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竞业限制及保密协议-网络科技公司.doc
遵守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暨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的个人声明: 本人已仔细阅读并确认明白并接受下述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暨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中的相关声明和义务,并承诺严格遵守。本人自愿接受公司保留因本人违反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暨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里的义务而导致的损失及因此追究赔偿及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暨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及客户的利益,本商业秘密保护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以供遵守。第二条 本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一经员工签署即具有本公司与员工之间的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 第二章 保密政策及义务等第三条 保密政策一、所有员工(含一切岗位和试用期员工)必须保证不泄露对本公司内部与外部人士、机构有利或有用的机密信息,杜绝信息被公司外部一切机关单位与同业竞争对手获取。二、保护客户信息是每位员工的首要责任,也是开展业务的基本原则。三、任何员工违反本制度(本协议),公司均有正当理由予以无偿辞退违反者并追究其赔偿责任,同时保留追究其因违反本制度(本协议)而引致的法律责任的权利。第四条 保密义务一、员工入职前,须签署本制度(本协议),并保证不会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保密信息。签署后,视为员工明白并确认其对本制度(本协议)的承诺。二、员工离职后仍应继续承担保密义务直至该秘密已经成为公知的信息。三、公司在支付员工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员工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在员工离职时无须另外支付保密费。四、员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2年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利益关联度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竞业限制补偿费用已在每月的工资中随同一起发放。第五条 行为规范一、所有员工必须承担对所有有助于本人事业成功的人士(包括客户、公司职员及供应商等)的机密信息所负有的保密责任。二、所有员工必须对有关公司业务和客户的所有信息进行保密,特别是应禁止“内线交易”,保密信息不应作为获取个人利益之用。三、绝对禁止员工因为个人或家庭的利益,而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任何与公司有竞争性质的行为或与对公司的利益相悖的行为。第六条 秘密信息载体及电脑、软件使用管理一、无论秘密信息是否具有商业价值,员工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公司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其一切信息的知识产权永久均归公司所有。二、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员工自备的,则视为员工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公司。公司应当在员工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员工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三、所有员工应自觉妥善使用个人电脑,并以合适的方式保管电脑和相关软件、磁盘及其他任何形式的信息存储物件或载体,以确保存储其中的商业秘密不会泄露或被不正当使用。 第三章 保密信息内容 乙方除履行职务的需要外,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泄露、传播、公布、发表、传授、转让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让第三方(包括按照甲方保密规定无权知悉该秘密的甲方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虽属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应承担保密义务中的公司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第七条 技术信息:技术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甲方的技术方案、工作流程、工作指标、 数据、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第八条 经营信息:经营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甲方的客户名单、员工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渠道、策略内容、技术方法等;第九条 客户信息:所有公司的用户资源、用户隐私员工不得未经允许随意泄露,更不得恶意删除,损害公司利益。第十条 员工薪酬 公司严格遵守所有有关薪酬事务的机密性。薪酬是员工本人与公司有关管理层之间的商定之事,严禁向任何非公司授权的相关部门或人员或第三方透露。第十一条 乙方在从职期间因工作关系而获得、交换的保密性信息以及其他一切与甲方事务有关的保密信息。第四章 知识产权第十二条无论是员工职责以内,或是职责以外但由公司特别指定完成的所有意产品及相关文件的知识产权(包括在此可能出现的所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和获利权完全属于公司所有。员工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公司享有对上述知识产权通过任何方法,在任何媒体以任何形式使用的权利,而不必向员工支付额外酬劳。公司有权利要求员工在必要情况下以上述行为为准则,完全地、行之有效地维护公司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及由此引出的获利权;同时,在世界范围内保护公司或公司指定方对该权利享有和获利。公司不再向员工支付酬劳,但将支付额外必要的费用。第十三条 员工依法基于公司利益,同意放弃上述创意作品和相关文件的使用和获利的权利。 第五章 离职限制(暨竞业禁止条款)第十四条 除非经过公司的书面同意,否则员工在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后的2年内,不得有如下行为(公司在员工在职期间发放的员工薪酬中已经包含了本章规定的竞业限制的相应补偿):一、直接或间接地与员工在终止劳动合同前一年内曾经联系过的公司客户,或经常与公司有 合作协议的公司或个人拉生意(包括不得自己与之做业务或将业务介绍给他人)。二、要求或游说在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前2年内与员工有过工作关系,并在公司处于经理级或以上的员工离开公司。三、任何时候不侵犯甲方合法权益,维护甲方的声誉,包括但不限于不发表、不传播有损于甲方名誉的言论。三、妨碍在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前一年内曾经与公司合作的公司继续合作,包括但不限于设置障碍、混淆试听、私下勾结、恶意串通等损害公司利益行为。四、去与公司处于竞争关系的公司任职,不以任何方式间接地为这些企业或事业单位工作。 第六章 违反保密及竞业禁止义务的责任第十五条 违反保密及竞业禁止一、员工如违反本制度(协议)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公司支付原预期利益10倍的赔偿金;无论违约金给付与否,公司均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员工的聘用关系并在公司网站或行业网站内予以公示,且通过合法的诉讼、仲裁程序进行追偿。二、员工的其他违约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员工应当赔偿公司的损失。违约金不能代替赔偿损失,但损失超过违约金时可以从损失额中抵扣。三、公司在员工离职后的任何时间内,发现员工出现煽动舆论、挖墙脚、同业竞争、妨碍交易、恶意串通等行为的,均有权在1年内向员工进行诉讼维权。 第七章 附 则第十六条 本协议视同劳动合同之补充,并同等有效。第十七条 综合管理部配合本制度出台的管理规范、条例、规定等,作为本制度的补充,与本制度拥有同样效力。第十八条 江苏悠迅拥有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公司(签章): 员工(签章):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