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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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docx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 22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 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已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 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 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责任,适用本规定。定,并作为办理项目核准和备案手续的前置条件。负责铁路监护道口 的协调工作。(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依法查处拼装车、 船和特种设备非法生产点及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的非法经营点。第十五条教育部门职责:(一)负责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各类 学校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指导各类学校制定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 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查处学校安全管理方面失职或违法的行为。(二)将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 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能力。(三)负责各类院校、直属单位和教育设施的安全检查,消除事 故隐患。(四)负责学生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 有关单位制定活动的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 处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 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的行为,组织查处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 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行为。(五)配合有关部门负责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部门职责:(一)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安全生产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示范。(三)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第十七条公安部门职责:(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 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组 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制定道路交通安全 责任指标,并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 情况;组织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检查,依法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负责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监管,监督检查大型客、货运输车辆行驶记 录仪、GPS定位系统安装使用情况。(二)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订消防安全责任制目标, 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城市消防规划;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并指导社会消防力量的培训;依法对有 关建筑工程进行消防审核、验收;对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 商场、集贸市场、网吧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 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进行使用、开业或举办前的消防安全 检查;负责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综合检查工作,监督相关责任单位落实 火灾隐患整改措施,依法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依法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 购买凭证、准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制定禁止危险化学 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和设置、完善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行标志,监督检 查运输企业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或罐体按规定安装和喷涂安全警 示标志,并对相应持证单位及个人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剧毒化学 品及其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依法审查核 发民用爆炸物品准购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民用爆炸物品、 烟花爆竹的道路运输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负责配有民用枪支的营业性 射击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打击无证生产、经营、运输、买卖、使 用民用爆炸物品和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邮寄烟花爆 竹的行为。(五)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 安全许可制度;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安全 许可制度,并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六)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第十八条监察部门职责: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实施监 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 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落实,及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 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十九条司法行政部门职责:(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 关部门宣传普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监督、指导律师、公 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二)监督监狱、劳教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第二十条财政部门职责:(一)负责编制同级政府年度安全生产投入预算;安排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工作费用。(二)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 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政府公共安全体系建设。第二十一条人事部门职责:(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将安全生产责任 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二)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制度。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 发证工作,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注册、 执业、继续教育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三)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考 核、奖惩等相关政策。第二十二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一)负责监督检查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和签订劳动合同中涉 及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二)负责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确定工作,监督发生伤亡 事故的非参保单位或非法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的赔偿。(三)指导、监督各级各类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国家 和省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第二十三条国土资源部门职责:(一)依法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打击无证开采、以采 代探、越界开采等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及从事违法选(洗)矿的行 为,规范矿山开采秩序。(二)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对政府决定关 闭的矿山企业,按规定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三)指导、督促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第二十四条建设部门职责:(一)在城乡建设规划中,将安全生产作为编制规划和建设的前 置条件,并作为审批规划和批准建设定点的重要依据。(二)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 颁发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证 书以及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建设系 统安全宣传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依法查处建设系统安全生产违法行 为和事故隐患。(三)负责城乡道路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过程中的安全 生产管理,以及城市公共交通、风景名胜区、公园、燃气、供水、供 热、污水和垃圾处理的安全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交通部门职责:(一)负责有关的道路客、货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严格 审查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条件、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驾驶员从业 资格,监督客运车辆按照规定安装行驶记录仪和GPS定位系统,负责 车站(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二)负责所辖水路客、货运输(除国家海事部门职责范围外) 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所辖水路客、货运输船舶海上设施实施检验, 监督管理内河通航水域(除国家海事部门管辖水域外)水上交通安全, 负责港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三)负责监督管理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除国家海事部 门职责范围外)工作。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建设、勘察、设 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四)负责有关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省辖内河水域运输和港 口作业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核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危 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营业性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道路危险 货物运输操作证及港口危险化学品现场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上岗资 格证书,审核转报危险化学品水运企业办理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 业运输证申请,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五)按照职责开展道路、水运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消除事 故隐患,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船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船营 运的违法行为。