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结算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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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结算管理办法模版.docx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结算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规范公司融资融券结算业务的运作,明确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在在帐户管理、清算交收、资金划付等环节的规则和操作,防范结算风险,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指定的融资融券交易标的证券及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相关的证券、资金的清算交收业务。 第三条公司授权清算部对融资融券的结算业务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负责融资融券业务专用账户的开立及管理,并为公司总部及分支机构提供融资融券业务的结算服务。 第二章 账户管理第四条结算账户体系图第五条结算账户分类及释义(一)客户层面的结算账户1、客户应以自身名义在公司开立“客户信用资金台帐”、“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资金台帐是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信用证券账户是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2、客户应以自身名义在存管银行开立“信用客户银行结算账户”、“客户信用资金管理账户”。3、客户开立的“客户信用资金台账”、“客户信用资金管理账户”和“信用客户银行结算账户”之间应建立第三方存管银证转帐对应关系。客户只能通过“信用客户银行结算账户”存取信用资金。(二)公司层面的结算账户1、公司应以自身名义在登记结算公司开立“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专用证券交收账户”。公司应以自身名义在存管银行开立“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2、“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是公司以自身名义在登记结算公司开立的,用于存放结算备付金、完成融资融券交易一级法人资金交收的结算备付金账户。3、“专用资金交收账户”,是公司以自身名义在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用于完成上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权证行权等非担保资金交收的结算备付金账户。4、“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是公司以自身名义在存管银行开立的,用于存放客户交存的、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5、“融资专用资金账户”,是公司以自身名义在银行开立的,用于存放公司拟向客户融出的资金、客户归还的资金,及融资融券业务所产生的收入。6、 “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专用证券交收账户”均为公司在登记公司开立的证券类交收账户。其中“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结算;“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公司持有、担保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不得用于证券买卖;“专用证券交收账户”用于上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权证行权等非担保交收的证券结算。第六条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建立独立的结算体系,在账户管理、资金管理、清算管理等方面须与经纪业务相互分离。第七条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对应的银行指定收款账户只能是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或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存管银行存款账户,并且应当事先在证监会备案。 第三章 信用资金管理第八条客户信用资金比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进行管理。客户信用资金的调拨只能在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之间进行。第九条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动用前条所述的帐户体系内的资金: (一)为客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结算; (二)信用客户的取款;(三)融资规模的变更;(四)收取客户的权益补偿资金;(五)收取客户应当支付的利息、费用、税款; (六)按照公司规定以及与客户的约定处分担保物; (七)收取客户应当支付的违约金; (八)客户提取还本付息、支付税费及违约金后的剩余证券或资金; (九)证监会、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认可的资金划出;(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客户存取款按第三方存管交易结算资金存取款流程办理。对于有融资融券余额的客户,只有当维持担保比例超过规定的比例时,客户方可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资金,但提款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规定的比例。第十一条信用资金按季结息,结息方式参照经纪业务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结息模式。第十二条公司清算部负责定期调整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中的预留信用交易备付金余额,调整原则如下:(一)保证存管银行留存的客户资金,足够每日的客户存取款及资金交收,(二)保证公司在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备付金账户留存合理的结算备付金,杜绝资金预交收。(三)保证公司的融券专户中留有足额的待融出资金,足够融资业务的资金交收。第十三条公司清算部为经公司批准的参与信用交易的营业部开立“二级信用备付金账户” 、“二级信用交收账户”,用于清算部与该营业部信用交易的二级资金结算。