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公募代销.docx
-
资源ID:95466080
资源大小:45.97KB
全文页数:23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9金币
快捷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扫一扫登录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基金管理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公募代销.docx
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代理协议(附件一)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二零一六年五月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目录页码第一部分总则9-3第二部分基金账户管理9-4第一章基金账户开立9-4第二章基金账户变更9-5第三章基金账户注销9-6第四章基金账户凭证、密码和印鉴9-7第三部分基金交易账户管理9-8第五章交易账户开立9-8第六章交易账户注销9-8第七章交易账户凭证、密码和印鉴9-8第四部分基金交易业务9-9第八章基金认购9-9第九章基金申购9-10第十章 定期定额申购9-11第十一章基金赎回9-12第十二章巨额赎回9-13第十三章交易费用9-14第十四章资金结算9-14第十五章申请的受理、撤销与确认9-15第五部分非交易业务9-15第十六章冻结与解冻9-6第十七章基金分红9-15第十八章基金托管与转托管9-16第十九章基金间转换9-17第二十章非交易过户9-17第二十一章申请的受理、撤销与确认9-18第二十二章查询、询证、持有证明9-19第六部分其他9-19第二十三章差错处理9-19第二十四章投资者投诉处理9-21第二十五章责任9-21第二十六章附则9-21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第一部分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管理、交易管理和非交易管理行为,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制定“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第二条除另有说明外,本规则适用于本公司管理的所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本公司管理的封闭式基金不适用于本规则。本公司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投资者、销售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第三条除另有说明外,本规则所称基金管理人为本公司;销售机构为直销机构和代理销售机构;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代理销售机构为本公司所指定的代理销售本公司所管理的具体某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第四条本规则所称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除另有说明外,本规则所称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本公司或接受本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过户业务的机构。第五条本规则所称基金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第六条本规则所称基金帐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单位和变更情况的账户;本规则所称基金交易帐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单位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第七条本规则所称基金帐户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帐户的开立,变更,注销,冻结,解冻及基金帐户凭证、密码和印签管理;本规则所称基金交易帐户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交易帐户的开立,变更,注销,冻结,解冻及基金交易帐户凭证、密码和印签管理;第八条本规则所称基金交易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费用计算,资金结算,交易业务申请的受理、撤销、确认等;本规则所称基金非交易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分红,托管与转托管,基金间转换,非交易过户,非交易业务申请的受理、撤销、确认,查询、询证、持有证明等。第九条本规则是本公司对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规则的一般规定,本公司所管理的具体某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托管协议、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若与本规则有任何冲突,以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为准。第二部分 基金账户管理第一章 基金账户开立第十条凡从事开放式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必须拥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每个投资者只能申请开立一个基金账户。第十一条 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可以直销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办理,投资者办理账户开立必须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第十二条 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工作日,以下同)为投资者确认基金账号。T+2日投资者可以通过原开户机构查询开户成功与否及其基金账户号。第二章 基金帐户变更第十三条为避免投资者的权益受到损失,投资者应在相关的信息资料变更后,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第十四条基金账户冻结期间,不受理账户信息变更。第十五条投资者若对基金账户名称、证件类型和证件编号等重要内容进行变更,在经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确认前不能进行基金交易。其他内容的变更不影响基金交易。第十六条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为每个基金账户保存一份基金账户信息,该基金账户信息可根据投资者的申请进行变更。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根据最新的基金账户信息为投资者提供寄送对账单等服务。