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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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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doc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释义2第三章基金账户开户3第四章基金账户资料变更4第五章基金账户销户5第六章增加/撤销基金交易账户6第七章基金认购6第八章基金申购7第九章定期定额投资计划8第十章基金赎回8第十一章基金转换10第十二章基金收益分配10第十三章基金份额转托管11第十四章非交易过户11第十五章冻结与解冻13第十六章查询14第十七章基金业务差错处理15第十八章附则1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或“本公司”)为规范开放式基金的账户管理和交易管理,保障开放式基金的正常运行,维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第二条 除特别说明外,本规则适用于所有本公司管理且由本公司担任注册登记机构的所有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本公司管理且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中登”)担任注册登记机构的开放式基金,适用中登的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若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或与本规则规定不一致的按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基金的相关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有关方均应遵守本规则。第三条 基金销售机构对业务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确定成功,而仅代表基金销售机构受理了业务申请。业务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最终确认为准。第二章 释义第四条 在本规则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管理人:指本公司。2、基金托管人:指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3、基金合同:指各基金的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4、托管协议:指各基金的托管协议及对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招募说明书:指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6、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7、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1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11、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1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1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本公司)或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14、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15、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如无特别说明,本规则所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本公司。16、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1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1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1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2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2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2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2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24、R日:指基金分红权益登记日,即登记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有基金分红权利的工作日。2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2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2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2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2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3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3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32、基金的账户类业务:指基金账户开户、基金账户资料变更、基金账户销户、增开/撤销基金交易账户、基金账户冻结与解冻、查询等业务。33、基金的交易类业务:指基金认购、基金申购、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赎回、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等业务。34、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第三章 基金账户开户第五条 投资者在参与*开放式基金交易之前必须申请开立本公司的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每个投资者只能申请开立一个*开放式基金的基金账户。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公司业务规则禁止购买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者不能开立基金账户和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第六条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的销售机构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业务。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所开设基金账户的有效性须由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账号由注册登记机构集中分配,不采用预留方式或销售机构直接发放的方式。第七条 销售机构在受理投资者的开户申请时,须要求投资者指定有效的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的赎回、分红、退款、清盘资金的划入账户,该账户户名应与基金账户、基金交易账户的户名保持一致,投资者并就此提供银行账户的有效证明材料。第八条 销售机构在受理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时,须核验投资者的身份信息合法合规,系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要求的合格投资者,并要求投资者提交开户申请表及相关资料。资料信息须真实、有效,同时要求投资者提供正确、详细的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以方便销售机构及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准确及时的服务。