第十四条营业部客户信用资金必须全额上存到清算部为其开立的“二级信用备付金账户”中,营业部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开立“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第十五条公司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客户信用资金,也不得进行以客户信用资金进行抵押、融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违规业务。第四章 结算管理第一节 资金结算第十六条客户层面的三级资金清算交收公司清算部根据登记结算公司及交易所发送的包含信用证券账户信息的清算数据,通过柜台系统完成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资金清算和交收。1.T日日终,清算部和存管银行核对当日信用客户银证转账明细,对于双方核实确认的异常转账交易,按照以存管银行数据为准、证券公司端调账的原则处理。2.T日日终,清算部对根据登记公司的数据完成融资融券客户证券交易进行集中清算(含分红、派息等),根据清算结果增减融资融券客户在公司端的“客户信用资金台账”余额并记录明细,完成对融资融券客户证券交易的资金交收。3.T日日终,融资融券客户的资金交收完成后,清算部向存管银行发送融资融券客户资金交收明细,存管银行据此调整 “客户信用资金管理账户”的交收明细记录,并更新账户余额。第十七条营业部层面的二级资金清算交收公司清算部根据登记结算公司及柜台提供的清算数据,在法人清算系统中通过“二级信用备付金账户”完成与营业部的资金清算交收。1.T日日终,法人清算系统对登记结算公司的信用交易数据进行清算,计算出各营业部信用交易、配股,红利等资金明细,于T+1日记录到营业部的“二级信用交收账户”中。2.T日日终,法人清算系统对柜台系统的明细数据进行清算,生成当日信用客户银证转账明细,于T日记录在营业部“二级信用备付金账户”中。3.T日日终,法人清算系统对柜台的明细数据进行清算,生成担保资金、融资资金、息费收入,权益补偿等资金的记账数据于T+1日记录在营业部的“二级信用备付金账户”,同时完成法人清算数据与柜台数据的勾稽核对,生成自有资金收入数据,完成二级清算交收业务。第十八条公司法人层面的清算交收公司清算部负责与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融资融券信用交易的法人资金清算和交收。1.T日日终清算,清算部完成融资融券交易法人清算。2.T+1日,清算部根据法人清算结果,在“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及“融资专用资金账户间”完成资金划拨,最终交收时点前保证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内有足额资金。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在每日完成交收后的余额应不低于登记结算公司规定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信用交易最低结算备付金和计算保证金比照普通交易计收。如果最低结算备付金用于资金交收,必须于交收日当日补足。第十九条资金划付流程图如下:第二十条资金划付原则(一)融资融券业务资金划付按业务涉及的资金性质分客户、自有两条线分别交收,“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与“融资专用资金账户”之间不发生横向往来。(二)由融资业务(融资买入、融资平仓还款部分、普通卖出还款部分)产生的资金交收由“融资专用资金账户”与“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之间划转。(三)除融资业务外其它交易(普通买入、普通卖出未还款部分、融资平仓未还款部分、融券卖出、买券还券、融券平仓、分红派息、担保品转出费用、直接还券费用)产生的交收资金由“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与“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之间划转。(四)融资融券利息及费用、罚息、直接还款、现金替代还券金额、融券权益补偿资金、担保品转出和直接还券证券公司收取费用部分,先由“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划入“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再由“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划入“融资专用资金账户”。(五)交易产生的佣金全部划入“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归集。“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佣金先划到“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再由“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划入“融资专用资金账户”;融资买入交易产生的佣金首先同融资交收资金一起划入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再连同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佣金一起从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划入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内。第二十一条资金划付指令的类型及管理(1)“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划付指令”。本指令用于完成“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与“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之间的交收资金划付。T日日终清算结束后,清算部汇总轧差计算各存管银行全体存管客户下一交收日“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与“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间”的资金交收净额。主要由以下业务产生:普通买入、普通卖出未还融资款、融券卖出、融资平仓未还款金额、买券还券、融券平仓、权证行权、分红派息、担保品转出及直接还券收费、融资融券利息及费用、罚息、直接还款、现金替代还券金额、融券权益补偿资金及交易佣金等。资金交收净额为净买差的,T+1日清算部出具交收资金划付指令,将交收资金从“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划往“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或“专用资金交收账户”。资金交收净额为净卖差的,T+1日清算部出具交收资金划付指令,通过登记公司电子划付平台,将交收资金从“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或“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划往“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2)“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划付指令”。