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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设立章程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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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设立章程模版.doc

    xx市xx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人姓名:姓名: XXX住址:XXXXXX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 姓名:XXXXXX住址: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 目 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 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执业场所第三章业务范围第四章 机构设置第一节 合伙人会议第二节 管理委员会第三节 主任第四节 监事合伙人第五节 律师大会第五章 合伙所人员权利及义务第一节 合伙人第二节聘用律师第三节其他人员第六章出资、合伙所资产第七章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和债务承担方式第八章律师事务所变更、终止的条件和程序第九章章程修改程序第十章附则为规范本所内部管理行为,保障本所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代理条例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章程是本所的行为准则,对本所的全体人员均具有约束力,凡是加入本所的人员必须承认并遵守本章程。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所的组织与行为、本所与组成人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合伙协议是本章程的必要补充。但不得违背本章程所确定的原则。第二条 本所的宗旨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第三条 本所目标与定位是建立一个能为客户提供全方位法律专业服务的综合性大型律师事务所,在xx地区乃至全国享有一定声誉的一流律师事务所。第四条 本所依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设立的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第五条 本所依法独立开展业务活动。第六条 本所及全体律师依法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指导和监督。第七条 本所的聘用律师应当接受本所的管理和监督。第二章 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执业场所第八条 本所的全称是:xx市xx律师事务所英文名称是:xx本所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对外执业及履行职务行为时只能使用此名称,并有义务和责任维护此名称的信誉。第九条 执业场所是:xxx根据业务发展状况并经合伙人会议同意,本所可变更住所,可在其他国家和中国其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第三章 业务范围第十条 本所业务范围:(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与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八)出具法律意见书;(九)法律、法规不禁止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章 机构设置第一节 合伙人会议第十一条 本所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 合伙人会议是本律师事务所的最高权力机构。第十二条 本所的一切重大事项须提交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合伙人会议每年定期召开四次,会议时间定在每年的每季度末;主任认为必要时或经不少于三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的提议,也可以临时召开会议。第十三条 召开合伙人会议,除遇紧急情况外,应提前十天将会议时间、地点和所议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合伙人。合伙人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采用书面委托书的形式,委托一名合伙人作为代理人出席。代理人享有与其委托合伙人同样的权利,并根据其委托人的授权表决。 第十四条 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既不出席合伙人会议又不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合伙人,视为放弃表决权,不影响合伙人会议的召开和形成决议。 本所主任负责召集主持合伙人会议,主任不在或因某种原因无法召集主持的,主任可指定一名合伙人召集主持合伙人会议。主任既不召集也不指定其他合伙人召集主持合伙人会议时,经二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提议并决定合伙人会议的召集人,由该召集人主持合伙人会议。第十五条 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及审议、表决情况,以书面形式记载,由出席会议的合伙人签字,并存档。第十六条 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出席合伙人会议,方可构成召开合伙人会议的法定人数。第十七条 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本所章程及合伙协议;(二)批准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三)审议本所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四)审议并通过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各项福利、基金管理办法及清算报告;(五)决定本所资产的抵押、担保、出租、转让或其方式的处置;(六)决定本所之预算外单项价值500000元以上的支出以及借贷;(七)推选和罢免本所主任、执行主任、副主任,选举管委会成员;(八)决定本所增资、减资(退伙入伙引起的合伙人除外);(九)决定合伙人的除名;(十)决定本所名称等登记事项的变更; (十一)决定本所的终止;(十二)决定本所的清算方案;(十三)其他管委会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上述事项须经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在事务所合伙人数量较大时,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可改为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第十八条 合伙人行使表决权时,采取一人一票制。