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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货公司与境外特殊参与者委托结算协议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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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货公司与境外特殊参与者委托结算协议模版.docx

    期货公司与境外特殊参与者委托结算协议甲方: (期货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提供 (交易场所) 上市的 (品种) 交易委托结算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合同。第一节 委托事项及承诺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出以下声明或承诺:(一)甲方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设立的期货公司,具有期货交易所会员结算业务资格;(二)甲方具备符合期货交易所要求及从事委托结算业务所需要的人员、制度、营业场所和基础设施。甲方保证上述声明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并承担因违背上述声明或承诺给自己及乙方造成的损失。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作出以下声明或承诺:(一)乙方在中国境外依法注册设立,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境外特殊参与者的条件,具有直接在期货交易所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资格;(二)乙方应当提供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认可的授权代表人(以下简称“授权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乙方保证上述声明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并承担因违背上述声明或承诺给自己及甲方造成的损失。第三条 甲方接受并根据乙方委托为乙方在期货交易所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提供结算、交割等相关服务。第四条 乙方作为境外特殊参与者,其交易指令直接下达到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将成交回报实时发送给甲方和乙方。第五条 乙方对其交易指令的成交结果负有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乙方与其客户在参与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过程中因委托、交易、风险控制、结算、交割等发生纠纷的,应当由乙方自行解决。第六条 甲乙双方均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行业自律规则及合同约定事项。任何一方违反此项承诺,导致本协议无效或者解除的,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甲方为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政策、行业自律规则所采取的任何行为,甲方不承担责任。乙方违反上述承诺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委托,并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委托结算关系。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第七条 甲乙双方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等义务。乙方是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的,对其境外客户负有管理职责,负责开展其境外客户的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工作。第八条 乙方有义务按照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则等,向甲方提供相关资料及信息,并配合甲方履行风险管理职责。乙方应当保证所提供资料及信息的真实性,并在发生变更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由此导致的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第九条 甲乙双方对在签订并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得的有关对方及其客户的相关信息,除依照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则等履行报告义务、接受调查、检查等情形外,应当为对方保密。甲乙双方承诺不利用结算业务关系及因此获得的信息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第二节 保证金及其管理第十条 甲方应当按照规定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期货保证金专用账户,管理乙方缴纳的用于期货交易的保证金。第十一条 乙方应当在期货交易所指定存管银行开设期货结算账户。甲方与乙方之间期货业务资金往来应通过甲方的期货保证金专用账户与乙方的期货结算账户办理。第十二条 乙方以(银期转账(推荐)、网上银行划付、其他 )方式将资金存入甲方期货保证金专用账户。乙方期货保证金到账以甲方开户银行确认为准。乙方的出入金方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期货交易所及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的业务规则,以及甲方的有关规定。第十三条 乙方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进行说明,必要时可以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证明。乙方对其所做的说明及提供的证明文件负有保证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乙方是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的,甲方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为乙方开立综合资金账户,用于乙方的期货结算、交割等。甲方仅针对乙方综合资金账户收取保证金及登记明细账,不为乙方的每个境外客户设立明细账户。 乙方应当为其每个境外客户所交付的保证金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个境外客户设立明细账户,按日序时登记和核算每个境外客户出入金、盈亏、交易保证金、手续费等。第十五条 乙方缴纳的保证金属于乙方所有,除下列可划转的情形外,甲方不得挪用乙方保证金:(一)依照乙方的要求支付可用资金;(二)依照乙方的指令交存或者代为汇出、汇入保证金;(三)收取乙方应当支付的手续费、税款及其他费用;(四)为乙方支付办理交割、质押、期转现等业务的相关费用,或者乙方未履约情况下的违约金;(五)为乙方向期货交易所、结算机构、监管机构等支付相关费用;(六)有关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 乙方同意其期货结算账户内的资金产生的利息,除另有约定,归属于甲方所有。第十七条 甲方向乙方收取的保证金不得低于期货交易所向甲方收取的保证金。甲方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结算机构的规定、市场情况,或者甲方认为有必要时自行调整保证金标准。甲方调整保证金标准时,以甲方发出的调整保证金公告或者通知为准。第十八条 经期货交易所批准,乙方可以以外币资金,标准仓单、国债等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可折抵保证金的数额、期限等依照期货交易所规则执行。甲方应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则的要求代为办理。乙方使用前款所述资产作为保证金时,亏损、费用、税金、交割货款等款项均应当以人民币结清。 第十九条 根据甲乙双方的约定,乙方的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为(金额或计算方法): 。 第二十条 乙方对其支付或收取的与本协议、期货合约等相关的款项,如涉及货币兑换,兑换汇率以兑换发生时存管银行提供的汇率为准,由乙方承担相关的货币兑换费用及汇率风险。