本指令用于完成“融资专用资金账户”与“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之间的交收资金划付。T日日终清算结束后,清算部汇总轧差计算下一交收日公司“融资专用资金账户”与“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间的资金交收净额。主要包括:融资买入金额,普通卖出还款额、直接还款金额、券源和余券划转费用、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分红派息,还包括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通过交收账户划转过来的担保品转出和直接还券证券公司收费、融资融券利息及费用、罚息、直接还款、现金替代还券金额、融券权益补偿资金及佣金。资金交收净额为净买差的,T+1日计划财务部根据清算部出具的交收资金划付指令,将交收资金从“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划往“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资金交收净额为净卖差的,T+1日清算部出具交收资金划付指令,通过登记公司电子划付平台,将交收资金从“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划往“融资专用资金账户”。(3)“融资专用资金账户与公司其他自有资金账户的划付指令”。本指令用于完成融资专用资金(包括公司融资规模的变更、融资融券业务所产生的收入)的划付。当需要划入“融资专用资金账户”资金时,由公司计划财务部出具资金划付指令,将融资专用资金从“公司其他自有资金账户”划往“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当需要取出“融资专用资金账户”资金时,由公司计划财务部出具资金划付指令,通知存管银行将融资专用资金从“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划往“公司其他自有资金账户”。(4)“结算备付金调整划付指令”。存管银行依据本指令完成“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与“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之间的结算备付金的缴存划付。清算部依据客户信用资金交收管理的情况,出具备付金划付指令,将结算备付金从“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划往“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收缴结算备付金时),或通过登记公司电子划付平台将结算备付金从“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划往“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返还结算备付金时)。清算部依据融资业务交收管理的情况,出具备付金划付指令,由计划财务部将结算备付金从“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划往“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收缴结算备付金时),或直接由清算部通过登记公司电子划付平台将结算备付金从“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划往“融资专用资金账户”(返还结算备付金时)。第二节 证券的结算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包含信用证券账户信息的清算数据,通过柜台系统完成与客户的证券的清算和交收。并通过柜台系统维护客户融券交易记录、证券划转记录、融券余额,以及客户采取现金结算方式了结融券交易或对公司进行补偿等信息。第二十三条公司与登记结算公司完成融资融券信用交易的法人层面的证券清算和交收。融券卖出的证券直接从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中扣划到登记结算公司进行交收。客户买券还券(含强制平仓)的证券交收后直接归还到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中。公司依据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清算数据清算更新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余额,同时记录流水。第三节 担保证券的划转第二十四条客户申请从普通证券账户提交担保证券、或申请将担保证券返还至普通证券账户或申请将担保证券划入融券专用证券账户进行直接还券时,公司应当根据客户委托通过柜台系统直接向登记结算公司或交易所发送担保证券提交或担保证券返还指令。清算部根据登记结算公司清算结果变更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余额,并相应维护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第二十五条公司将自有证券用于融券时,由证券投资总部在自营交易系统进行操作,将相关证券由公司自营证券账户划入融券专用证券账户。融券券源划回时,由证券投资总部在自营交易系统进行操作,将相关证券由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划入公司自营证券账户。清算部日终根据登记结算公司的清算结果维护融券专户与自营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第二十六条客户向公司归还证券时,根据其信用证券账户内的明细数据通过柜台系统进行还券划转委托。清算部根据登记结算公司的清算结果维护融券专户与客户信用担保证券账户的账户余额,并相应维护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第二十七条客户买券还券或公司强制卖券还券数量大于客户实际借入证券数量的,证券投资总部需通过柜台系统向登记结算公司发送余券划转指令,将相关证券从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划回到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清算部根据登记结算公司的清算结果维护融券专户与客户信用担保证券账户的账户余额,并相应维护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第二十八条证券投资总部应当在登记结算公司截止接受证券划转指令的规定时间前发出证券划转指令或者撤销已经发出的证券划转指令。第四章 结算风险管理第一节 资金结算风险管理第二十九条资金结算的安全保障(一)公司应当与存管银行建立信用交易第三方存管技术系统,与存管银行建立第三方监管合作关系,建立每日对账机制,以确保客户信用资金安全。(二)为保障资金交收的安全高效,公司应与各存管银行、登记公司合作,搭建各类高效的资金划付平台及划付手段。清算部作为资金划付的最终操作部门,应对每笔交收资金进行全程跟踪,直至款项安全到达。(三)公司应当建立异常事项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客户资金存取、划拨、信息系统故障等异常和突发情况的应急预案。