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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403_T 185-2021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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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403_T 185-2021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规范.docx

    ICS 03.040CCS A 12DB4403深圳市地方标准DB4403/T 1852021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规范Specification of operation for labour dispute mediation2021-08-31 发布2021-10-01 实施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4403/T 1852021目次前言. III引言. IV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调解组织管理. 24.1  调解组织设置. 24.2  调解组织命名. 24.3  调解组织职责. 24.4  硬件配置. 34.5  人员配置. 34.6  信息化管理. 34.7  等级评定. 34.8  退出机制. 44.9  经费保障. 45  调解员管理. 45.1  基本要求. 45.2  工作职责. 45.3  工作规范. 45.4  人员备案. 45.5  人员聘任. 55.6  人员解聘. 55.7  人员待遇. 55.8  人员培训. 55.9  等级评定. 66  调解办案. 66.1  工作原则. 66.2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66.3  案件管辖. 66.4  办案程序. 66.5  置换仲裁调解书、民事裁定书.86.6  案件管理. 86.7  调解案卷管理. 96.8  统计分析和报告.96.9  服务评价. 9附录 A(规范性)  深圳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备案表.11IDB4403/T 1852021附录 B(规范性)  深圳市劳动争议调解员备案表.12附录 C(规范性)  深圳市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流程.13附录 D(规范性)  深圳市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14附录 E(规范性)  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员工推举代表书. 18附录 F(规范性)  深圳市劳动争议调解案件受理通知书. 19附录 G(规范性)  深圳市劳动争议调解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 20附录 H(规范性)  深圳市劳动争议终止调解告知书.21附录 I(规范性)  深圳市劳动争议调解案件案卷.22附录 J(规范性)  深圳市劳动争议调解案件台账.24附录 K(规范性) 深圳市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仲裁审查确认申请书. 25附录 L(资料性)  深圳市劳动争议调解案件案由.27附录 M(资料性)  深圳市劳动争议调解案件代字.30参考文献. 33IIDB4403/T 1852021前言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共深圳市委政法委员会、福田区人民政府。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闵晓波、杨保华、余励斯、吕优江、黄逸昆、洪钰莹、张淡欣。IIIDB4403/T 1852021引言为促进我市劳动关系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完善基层劳动关系争议调解机制,夯实劳动关系治理基础,推动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和谐劳动关系治理格局,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的精神,结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实施意见和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深圳市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深人社发201880 号)文件精神,根据我市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现状及发展规划,编制本文件。本文件明确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员、调解办案等方面的具体建设要求和工作规范,旨在不断提高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水平,充分发挥调解在处置劳动争议中的基础性、源头性、预防性作用,最大限度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IVDB4403/T 1852021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调解组织、调解员、调解办案的具体规范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5418  档案分类标引规则GB/T 18894  电子文件归档及电子档案管理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劳动争议 labour dispute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即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注:劳动争议分为: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3.2当事人 party to the labour dispute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3.3劳动争议调解 labour dispute mediation通过疏导、帮助交换意见、提出解决建议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化解劳动争议的活动。3.4调解组织 labour dispute mediation organization调解劳动争议的专业性组织。3.5调解员 labour dispute mediator从事调解劳动争议的人员。3.6调解系统 labour dispute mediation system为劳动争议调解主管部门、调解组织、调解员提供备案管理、培训管理、办案管理、补贴申请管理等功能,以及为当事人提供调解申请、案件查询等功能的综合性劳动争议调解服务信息平台。3.7调解案号 case number(CN) of labour dispute mediation1DB4403/T 1852021调解组织受理案件后,用于区分各调解组织办理案件和次序的简要标识。3.8调解案卷  labour dispute mediation case file调解组织在依法调解劳动争议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并予以立卷归档、集中保管的各种文书、声像及其他载体的材料。