对于个人投资者,销售机构应当核验如下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2、代办人(如有代办人)、监护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文件;3、指定银行账户的有效证明材料;4、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对于机构投资者,销售机构应当核验如下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 有效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或有效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及其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2、法定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3、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文件;(加盖公章)4、预留印鉴;5、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第九条 销售机构为个人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时,身份证件允许使用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文职证、户口本、中国护照、警官证、港澳台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法律法规允许且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证件。第十条 投资者多次申请开立基金账户,以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开户成功的基金账户为准,其余的申请作为账户登记业务处理。第十一条 基金账户开户申请须经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方可生效。销售机构T日受理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注册登记机构T+1日进行确认。投资者T+2日可对开户确认结果进行查询。第十二条 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同时可提交基金交易申请,但交易申请被确认有效要以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为前提。第四章 基金账户资料变更第十三条 销售机构应受理投资者提出的基金账户信息变更的申请。如基金账户状态处于“销户”或“基金账户冻结”,则不允许办理基金账户信息变更业务。销售机构在投资者提交基金账户信息变更申请的当天可以受理其进行基金交易。第十四条 对于销售机构受理的投资者提出的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客户一般账户信息的变更申请,注册登记机构接收变更申请并确认成功。对于投资者提出的银行账号变更申请,销售机构应核验其提供的身份证明资料和银行账户证明材料等。第十五条 对于投资者提出的投资者名称、证件种类、证件号码等客户重要信息的变更申请,销售机构应重新对投资者的身份进行识别,要求投资者必须到销售机构的网点柜台亲自办理,并须提供足够齐备的公安机关等有权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销售机构在将变更申请提交注册登记机构前须严格审核和保存以上变更证明材料的原件。如不能保存原件,则应保留经变更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复印件。第十六条 投资者仅能修改一次“投资者名称”或“证件号码”,且只能变更两者中的一项,否则基金账户资料变更申请无效。如投资者需再次变更“投资者名称”或“证件号码”的,须通过销售机构向注册登记机构提交基金账户资料变更书面申请材料。第十七条 注册登记机构只对数据的合理性做判断,不对内容本身的正确性、真实性做判断。第十八条 注册登记机构只按照基金账号保存一份最新的投资者资料,用于寄送对账单等服务。注册登记机构对基金账户资料变更确认不做多个交易账户或多个销售机构之间的数据同步处理。第十九条 除非本公司明确接受多次申请,投资者每天对账户资料可进行一次修改,因投资者进行多次修改造成账户资料不准确的,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不由注册登记机构承担。第二十条 销售机构T日受理的投资者账户资料变更业务申请,注册登记机构T+1日进行确认。投资者T+2日可对变更确认结果进行查询。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发生变更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如因投资者未及时变更而导致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第五章 基金账户销户第二十二条 销售机构应受理投资者提出的基金账户销户申请,并须应对投资者提交的身份证明资料及相关文件的完整性、一致性、真实性进行核验审核。 第二十三条 销售机构在受理投资者的基金账户销户申请时,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处的所有基金交易账户均应符合以下条件:基金交易账户内无任何基金份额;无交易申请且无未确认的交易申请;无尚未兑现的基金权益;对应的*基金账户未被冻结。第二十四条 注册登记机构对于基金账户销户的确认,做多个交易账户或多个销售机构间的数据同步处理。第二十五条 基金账户销户申请须经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方可生效。第二十六条 销售机构T日受理的投资者基金账户销户申请,注册登记机构T+1日进行确认。投资者T+2日可对基金账户销户确认结果进行查询。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办理销户后,该基金账号停止使用,不再分配给其它投资者;投资者销户后又以相同有效身份证件重新开户时,注册登记机构将分配给该投资者原有的基金账号。第六章 增加/撤销基金交易账户第二十八条 销售机构应受理投资者提出的在该销售机构增开基金交易账户的申请,即一个投资者可以同时在多家销售机构处或销售机构网点提交交易申请。销售机构应核验投资者所提供的开户资料,并要求投资者提供已经开立的*基金账号。第二十九条 销售机构须把增开交易账户申请提交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机构根据投资者名称、有效的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和基金账号判断该投资者是否已经开设过基金账户,如未开立,则拒绝增开基金交易账户。第三十条 销售机构在为投资者办理撤销基金交易账户前,应核验该基金交易账户是否满足如下条件:通过该基金交易账户购买的基金份额已全部赎回;没有通过该基金交易账户提交的未确认交易申请;该基金交易账户无尚未兑现的基金权益;基金账户和基金交易账户均处于正常状态。第三十一条 销售机构T日受理的投资者增开/撤销基金交易账户申请,注册登记机构T+1日进行确认。投资者T+2日可对增开/撤销基金交易账户确认结果进行查询。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增开交易账户的同时可提交基金交易申请,但交易申请被确认有效要以增开交易账户成功为前提。第七章 基金认购第三十三条 销售机构应在*开放式基金募集期内受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并须应对投资者提交的材料的完整性、一致性、真实性进行核验审核。 第三十四条 基金采用“全额缴款”、“金额认购”方式认购,特殊基金产品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可在基金募集期内多次进行认购,认购申请一旦提交不能撤销。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第三十六条 基金认购采取的收费模式、认购价格、费率标准、募集期认购利息的处理以及认购费和认购份额的计算、单个投资者累计认购规模、单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以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最新基金公告的相关规定为准。第三十七条 投资者T日提交的认购申请,注册登记机构T+1日进行确认,T+2日后(含当日)投资者应在办理业务的销售机构处查询认购申请是否有效,投资者认购的最终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对于无效的认购申请,销售机构应及时将认购款项全额退还给投资者,但不计利息。