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综合授信合同模版(适用于个人客户单一额度授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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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综合授信合同模版(适用于个人客户单一额度授信).doc
综合授信合同(适用于个人客户单一额度授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综合授信合同编号: 债务人(甲方):1、债务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邮 编: 传 真: 2、共同债务人一: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邮 编: 传 真: 3、共同债务人二: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邮 编: 传 真: 债权人(乙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邮 编: 传 真: 17经甲方申请,乙方同意给予甲方额度授信,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恪守信用,立约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综合授信合同(下称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除非立约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则本合同以下词汇作如下定义和解释:一、“综合授信”指乙方根据甲方申请,在综合评价甲方的资信情况及所提供担保的基础上,以提供一定期限内之综合授信额度的方式向甲方提供资金/信用融通的操作方式。二、“综合授信额度”是指根据乙方对甲方的综合授信确定的,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内可向乙方申请使用的各项具体业务形成的授信本金的最高限额。对于虽属于上述综合授信范围内的授信业务,但该等业务已由甲方或第三方提供保证金、存单、国债质押担保的:对于保证金质押担保的,则保证金金额等额对应的债务本金不纳入本合同项下综合授信额度;对于存单、国债质押担保的,则其所质押担保的债务本金不纳入本合同项下综合授信额度。三、“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是指一个不中断的连续期间,在该期间内,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办理综合授信额度项下的业务。甲方履行综合授信额度项下债务清偿责任的期满日(包括但不限于主债务履行期间、承担担保责任期间)可以落在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届满之后。四、“综合授信额度提用”是指甲方获得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后,在综合授信额度及其有效期内向乙方申请使用授信额度的行为。根据乙方的有关规定及甲、乙双方之间的相关约定,该授信额度可分别适用于甲方申请的各类贷款或对外提供担保等用途。与本合同相关的债务的发生日(即综合授信额度提用日)是指:借款业务项下为借款发放日,票据业务项下为出票日,保函业务项下为保函出具之日,信用证业务项下为信用证出具之日;若法律法规或相关合同对债务的发生日有特别规定或约定的,或者具体业务项下债务的发生日有特别起始日要求或其他特殊情形的,乙方得予根据该等情况核定债务的发生日,甲方视为知悉、同意并应当遵照执行。五、“余额”:乙方对甲方办理综合授信额度项下各类业务实行余额管理和控制。该余额是指在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内,甲方按本合同约定使用乙方所给予的综合授信额度而形成的各项余额之和,包括未到期余额和已到期未清偿余额两部分,即:(一)“未到期余额”是指乙方依甲方申请在合同约定的综合授信额度内为甲方办理各类业务而甲方应向乙方作出清偿的责任期限尚未届满所形成的各项待清偿债务本金余额。(二)“已到期未清偿余额”是指乙方依甲方申请在合同约定的综合授信额度内为甲方办理各类业务而甲方应向乙方作出清偿的责任期限届满但仍未清偿以及乙方为维护自身的对外信誉或根据所适用的法律或国际惯例或银行实务代为履行或已经产生履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付款义务)的各项债务本金余额。六、“总合同”指甲方与乙方所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分合同”指甲方根据综合授信合同约定,在授信额度内经乙方审核同意后办理授信业务时双方签订的具体约定每笔主债务金额、主债务履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即为履行本合同而签订的具体业务合同,本合同以下所提及的“具体业务合同”如无特别说明,均属于此处约定的“分合同”范围。本合同为各分合同的总合同,分合同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分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与分合同的约定如有不符,以分合同的约定为准。七、“主债务”指甲方向乙方申请办理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各项授信业务时所产生的债务本金、利息以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服务费、办案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公证费、拍卖费、变卖费、电讯费、差旅费、处置费、保管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八、本合同中“工作日”均指银行的营业日。九、本合同第九条所指的“重大交易”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确定要发生或潜在的将严重影响甲方的偿债能力、重要资产、重大债权债务、履行本合同能力的交易,或者乙方和/或甲方认为构成重大交易的其他交易。十、本合同第九条所指的“重大事件”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确定的或潜在的将严重影响甲方的偿债能力、重要资产、重大债权债务、履行本合同能力的事件,以及乙方和/或甲方认为构成重大事件的其他事件。十一、债务人是指个人综合授信申请人。债务人如有配偶,则共同债务人为债务人配偶及其他自愿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还款义务的人;债务人如无配偶,则共同债务人为自愿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还款义务的其他法人或自然人。债务人和共同债务人均应履行本合同项下甲方承担的所有义务,对主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赔偿责任。除本合同已经明确约定减免共同债务人的义务和责任的条款外,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无论是否述及甲方的共同债务人,均自始无条件地对共同债务人产生完全约束力。