4  调解组织管理4.1 调解组织设置4.1.1  设置市、区及基层调解组织。4.1.2  基层调解组织包括:街道调解组织;社区调解组织;企业调解组织;工商业园区调解组织;社会组织调解组织;个体调解工作室调解组织;专项项目调解组织。注:专项项目调解组织指在建筑工程、大型活动等项目中按需要设置的调解组织。4.1.3  区级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对区、基层调解组织的设置提供指导。4.1.4  基层调解组织应在区级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备案。调解组织备案表应符合附录 A 的规定。4.1.5  新设置基层调解组织的机构应向区级人力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新增备案。4.1.6  基层调解组织的名称、办公地点、负责人如有变更,应向区级人力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备案。4.1.7  区级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示已备案的调解组织名单。4.2 调解组织命名调解组织命名方式如下:区、街道、社区、企业、工商业园区、社会组织调解组织名称由“所在单位名称”和“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室、调解委员会等)”依次组成;示例:XX 区(街道)劳动争议调解中心、XX 社区劳动争议调解室、XX 企业(工商业园区、社会组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中心)。个体调解工作室名称由“个体名”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室”依次组成;专项项目调解组织名称由“专项项目名称”和“劳动争议调解服务站”依次组成。4.3 调解组织职责4.3.1  市、区调解组织应履行以下职责:负责落实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政策、措施;负责本辖区劳动争议调解组织、队伍、办案标准化建设;负责本辖区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工作;负责本辖区劳动争议调解信息化工作,规范使用调解系统;负责本辖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情况汇总、统计、分析及上报;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与政策以及劳动争议调解先进事迹与典型案例;协助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及要求的其他职责。4.3.2  基层调解组织应履行以下职责:负责本组织调解员队伍管理工作;负责本组织职责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调解工作;负责本组织信息化工作,规范使用调解系统;负责本组织职责范围内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情况汇总、统计、分析及上报;负责落实上级交办的具体工作;2DB4403/T 1852021协助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及要求的其他职责。4.4 硬件配置4.4.1 基本要求调解组织硬件配置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配置调解室,区、街道调解组织应单独或通过与党委政府综合治理等其他平台整合的方式配置;在办公场所对外开放的区域安装监控系统;划分专门区域配备放置档案柜,档案的分类标引符合 GB/T 15418 的要求,电子档案的管理符合 GB/T 18894 的要求,档案的归集、管理、使用、销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4.4.2 调解室调解室应符合以下要求:面积不少于十平方米;统一悬挂调解组织标识;落实制度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调解组织工作职责、调解程序、调解员行为规范;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手册等相关材料;放置调解员信息牌,包括调解员姓名、照片、调解员证编号等信息;配备调解办案用桌椅,并摆放调解员和当事人标识牌;配备计算机等必要的办公设备。4.5 人员配置4.5.1 基本要求调解组织应合理配置调解员等工作人员。4.5.2 岗位及人员设置4.5.2.1 区调解组织可设置负责人、综合业务及调解员等岗位,可一人承担多个岗位。4.5.2.2 基层调解组织可根据工作需要配置相关工作人员。4.5.2.3 区、街道调解组织应聘任不少于 3 名专职调解员。4.5.2.4 社区、企业、工商业园区、社会组织、个体调解工作室、专项项目调解组织应聘任不少于 1名调解员。4.5.2.5 调解组织应根据业务开展情况聘任相应数量的调解员调处劳动争议案件,近三年年均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数超过 200 件的,其聘任调解员数与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数的比例不宜低于 1:100。4.5.2.6 调解组织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法律顾问、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士参与调解。4.6 信息化管理4.6.1 市级人力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建设调解系统,市、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调解系统对调解组织及调解员进行备案管理、培训管理、办案管理、补贴申请管理等。4.6.2 调解组织应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提供硬件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及技术支持,确保调解系统正常运行。4.6.3 调解组织应使用调解系统,依托信息化手段,优化劳动争议调解服务模式与工作方式,实现调解案件登记、案件记录、文书制作、办案补贴申请、档案管理等全流程信息化操作。4.6.4 调解组织应要求调解员在调解系统上完善个人信息、办理案件、申请办案补贴、参加培训、及时录入线下受理的调解案件信息。4.7 等级评定市级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调解组织的等级评定管理工作,制定评定条件、方法、标准、流程等。3DB4403/T 18520214.8 退出机制4.8.1  市、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至少每两年对辖区内备案的调解组织实行检查。4.8.2  企业、工商业园区、社会组织、个体、专项项目调解组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市、区级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可对其进行取消备案,并定期公示取消备案情况:硬件配置、人员配置不符合设置要求;因园区、企业破产、倒闭、关停、搬迁等情况导致无法进行调解工作;严重违反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规范,影响劳动关系和谐,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4.8.3  调解组织取消备案后,市、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谁备案谁负责”原则,收回取消备案的调解组织保管的调解案卷,并要求调解员签订保密协议。