第三十八条 若基金募集成功,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认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第三十九条 若基金募集不成功,注册登记机构根据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将认购资金及利息划回销售机构,由销售机构退还至投资者的指定账户。第八章 基金申购第四十条 基金合同生效后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并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公告。第四十一条 销售机构在受理投资者申购申请时,应对投资者提交材料的完整性、一致性、真实性进行核验审核。 第四十二条 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未知价”原则,申购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特殊基金产品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四十三条 注册登记机构对投资者申购费用按单个基金交易账户单笔申请分别计算。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单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及申购费率进行规定,具体规定应以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最新基金公告的相关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有权在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第四十四条 销售机构应以基金合同规定的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于T+1日对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于T+2日后(含当日)通过销售机构查询或申请赎回T日申购确认份额(QDII及其他特殊基金依照其对应规则调整)。第四十五条 若申购不成功,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应及时将申购款项全额退还给投资者,但不计利息。第四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注册登记机构配合执行: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第九章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第四十七条 基金合同生效后开始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按照基金合同相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第四十八条 在符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基础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最低扣款金额和具体办理程序由各销售机构规定。第四十九条 投资者应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申购日期,若遇非工作日则实际申购申请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出现顺延导致跨月申购的情形则遵循销售机构相关的业务规则进行处理),申购以实际提交申购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申购份额将在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内,投资者可于T+2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QDII及其他特殊基金依照其对应规则调整)。第五十条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标准费率水平与申购业务的标准费率水平相同。第十章 基金赎回第五十一条 基金合同生效后开始办理赎回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并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公告。第五十二条 销售机构在受理投资者赎回申请时,应对投资者提交材料的完整性、一致性、真实性进行核验审核。第五十三条 基金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未知价”原则,赎回价格以提交赎回申请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特殊基金产品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十四条 除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特别说明外,赎回采用“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第五十五条 投资者可以全部或部分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者单笔赎回最低份额、单个交易账户的最低持有份额进行规定。在不存在冻结份额的情况下,赎回、转换、转托管出等业务导致该基金交易账户余额低于账户最低持有份额限制时,注册登记机构将对剩余份额发起强制赎回处理;在存在冻结份额的情况下,赎回、转换、转托管出等业务导致该基金交易账户余额低于账户最低持有份额限制时,注册登记机构将不对剩余份额发起强制赎回处理。第五十六条 赎回基金的具体收费方式、计算方法及费率标准以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最新基金公告的相关规定为准。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其中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比例的部分归基金所有,具体比例以各基金相关规定为准。第五十七条 销售机构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于T+1日对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于T+2日后(含当日)应查询赎回申请确认结果(QDII及其他特殊基金依照其对应规则调整)。赎回款项在法律法规规定时间内划往投资者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如因投资者自身原因,导致预留银行账户不可用,从而使赎回资金无法及时入账,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第五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注册登记机构配合执行: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确认并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第五十九条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1、巨额赎回的认定: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刊登公告或者通知销售机构代为告知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第十一章 基金转换第六十条 基金合同生效后开始办理转换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并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公告。第六十一条 销售机构在受理投资者基金转换申请时,应对投资者提交材料的完整性、一致性、真实性进行核验审核。第六十二条 基金转换采用“份额转换”方式、“未知价”原则,转换价格以提交转换申请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特殊基金产品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六十三条 除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特别说明外,基金转换采用“先进先出”原则。基金转换确认成功后,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从转入确认日开始重新计算。