第二十一条 为保障乙方保证金的安全,乙方同意甲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要求,向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报送乙方与保证金安全存管相关的信息。乙方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监管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第三节 结算与交割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以人民币进行结算。在确保不会造成乙方结算准备金不足的情况下,乙方期货结算账户中的当日盈利可以根据约定在当日结算后由甲方兑换成外币。甲方同意乙方选择以 人民币 (外币币种)收取当日盈利。乙方选择外币币种的,可以将当日盈利进行换汇。上述换汇外币的变更应当遵守期货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甲方换汇须遵守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及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三条 当日交易结束后,甲方根据期货交易所提供的当日交易结算数据,按照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对乙方进行结算。即甲方根据期货交易所公布的当日结算价,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计算方法以及本协议约定计算乙方所有合约的盈亏及乙方参与交割合约的交割货款,同时计算交易保证金、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乙方的结算准备金。第二十四条 甲方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定,本着准确、快捷的原则为乙方办理出入金业务。根据期货交易所的规定及甲乙双方的约定,乙方的出金标准为(金额或计算公式): 。 出金后乙方账户留存的结算准备金不得低于本协议约定的最低标准。第二十五条 只要乙方在该交易日有交易、有持仓或者有出入金的,甲方均应在当日结算后按照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出显示其账户权益状况和成交结果的交易结算报告。如遇特殊情况造成甲方不能向乙方及时提供交易结算报告的,甲方另行通知提供交易结算报告的时间和方式。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乙方的成交结果、期货保证金余额和资金划转等情况。甲方应当确保交易结算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乙方同意在没有交易、持仓及出入金时,甲方可以不对乙方发出交易结算报告,除非乙方特别要求。第二十六条 为确保甲方能够履行通知义务、乙方及时了解自己账户的交易情况,甲乙双方同意利用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作为甲方向乙方发送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的主要通知方式。甲方应在每日结算以后,及时将乙方账户的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发送到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乙方应及时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接收甲方发出的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调整保证金通知等文件。第二十七条 除采用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作为主要通知方式外,同时,甲方应当采用以下辅助通知方式向乙方发送每日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单独调整保证金通知、与异常交易监控相关的通知或监管决定等文件:(一) (二) 第二十八条 乙方有义务随时关注自己的交易结果并妥善处理持仓,如果乙方因某种原因无法收到或者没有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应于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 分钟向甲方提出,否则,视同乙方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乙方提出未收到交易结算报告的,甲方应及时补发。乙方在交易日开市前 分钟未对上一交易日的交易结算报告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对交易结算报告记载事项的确认。如乙方有任何异议,应由乙方本人或其授权的结算单确认人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当及时处理所收到的书面异议。第二十九条 乙方对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确认,视为乙方对该日及该日之前所有持仓和交易结算结果、资金存取的确认。第三十条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交易结算报告的记载事项出现与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的,乙方的确认不改变乙方的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对于不符事项,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原始财务凭证及交易凭证另行确认。第三十一条 乙方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有关交割的相关要求进行实物交割。乙方进行或申请交割的,交割按照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相关业务规则执行。第三十二条 乙方参与交割不符合期货交易所或甲方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甲方有权不接受乙方的交割申请或对乙方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结果由乙方承担。第三十三条 交割通知、交割货款的交收、实物交付及交割违约的处理办法,依照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相关业务规则执行。第三十四条 乙方进行期转现、标准仓单质押等业务的,乙方应根据自身交易持仓和期货保证金等相关情况委托甲方按照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相关业务规则办理。第四节 风险控制第三十五条 乙方在其持仓过程中,应当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保证金和权益变化情况,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第三十六条 甲方根据本协议第十七条的约定调整保证金标准,导致乙方保证金不足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乙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在开市后立即自行平仓。否则,甲方有权限制乙方开仓或者对乙方在保证金不足的范围内强行平仓。第三十七条 当日结算完成后,乙方的结算准备金余额低于本协议约定的最低结算准备金标准的,甲方将于当日交易结算报告中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乙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在开市后立即自行平仓。逾期未补足的,乙方不得开新仓;乙方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且未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补足的,甲方有权对乙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的结算准备金余额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最低标准。第三十八条 在交易过程中,甲方根据乙方未平仓合约的市场最新价对其期货账户权益和风险率进行实时动态计算,并将计算结果实时发送至乙方的交易系统。一旦交易系统显示乙方账户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即视为甲方向乙方发出了追加保证金通知,乙方应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平仓使账户结算准备金余额大于等于零。