)_ 签约地点:_ 签约时间:_ 【第3篇】个人首套住房抵押担保借款合同 2023个人首套住房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编号: 借款人:电话: 地址:邮编: 贷款人:电话: 地址:邮编: 抵押人:电话: 地址:邮编: _年_月_日 中国农业银行 经合同各方自愿公平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借款人因购置自用住房需要,特向贷款人申请借款,借款人(抵押人)自愿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贷款人,抵押物评估现值为共计人民币(大写)_(详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物评估证明,清单号码_)。 其次条贷款人同意贷给借款人个人住房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本项贷款用于_,贷款利率为月利率_(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或借款人未按时向贷款人付息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借款期限由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 第三条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借款人以按月付款的方式进展还本付息。每月还款金额的计算公式: 一、等额归还法: 贷款本金总额某月利率某1+月利率(上标)还款月数 每月还款本息额=- 1+月利率(上标)还款月数-1 二、递减归还法: 贷款本金 每月还款本息额=-+贷款本金-已归还贷款本金某月利率 贷款月数 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采纳_法归还。首期还款日为_年_月_日,首期还款日为_年_月_日,首期还款金额为_元,剩余款项分_月归还(详细还款日期及金额详见还款规划表)。 第四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第五条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把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转账方式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第六条在借款期内,借款人须在贷款人处开设的存款账户上存有不少于两个月还款的款项,借款人不行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在该账户扣收本合同项下的有关欠款。 第七条借款人应按本合同订立的还款规划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还款,借款人必需在还款日前15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办理延期还款手续,贷款人按本合同其次条订立的贷款利率收取利息。贷款人不同意延期还款或借款人不提出延期申请的,贷款逾期后,贷款人按规定计收逾期利息。借款人申请延期的次数不超过_次,且每次延期的期限不超过1个月。 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全部贷款,但必需提前1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 第八条借款人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办理延期还款手续后,抵押人自愿连续担当担保责任。 第九条抵押物清单所列的抵押财产在抵押期间由抵押人使用、保管并负责保养、保全,保持抵押物的完好无损,其费用开支由抵押人担当。贷款人有权随时对抵押人保管和使用的抵押物进展监视检查。 第十条在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必需办理财产保险,财产保险单交贷款人保存。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保险到期,抵押人应负责续保,抵押人未续保的,贷款人有权代其续保,费用由抵押人担当。 第十一条抵押期间,抵押物发生毁损,抵押人应马上通知贷款人,发生保险责任内的损失,抵押人必需以保险理赔款归还所担当的债权,或存入贷款人指定的账户,在理赔款缺乏以归还相应贷款本息时,由抵押人负责弥补或由借款人另行供应担保。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毁损,由抵押人负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在抵押期间,发生抵押物价值削减,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供应与削减的价值相等的担保。 第十三条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赠与、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 第十四条抵押期间,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贷款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五条抵押物的保险、鉴定、登记、保管、评估等费用由借款人担当。 第十六条发生以下状况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 一、借款人不按合同商定的还款规划归还贷款本息; 二、在借款期内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丢失民事行为力量后无继承人或遗赠人; 三、借款人的继承人或遗赠人拒绝履行归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第十七条贷款人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除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外,优先用于清偿贷款人贷款本息及逾期利息等。以抵押物清偿债务,以实际处理的价款为准,如有余款,贷款人将其退还抵押人,如缺乏,贷款人对借款人和抵押人有追索权。 第十八条抵押人按本合同商定还清贷款人一切款项,并履行合同全部条款后,贷款人应将其占管的抵押物的权利证书及有关资料退还给抵押人,并到抵押物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或抵押人变更住宅、法定名称的,应在变更后7天内通知贷款人,否则,贷款人以原法定名称向原住宅发送的有关文件视同送达。 其次十条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其次十一条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进展诉讼管辖。 其次十二条本合同自依法设定抵押之日起生效。 其次十三条本合同一式_份,借款人、贷款人、抵押人各执一份。 