第六十四条 基金转换的具体收费方式、计算方法及费率标准以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最新基金公告的相关规定为准。第六十五条 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拟转出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拟转入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第六十六条 投资者T日提交的基金转换申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对该申请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日及之后到其提出基金转换申请的网点查询转换确认结果(QDII及其他特殊基金依照其对应规则调整)。第六十七条 发生巨额赎回并比例确认时,基金转换未获确认部分将予以撤消(不顺延)。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并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第十二章 基金收益分配第六十八条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又称“基金分红”)有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两种,具体各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以其基金合同规定为准。对于每个交易账户下每只基金的每种收费模式/类别,投资者只能选择一种收益分配方式。第六十九条 除货币市场基金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基金品种外,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者最终的分红方式以注册登记系统的记录为准。第七十条 销售机构在受理投资者修改基金分红方式的申请时,应对投资者提交材料的完整性、一致性、真实性进行核验。第七十一条 投资者通过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修改的基金分红方式,仅对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交易账户托管的基金份额有效。第七十二条 基金每次分红时以投资人在权益登记日(R日)交易时间前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对于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注册登记机构在基金份额登记过户日确认红利再投资份额并记入投资人基金账户。对于选择现金红利方式的,基金管理人在分红公告约定的时间内通过销售机构将现金红利款划往投资人的资金结算账户。第七十三条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为在权益登记日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持有人,因此在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无红利分配权,在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有红利分配权。 第七十四条 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处于账户冻结、基金份额冻结状态的份额不论选择何种分红方式,除非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另有特别约定,否则均按照红利再投资处理,并且红利再投资产生的份额也将被冻结。第十三章 基金份额转托管第七十五条 销售机构在受理投资者转托管申请时,应对投资者提交材料的完整性、一致性、真实性进行核验审核。第七十六条 投资者须事先在拟转入的销售机构成功开立基金交易账户。第七十七条 转托管申请由转出方单方发起,转出机构为投资者办理转出申请手续,而转入机构直接接收注册登记机构的份额转入确认通知。第七十八条 销售机构在受理投资者转托管(转出)申请之后,在接收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之前,投资者转托管的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第七十九条 转托管的转出份额采用“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转出。转移份额的持有时间不变。第十四章 非交易过户第八十条 非交易过户业务由本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集中办理。本公司收到申请非交易过户的材料后,审验申请材料的表面真实性和完整性,在得到确认后办理非交易过户所涉及的基金份额的过户。第八十一条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 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判决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第八十二条 非交易过户的转入方在办理非交易过户之前,没有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需先办理开户业务后方可接受过户。第八十三条 注册登记机构受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按规定的非交易过户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手续费。第八十四条 非交易过户采取“先进先出”的原则,转入份额的持有时间与原转出份额的持有时间一致。第八十五条 进行非交易过户时,可以是一个基金账户里拥有一只或多只基金,也可以是同一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份额。第八十六条 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注册登记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在两个月内办理确认手续。第八十七条 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因继承而发生的基金非交易过户的申请,应当核验申请人以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有效法律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2、生效法律文件(包括司法判决、裁定、司法调解书、仲裁判决等)及复印件或经公证的遗嘱等能够证明申请人具有继承权的文件及复印件;3、继承人有效身份证件;4、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办理继承受让非交易过户,由其监护人进行,监护人应出具其为监护人的证明材料和其身份证件及复印件;5、填妥的申请表原件;6、注册登记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八十八条 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个人投资者因捐赠而发生的基金非交易过户的申请,应当核验申请人以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捐赠协议与捐赠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捐赠方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3、受赠方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有权登记机关颁发的其他注册登记证明)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受赠方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4、未成年人作为捐赠方办理捐赠手续由其监护人进行,监护人应出具其为监护人的证明材料及其身份证件及复印件;5、填妥的申请表原件;6、注册登记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八十九条 注册登记机构受理机构投资者因捐赠而发生的基金非交易过户的申请,应当核验申请人以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捐赠协议与捐赠公证书及复印件;2、捐赠方和受赠方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有权登记机关颁发的其他注册登记证明)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3、填妥的申请表原件;4、注册登记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九十条 