第二十六条 信息产业部门职责:(一)负责信息产业行业安全生产的指导,负责无线电台(站) 的安全监督管理。(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频率和台站的管理,维护空中电 波秩序,受理无线电干扰申诉,查处有害无线电干扰行为,重点保障 航空、水上交通通讯频率的安全。(三)负责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提供支持。第二十七条水利部门职责:(一)负责水利工程设施、河道及其岸线的安全监督管理,对水 库大坝、河道(湖泊)堤防、水闸、渠道以及农村影响群众生命财产 安全的重点塘坝进行安全监控,指导、协调有关政府和部门做好堤坝 安全监管和事故防范工作。(二)组织、指导、协调、监督防汛、抗旱的安全管理工作。(三)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和水利系统管理的 水电站及其域网发配电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二十八条农业部门及其畜牧、农机机构职责:(一)农业部门负责农业生产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农村基 层组织和农民做好种植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负责农药、鼠药经营 标识、质量监管和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二)畜牧机构负责畜牧养殖生产疫病的安全防范工作,负责兽 药经营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三)农机机构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航空器、农产品 加工机械等农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农机驾驶人员技术培 训、安全教育和考核发证工作。第二十九条海洋与渔业部门职责:(一)负责海洋与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指导、监督相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依法对渔业水上交通、作业安全实施监督 检查,查处违法违章人员。(二)负责渔业船舶安全技术状况检验、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 以及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及相关行政许可事项。(三)负责渔港消防安全监督,指导和督促渔港管理责任单位、 各渔业企业和渔民做好渔船停泊渔港期间的防火工作;监督有关单位 严格执行水产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第三十条 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门职责:指导外经、外贸及外商 投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检查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的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配合有关部门对违 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第三十一条文化部门职责:(一)负责文化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组织开展博物 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网吧、歌舞厅以及音 像市场等单位的安全检查,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负责监督检查文艺演出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二)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公众 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第三十二条卫生部门职责:(一)负责职业病的预防和救治工作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 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依法对产生或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对建设项目的 卫生设施进行审查、验收,依法查处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核发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安全许可证;负责不含放射源的放射工作 场所放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二)负责职业中毒事故和职业病发生情况的综合统计、分析和 报告工作,提出预防职业中毒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措施和对策。(三)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 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四)负责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第三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职责:(一)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督促检查企业贯彻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防范生产安全 事故的发生。(二)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之中, 与企业负责人的收入挂钩。第三十四条 环境保护部门职责:负责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放射性物品生产、储 存、转让、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管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 废物的处置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管、监测工作。第三十五条广播电视部门职责:(一)组织落实政府及其安委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二)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并组织落实。(三)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四)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及线路、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第三十六条 体育部门职责:负责体育系统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系统内单位贯彻有 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配合 有关部门做好体育场所、设施及大型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第三十七条统计部门职责:负责将安全生产有关数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 系,并定期公布。负责安全生产指标体系有关指标的统计工作,为考 核提供依据。第三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一)负责企业登记中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审批前置要件依法 进行审查,未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的,不予登记。将促进企业安全 生产作为整顿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纳入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计划并组 织实施。(二)负责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品等危险 物品的市场经营活动,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危险物品行为。(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 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 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四)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督促市场 主办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火灾和其他安全事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政府及其有关部 门是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 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 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 “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一岗双责”制。政府及其有关 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 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 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第二章政府监督管理责任及职责划分第六条政府的主要责任:(一)领导责任:1.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 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 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2.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 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 识。3.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 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二)规划责任:1.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 划,与经济和社会稳定工作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时总结、同时考 核和奖惩。2.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淘汰不符合 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督促生产经营单位 故的发生。第三十九条新闻出版部门职责:(一)组织拟订新闻出版行业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负责督 促本行业从业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消除事故隐患。(二)负责主办的各类图书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书市等图 书展销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第四十条林业部门职责:负责森林防火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防范森林火灾的措施和对 策;指导、监督森林公园、有林风景区(点)和其他涉林经营管理单 位及个人落实防火措施;负责所属林场或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防火、 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管理工作。第四十一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一)负责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 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生产、使用、检测检验的安全 监察。(二)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单位资质审查以及检验单位从 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打击、取缔特种设备的非法生产点,查 处使用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负责有关设备、仪器、仪表涉及安全指 标的计量工作。(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管理 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监督检查烟花爆竹的质量。(四)负责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有关 单位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治,对危险源实施监控。第四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负责药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检查药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 行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情况,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制,防 范药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第四十三条旅游部门职责:(一)负责旅游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旅游行业安 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二)督促、检查旅游业企业(包括旅行社、旅游星级饭店、旅 游景区景点等)落实有关安全制度和措施。