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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最新版科研经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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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最新版科研经费管理办法.docx

    2022年最新版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近日,中共中心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心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看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仔细实行。以下内容仅供参考! 2022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22-2022年),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基础探讨发展安排(以下简称1013安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运用效益,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心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看法的通知(国办发2022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1013安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心财政拨款,主要用于支持中国大陆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开展面对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基础探讨和担当相关重大科学探讨安排。 专项经费优先支持国家重点探讨基地及优秀团队依托单位担当1013安排任务。 第三条 专项经费管理和运用原则: (一) 集中财力,突出重点。专项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国家确定的、由1013安排承接的重点探讨任务,保障其经费需求,避开分散运用。 (二) 科学支配,合理配置。要严格根据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支配预算,杜绝随意性。 (三) 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和课题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专项经费管理和运用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 1013安排项目预算由课题预算组成。依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和1013安排特点,课题年度预算纳入科技部部门预算管理。 第五条 科技部建立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将项目(课题)预算支配状况、项目和课题担当单位、首席科学家、课题负责人和课题探讨人员、担当单位承诺的科研条件等内容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对非保密信息刚好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其次章 课题经费开支范围 第六条 课题经费是指在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与探讨活动干脆相关的、由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七条 课题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沟通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学问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询问费、管理费等。 (一) 设备费:是在指课题探讨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限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 材料费:是指在课题探讨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协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选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探讨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担当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探讨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 差旅费:是指在课题探讨过程中开展科学试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沟通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 会议费:是指在课题探讨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询问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课题担当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严格限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 国际合作与沟通费:是指在课题探讨过程中课题探讨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沟通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课题发生国际合作与沟通费,应当事先报经首席科学家审核同意。 (八)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学问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探讨过程中,须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学问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 劳务费:是指在课题探讨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探讨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 专家询问费:是指在课题探讨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询问专家的费用。专家询问费不得支付给参加1013安排及其项目、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询问,专家询问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询问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询问,专家询问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1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十一) 管理费:是指在课题探讨过程中对运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根据课题专项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课题经费预算在101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根据8%的比例核定; 超过101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根据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10万元的部分根据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10万元的部分根据1%的比例核定。 管理费实行总额限制,由课题担当单位管理和运用。 第八条 课题探讨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三章 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申请立项、编制项目申报材料的同时,应当编制项目概算。结合重大项目的综合评审和探讨专项的复评,应当对项目概算进行独立的询问评议。询问评议结果作为项目立项决策和限制项目总预算的重要依据,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 项目确定立项后,项目第一担当单位应当会同首席科学家组织课题担当单位编制前两年课题预算。 第十一条 课题预算编制要求: (一)课题预算的编制应当依据课题探讨的合理须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课题预算编制时应当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供应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课题探讨的其他货币资金等。 支出预算应当根据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具体说明。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担当一个课题的,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担当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四)课题预算书应当由课题负责人帮助课题担当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五)编制课题预算时,应当同时申明课题担当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课题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第十二条 课题预算由首席科学家帮助项目第一担当单位审核汇总后报送科技部。 第十三条 科技部、财政部组织专家或托付中介机构进行课题预算评审或评估。科技部建立预算评审专家库,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 第十四条 科技部对预算评审或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并按程序公示。对于课题预算存在重大异议的,应当根据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五条 科技部提出项目(课题)前两年预算支配建议报财政部批复后,下达项目(课题)前两年预算。批复预算的项目(课题)应当纳入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统一管理,分年度滚动支配。 第十六条 科技部依据预算批复,与项目首席科学家、项目第一担当单位、课题担当单位签订前两年项目(课题)预算书,作为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依据。其余年度的项目(课题)预算,结合中期评审评估的结果,根据以上程序进行编制、评审评估、审核批复和签订预算书。 第十七条 项目(课题)年度预算由科技部根据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报送财政部。 第十八条 科技部依据财政部批复的预算,将课题年度预算下达到课题担当单位,并抄送项目第一担当单位。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九条 专项经费的拨付根据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运用中涉及政府选购的,根据政府选购有关规定执行。 其次十条 课题担当单位应当严格根据下达的课题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根据以下程序进行核批: (一) 项目(课题)预算总额、课题间预算调整,应当按程序报科技部审核、财政部批准。 (二) 课题总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削减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由项目专家组民主决策,并由项目首席科学家帮助项目担当单位提出预算调整申请,报科技部核批。 (三) 课题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询问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课题担当单位依据探讨须要调整执行;其他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核定预算10%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课题负责人帮助课题担当单位提出调整申请,经项目首席科学家、项目第一担当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科技部核批。 其次十一条 项目和课题担当单位应当严格根据本方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方法,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专项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其次十二条 课题担当单位应当严格根据本方法规定的课题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运用课题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其次十三条 课题担当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编制课题经费年度决算。课题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当年可以不编报年度决算,其经费运用状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中反映。课题决算由课题担当单位财务部门会同课题负责人编制。课题决算由项目第一担当单位审核汇总后,于每年的4月20日前报送科技部。 其次十四条 在研课题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接着运用。课题因故终止,课题担当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刚好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由项目首席科学家帮助项目第一担当单位审核汇总后报送科技部,由科技部组织进行清查处理,结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收回科技部,由科技部根据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次十五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安排任务调整、首席科学家变更或调动单位、项目或课题担当单位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项目首席科学家、项目第一担当单位应当刚好报科技部批准。 其次十六条 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课题担当单位进行管理和运用,国家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探讨。专项经费形成的学问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削减重复奢侈,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五章 监督检查 其次十七条 财政部、科技部对专项经费拨付运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其次十八条 1013安排项目进行中期评估时,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或托付中介机构对专项经费的运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评估。专项财务检查或评估的结果,作为调整项目(课题)预算支配的重要依据。 其次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首席科学家帮助项目第一担当单位刚好向科技部提出财务验收申请,财务验收是进行项目和课题验收的前提。科技部负责组织对项目和课题进行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 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 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 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 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 供应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 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 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 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各课题担当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刚好办理财务结账手续。课题经费如有结余,应当刚好全额上缴科技部,由科技部根据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科技部应当结合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逐步建立科研项目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 第三十三条 专项经费管理建立承诺机制。课题担当单位法定代表人、课题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供应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担当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专项经费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机制。科技部对项目首席科学家、项目和课题担当单位、课题负责人、中介机构和评审评议专家在专项经费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 第三十五条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运用专项经费、不刚好编报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课题担当单位,科技部将会同财政部予以停拨经费或通报指责,情节严峻的可以终止项目或课题。对于未通过财务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以及不根据规定刚好上缴结余经费的,科技部、财政部可以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三年内申请国家科研项目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建议有关部门赐予单位和个人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方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说明。 第三十七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重点基础探讨专项经费财务管理方法(国科发财字19101508号)和国家重点基础探讨专项经费财务管理方法补充规定(国科发财字11019280号)同时废止。 第12页 共12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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