下列情况为弃权:(一)无故表示不参加或无故拒不参加会议者;(二)在被有效通知,经合理等候仍未到会者;(三)表决时投弃权票或声明弃权者;第十九条 如果合伙人会议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事务所协议章程,致使事务所遭受损失,参与表决的合伙人对该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合伙人可免除责任。第二十条 涉及到与某合伙人身份(仅包括退伙权要求合伙人会议就除名、中止、退休)的表决,该合伙人不参与表决。但该合伙人有权要求就表决结果做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应在结果做出后的十天内做出。该合伙人对解释仍有异议,可请求再次表决或依合伙人协议的有关解决争议的条款解决。第二节 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一条本所依据规定设立管理委员会,作为事务所的执行机构,负责事务所日常管理工作,在合伙人会议授权范围内履行相关工作。管理委员会由若干名合伙人共同组成,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及其成员均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但是合伙人人数在7名以内时全体合伙人均为管委会的当然成员,当合伙人数超过7名时,经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由适量的一级或二级合伙人作为管委会成员进行管委会的日常运作。管委会负责人在7名以内时由主任兼任,当合伙人数超过7名时,由合伙人会议在主任与执行主任之间决定一名人选。第二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对合伙人会议负责并汇报工作。每半年向合伙人会议报告一次工作。管委会成员的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合伙人都有被选举作为管委会成员的权利。第二十三条 管委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管委会决定应由出席会议的委员半数以上赞成通过。一、管委会法定职责:(一)向合伙人会议汇报工作;(二)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三)编制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四)编制事务所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五)对于本所之预算外单项价值500000元以下的支出以及借贷,管理委员会应对于该项支出以及借贷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期内如有20%以上的合伙人提出异议, 则不提交管委会审议表决;如公示期内少于20%的合伙人提出异议,则提交管委会审议表决;(六)编制各项福利计划、基金使用方案、结算报告、清算报告,制定有关财务制度和管理办法;(七)提出事务所分立、合并、终止、清算方案;(八)聘用以及任免或选聘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行政、财务等事务的主管;(九)聘用以及任免或选聘其他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及分所或分支机构负责人;(十)决定对所内聘用人员的奖惩,一般待遇和福利;(十一)决定所内部门的设立、终止;(十二)其他有关管理的事宜。二、管委会授权职责:(一)提出合伙人入伙、退伙方案,根据事务所合伙人入伙、退伙审批程序执行;1、申请登记合伙人审批程序(按照律师身份与考核管理办法执行):1.1、内部模拟合伙人在每年12月1日前,提出入伙申请。外部申请登记合伙人经事务所登记合伙人推荐,提出加入xx成为登记合伙人的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学历学位、执业年限,职业履历,专业方向,重大案件,年创收额,申请登记合伙人意愿等;1.2、事务所管理委员会对该申请登记合伙人进行认真和严格的考察。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管理委员会有权不提交合伙人会议审议表决;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管理委员会应在每年12月15日前将申请登记合伙人的考察报告(包括该律师的人品性格、专业、创收情况,个人履历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期内如有20%以上的合伙人提出异议, 则不提交管委会审议表决;如公示期内少于20%的合伙人提出异议,则提交管委会审议表决。1.3、管委会对申请登记合伙人入伙申请进行审议表决。获得100分以上的申请登记合伙人有超过五分之四管委会合伙人表决同意,并且反对其入伙的合伙人人数不满三人,则同意其入伙申请;未满100分的申请登记合伙人须有全体管委会合伙人表决通过,方可同意其入伙申请;1.4、公示通过后由行政部门按照司法行政许可规定程序进行入伙登记,正式成为登记合伙人;2、登记合伙人退伙程序:2.1、除名退伙:登记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事务所管理委员会提交合伙人会议表决,进行除名退伙:(1)违反事务所章程;(2)违反事务所合伙协议;(3)因本人过错造成事务所重大损失的;(4)被司法行政主管机关或行业协会行政处分处罚的;(5)合伙人会议认为其他需要除名的事项;2.2、申请退伙:登记合伙人本人申请退伙,提交合伙人会议经合伙人表决通过,同意其退伙申请。3、退伙程序:经合伙人会议表决同意退伙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和司法行政许可规定的程序办理退伙行政许可。(二)讨论和通过合伙人间份额的转让;(三)提出本所的合并方案,管理委员会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期内如有20%以上的合伙人提出异议, 则不提交管委会审议表决;如公示期内少于20%的合伙人提出异议,则提交管委会审议表决。(四)提出分所或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撤销方案,管理委员会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期内如有20%以上的合伙人提出异议, 则不提交管委会审议表决;如公示期内少于20%的合伙人提出异议,则提交管委会审议表决。