(三)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做好游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第四十四条政府法制部门职责:(一)负责审查修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草案。(二)负责对有关部门报送政府审议的文件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 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三)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依法受理或支持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第四十五条政府新闻部门职责:负责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发布安全生产的重 大政策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第四十六条人民防空部门职责:(一)协助有关部门指导、监督人防工程建设及防汛、防火的安 全工作,监督检查所属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督促所 属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 隐患。(二)发布事故灾情警报,制定人民防空通信及警报网的建设规 划和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三)利用人防系统现有指挥平台、资源、设施和队伍,参与防 灾救灾和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第四十七条粮食部门职责:负责粮食系统的安全管理,监督粮库、粮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 全生产责任制;督促相关单位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加工装备安全技术 措施;组织粮油系统安全专项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第四十八条 煤炭工业管理部门职责:(一)负责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矿山安全法规、煤矿 安全规程的组织实施工作。(二)依法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的核发和年检工作。(三)对本地区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按照国务院 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检查 和依法查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监督煤矿企业安全生 产隐患的整改。(四)负责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法组织关闭不符合产业政 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第四十九条国防科工部门职责:负责职责范围内军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民用爆破器 材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销售许可证核发工作;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第五十条地震部门职责:负责地震监测预报以及震情和灾情速报工作;负责地震灾害预防 管理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导致 的事故灾难;负责地震灾害损失评定工作,参与破坏性地震后的恢复 重建工作。第五十一条气象部门职责: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 警、预报信息;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工作,组织防雷设施的安全检 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人 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第五十二条国家海事部门(山东)的职责:在山东海域及沿海7市行政区域履行以下职责:(一)统一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查处水上交通违法案件。(二)负责中国籍船舶登记、发证、检查和进出港(境)签证; 负责外国籍船舶入出境及在我国港口、水域的监督管理,负责船舶载 运危险货物及其他货物的安全监管。(三)负责航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船员、引航员适任资格培训等管理工作;审核和监督管理船员、 引航员培训机构资质及其质量体系;负责海员证件管理工作。(四)配合渡口所在地政府做好渡口设置的审批工作,负责渡口 船舶登记和渡口船舶船员的考试和发证工作。第五十三条黄河河务部门职责:负责黄河防洪工程建设、管理及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 协调黄河防汛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五十四条 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职责:(一)负责煤矿的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依法颁发煤矿安全生 产许可证、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依法查处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二)依法监督检查煤矿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 况,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三)负责监督检查为煤矿服务的煤矿矿井建设施工、煤炭洗选 等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四)检查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五)负责对从事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和煤矿设备设施检测检验、 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 并进行监督检查。(六)负责组织、指导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矿山救 援指挥中心的管理工作。(七)负责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察工作。第五十五条烟草专卖部门职责:负责烟草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烟草企业贯彻安全 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第五十六条 铁路安全监管部门(含地方铁路)职责:负责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 检查、行政许可和相关行政处罚工作。第五十七条 通信管理部门职责:负责电信运营企业及电信运营设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为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第五十八条邮政管理部门职责: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寄递服务企业执行禁寄 规定和收寄验视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企业建立安全自控制 度,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保障邮政通信安全。第五十九条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职责:(一)负责指导各商业保险机构为安全生产提供相关保险服务, 建立“安保互动”机制。(二)指导各商业保险机构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积极 开展安全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商业保险业务; 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按照规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及个人 予以赔付。第六十条电力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负责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电力企业贯彻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情况,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开展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大检 查、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督促落实安全事故防范措施,组织对电力企 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分析、诊断、评估和评价。第六十一条民航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一)负责民用航空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民用航空 单位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情况,指导、督促有关单位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二)按授权负责民用航空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飞行训练机构 和维修单位合格审定、民用航空器适航审定、民用航空飞行专业人员 资格管理和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管理工作。(三)按授权对民用航空器及其部件的设计、制造实施监督管理, 负责民用机场安全运行、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 输工具的安全监督管理。(四)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突发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航空运输保 障工作,承担辖区内国防动员和重大、特殊、紧急运输(通用)航空 抢险救灾的有关协调工作。第六十二条 机械、轻工、化工、纺织、建材等行业协会和黄金 管理部门职责:参与制定有关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行业标 准、规划和产业政策,开展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政策、技术管理等咨 询服务和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 查,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委托负责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六十三条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 定,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与省有关部门不对口单位 职责的划分,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据实界定。第四章责任落实措施第六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 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政府分管负责人召集有关部门 主要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防范重特大生 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纪要应报上 一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备案,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由同级人民政 府督查机构跟踪督查。第六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 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综合监督。(一)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组织安 全生产大检查、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二)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监管工作落实 情况,对工作不力的进行通报,并建议政府督查机构将其列入督查对 象;(三)下达安全生产指令;(四)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奖惩 建议。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当积极参加政府安委会组织的各项检 查、督查、宣传活动,每季度向其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第六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 本地区容易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 查,采取防范措施。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单位、设施和场所 名单及其整改责任部门,由同级安委会明确。第六十七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安全 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政府有关 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需共同开展检查的,实行联合检 查;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应由相关部门 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 当及时进行处理。