借款人:(盖章)贷款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抵押权人) 借款人:(签字)法定代表人:(印章) (授权代理人) 抵押人:(盖章) 抵押人:(签字) 签约地点_ 签约时间_ 【第4篇】中心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房产抵押加担保中心担保) 中心国家机关 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合同 ( 房产抵押 加担保中心担保) 借款人姓名:_ 贷款发放银行:_ 借款人编号:_ 中心国家机关住房资金治理中心 北京 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中心国家机关分中心 合同编号: 第一条 本合同有关当事人及贷款根本信息 借款人、抵押人: 身份证 明编号: 住 所: 邮 编: 手 机: 电 话: 贷款人( 抵押权 人): 有权签字人: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保 证人 :北京市 住房贷款 担保中心 法定代表人:汪平华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6号辉煌时代大厦西座7-8层 邮 编:100080 电 话:62695566 表一: 住房公积金贷款明细表 贷款金额 大写: 小写:¥ 贷款利率 (年利率) (月利率) 贷款期限 年月 日起至 年月 日止 还款期数 次,还款期内每月一次 还款方式 月最低还款额 大写: 小写:¥ 贷款资金根据本合同的商定,划付到以下账户:户名:_,开户行:_,账号:_,即为借款人收取了贷款。 表二:住房公积金贷款购置及抵押房屋概况 房屋地址 购房合同 编号 全部权证及编号 房屋建筑面积 售房单位名称 收款单位名称 开户行及账 房屋总价款 大写: 小写:¥ 评估价值 大写: 小写:¥ 抵押额度 大写: 小写:¥ 抵押登记时间 借款人、抵押人 贷款人(抵押权人) 保证人 (夫妻双方签字) (公章) (公章) 有权签字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其次条 总则 依据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方法及有关法律、 法规 ,经合同各方协商全都,贷款人受中心国家机关住房资金治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中心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简称国管中心)托付向借款人供应贷款。为明确各方责任,遵守信用,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三条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 一、贷款人按本合同第一条表一所列贷款金额、还款期限、利率向借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本贷款),用于借款人购置自住住房。购置自住住房详细描述见本合同第一条表二。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不得转变用途,贷款人有权监视贷款的使用(即监视贷款精确划入合同商定的收款账户)。 二、借款人不行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将贷款款项直接划入售房人的售房款账户(见本合同第一条表二)。 三、本贷款自借款人收取之日开头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国家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仍执行合同商定利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国家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于下年1月1日开头,按当日相应期限档次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不再另行通知合同各方。 四、本合同签订后,商定的贷款起息日(含)前,如遇国家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则本合同将按新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政策执行。 第四条 贷款的归还 一、借款人自贷款划付后的次月开头按月归还借款,每月还款日为贷款划付日的在该月的对应日(遇节假日顺延),若在某月没有对应的还款日,则设定当月的最终一日为还款日。另有商定的,按商定执行。 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活期存款账户,且保证所供应的账号真实有效。借款人不行撤销地 托付贷款 人于每月还款日从该账户直接扣划商定的月还款额,借款人应在该账户内保持足以按商定的月还款额还款的存款余额,以备贷款人划收。 二、借款人月最低还款额见本合同第一条表一。借款人应在本合同商定的贷款期限内还清全部贷款。月最低还款额是国管中心按确定的方法计算的每月最低还款金额,本 合同履行 期间月最低还款额的调整按其有关文件执行。 三、本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可以调整月还款额,但调整后的月还款额不得低于本合同确定的月最低还款额,否则视为无效调整;调整后的月还款额高于剩余贷款本金、应还利息及罚息之和的,贷款人根据剩余贷款本金、应还利息及罚息之和进展划收。借款人调整的月还款额应为一元的整数倍(商定还清全部贷款或承诺归还逾期贷款除外)。调整月还款额应于本合同确定的还款日三个工作日前,根据国管中心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贷款人于本合同确定的还款日划收借款人还款时,借款人还款账户内存款足以归还商定的月还款额,贷款人按商定的月还款额划收;缺乏以归还商定的月还款额的,贷款人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开户最低额的前提下,进展非足额扣划,有多少划收多少。贷款人实际划收的金额小于月最低还款额,视为借款人逾期。 借款人剩余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之和小于等于月最低还款额,或贷款到期日须归还借款的,贷款人根据借款人剩余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之和划收,借款人还款账户内存款缺乏的,贷款人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开户最低额的前提下,进展非足额扣划,有多少划收多少,并视为借款人逾期。 借款人未按商定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对逾期未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在逾期期间按国管中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和计算方法计收罚息,直至该款项清偿之日为止。 五、 贷款逾期 ,贷款人按国管中心规定的频率执行逾期金额的扣划,直至借款人足额清偿。 六、本合同中的“商定的月还款额”是指: 1借款人未调整过月还款额的,商定的月还款额为借款人的月最低还款额; 2借款人调整月还款额的,商定的月还款额为借款人调整后的月还款额; 3划收当期,借款人未调整月还款额的,商定的月还款额为借款人在此之前最近一次有效调整的月还款额; 4借款人屡次调整月还款额的,商定的月还款额为贷款人划收前借款人按规定办理的最近一次有效调整金额。 