(五)审议、修改和解释本所的内部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 事务所建立印章管理制度,印章由事务所行政主管负责保管,管委会成员负责用章审批。第二十五条 管委会设负责人一人,负责主持全面工作。管委会每月应举行一次例会,但根据工作需要,管委会负责人可随时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决定处理事务。管委会的出席与表决,参照本章程中合伙人会议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六条 管委会在通过决议或决定时有反对意见者,其意见应记录在案。如此之决议或决定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存档。第三节 主任第二十七条 事务所设主任一名,执行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分别由合伙人担任。主任、执行主任、副主任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主任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执行主任代为履行。第二十八条 主任、执行主任、副主任由管委会提名,由全体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后产生。第二十九条 主任行使下列职责:(一)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二)召集并主持召开合伙人会议和管理委员会会议;(三)代表或授权执行主任、副主任代表本所与本所聘用的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实习人员、律师助理及其他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四)签发已经合伙人会议批准的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发出的一切对外文件和内部管理规章办法等文件;(五) 合伙人会议授权办理的其他事项。第三十条 主任、执行主任、副主任如在任期内被发现不称职的,经三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提议,可以召开合伙人会议,并按程序罢免主任、执行主任、副主任,重新选举后并于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备案。第四节 监事合伙人第三十一条 为监督管理合伙人的工作,减少工作失误和提高工作绩效,特设立监事合伙人。第三十二条 监事由本所一名合伙人担任,产生及任期与管委会成员相同。第三十三条 监事合伙人主要职责:(一)对管委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将监督意见以书面形式提交合伙人会议讨论;(二)当认为管委会成员、行政主管或财务主管的行为损害本所的利益时,应将监督意见以书面形式提交合伙人会议讨论;(三)检查本所的财务状况;(四)检查主任及管委会已执行的公共开支;(五)检查本所年度预算外开支的执行及使用情况;(六)检查本所发展基金及风险基金的执行及使用情况;(七)列席管委会会议;(八)根据需要提议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九)向合伙人会议提交年度工作报告。第五节 律师大会第三十四条 律师会议为本所的民主议事机构,由本所的全体律师组成。第三十五条 律师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对本所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提出建议权;(二)制定本所律师的奖励和处分办法;(三)对本所的分配方案提出建议和质询权;(四)评选本所年度内优秀律师。第三十六条 律师会议每年定期召开1次,由本所主任负责召集主持。第五章 合伙所人员权利及义务第三十七条 本所由合伙人、聘用律师(包括专职和兼职律师)、实习人员、律师助理和其他聘用人员组成。第三十八条 除合伙人外,本所建立统一的聘用人员管理制度,由事务所统一与聘用人员签定聘用合同,所有的聘用人员都是律师事务所的员工,本所为上述人员办理社会统筹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上述人员依聘用合同享受有关权利和履行相应义务。第三十九条 事务所设立若干业务部门及行政事务部,各部设部长或主管,负责日常工作,对管委会负责。第一节 合伙人第四十条 本所合伙人是指经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加入本所,参与订立本所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本所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律师。任何情况下,本所由合作所改制为合伙所进行初始登记的合伙人,事务所永久给于创始合伙人称号即可对外使用“创始合伙人”头衔以奖励其对本所初创的突出贡献(但离开本所、自愿退伙或被除名时除外)。以后加入的任何级别的合伙人均不得使用“创始合伙人”头衔。第四十一条 合伙人的权利:(一)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二)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三)提请修改合伙协议、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四)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五)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六)依照合伙协议对律师事务所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七)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第四十二条 合伙人应承担的义务:(一)依照合伙协议提交出资;(二)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三)遵守合伙协议、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四)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五)对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六)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七)在本所专职从事律师职业;(八)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二节聘用律师第四十三条 聘用律师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律师会议,对本所管理提出建议权;(二)获得劳动报酬,享受本所为其办理的养老、医疗等社会统筹保险和福利待遇;(三)非因法定事由或者合同约定不被辞退;(四)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十四条 聘用律师应当承担的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二)遵守本所章程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三)接受本所的管理和监督;(四)依法纳税的义务;(五)履行本章程和聘用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第三节其他人员第四十五条 实习人员、律师助理和其他聘用人员的权利义务除本章程已规定外,还应依照聘用合同确定。