第二条 综合授信额度一、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内可向乙方申请使用的综合授信额度为币种 金额(大写) (小写 )。本合同综合授信额度项下的具体授信业务品种、授信用途以具体业务合同的约定为准。二、甲方如果在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内履行完毕某项授信业务下对乙方的清偿责任,则该项业务占用的综合授信额度在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内自动恢复,但根据乙方要求不得循环使用的除外。三、综合授信额度内授信业务金额、期限、融资利率及相关业务收取的费用等,按各具体业务合同的约定执行。甲方确认乙方业务系统就上述事项所产生电子记录的有效性,该电子记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三条 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及调整一、本合同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二、本合同不构成乙方向甲方必然提供融资的确定义务,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均有权单方面对本合同项下综合授信额度、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等作出调整甚至取消全部或部分综合授信额度而无需事先征求甲方的书面或口头同意。前述“任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甲方出现重大的或有负债;(二)甲方发生重大财务亏损、资产损失或其他财务危机;(三)与甲方经营相关的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从事的某一交易或某一类或某一批交易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四)国家的相关政策发生重大调整;(五)甲方还款信用下降,还款风险增加;(六)甲方违反其作为一方当事人与他人签署的合同或协议或单方做出的承诺或保证,对其他债务构成违约行为或其他债务已被其他债权人宣告加速到期或可能被宣告加速到期;(七)本合同的担保人的担保能力明显不足,或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或担保人做出的任何承诺中为其设定的任何一项义务,或为本合同担保的抵押财产、质押财产损毁或其价值明显减少,而甲方未能按乙方要求另行提供所需新的足额担保;(八)甲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不能按或未按本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或甲方其他承诺的约定履行义务;(九)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信贷材料,或者拒绝接受乙方对其使用综合授信额度情况和与其有关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的;(十)甲方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或有其他损害乙方权益的行为;(十一)甲方有关经营状况恶化或已发生重大经营困难或发生重大经营机制变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涉及诉讼或仲裁或其他纠纷,乙方认为可能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不利影响的;(十二)甲方出现重大信用或信誉危机,或甲方涉及重大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十三)发生其他的任意情形,乙方认为甲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或损害乙方权益的其他情形;(十四)甲方在本合同中所作的相关声明与承诺不再真实有效;(十五)其他乙方认为有必要改变、调整或取消甲方综合授信额度的情形。三、甲方必须在本合同约定的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内申请使用综合授信额度。若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调整,则综合授信额度的截止日为调整后的截止日。每笔授信业务期限依各具体业务合同约定。四、除具体业务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必须逐笔申请,经乙方逐笔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在甲方逐笔申请使用综合授信额度时,乙方有权对甲方资信、还款能力、财产状况、抵(质)押物价值、保证人担保能力进行重新评估。第四条 不同种类授信业务额度项下垫款和收款的偿还和调配一旦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综合授信额度的使用出现逾期或乙方为甲方垫款等情况,则乙方有权将在某一或多项授信业务额度项下的收款用来偿还或调配其他授信业务额度项下垫款,而无需事先征求甲方和担保人的同意。第五条 综合授信额度的使用一、在本合同约定的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和综合授信额度内,甲方可一次或分次使用综合授信额度。乙方经审查认为符合本合同的约定,与甲方签订相应授信业务的具体业务合同。二、甲方使用的综合授信额度实际使用余额之和(即实际使用且尚未清偿的综合授信额度余额之和)原则上在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内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综合授信额度总额(于“马上贷”等特色授信业务下,贷款用途允许将新贷款用于归还旧贷款,在借新还旧的过程中可能存在某一时点综合授信额度使用余额之和超过综合授信额度总额的情形,但在借新还旧转换结束后,最终的综合授信额度实际使用余额之和仍不超过综合授信额度总额)。在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内,甲方对已按时清偿的授信额度可申请恢复使用,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内未使用的综合授信额度在期限届满后自动取消。在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内,甲方未按本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乙方有权停止甲方继续使用剩余的综合授信额度。三、甲方必须在本合同约定的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内申请使用综合授信额度。若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调整,则该截止日为调整后的截止日。每笔授信业务期限依各具体业务合同约定。四、甲方应按时偿还本综合授信额度项下所发生具体授信业务的融资资金本息,按时支付应付费用。五、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授信资金用于证券、期货等方面的投机经营及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明令禁止的用途;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擅自改变授信资金用途或将授信资金挪作他用。