4.9 经费保障4.9.1  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区、街道、社区调解组织的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对调解组织履行职责予以支持。4.9.2  设立调解组织的企业、工商业园区、社会组织、个体调解工作室、专项项目,应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保证工作正常开展。5  调解员管理5.1 基本要求5.1.1  调解员应未参加过邪教组织,无违法犯罪记录,未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5.1.2  调解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一年及以上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经历,经我市劳动争议调解员培训并通过考试;持有法律、社会工作者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及持有劳动关系协调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等相关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劳动仲裁员、人民调解员、心理咨询师、劳动法规专家学者、律师等从事劳动争议调解工作。5.2 工作职责调解员工作职责如下:接受所在调解组织指派,调解劳动争议;跟进调解协议或调解方案的履行;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供咨询服务;关注本单位、本行业、本区域劳动关系状况,及时向所在调解组织报告;完成所在调解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5.3 工作规范调解员工作规范如下:依法调解,坚持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履行居中调解职责;爱岗敬业,热爱调解工作,注重业务学习,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恪尽职守,甘于奉献;热情服务,工作主动、耐心、细致、周到,仪表整洁、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态度诚恳;保守秘密,不泄露调解工作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廉洁自律,不收受、索取财物或牟取不正当利益,不为当事人介绍劳动争议仲裁、诉讼代理人。5.4 人员备案5.4.1  调解员应向区级人力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备案。调解员备案表应符合附录 B 的规定。5.4.2  调解员申请备案应满足本文件 5.1 相关要求,并获得劳动争议调解员证。4DB4403/T 18520215.4.3 调解员备案后应在调解系统中注册账户并完善个人信息。5.4.4 区级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示已备案调解员名单。5.5 人员聘任5.5.1 调解员应通过专职或兼职方式受聘于调解组织所在单位,聘期(含初次聘任和续聘)不少于一年,可在聘期届满前三个月向所在调解组织申请续聘。5.5.2 调解组织所在单位应聘任已备案的调解员,并定期公示已聘任调解员名单。5.5.3 调解员初次聘任流程如下:a)  调解组织所在单位确定调解员聘任数量、条件和方式,向社会公布;b)  调解员报名;c)  调解组织所在单位综合考虑岗位情况、任职资格、申请人能力等条件,提出拟聘意见;d)  调解组织所在单位颁发聘书聘任。5.5.4 调解员续聘流程如下:a)调解员提出续聘申请;b)调解员所在调解组织对调解员在聘任期内的表现予以评估;c)调解组织所在单位根据评估情况决定是否予以续聘;d)  调解组织所在单位颁发聘书续聘。5.6 人员解聘调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组织所在单位应予以解聘:聘任期满不再续聘;未参加本文件 5.8.4 规定的在岗培训;严重违反工作规范,怠于履行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因个人原因不能胜任调解工作;因违法违纪不适合继续从事调解工作。5.7 人员待遇调解员可按相关规定享受薪酬待遇,按照深圳市劳动争议调解办案补贴相关管理办法申请办案补贴。5.8 人员培训5.8.1 基本要求市级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劳动争议调解员培训的规划、实施与管理,区级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劳动争议调解员培训的计划与实施。5.8.2 培训类型调解员应按要求参加培训,培训类型包括:岗前培训;在岗培训。5.8.3 岗前培训5.8.3.1 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一年及以上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经历的人员,拟成为调解员应参加岗前培训并通过考试,获得劳动争议调解员证。5.8.3.2 岗前培训满足以下要求:培训组织:市、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培训形式:可采取集中脱产、网络学习等形式;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劳动争议调解基础知识、政策解读、案例分析、办案技巧、案例实训、信息系统操作、考核;培训时长:不少于 40 学时。5.8.4 在岗培训5DB4403/T 18520215.8.4.1 经区级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调解员每年应参加在岗培训。5.8.4.2 在岗培训满足以下要求:培训组织:区级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培训形式:可采取集中脱产、网络学习等形式;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劳动争议调解新政策解读、办案实务、典型案件分析;培训时长:不少于 8 学时/年。5.8.4.3 调解员已参加岗前培训的,该年度可不参加在岗培训。5.9 等级评定市级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调解员的等级评定管理工作,制定评定条件、方法、标准、流程等。6  调解办案6.1 工作原则6.1.1  劳动争议调解应遵循以下原则:当事人双方自愿、平等原则;免费原则;及时、灵活原则。6.1.2  调解员应遵守依法调解原则,应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调解劳动争议,依法判断是非、责任。6.1.3  调解员应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包括调解事项、调解过程、调解协议内容等。当事人一致同意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6.2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6.2.1  当事人的权利包括:自主决定接受或不接受劳动争议调解;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6.2.2  当事人的义务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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