第四十六条 本所员工应爱岗敬业、勤勉尽职、相互尊重、相互合作,不得损害委托人、本所的利益。正确处理好委托人利益、本所利益与个人利益间的关系。第四十七条 本所全部员工应严格保守委托人、本所的业务、商业秘密。第四十八条 本所实行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建立健全优秀人才引进、培养机制,完善辞退制度。第四十九条 本所建立违规违纪查处制度。 第五十条 本所有权对不胜任工作、疏于履行职责、违纪、违法的聘用人员依法予以解聘。第六章 出资、合伙所资产第五十一条 本所的开办资金总额为XXX万元人民币的资产,由全体合伙人以现金的方式共同出资。第五十二条合伙人具体出资方式全部为现金,具体比例请分所自行商议;第五十三条 合伙关系存续期间,本所的财产按事先约定归合伙人共同享有,由本所统一管理、共同使用,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分割、挪用、转让。合伙期内,本所按规定提留的各项基金以及购置的办公用品和设备,均属于本所的共有财产。第五十四条 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任何合伙人不得从本所撤回资金。第五十五条 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任何人不得以本所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第七章 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和债务承担方式第五十六条 本所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本所依法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记帐规则记帐。第五十七条 本所承办的法律事务,由本所统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统一收取服务费用,并给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案件办结后,由本所统一与委托人进行结算。禁止任何律师私自收取服务费等。第五十八条 本所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按劳分配、兼顾公平原则制定分配制度。第五十九条 本所实行合伙人提成制,具体比例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第六十条 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六十一条 合伙人、聘用律师和其他聘用人员因自己的过错给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时,应作出赔偿。第六十二条 合伙人死亡或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有权取得被继承人死亡时在本所中应当分得的财产和其他财产收益,合伙人的其他权益不得继承。如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前,律师事务所已发生的债务应从合伙人的财产中先扣除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六十三条 本事务所在每一年度对全部财产进行评估。合伙人退伙或入伙的,在合伙财产转让完毕后,重新评估确认全体合伙人的共有财产份额。第八章 律师事务所变更、终止的条件和程序第六十四条 因业务发展需要,本所登记事项需要发生变更的,须由合伙人会议通过,并按照法定程序,30日内到登记机关备案。其中本所专利代理业务(代理资质)依法注销而终止的,征得委托人同意,终止或转委托已代理的专利业务(包括未结案件)。第六十五条 本所出现了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本所将宣布解散。第六十六条 本所决定解散后,将按法律规定组成的清算机构。清算机构在成立10日内通知未办结委托事项的委托人和债权人,并在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公告。第六十七条 清算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清理本所的财产,编制财务清算报表和财产清单,处理未了结的事务,清理债权债务,处置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事宜。第六十八条 本所清偿债务后,对剩余的财产,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进行分配。本所的财产不足偿还债务时,合伙人依照法律规定对剩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六十九条 在清算期间,本所全体执业律师不得执业。由本所负责将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和全体律师的执业证书上交登记机关。对尚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本所负责与委托人协商解决。第七十条 事务所清算结束后,本所主任在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的清算报告上签名,连同解散申请等相关材料一并报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九章 章程修改程序第七十一条 本所章程的修改,由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草拟修改意见,报合伙人会议审议决定。第十章 附则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自本律师事务所被司法行政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合伙人签名:XXX XXX XXXXXX XXX XXX2016年X月X日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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