第六条 担保措施一、下列合同为本合同及分合同的担保合同:(一)编号 的 (合同名称);(二)编号 的 (合同名称);(三)编号 的 (合同名称);(四)编号 的 (合同名称);(五)编号 的 (合同名称);(六)编号 的 (合同名称)。二、本合同项下担保合同签订完毕且抵(质)押登记、交付等担保手续办妥前,乙方有权不办理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的支用申请以及不履行各分合同项下的放款等各项义务。如本合同项下担保权不能生效的,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三、本综合授信额度项下的所有债务均由上述担保人(即保证人或抵押人或出质人)提供最高额担保,但乙方与甲方和/或担保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四、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十条第三款约定采取措施:(一)保证人违反最高额保证合同或保证合同的约定,或保证人资信状况恶化,或发生其他担保能力减弱或丧失的事件;(二)抵押人违反最高额抵押合同或抵押合同的约定,擅自处置或故意毁损抵押物,或抵押物价值可能或已经明显减少,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征用,或其他有损乙方抵押权的事件;(三)出质人违反最高额质押合同或质押合同的约定,或质物价值已经或可能明显减少或丧失,或质押的权利必须提前兑现,或其他有损乙方质权的事件。五、本合同项下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含甲方或第三人提供)和保证担保的,乙方可以选择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先于物的担保要求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或于实现物的担保同时要求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本合同项下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物的担保的(含甲方或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乙方有权就其中任一或全部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乙方已经选择某一担保方式/担保人/担保物来实现债权的,也可以同时或者分别主张通过其他担保方式/担保人/担保物实现全部或部分债权。六、本合同项下既有甲方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其他担保人提供担保的,当乙方放弃甲方提供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同意变更该担保物权时,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按本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并不得在乙方丧失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且放弃一切抗辩权。七、乙方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签订具体业务合同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另行提供除上述担保之外其他的担保,甲方不得以本合同对担保已有约定等理由拒绝提供其他担保。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一、在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间内,甲方在乙方处办理业务的综合授信额度使用余额之和未超过综合授信额度总额的情况下,乙方对甲方的业务申请进行表面审查,审查符合乙方要求的各项条件和要求时在综合授信额度内给予办理。因甲方的原因或甲方之外的其他任何原因,或超越申请文件表面内容之外的情形导致乙方无法对甲方的申请作出审查,均不构成甲方或担保人针对乙方的抗辩理由,甲方和担保人均放弃此等针对乙方的抗辩理由。二、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申请使用综合授信额度时乙方的授信政策决定是否同意甲方的额度使用申请。乙方在甲方完全履行了本合同为甲方设定的义务、满足支付条件的前提下,按照甲方申请的支付方式足额支付。三、为实现本合同项下融资之目的,甲方应提供乙方所认可的足额、有效的担保。乙方在甲方和担保人出现违约情形下有权留置任何经由包含乙方在内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任意分支机构占有的甲方或其担保人名下的任何账户内和非账户内的货物、物品、资金和其他有价证券、文件和单据,以及有权代表甲方或其担保人向第三方收取应收账款的凭证。四、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内开展具体业务时使用人民币以外其他币种的,乙方有权视情况要求甲方追加保证金,具体金额由乙方确定。五、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使用本合同项下综合授信额度时,未满足下列任一前提条件的,乙方有权拒绝与甲方签订具体业务合同并拒绝甲方提用综合授信额度:(一)作为本合同项下授信业务对应的相关担保文件已生效,抵押权/质权已设立;(二)甲方没有发生或存在任何违约事件,或虽发生违约事件但已达成令乙方满意的解决结果或得到乙方的豁免;(三)甲方在本合同第八、九条所作出的承诺到提款日均得到信守;(四)甲方的财务、资产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五)未发生本合同第十一条所列明的情形;(六)未发生或不存在其它对授信安全构成危险或威胁的情形;(七)未发生或不存在其它乙方认为不宜批准使用授信额度的情形。六、乙方有权检查本合同项下综合授信额度的使用情况,有权根据本合同及具体业务合同项下每一笔授信业务的具体用途要求甲方提供账户信息、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并进行现场核查,并要求甲方提交借款书面报告。乙方有权就甲方综合授信额度使用情况、对其收入、财产和就业状况、担保实力等情况进行必要调查。七、如乙方要求对本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的,甲方及其担保人应配合办理。在办理公证手续后,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时,乙方可以依法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八、对于甲方为履行本合同项下责任而向乙方支付的任何款项均按下列顺序清偿:(一)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二)损害赔偿金;(三)违约金;(四)复利;(五)罚息;(六)利息;(七)本金。乙方有权变更上述清偿顺序和比例且无需通知甲方或其担保人,或征得甲方或其担保人同意。九、乙方向甲方预收之任何费用不予计息。十、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宣布本合同下的授信提前到期。十一、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或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因此而蒙受的实际损失。