注册登记机构受理因司法强制执行而发生的基金非交易过户的申请,应当核验申请人以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已经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包括司法判决、裁定、司法调解书、仲裁裁决等)及其复印件;2、协助执行通知书(应注明过出方、过入方的自然人姓名或机构全称、 基金账户号码、基金简称及基金编码、过户数量);3、当事人双方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如有);4、经办人的介绍信(如有);5、经办人的工作证、执行公务证;6、当事人双方基金账户开户确认单据及复印件(如有);7、填妥的申请表原件;8、注册登记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九十一条 注册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根据合理判断,如果认为相关资 料在真实性、完备性等方面存在重大瑕疵或有不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有权拒绝申请人的非交易过户申请。第九十二条 注册登记机构受理非交易过户申请后,直接审查上述材料并保存原件,如不能保存原件,则应保留经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复印件。第九十三条 注册登记机构T日执行非交易过户处理,记减过出方基金份额,等额记增过入方基金份额。投资者T+1日可对非交易过户处理结果进行查询。第九十四条 对于同一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同一开放日收到一般交易申请和非交易过户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将优先处理非交易过户申请,拒绝一般交易申请。第九十五条 非交易过户不受基金开放状态的限制,转出方交易账户不受最低持有份额的限制。非交易过户转出不允许对已经被冻结的基金账户进行操作。非交易过户只能过户转出方可用的基金份额,而且必须在基金账户状态正常的情况。第十五章 冻结与解冻第九十六条 冻结与解冻业务包括基金账户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冻结与解冻业务由本公司(注册登记机构)统一受理。第九十七条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司法机关及其它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冻结与解冻申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第九十八条 注册登记机构受理司法机关及其它有权机关冻结的申请时,应当核验以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执法机关介绍信(如有);2、执法机关经办人员执行公务证、工作证;3、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司法判决书、调解 书和协助执行通知,或书面行政决定文件等;执法机关应当在协助执 行通知书中列明被执行人全称、基金账户号、基金全称、基金份额注 册日期(不指明注册日期的,按后进先出顺序冻结)、冻结份额、冻结期限,期限届满时是否自动解除冻结等;未注明的,本公司依据原冻结机关书面解冻通知执行人工解冻;4、填妥的基金账户、份额冻结申请表原件;5、注册登记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九十九条 注册登记机构受理司法机关及其它有权机关解冻申请时,应当核验以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执法机关介绍信(如有);2、基金账户、份额冻结申请表原件;3、执法机关经办人员执行公务证、工作证;4、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解冻通知书、司法 判决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或书面行政决定文件等。执法机关应当在解冻通知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列明原冻结日期、原冻结份额、原案件号、被执行人全称、基金账户号、基金简称、续冻期限、续冻份额等;5、填妥的基金账户、份额解冻申请表原件;6、注册登记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一百条 注册登记机构不能对同一基金账户同时作多次冻结,如某基金账户下基金份额已被司法冻结,注册登记机构可受理该基金账户的账户冻结业务;如某基金账户已被冻结,注册登记机构不再受理该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冻结业务。第一百一条 基金账户冻结期间不能进行除账户解冻、基金收益分配外的其他基金业务;份额冻结期间不能进行除份额解冻及基金收益分配以外的其他基金业务。第一百二条 对于同一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同一开放日收到一般交易申请和冻结/解冻业务申请,将优先处理冻结/解冻业务申请,拒绝一般交易申请。第十六章 查询第一百三条 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查询本人账户资料、持有基金份额、历史交易明细及其它相关业务信息。投资者也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网站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其他查询渠道进行查询。第一百四条 注册登记机构须在T日9:00以前将当日公告T-1日的基金份额净值送达销售机构,销售机构于当日交易时间对投资者公告。第一百五条 销售机构应为投资者提供查询交易相关信息和基金公告信息的服务。如有业务申请确认,销售机构应按投资者要求打印业务确认单。 第一百六条 对于国家有权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提出的查询申请,在提供相关资料后,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按照相关业务规则予以受理。第一百七条 投资者如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销售机构可告知投资者直接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查询,最终结果以注册登记机构查询结果为准。第十七章 基金业务差错处理第一百八条 对于差错处理解决方法,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差错处理有关内容执行。为提高解决差错问题的效率,投资者在发现差错或因差错造成损失时,应首先向其进行交易的销售网点提出,并由相关各方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协商解决方法。基金管理人有向当事人追究不当得利的权利。第十八章 附则第一百九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可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对本规则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补充。第一百一十条 本规则所列业务的实施以*开放式基金的相关文件明示开放的业务种类为准,并受限于各销售机构的业务支持能力。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要求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未对相关事项作出规定的,本公司有权对此作出补充规定。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其业务特点,制定相应的交易指南或其他说明性文件并明示投资者,但不得与本规则的内容相违背。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公司网上交易业务应参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及相关规定办理。第一百一十三条 投资者若未遵守本规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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