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结算准备金余额大于等于零。第三十九条 在期货交易所限仓的情况下,当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数量超过限仓规定时,甲方有权不经乙方同意按照期货交易所的限仓规定对其超量部分强行平仓。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第四十条 在期货交易所或结算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甲方对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未经乙方同意按照期货交易所或结算机构的要求和甲方相关规则对其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第四十一条 当甲方依法或者依约定强行平仓时,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产生的结果。第四十二条 只要甲方选择的平仓价位和平仓数量在当时的市场条件下属于合理的范围,乙方同意不以强行平仓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价位和数量为由向甲方主张权益。第四十三条 甲方强行平仓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条件并有过错的,除乙方认可外,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恢复被强行平仓的头寸,或者根据乙方的意愿采取其他合理的解决办法,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第四十四条 由于市场原因导致甲方无法采取强行平仓措施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第四十五条 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以下任一情况,甲方可以对乙方采取限制开仓的措施,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一)乙方的结算准备金余额低于本协议约定的最低标准,且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二)乙方持仓超出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标准,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平仓;(三)乙方持仓超出甲方规定的持仓限额标准,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平仓;(四)乙方因违规、违约受到期货交易所限制开仓措施;(五)根据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相关业务规则应予限制开仓的其他情形。针对前款第(三)项,甲方对乙方的持仓限额标准为: 。甲方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定、市场情况或者甲方认为必要时自行调整对乙方的持仓限额标准。第四十六条 甲方在采取本节规定的强行平仓和限制开仓措施后,应当在事后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乙方。第四十七条 甲方有证据表明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风险较大时,有权限制乙方出金。第四十八条 期货交易所采取强行平仓、强制减仓、限制开仓等风险控制措施、紧急措施时,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和期货交易所化解市场风险,甲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因甲方保证金不足或其他违规行为导致期货交易所采取强行平仓、限制开仓等措施,对乙方造成损失且乙方没有过错的,甲方应当承担责任。第四十九条 甲乙双方关于风险控制的其他约定: 第五节 费用第五十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期货结算、交割、协助货币兑换等服务,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手续费。手续费的收取标准按照双方约定标准执行。如遇期货交易所收费办法调整,甲方将依据期货交易所办法作出相应调整。当日结算后,甲方从乙方期货结算账户中扣划手续费。第五十一条 乙方应当支付甲方向期货交易所、结算机构、监管机构等代付的各项费用及税款,乙方授权甲方从乙方期货结算账户中扣除。如费用及税款的收取导致乙方保证金不足,且乙方未及时追加保证金的,甲方有权对乙方持仓进行平仓。第六节 协议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五十二条 本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印鉴(如有)后,于乙方最低结算准备金汇入甲方账户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个月。本协议期满前30日之前,如无任何一方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本协议有效期自动延长 个月,其后亦同。第五十三条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发生变化,甲方有权依照上述变化直接变更本合同与此相关部分的条款,变更或补充条款优先适用。根据上述情况的变化,甲方对本协议有关条款进行的变更或补充,以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及在甲方营业场所、网站公告等方式向乙方发出,变更或补充协议于该协议发出 日后生效。变更与补充协议生效之前,乙方有权与甲方进行协商。第五十四条 除本协议第五十二条所述情况外,如需要变更或补充本协议,需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或补充协议。变更或补充协议经甲乙双方授权的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印鉴(如有)后生效。变更或补充条款优先适用。第五十五条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的未列明事宜,按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甲方相关业务规则以及期货交易惯例处理。第五十六条 甲乙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协议的解除对已发生的交易无溯及力。第五十七条 甲方向乙方提出解除协议的,应当提前 个交易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未在此期间内自行妥善处理持仓及资金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资金调拨、交割等指令,乙方应对其账户清算的费用、清算后的债务余额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责任。第五十八条 当乙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一) 被取消境外特殊参与者资格的; (二)违反本协议第一节的有关声明与承诺;(三)违反本协议或诚实信用原则,经催告仍未改善;(四)因破产、解散、停业等原因而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 (五)在甲方的期货账户被监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或保全措施;(六)其他法定或者约定解除协议条件的情况。乙方应对甲方进行账户清算的费用和清算后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第五十九条 乙方可以通过撤销账户的方式终止本协议。但在下列情况下,乙方不得撤销账户:(一)乙方账户上存在交割、质押等遗留问题尚未解决;(二)乙方与甲方有未清偿的债权、债务关系;(三)乙方与甲方有交易纠纷尚未解决的。第六十条 甲方被取消期货交易所结算业务资格或因故不能从事委托结算业务的,本协议终止。第六十一条 甲乙双方终止本协议的,甲方应当及时、妥善清理委托业务,依法返还乙方的期货保证金和其他资产。乙方对于委托结算的持仓有了结或转移的义务,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持仓转移业务。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按照下列原则承担: 。