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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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管理办法模版.docx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明确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的职责范围和执业资格要求,规范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管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根据其所从事岗位的业务类别,实行分类管理,并分别向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申请办理证券投资顾问、证券分析师的注册登记。第二章 注册登记第三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为从事证券投资顾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员工分别办理证券投资顾问、证券分析师注册登记。员工须及时按证券业协会和人力资源部要求提供申请材料,并承诺不出现材料虚假、不实、重大遗漏等情形。第四条 注册登记为证券分析师的员工,其申请从事的证券业务类别为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分析师);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人员,其申请从事的证券业务类别为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投资顾问)。同一员工不得同时申请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和证券分析师。第五条 证券投资顾问或者证券分析师变更岗位,不再从事证券投资顾问或者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各部门应在该事项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部书面汇报,人力资源部在该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办理申请注销有关人员的证券投资顾问或者证券分析师注册登记。第六条 证券投资顾问变更岗位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或者证券分析师变更岗位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各部门应在该事项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部书面汇报,人力资源部在10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申请注销有关人员的原注册登记,并为该人员办理新的注册登记。有关人员变更注册登记完成后,方可从事相关业务。第七条 证券投资顾问、证券分析师离职,各部门应在该事项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部书面汇报,人力资源部在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证券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提交离职备案,由证券业协会办理注销该人员的证券投资顾问或者证券分析师注册登记。第八条 证券投资顾问、证券分析师违反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或者自律规范的,公司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人力资源部在证券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中填报人员处理情况信息,并及时向证券业协会提交注销有关人员注册登记的申请或者离职备案材料。第三章 证券分析师管理第九条 研究发展部负责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及相关证券分析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制定相关业务管理细则。第十条 证券分析师负责公司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市场走势或者相关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形成证券估值、投资评级等投资分析意见,制作证券研究报告,并向客户发布。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得同时兼职从事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等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同时负责管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和其他证券业务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利益冲突。第十二条 公司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应当载明署名人员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证书编码。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当建立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审阅机制,明确审阅流程,公司设置相应岗位,安排专门人员,做好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前的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第十四条 公司合理设置相关岗位,严格执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其他证券业务之间的隔离墙制度,防止存在利益冲突的部门及人员利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谋取不当利益。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分析师因公司业务需要,阶段性参与公司承销保荐、财务顾问等业务项目,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或者提供行业研究支持的,应当向人力资源部提交借调申请,履行公司内部跨越隔离墙审批程序。第十六条 合规部和相关业务部门安排专岗、专人对证券分析师跨越隔离墙后的业务活动实行监控。证券分析师参与公司承销保荐、财务顾问等业务项目期间,不得发布与该业务项目相关的证券研究报告。跨越隔离墙期满,证券分析师不得利用公司承销保荐、财务顾问等业务项目的非公开信息,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第四章 证券投资顾问管理第十七条 经纪业务总部负责对公司证券投资顾问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制定相关业务管理细则。第十八条 证券投资顾问负责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公司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做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附带向客户提供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投资建议服务,不就该项服务与客户单独作出协议约定、单独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其投资建议服务行为参照执行本办法有关要求。第十九条 经纪业务总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数量、业务能力、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与服务方式、业务规模相适应。第二十条 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向客户告知公司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本人姓名及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编码等信息。经纪业务总部应当通过营业场所和公司网站,公示相关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监督。第二十一条 经纪业务总部应当加强人员培训,提升证券投资顾问的职业操守、合规意识和专业服务能力。第二十二条 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规定的,公司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处罚措施。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的具体行为规范和业务管理措施由相关部门制定。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