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对基金账户资料变更的确认不做多个交易账号或多个销售机构间的数据同步处理。第十七条投资者资料类型和相关处理办法:1、唯一数据:对于唯一数据的更改,投资者可以在各销售机构网点申请修改。唯一数据分为核心且唯一数据和其他唯一数据两类,核心且唯一数据包括投资者全称、投资者类型、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其他唯一数据包括法人姓名、投资者简称、投资者性别、出生年月、经办人、经办人证件类型、经办人证件号码。2、普通数据:此类数据投资者可以在各销售机构网点进行更改。普通数据包括通讯地址、邮编、联系电话、传真号码、手机号码、呼机号码、E_mail地址。第十八条 投资者办理账户资料变更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第三章 基金帐户注销第十九条注销基金账户可在各销售机构网点办理,。第二十条 注销基金账户必须同时满足该基金账户内无基金单位、无未完成交易、无基金权益以及该账户未被冻结等条件。第二十一条 注销基金账户申请确认后,不受理该投资者对该账户的任何交易和查询等业务,其基金账号自动作废,不再使用。第四章 基金帐户凭证、密码和印鉴第二十二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每个基金账户办理一张基金账户凭证。基金账户凭证仅证明投资者已开立了基金账户,投资者的账户信息与交易信息须以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登记为准。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须妥善保管基金账户凭证。若销售机构需要,须在办理基金的相关业务时出示基金账户凭证。第二十四条 基金账户凭证遗失后可以申请补办,但基金账号不变。第二十五条 每个基金账户都对应一个基金账户密码,投资者可凭该密码查询自己的账户信息和交易信息。投资者应妥善保管基金账户密码,因保管不当引起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第二十六条 基金账户密码可以申请修改或挂失补办新密码。密码挂失后立即补发新的密码,密码挂失不能解挂。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基金账户冻结后,不能进行密码变更或密码挂失。投资者进行密码变更或密码挂失后,不影响其他交易。第二十八条 每个基金账户都对应一个基金账户印鉴,投资者可凭该印鉴查询自己的账户信息和交易信息。但目前仅要求在直销柜台交易的投资者预留印鉴,以作为办理交易的身份证明。第三部分 基金交易帐户管理第五章 交易帐户开立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必须拥有基金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交易账户方可进行基金交易(通过直销机构除外),投资者在不同各销售机构可开立多个交易账户,但在每一个销售网点只能申请开立一个交易账户。第三十条 投资者办理交易账户开立必须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在开立交易账户成功后,可即时获得销售机构给予的交易账号,现场客户可得到开户确认书。第六章 交易账户的注销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可办理交易账户的销户,但必须满足该交易账户内无任何基金份额或基金权益等条件。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注销基金账户须到原销售网点办理,必须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第七章 交易帐户的凭证、密码、印鉴和变更第三十四条 各销售机构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投资者凭交易账户凭证、交易账户密码或交易账户印鉴办理相关业务。有关交易账户凭证、交易账户密码或交易账户印鉴的发放、预留、变更、挂失、回收等业务由各销售机构自行规定。第三十五条 直销机构的交易账号、交易账户凭证、交易账户密码、交易账户印鉴分别由基金账号、基金账户凭证、基金账户密码、基金账户印鉴代替。第四部分 基金交易业务第八章 基金认购第三十六条 认购是指投资者在基金设立募集期内申请购买基金的行为。投资者认购基金,如果已经开设了基金账户,则可以直接提出认购申请;如果尚未开设基金账户,则在认购前必须办理开户手续。第三十七条 投资者办理认购必须在发行公告规定的设立募集期限和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认购申请一经提出,不得撤销。基金认购期期间,除认购外不进行其他业务。第三十八条 除后端收费认购或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发行公告等另有规定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面额发行”原则,即认购以金额申请,认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认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基金份额面值为基准计算。第三十九条 后端收费认购是指投资者在认购时暂不支付认购费用,其认购费用在基金赎回时与赎回费用一并支付的一种收费模式,后端收费认购情形下,投资者所认购的有效份额按实际确认的认购金额除以基金单位面值计算确定。第四十条 投资者T日的认购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将于T+1日为投资者做确认处理,投资者于T+2日可查询认购确认情况。基金设立募集期内基金尚未成立,投资者认购的份额以基金成立后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确认为准。第四十一条 投资者办理认购必须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第九章 基金申购第四十二条 申购是指投资者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开放日申请购买基金单位的行为。基金成立后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须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载明,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第四十三条 申购的开放工作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销售机构确定。第四十四条 除后端收费申购或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发行公告等另有规定外,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第四十五条 后端收费申购是指投资者在申购时暂不支付认购费用,其申购费用在基金赎回时与赎回费用一并支付的一种收费模式,后端收费申购情形下,投资者所申购的有效份额按实际确认的认购金额除以申请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计算确定。