七、贷款人划收借款人还款资金的归还挨次如下: 1贷款未逾期的,根据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挨次依次归还; 2贷款逾期的,根据先还逾期局部,后还非逾期局部的挨次进展归还。对于逾期局部,按逾期时间先后挨次,逐期归还,对于同一期逾期贷款,按罚息、利息、本金的挨次依次归还。 八、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如遇国家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贷款人按本合同第三条第三款商定的方式对本贷款执行新的贷款利率,并重新核定借款人月最低还款额。借款人在执行新的贷款利率的次月按调整后的月最低还款额按期还款,贷款人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 九、无论借款人与售房人、房屋修建人、物业公司或其他任何方因房屋购置、建筑、大修等缘由发生何种纠纷,都不得影响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的履行。 借款人与房屋出卖人协议 解除合同 或者 诉讼 确认 合同无效 、合同被撤销、 合同解除 时,应当将贷款本息一次性返还贷款人。 第五条 提前归还全部贷款 借款人提前归还全部贷款,可采纳以下两种途径: 1在合同确定的还款日进展归还。 2在非合同确定的还款日进展归还。借款人与国管中心另行商定还款日进展归还,每期限商定一次,须在还款日三个工作日前向国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对于提前归还的全部贷款,按本合同商定的利率和贷款实际使用期间计收利息。 第六条 房产抵押 一、抵押人以本合同第一条表二所列房屋的全部价值向贷款人设定抵押,为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罚息、 赔偿金 及相关费用供应 抵押担保 。 二、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房产,在抵押期间须妥当保管,负有修理、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房产价值削减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顿其行为。抵押房产价值削减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房产价值,或者供应与削减的价值相应的担保。在抵押房产受到任何损毁无法恢复、被司法机构查封、扣押或价值削减时,抵押人须准时通知贷款人并供应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的 贷款担保 。 三、抵押人应积极协作贷款人办理房产抵押手续,并担当与办理抵押登记相关的税费、登记费等费用。抵押人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将所购住房的 房屋全部权 证交由保证人收押;未办妥房屋全部权证的,签定房屋全部权证收押合同并按房屋全部权证收押合同的商定执行。 四、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房产的,应先提前归还全部未还贷款,提前还款手续按本合同第五条第一款商定执行。 五、抵押期间抵押人出租抵押房产须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且 租赁合同 中须注明:自租赁房产的抵押权人发出行使抵(质)押权通知书起30日内,租赁合同解除,承租人须退还该租赁房产。 六、贷款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赠与、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以本贷款所购房屋。 七、贷款人可根据国管中心的要求将本合同项下债权和抵押权一并转让他人,抵押人应连续根据本合同对转移的债权供应抵押担保,直至 债务清偿 完毕。同时,抵押人不行撤销地授权贷款人代表借款人办理抵押变更登记并签署有关文件。 八、抵押期间,贷款人在事先通知抵押人之后,有权对抵押房产的完好状况进展检查。 九、抵押房产的处理方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担保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物权法 等有关规定执行。处理抵押房产所得价款按以下挨次安排: (一)支付处分抵押房产的税费和其它相关费用; (二)清偿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息、罚息; (三)清偿本合同项下剩余全部贷款本金及相关费用和赔偿金; (四)剩余金额退还抵押人。 处分抵押房产所得价款缺乏以归还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赔偿金及相关费用时,贷款人仍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十、借款人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抵押解除,贷款人应帮助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七条 担保中心阶段性担保 一、借款人同意担保中心作为保证人为其债务供应阶段性担保,并根据担保中心的要求支付担保费,担保中心同意为借款人债务供应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担保,在保证期间,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商定的债务、期限履行债务时,贷款人可以要求担保中心根据本合同的商定担当保证责任。 二、保证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和罚息。 三、保证担保期间自该笔贷款发放之日起至该笔贷款项下 房屋抵押 登记办理完毕取得他项权利证书并交付贷款人之日止。 四、借款人应当向保证人支付担保效劳费,担保效劳费金额为人民币_元,担保效劳费一经收取,贷款发放后不予退还。在贷款发放前,借款人放弃贷款或变更担保方式不再需要担保中心担保的,担保中心在扣除200元的手续费后,将剩余担保效劳费退还借款人。 五、保证期间,贷款人转让债权应征得担保中心同意,否则,担保中心不再担当保证责任。 六、在保证责任期间,借款人连续六期(含六期)以上未依照本合同的商定归还贷款本息时,担保中心应根据贷款人书面要求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履行保证责任,代借款人归还逾期期间所欠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或清偿剩余全部贷款本金及逾期期间的利息、罚息,如抵押登记完成时,借款人仍有逾期的,担保中心应负责将借款人逾期期间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垫付后向借款人追偿。 七、担保中心按贷款人要求代借款人归还逾期期间贷款本息及罚息或剩余全部贷款的,有权依法向借款人行使追偿权。担保中心在依法处置借款人所购房产时,贷款人及借款人双方应赐予协作。 八、担保中心履行了保证责任,借款人应当准时归还该代偿款。