第七节 责任与争议 第六十二条 由于地震、火灾、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情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但应当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第六十三条 由于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导致乙方所承担的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第六十四条 由于通讯系统繁忙、中断,计算机交易系统故障,网络及信息系统故障,电力中断等原因导致指令传达、执行或行情出现延迟、中断或数据错误,甲方没有过错的,甲方不承担责任。第六十五条 由于互联网上黑客攻击、非法登录等风险的发生,或者用于网上交易的计算机或移动终端感染木马、病毒等,从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第六十六条 保证金存管银行或其他第三方出现未履行义务、重整、破产清算、停业结算、被接管或托管等情况,从而对乙方交存保证金造成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第六十七条 甲乙双方约定违约责任如下:(一)甲乙双方因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而给对方所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方违反本协议,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的,非违约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赔偿,协议自非违约方发出书面解约通知之日起解除;(二)乙方违约的,甲方先以乙方的保证金承担其违约责任;保证金不足的,甲方先代为承担违约责任,并由此取得对乙方的相应追偿权;(三)甲方因乙方违规超仓或其他违规行为而必须强行平仓的,强行平仓所造成的损失及手续费由乙方承担。甲方在对乙方强行平仓后依然受到损失的,可就此损失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向乙方追偿。第六十八条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违约或侵权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中国期货业协会或期货交易所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甲乙双方协商按下列选择提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注:请在选项前内打并填写有关内容,在非选项前内打×): 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向 人民法院起诉。第八节 其他 第六十九条 本协议所称“期货交易所”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进行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第七十条 双方签署本协议后,由甲方在5个交易日内向期货交易所备案。如本协议被变更或终止,由甲方在变更或者终止后5个交易日内向期货交易所申请备案。第七十一条 关于本协议的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七十二条 本协议英文译本与中文文本如有差异,以中文文本为准。第七十三条 乙方指定下列联系方式作为甲方向乙方发送通知、文件等的有效联系方式:收件人姓名: 地址: 邮编: 座机: 手机: 电子信箱: 传真: 乙方应在上述填写内容发生变化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第七十四条 乙方期货业务风控负责人的信息如下: 姓名: 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乙方应在上述填写内容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甲方。 第七十五条 乙方委托以下中国境内人员作为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人,各项仲裁文书、法律文书等送达该人即视为送达乙方: 代收人姓名: 所属机构: 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乙方应在上述填写内容发生变化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第七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两份,其他两份各向期货交易所和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备案。甲方(期货公司名称): 授权签字: (盖章) 乙方: 授权签字: (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附件一术语定义1. 境外特殊参与者指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期货交易所规定条件,经期货交易所审核批准,在期货交易所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机构,包括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交易者和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经纪机构。 境外交易者指从事期货交易并承担交易结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成立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依法拥有境外公民身份的自然人。根据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的业务规则,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交易者不包括自然人。境外经纪机构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设立、具有所在国(地区)期货监管机构认可的可以接受交易者资金和交易指令并以自己名义为交易者进行期货交易资质的金融机构。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指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经纪机构。 2.期货结算账户指乙方在期货交易所指定存管银行开立的用于期货交易出入金的银行账户。3期货保证金专用账户指甲方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的用于存放和管理乙方保证金的专用存管账户,包括甲方在期货交易所所在地开立的用于与期货交易所办理期货业务资金往来的专用资金账户。4期货保证金指乙方按照规定标准交纳的人民币、外币资金或者提交的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标准仓单、国债等有价证券,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期货保证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结算准备金。5.交易保证金指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6.结算准备金或可用资金指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7.交易日指每周一至周五(不含中国法定节假日,期货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交易日从前一个工作日的连续交易时间开始至当天日盘结束;不实行连续交易的,交易日即为日盘时间。8.行业自律规则指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的关于期货市场与期货行业的自律性规范性文件。附件二 手续费标准附件三期货结算委托代理人授权书一、指令下达人代理权限:委托以下人员作为本人/单位的委托代理人,代表本人/单位下达交割指令。委托代理人(签字留样)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二、资金调拨人代理权限:委托以下人员作为本人/单位的委托代理人,代表本人/单位下达资金调拨指令。 委托代理人(签字留样)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三、结算单确认人代理权限:委托以下人员作为本人/单位的委托代理人,代表本人/单位对结算单进行确认。委托代理人(签字留样)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委托人:(签字)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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