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三板业务结算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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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三板业务结算管理办法模版.docx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三板业务结算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新三板业务的管理,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方案、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结算业务包括账户管理、资金结算管理、证券结算管理、风险控制等业务。第三条公司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依照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管理;依法接受各存管银行、登记结算公司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结算备付金的定向划转的监督。 第二章 账户管理第四条公司以自己名义在登记结算公司开立做市商专用证券账户、自营专用证券账户。分别用于记录做市商业务与自营业务参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证券。第五条公司以自己名义在登记公司开立或指定已有自营业务专用证券账户为证券处置账户,用于处置违约客户的证券资产。第六条公司授权清算部以公司法人名义在登记结算公司开立并使用自有、客户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实行分户管理。第七条公司在登记结算公司预留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作为客户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对应的指定银行收款账户。第八条公司在登记公司预留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作为自有资金交收账户对应的指定银行收款账户第三章 资金结算管理第九条新三板业务的的资金结算采用分级结算,结算基本原则与现行各证券品种普通交易的结算原则一致。第十条公司清算部负责办理公司与登记结算公司新三板交易的法人资金清算和交收。在交收日最终交收时点,公司通过各类资金交资金交收账户完成与登记结算公司的资金交收。第十一条公司清算部按营业部、自营、做市商三类机构,分别以其名义设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公司清算部与各机构之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二级清算交收。第十二条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实行封闭运行原则。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必须独立于自有资金、信用资金, 在席位、账户、存管、调度等方面相互分离的基础上,通过公司组织框架及内部运作体系的完善,达到客户资金封闭运行的状态。第十三条客户资金的存取均以银证转账方式办理,转账只能在客户的结算账户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之间进行,由客户指定的商业银行负责结算账户资金的存取。第十四条公司清算部应保证资金交收账户在每日完成交收后的余额不低于登记结算公司规定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如果最低结算备付金用于资金交收,必须于交收日当日补足。第十五条公司对做市商业务实行规模控制,每日确定第二天的做市总规模,公司计划财务部将最高买入金额全额存入在公司清算部开立的做市商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中。超出规模部分计划财务部可向公司清算部申请划回公司。第十六条公司清算部负责客户、自营与做市商业务的每日对账。第十七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按季度结息,每季度末月份的20日为结息日,存管银行按照约定的利率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结息,公司清算部按照银行活期利率对客户保证金账户进行结息。第十八条公司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也不得进行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结算备付金进行抵押、融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违规业务。第十九条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自有资金的往来结算业务,只能通过公司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立的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和自有结算备付金账户之间进行中转和处理,严禁公司任何机构在自有资金账户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之间直接划转资金。第二十条公司在登记结算公司根据需要预留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作为客户资金指定收款账户,同时将在证监会报备的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作为自有资金指定收款账户。第二十一条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只能在登记结算公司结算备付金账户、场外交收主体指定的银行结算账户、法人资金交收账户、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等客户资金专用存款帐户间进行定向划转。第二十二条因客户本身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司法机关要求公司协助强制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依据有效的法律文书,经公司相关部门会签后,公司清算部负责与相关的存管银行协商划款。第二十三条各证券营业部向客户收取的佣金收入,通过公司财务系统上报计划财务部,计划财务部汇总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清算部下达划款指令,公司清算部应根据划款指令及时通过登记结算公司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划入公司自用资金账户。第二十四条各证券营业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利差收入,统一上报计划财务部,计划财务部汇总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公司清算部下达划款指令,公司清算部应根据划款指令及时通过登记结算公司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划入公司自用资金账户。第二十五条除上述三条所述的司法扣划、佣金、息差以及客户银证转账以外,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只能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之间划转。第二十六条公司清算部应定期调整各存管银行上存登记结算公司的预留备付金,保证公司在存管银行留存的客户资金足够每日的客户存取款及资金交收,保证公司在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备付金账户留存合理的结算备付金,杜绝资金预交收、资金交收风险。 第二十七条公司清算部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划拨应严格按层级管理,录入、审核、授权、执行与银行对账等适当分离,流程清晰。任何个人无权单独调动资金。第四章 证券结算第二十八条公司新三板经纪业务、自营业务、做市业务只能通过各自的交易单元交易,证券托管单元必须严格分离,不得混用。第二十九条公司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与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清算数据,通过柜台系统完成与客户的证券的清算和交收。并通过柜台系统维护新三板的交易记录、分红派息记录、转托管记录等信息。第三十条公司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与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清算数据,完成法人清算系统证券的清算交收,完成于营业部之间证券的结算,并维护单户的持仓明细记录。第三十一条公司清算部完成新三板业务的证券结算后与登记结算公司的明细对帐库完成对账工作。明细对账分为柜台系统与法人清算系统证券明细账户证券余额的对账,法人清算系统与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明细账户证券余额的对账, 柜台系统与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明细账户证券余额的对账。第五章 风险监控第三十二条公司清算部每日与存管银行进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对账,每日与登记公司进行结算备付金头寸对账,时时监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情况,防范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被非法挪用。第三十三条根据证监会要求,公司若遇到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出现重大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向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四条各营业部每日应严格监控交易系统中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数据与财务系统中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有关的数据是否相符。如有差异,必须及时查明原因,上报公司清算部,并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三十五条公司清算部要严格监控交易系统中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明细账户是否透支。如有透支,应及时通知营业部及相关部门查明原因,按规定业务程序处理。第三十六条公司清算部的交易清算、资金划付系统等数据库应统一备份,禁止非法修改。系统应强制留存各层次职能授权分配过程及操作痕迹,清算日志记录完整。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清算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