第四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单个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要求及申购费率进行规定,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发行公告等文件中予以载明,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单笔最低申购金额或申购费率,但须依法及时公告。第四十七条 投资者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于T+1 日为投资者确认申购申请并登记权益,投资者于T+2 日起可赎回该部分基金单位。第四十八条 基金账户冻结期间,不受理投资者基金申购。第四十九条 投资者办理申购手续后,当天不能再对基金账户名称、证件类型和证件编号等重要内容提出变更。第五十条 除基金招募说明书另有规定外,注册登记机构对投资者申购费用按单个交易账户单笔分别计算。第五十一条 T 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延迟期间暂停交易。第五十二条 投资者办理申购必须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第十章 定期定额申购第五十三条 定期定额申购是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定时定额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费率相同。第五十四条 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申购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但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该基金定期定额申购下所规定的最低申购金额。第五十五条 投资者必须指定唯一银行账户作为每期固定扣款账户,如需变更该账户,可到销售机构申请办理第五十六条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以实际扣款日作为基金申购交易日(T 日),并以该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基金权益的登记同一般申购。第五十七条 经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各销售机构可规定办理定期定额申购的具体交易规则。第十一章 基金赎回第五十八条 赎回是指投资者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卖出基金单位的行为。第五十九条 投资者赎回基金单位数量不得超过申请日该账户的基金可用余额,投资者赎回基金须符合基金管理人对相关基金赎回份额下限的有关要求。第六十条 基金成立后开始办理基金赎回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须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载明,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第六十一条 赎回的开放工作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销售机构确定。第六十二条 除非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发行公告等另有规定,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未知价法”原则,即赎回以份额申请,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第六十三条 投资者T 日赎回成功后,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于T+1 日为投资者确认赎回申请,投资者于T+2 日起可查询赎回确认情况,投资者的赎回资金将由销售机构在不超过T+7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指定账户划出。第六十四条 除非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发行公告等另有规定,赎回采用“先进先出”原则,即最早申购/认购的份额最先赎回。第六十五条 投资者赎回的资金只能划回至其指定的银行账户或资金账户中。第六十六条 依据基金合同,若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情况决定采用全额赎回或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的方式处理。(详见第十二章)第六十七条 投资者办理赎回必须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第十二章 巨额赎回第六十八条 开放式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第六十九条 巨额赎回申请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赎回、顺延赎回或者暂停赎回。第七十条 全额赎回:按正常的赎回程序办理。第七十一条 顺延赎回:巨额赎回申请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净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以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并以该开放日当日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但投资者可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基金投资者,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及其他相关媒体上公告;通知和公告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第七十二条 暂停赎回: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载明的规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第十三章 交易费用第七十三条 各项业务交易费用的收取方式、条件以及费率标准依照各基金的相关文件规定。第七十四条 若国家法律、法规对相关业务有税费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章 资金结算第七十五条 投资者必须就每一交易账户指定一个有效的银行账户作为该交易账户的唯一结算账户,有关基金交易的赎回款项、分红款项或无效申购款项均只能通过该指定账户进行。第七十六条 投资者的申购付款方式须按照有关基金的规定。投资者申购资金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基金管理人将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的款项退回。第七十七条 投资者的赎回资金应按照各基金合同规定的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划出。第十五章 申请的受理、撤销和确认第七十八条 投资者所提出的交易类申请在成交确认前可以撤销(认购业务除外)。销售网点对交易类和账户类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指定交易网点确实收到申请。