十二、乙方应当恪守对甲方隐私信息的保密义务,但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规定的除外。第八条 甲方的声明与承诺甲方自愿作出以下声明与承诺,并就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一、甲方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甲方保证根据乙方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证件以及乙方要求的其他文件。二、甲方办理综合授信额度项下授信业务时,应当符合乙方要求的各项具体条件,积极配合乙方所进行的资信调查,定期或不定期地提供乙方所需要的文件资料,为授信业务提供足额的担保,办理必要的各项手续,并保证向乙方所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三、甲方在此声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上述合同签署和执行未违反任何对甲方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条例或合同的约定。本合同是合法有效并可强制执行的,如因甲方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时的权利瑕疵而致使本合同无效,甲方将立即无条件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四、甲方有足够的能力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以及在本综合授信额度下各项业务的清偿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务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其所承担的清偿责任。五、涉及本合同项下授信资金的结算业务,甲方均须通过在乙方处开立的结算账户办理。六、甲方同意乙方就综合授信额度使用情况、其收入、财产和就业状况、担保实力等情况进行必要调查。七、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授信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授信资金挪作他用,乙方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借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甲方承诺如授信资金的实际支付情况违反本合同协议约定的,将及时书面通知乙方,由此引起的责任由甲方承担。八、甲方在乙方营业时间因业务平台设备或通讯等故障无法办理业务而导致的任何损失,以及甲方在乙方非营业时间申请办理业务而发生的任何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九、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等债务本息。甲方均应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对主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十、甲方应及时向乙方书面报告甲方发生的重大交易或重大事件。甲方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应事先通知乙方,并经乙方同意后方可进行,并不得影响与乙方所签订的具体业务合同的履行。十一、本合同签署之后的任何交易阶段,如甲方将有关具体交易的任何文件提交给乙方审核,甲方保证全部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乙方将只对交易文件的表面真实性作出审查,乙方对甲方从事的具体实质交易既不参与也不知晓,更不承担任何责任。十二、甲方保证不得以其与任何第三方发生法律纠纷(包括但不限于民间借贷、财产确权、贸易合同纠纷等)为由危害乙方的债权。十三、如本合同项下甲方或第三人提供的抵、质押物发生被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情形或发生所有权、使用权纠纷,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在上述情形未消除前或未另行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有效担保措施前,甲方不得向乙方申请办理本合同项下各类授信融资业务。由第三人提供抵、质押担保的,在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内,甲方应负责跟踪、调查第三人提供的抵、质押物是否发生前款约定的情形并及时通知乙方。十四、如本合同项下担保为房屋抵押的,甲方在知悉抵押房屋将被拆迁的信息时,应于三个日历日内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抵押房屋被拆迁的,对于采用产权调换补偿形式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清偿债务,或重新设置抵押并签订新的抵押协议,在原有抵押房地产灭失后而新抵押登记尚未办理之前,应提供具备足额担保条件的担保方或担保物担保;对于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进行拆迁的房地产,甲方负责要求及确保抵押人将拆迁补偿款通过开立保证金专户或存单等形式,继续为主债权提供担保,或按乙方要求进行处理。十五、如乙方因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而与甲方或与甲方有关的任何第三方之间发生诉讼或仲裁或其他纠纷,导致乙方主动或者被迫参与甲方与任何第三方之间的纠纷之中,乙方因此发生的诉讼或仲裁费用、律师费等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支付或赔偿责任。十六、如甲方未按本合同和分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或出现本合同和分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形,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有权从甲方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任意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上直接划收相应款项。十七、甲方应诚信地执行乙方为实现本合同之目的而发出的各项指示,发出乙方可能要求其发出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各项通知,签署乙方可能要求其签署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书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关于抵押、质押、转让的协议或其它协议、文件等以完善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权利和利益。第九条 甲方向乙方披露重大交易和重大事件的义务一、甲方应及时向乙方书面报告甲方发生的重大交易或重大事件。二、在本合同项下主债务清偿完毕前,甲方或其担保人(自然人)发生下列事由的,甲方应于三个日历日内通知乙方,并根据乙方要求提供及时足额的其他担保措施:(一)婚姻状况发生变化;(二)收入明显减少,财务状况不佳;(三)因疾病等原因可能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四)担保人违反其签署的担保法律文件的约定;(五)涉入、即将涉入或可能涉入诉讼或仲裁或其他纠纷;(六)经营发生重大变化,严重影响其还款或担保能力的;(七)其他可能影响乙方债权权益的情形。