有关部门在安全检查时,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 的问题以及下达的执法文书、督促整改的情况做出书面记录,采用录 音、录像、照相等手段留下翔实证据,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 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记录在 案,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安全检查,不得拒绝、阻挠。对拒绝、 阻挠安全检查的,一经查实,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 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第六十八条建立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督办制度。对生产安全 事故暴露出来的及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各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 政府下达整改指令书。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 东省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督办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 (2007) 78号),省人民政府安委会负责下达重大安全隐患整改 指令书,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落实整改。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 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 安全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未排除的, 依法责令停产停业,供电、供水单位停止供电、供水。特别重大的事故隐患和公共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的重大隐患治理, 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领导实行包保责任制。第六十九条实行隐患整改综合执法制度。对拒不执行隐患整改 指令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根据隐患所在单位的具体情况和有关 规定,项目审批部门撤销项目审批手续,安监部门取消安全生产许可 或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建设部门取消工程建设许可,公安部门取消消 防许可,质监部门取消特种设备许可,环保部门撤销环保审批手续, 工商部门取消工商营业许可,电力公司停止供电,交通部门不给有安 全隐患的车辆运输许可,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 执法受阻的,要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凡不按上述要求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依法进行查处,严肃 追究有关单位、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提升安全生产能力。(三)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责任:1.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四级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和执法监察体系,落实人员、经费、装备, 确保与工作任务相适应。2.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四级安全生产责 任体系,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控制指标体系,逐级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纳入经济发展指标体系。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奖惩 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范围,实行“一 票否决”。(四)监督检查责任:1.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 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 隐患,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处理。2.组织治理公共设施、破产生产经营 单位存在的以及无法明确责任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3依法组织 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4.认真组织重点行业、重 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五)安全投入责任:1.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 设施建设和支撑体系建设,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的 支持力度。2.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 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3.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安全生产 管理水平。(六)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责任:1.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 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和指第七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预 报预警预防体系,制定和完善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气象、应急办、安 监、交通、海事、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水利、广电、信息产业、 煤炭、林业、建设、人防等部门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地质灾害和生 产安全事故监测和预警预报机制,形成部门联动、信息共享、地企联 合的灾害预防和救助体系,并加强灾害性天气尤其是局部地区、极端 气候及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及时准确发布各类灾害预警信息。凡出 现橙色预警及以上大雨、暴雨、冰雹等灾害性天气,矿山企业应当立 即采取停产撤人措施;凡七级及以上风力,渤海湾客滚船应当严格执 行不出航的规定。第七十一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 情况应当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领 导班子领导能力的主要指标及提拔和使用干部的重要标准。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政府对其有关部门,应当每年对 其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情况进行考核。第七十二条 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没有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或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凡涉及相关表彰奖励的,应事先征求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第七十三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按本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人员追究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系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 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本规定所称分管负责人,系指根据“一岗双责”负责某一方面工 作的副职负责人。挥中心、区域性应急救援和物资储备基地,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 3.建立有效的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和应对自然灾害的预警联合处置机 制,建立健全灾害预防和救助体系。4.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5. 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责任:1.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及时上报生产安全事 故。2.按照职责范围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事 故处理情况。3.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追究生产安全 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第七条 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确立的原则,明确省、设区的市、县 (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范围。(一)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 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 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 5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4) 52号文件加强中央驻鲁企业和省管企业 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 88号)的规定执行。(二)省属企业(含省管企业)在省、设区的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 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1.省管企业的总公司(总厂、 集团公司)所在地是济南的,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所在地是 设区的市(济南之外)的,由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2. 省管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二级单位,省管企业以外的省属国有独 资、国有控股生产经营单位,及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事业单 位,所在地是设区的市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所在 地是县级市(或县城镇)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3. 本项1和2之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 责。(三)市属以下及其他所有制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设区 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以上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每一个生产经 营单位明确政府监督管理主体单位。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单位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负主管责任。主管单位是指与该生产经营单位有人、财、物隶属关系 或有全资、控股及实际控股关系的上级管理机构,以及各级人民政府 指定的对安全生产负有主管责任的单位。(一)企业集团公司和控股公司是其所控股的公司、下属单位(包 括子公司、分公司、分厂、派出单位、二级及以下单位)安全生产的 主管单位。(二)学校、科研、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是其投资设立和控 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主管单位。(三)政府有关部门是所属(辖)企事业单位的主管单位。(四)发包或者出租单位是其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的主管单 位。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因改制、破产等原因,与原所属的主管单位脱离隶属关系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主体。第三章部门监督管理责任及具体职责分工第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除承担本规定第六条本级 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贯彻落实外,还承担以下责任:(一)行政许可责任:1.法律、法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 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 者验收的,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 过。2.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 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或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理。3.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撤销 原批准。(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