申请成功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过户登记为准。第七十九条 投资者的业务申请必须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提供的柜台、网上等交易方式办理业务,办理各项业务必须符合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和销售机构的有关要求并提供其所需的相关资料。第五部分 非交易业务第十六章 冻结与解冻第八十条 冻结按标的分有两种类型:基金账户冻结和份额冻结。基金账户冻结应该到注册登记人处办理。在冻结期间,投资者基金账号内的全部基金份额及其销售商网点的交易账号内的资金也全部冻结。冻结期间不能进行任何交易业务;份额冻结可在注册登记人或销售商网点发起进行,可以是将其托管在某销售商网点的基金账户内的全部基金份额进行冻结,而且也可以是将该基金账户中的某只基金的全部或部分份额加以冻结。第八十一条 冻结按发起原因分,一般有以下几个情况:投资者申请冻结、司法冻结和质押登记时的冻结。司法冻结可分为账户冻结和份额冻结两种情况。司法账户冻结,标的部分和滋息(基金分红时产生的红利)全部冻结;司法份额冻结,标的冻结,滋息部分是否冻结按司法通知书的判决进行处理。质押冻结,根据质押合同的规定处理。如果合同规定,标的及其滋息全部需要冻结,则质押冻结期产生的红利份额和现金红利,由注册登记人继续质押。第八十二条 所有因分红派息而产生的权益分配冻结,包括份额冻结和红利资金冻结都冻结在注册登记人,到期解冻时,由注册登记人将解冻的份额和红利资金下发到各销售网点。第八十三条 解冻应该是冻结的完全反向操作,即解冻只能是针对冻结申请的逐笔解冻,不能一个解冻申请解冻多笔冻结,也不能一个解冻申请解冻一笔冻结中的部分份额。第八十四条 各相关机构要求冻结、解冻必须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第十七章 基金分红第八十五条 在权益登记日(T日)在册的基金投资者享有红利分配权。投资者T日提出的申购申请,该部分份额不享受分红,而T日提出的赎回申请,则该部分份额仍旧参与分红。第八十六条 权益登记日的当天,注册登记机构登记持有人名册。第二天则为权益分配日,开始红利的发放。第八十七条 基金分红方式分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两种,对于每交易账号下的每只基金,销售机构只能接收投资者选择一种分红方式,在投资者未选择分红方式的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默认投资者的分红方式为基金合同默认的分红方式。投资者可以到各销售网点通过分红方式变更申请修改基金的分红方式,投资者对于同一只基金在不同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可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基金每次分红时以投资者在T-1日前(含T-1日)最后一次选择成功的分红方式为准(T日为权益登记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当天允许修改分红方式,但对当次分红无效。第八十九条 在权益登记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或基金单位处于冻结状态或者托管转出尚未转入时,其相对应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按照红利再投的方式办理。第九十条 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所产生的现金红利将划入不同销售机构的银行账户,产生的红利转购基金单位将自动托管在不同的销售机构;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第九十一条 现金红利转购基金单位免收手续费。第十八章 基金份额的托管与转托管第九十二条 注册登记机构对本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实行二级托管制度。注册登记机构为所有投资者通过各销售机构购买的份额进行中央托管,各销售商为投资者通过其渠道购买的份额进行二级托管。第九十三条 基金转托管是指投资者将基金份额从其基金账户所关联的某一交易账户转移到该基金账户关联的另一交易账户。第九十四条 投资者在进行转托管时,可以是转出其拥有的一只或多只开放式基金,也可以是同一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份额。第九十五条 基金转托管分为两步转托管和一步转托管两种方式。办理两步转托管手续,投资者需从转出机构提交转出申请,再在转入机构提交转入申请;办理一步转托管手续,投资者只需要在转出机构直接提出转托管申请。第九十六条 转托管对份额明细的处理原则为“先进先出”原则,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先转出,份额注册日期在后的后转出。第九十八条 投资者办理转托管必须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第十九章 基金转换第九十九条 基金转换业务是指投资者申请将持有的本公司管理的某一基金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另一基金的业务,基金转换业务所涉及的两只基金必须是同一销售机构代理的由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登记的基金。第一百条 投资者转出基金的单位数量不得超过申请日该账户的基金可用余额;投资者基金转出须符合本公司对转出份额下限的有关要求。第一百零一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以申请有效日作为基金转换日(T 日),并以成功转出日的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扣除转出费用后计算应转出金额,同时对转出份额进行登记;若在T+N 日成功转入,则以T+N 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扣除转入费用后计算转入份额并予以登记。第一百零二条 投资者于转入日(T 日)转换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于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计算,投资者于T+2 日起可赎回转换后所得到的基金份额。第一百零三条 基金转换对份额明细的处理原则为“先进先出”原则,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先转换出,份额注册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第一百零四条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第一百零五条 发生巨额赎回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当日赎回比例。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以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基金转换转出同赎回一同处理,无优先顺序。当发生巨额赎回时,提交的转换申请除按比例计算当日可转换份额外,剩余申请份额不再转换。 第一百零六条 发生连续巨额赎回时,本公司可选择暂停或暂缓接受基金转换转出申请。 