三、在本合同项下主债务清偿完毕前,甲方的担保人(企业法人)发生转股、改组、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重大资产转让、或有负债等事项,或发生任何可能影响其责任承担能力的其他事项,甲方均应提前三十个日历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根据乙方要求提供及时足额的其他担保措施。如果甲方的担保人属于上市公司,该担保人按照证券交易机构及监管部门要求及时披露上述事项,披露日视为书面通知乙方之日。四、在本合同项下主债务清偿完毕前,甲方的担保人(企业法人)出现违约、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发生任何可能影响其责任承担能力的其他重大事件,均应在发生之日起七个日历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根据乙方要求提供及时足额的其他担保措施。如果甲方的担保人属于上市公司,该担保人应按照证券交易机构及监管部门要求及时披露上述事项,披露日视为书面通知乙方之日。五、当甲方和任何第三方发生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及可能影响其责任承担能力的其他重大事件,甲方均须在收到相关通知之日起七个日历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六、甲方保证不得以其与任何第三方发生法律纠纷(包括但不限于民间借贷、财产确认、贸易合同纠纷等)为由危害乙方的债权。七、甲方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应事先通知乙方,并经乙方同意后方可进行,并不得影响与乙方所签订的具体业务合同的履行。八、甲方如发生住所地变更等情形,应在变更后七个日历日内书面通知乙方。第十条 违约事件和违约责任一、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和乙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二、如发生以下事件之一即构成甲方违约:(一)甲方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二)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授信资金;(三)甲方未按本合同及各分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利息,或未按本合同及各分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或未按本合同及各分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相关费用;(四)甲方资信状况恶化,或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事件或缺乏偿债诚意,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或有其他损害乙方权益的行为;(五)甲方与他人签订有损乙方权益的合同、协议等;(六)甲方拒绝或阻挠乙方对其收支情况或综合授信额度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七)甲方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以及被宣告失踪或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甲方履行借款合同义务;(八)甲方停止偿还其债务、不能或表示其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不能按或未按本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或甲方其他承诺和约定履行义务;(九)甲方因发生失业、停业、被宣告失踪、处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状态、被监禁等,或发生重大疾病、重大事故,或职务、收入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十)甲方经营实体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涉及诉讼或仲裁或其他纠纷,或营业执照被吊销或注销等,可能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不利影响的;(十一)甲方或担保人涉及诉讼或仲裁或其他纠纷,由司法机关宣布对其财产予以没收,或限制其处分权,或存在该种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十二)甲方违反所在国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十三)与甲方经营相关的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或国家的相关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或甲方经营状况恶化或已经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可能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不利影响的;(十四)甲方违反其与乙方或他人签署的合同或协议或单方做出的承诺或保证,构成违约行为或债务已被乙方或其他债权人宣告加速到期或可能被宣告加速到期;(十五)本合同对应的担保人的担保能力明显不足,或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或担保人做出的任何承诺中为其设定的任何一项义务,或为本合同对应担保的抵押财产、质押财产损毁、灭失或其价值明显减少,而甲方未能按乙方要求另行提供所需新的担保; (十六)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抵(质)押人擅自将抵(质)押物出售、出租、出借、转让、交换、赠与、再抵(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抵(质)押物;(十七)本合同项下担保人因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事件,未按乙方要求落实担保责任;或因法院裁决或行政命令而被解散、停业、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清算、破产、关闭,导致无法履行担保责任,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有效足额担保的;(十八)甲方因涉及诉讼或仲裁或其他纠纷,可能影响其履行债务能力,或被司法机关宣布对其财产予以没收或采取强制措施,影响其履行对乙方的债务清偿能力的;或担保人因发生上述情况而影响其履行对乙方担保责任的能力,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有效足额担保的;(十九)甲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或乙方认为危及授信资金安全的其他情况;(二十)甲方或担保人出现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