逾期,借款人应当自担保中心代其归还债务之日起以每日04的标准向担保中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九、保证期间,借款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经贷款人和担保中心同意,可以对借款人的债务重新安排: (一)借款人失业,致使其无力按月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二)借款人收入明显下降,致使其无力按月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三)借款人或者与其有抚养关系的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患病重大损害,需借款人支付巨额 医疗费用 ,致使借款人无力按月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四)其他严峻影响借款人归还贷款本息的情形。 十、贷款人及借款人双方应书面授权担保中心办理房屋的抵押登记工作,并对担保中心的抵押登记工作予以协作,贷款人应在收妥该笔贷款项下房屋他项权利证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中心出具解除保证责任证明。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由于贷款人违反本合同的商定给借款人或有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贷款人应按影响的天数和金额,每天支付给借款人或有关当事人04的违约金。 二、借款人(抵押人)违约情形: (一)借款人供应虚假文件或资料; (二)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商定办理贷款手续; (三)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商定履行还款义务或支付有关费用: (四)借款人挪用本贷款,即未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本贷款; (五)抵押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产出租、出售、转让、赠与、遗赠或重复抵押; (六)抵押人不恢复抵押房产的价值也不供应担保; (七)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丢失民事行为力量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监护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 (八)借款人违反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方法及本合同商定的其他状况。 三、借款人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商定归还贷款的,按本合同第四条第四款的商定对逾期未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计收罚息。 (二)借款人挪用本贷款的,就贷款挪用局部在挪用期间按国管中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挪用贷款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三)借款人发生本条其次款违约情形,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借款人应担当相应赔偿责任。 四、如发生本条其次款所述任何违约情形,贷款人有权行使以下一项或几项权利: (一)停顿发放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二)发出各种形式的贷款催收通知; (三)宣布本贷款提前到期; (四)发出行使抵(质)押权通知书: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费用 一、本合同所指“相关费用”包括以下费用: (一)贷款人为实现贷款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 (二)贷款人为实现贷款债权或为保证贷款债权不受损害而替借款人垫付的各种费用; (三)贷款人为实现贷款债权而支付的其他费用。 二、借款人要求为本合同办理公证的,公证费由借款人担当。 第十条 日期的计算 贷款人向借款人或有关当事人发出的任何书面通知,其日期的计算均从贷款人将通知交付邮局之日,或将通知直接送达借款人或有关当事人的住址之日,或从传真、电报、电传发出之日起计算。借款人或有关当事人向贷款人发出的书面通知的日期计算亦按上述方法执行。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 一、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本合同任何条款的变更和解除须由有关合同各方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另有商定的除外。 二、若借款人在还款期间死亡或伤残,借款人或其抵押房产的继承人应准时书面告知贷款人和国管中心。 三、本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发生其他丢失民事行为力量的状况,其财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监护人情愿连续履行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应担当的全部义务的,在签署履约保证书后本合同连续有效。否则按本合同第八条第四款的商定执行。 第十二条 适用法律及纠纷的解决 一、因本合同发生的任何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有关金融规章。 二、因本合同发生纠纷协商无效时,应向国管中心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 一、本合同自借款人、抵押人签字,贷款人(抵押权人)、保证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如本合同任何一方要求进展公证,则在完成前款所述手续后,于公证完成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其他商定事项 一、借款人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包括单位电话、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以及工作单位、单位地址、住宅地址如有变动,应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贷款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如有变动,应采纳在贷款人网站上公告方式通知其他各方。 二、 四、 第十五条 附则 本合同以中文书写,一式五份,其中借款人、贷款人、保证人、国管中心各执一份,用于抵押登记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有关各方签字(盖章) 借款人、抵押人 贷款人(抵押权人) 保证人 (夫妻双方签字) (公章) (公章) 有权签字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经办人见证:(签章) 年 月 日 【第5篇】有担保住房贷款合同 2023有担保住房贷款保证人:_电话:_ 地 址: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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