第二十章 非交易过户第一百零三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继承是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仅指基金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单位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判决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第一百零四条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需的相关资料。第一百零五条 投资者申请办理非交易过户,转入方必须已开设基金账户,办理非交易过户需到注册登记机构办理申请。第一百零六条 在接到非交易过户申请后,销售网点须立即将该基金账户予以冻结,在过户期间不得解冻。第一百零七条 非交易过户后,原基金账户份额的的存续时间,在转到新的基金账户后仍旧连续计算。第一百零八条进行非交易过户时,可以是一个基金账户里拥有一只或多只基金,也可以是同一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份额。第一百十一条 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符合条件的一个月内办理确认手续。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收取一定的过户费用。第二十一章 查询、询证、持有证明第一百十二条 投资者可在销售机构或通过销售机构的网上及电话等系统查询基金信息、本人的账户信息和交易结果等内容。第一百十三条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可按投资者的要求为机构投资者开立询证函或为个人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余额证明书。但该询证函或余额证明书仅证明基金持有人在证明日期的基金持有数,并不作为其持有基金的权利凭证。第一百十四条 其他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提出的查询,在提供相关资料后,销售机构或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按照相关业务规则受理。第二十二章 申请的受理、撤销和查询第一百十五条 投资者所提出的非交易类申请在确认前可以撤销。销售网点对该类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指定交易网点确实收到申请。申请成功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过户登记为准。第一百十六条 投资者的业务申请必须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提供的柜台、网上等交易方式办理业务,办理各项业务必须符合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和销售机构的有关要求并提供其所需的相关资料。第六部分 其他第二十三章 差错处理第一百十七条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的工作失误或者投资者的失误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根据确定差错类型、处理原则、处理程序等方式进行。第一百十八条 差错类型有以下情况:销售机构录入或认证差错、基金登记机构与销售机构以及销售机构内部的传输差错、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清算差错、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销售系统的技术故障造成的差错、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差错。第一百十九条 差错处理按以下原则处理:1、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但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2、当事人因为差错而产生的利益为不当得利。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不能因为获利的当事人不归还而致使利益受损的其他当事人得不到赔偿。差错的责任方可以向获利的当事人要求返还该当事人的不当得利。3、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4、基金单位资产净值错误偏差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对基金持有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赔偿方式和具体办法由差错当事人协商解决。5、 因差错受损的当事人仅在合理时间(2 年)内可以对差错的责任方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二十条 差错处理按以下程序办理: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进行差错影响的评估;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与过户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注册与过户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第二十四章 投资者投诉处理第一百二十一条 投资者可向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对销售机构、销售人员的不当行为进行投诉。第一百二十二条 投诉人可以采取电话、传真、信函、网络、上门投诉等多种方式进行投诉。第一百二十三条 投诉的解决: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将委派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投资者投诉处理,在三个工作日内答复投资者。第二十五章 责任第一百二十四条 投资者及销售机构若未遵守本规则,由此导致的损失和后果由投资者及销售机构自行承担。第二十六章 附则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本公司负责解释。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公司有权对本规则进行修改。本规则如有修改,以修改后的条款为准,若涉及销售机构权利义务变动的,则需征求销售机构意见。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本公司将及时予以补充。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其业务特点,制定相应的交易指南或其他说明性文件并明示投资者,但不得与本规则的内容相违背。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协议签定之日起即时生效。 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二零 年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