(四)清算部负责与各存管银行商谈并签订客户资金应急划款协议或备忘录,建立客户资金存取和交收的应急备用划款方式,明确因技术故障等影响客户资金存取及交收时,相关各方之间的备用操作流程和沟通协调机制,保证客户资金存取和交收的正常有序进行。(五)公司应当与存管银行建立日终数据交换和差异处理机制,保证客户次日的正常交易和资金存取。(六)当公司与存管银行在核对客户资金存取与交易清算数据时出现差异的,应当遵循“资金存取以存管银行数据为准、交易清算以证券公司数据为准”的原则。(七)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公司应联合各方合作处理,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三十条清算部在融资融券柜台系统清算中,通过柜台系统生成每日信用账户清算报表,并与登记公司的信用交易资金清算数据进行核对,发现差异,及时查明原因并处理。第三十一条清算部在法人系统资金清算中,将法人清算系统与登记结算公司信用交易资金发生额进行核对,发现差异及时查明原因并处理;第三十二条清算部在完成法人系统与柜台系统的清算后,核对法人系统与柜台系统清算报表,发现差异及时查明原因并处理;第三十三条清算部每日核对法人清算系统中的信用交易结算备付金科目的余额与在登记结算公司开立的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的余额,发现差异,及时查明原因并处理。如对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清算数据存有异议,应及时向其反馈并跟踪处理。第三十四条清算部每日将法人清算系统中的客户信用银行存款科目余额与银行实际头寸进行核对,发现差异,及时查明原因并处理。第三十五条清算部每日将法人清算系统中公司融资专户存款科目的余额与在实际头寸进行核对,发现差异,及时查明原因并处理。第三十六条客户信用资金台帐与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建立一一对应关系,每天交收完成之后,应达成如下资金对账平衡关系:(一)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余额= 客户信用资金台帐余额(二)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证券数量=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数量(三)公司融资规模=客户信用资金台帐融资余额(四)信用客户资金挪用校验公式(3号令平衡公式)。挪用金额=客户信用资金台帐余额-(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余额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客户资金部分余额+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余额+客户信用交易保证金)/下一交收日待交收款。(“挪用金额”大于零表示占用)第三十七条特殊资金处理(一)司法机关依法对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的,公司应当在了结投资者的融资融券交易、收回因融资融券所生对投资者的资金债权后,将剩余资金划转到该投资者的普通资金账户。(二)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记载的权益发生继承、财产分割、遗赠或捐赠情形的,相关权利人可以向公司申请了结投资者的融资融券交易。了结后有剩余资金或剩余证券的,公司应当将剩余资金划转到该投资者的普通资金账户。(三)对于转入普通资金账户和普通证券账户的资金,清算部于资金交收日将调整资金从“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划付至经纪业务法人交收账户,进入经纪业务客户体系内的资金公司按照现行规定完成后续的司法扣划、继承、财产分割、遗赠或捐赠手续。(四)清算部涉及的上述特殊资金划付均需要通过公司合规部审批后方可办理。第三十八条公司风险控制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清算部实施上述监督管理职能的实施情况进行独立的第三方监控及审验。第二节 证券结算风险管理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建立证券结算的异常事项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公司清算过程中信息系统故障等异常和突发情况的应急预案。第四十条清算部负责融资融券业务证券明细账户的对账工作。明细对账分为柜台系统与法人清算系统证券明细账户证券余额的对账,法人清算系统与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明细账户证券余额的对账,柜台系统与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明细账户证券余额的对账。具体如下:一、柜台系统与法人清算系统证券明细账户证券余额的对账:每日核对两套系统证券明细账户的证券余额是否一致。二、法人清算系统与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明细账户证券余额的对账:每日核对登记结算公司与法人清算系统明细证券账户的证券余额是否一致。三、柜台系统与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明细账户证券余额的对账:每日核对登记结算公司与柜台系统明细证券账户的证券余额是否一致。清算部操作人员记录证券对账结果,发现证券余额差异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分析查找原因,形成处理意见报告,报部门领导、相关部门或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处理。四、每日结算后,应达成如下证券对账平衡关系:(一)公司融券规模=客户信用证券账户融券数量(含权益补偿)(二)法人清算系统中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余额= 柜台系统中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余额= 登记结算公司数据中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余额(三)法人清算系统中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余额= 融资融券系统中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余额= 登记结算公司数据中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余额(四)法人清算系统中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余额= 登记结算公司数据中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余额= 柜台系统中客户信用证券明细账户余额第五章 附 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清算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