交叉违约情形的;(二十一)甲方违反本合同及各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三、甲方违约,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几项措施:(一)暂停或减少综合授信额度,直至取消所有核定的综合授信额度;(二)调整或缩减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三)宣布甲方综合授信额度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提前到期;(四)有权行使担保权或要求甲方另行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五)终止本合同,通过诉讼等方式要求甲方清偿到期或未到期的借款等债务本金、利息(含罚息及复利)及其他费用,同时要求各担保人提前承担担保责任;(六)要求甲方承担乙方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并赔偿其他损失;(七)如借款等债务逾期,有权要求甲方支付逾期罚息,如甲方挪用借款,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挪用罚息;(八)从甲方开立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任意分支机构的任一账户(包括可透支账户)中划扣款项以清偿债务;如拟扣划账户中的币种与债务币种不一致的,有权按扣划当日乙方所公布的货币兑换牌价自行换算后扣划,相关风险和损失概由甲方承担。四、甲方虽未违约,但根据本合同第六条第四款、第七条第七款、第九条第二款的约定,乙方亦有权采取上述措施。第十一条 交叉违约甲方及其担保人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均被视为甲方对本合同同时违约,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或本合同项下分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授信业务对应的融资款项,并根据合同约定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及要求各担保人提前承担担保责任:一、任何借款等债务出现或可能出现违约或被宣布提前到期;二、任何担保或类似义务未履行,或存在未履行的可能性;三、未履行或违反有关债务担保以及其他类似义务的法律文件或合同,或存在未履行或违反的可能性;四、出现或即将出现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或到期借款等债务的情况;五、危及本合同项下融资资金安全的其他情况。第十二条 义务的连续性本合同项下甲方的一切义务均具有连续性,对其权利义务继受人、共有权人、接管人、受让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均具有完全的、同等的约束力。第十三条 本金和利息及费用的加速到期条款甲方及其担保人同意,一旦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声明与承诺或本合同第九条项下的义务时,或甲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其他任何一项义务时,乙方有权决定甲方对乙方的其他任何一项义务包括乙方垫付的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本金、利息(含罚息及复利)加上相应费用的偿还义务立即到期。第十四条 优先代位权的安排甲方在此特别申明,一旦在甲方违约或甲方未能偿还已到期的债务,包括本金、利息(含罚息及复利)和费用等,而甲方本身又无足够的财产偿还该债务时,对于甲方拥有的任何针对第三方的债权、应收账款以及其他财产权益,乙方均有优先的代位求偿权。第十五条 抵销的安排一、甲方或担保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违反本合同或分合同约定导致债务提前到期时,乙方有权直接扣划甲方在包括乙方在内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任意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内的款项偿还债务。乙方在甲方账户中扣划款项时,账户中的币种与主债务币种不同的,按扣划当日乙方公布的货币兑换牌价折算。二、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对甲方形成的债权,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受甲方基于任何原因或理由针对乙方行使的债权或其他权利的抵销,亦不受任何有关或无关的第三方针对乙方行使的债权或其他权利的抵销。三、乙方对甲方和其担保人享有的本合同项下或者其他交易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受甲方和其担保人或任何第三人针对乙方行使的任何债权或其他权利的抵销。第十六条 有关增值税及发票事项约定如下:一、乙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应开票项目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二、乙方向甲方收取的应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各类收入及费用的均已包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确定或调整。三、甲方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保证自身具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联系人、地址、电话、开户行、账户名称、账号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的信息,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上述信息的证明文件,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四、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出现错误的,甲方应自行承担责任和后果,并向乙方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增值税发票能够或者需要进行作废处理或开具红字发票冲销的,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完成增值税发票的相关处理事宜。第十七条 法律适用、争议解决、诉讼及仲裁文书、通知送达条款一、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除、解释及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二、凡因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甲方和乙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以如下第 种方式解决:(一)向乙方所在地之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照该会现行仲裁规则,在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采用简易程序审理。三、诉讼及仲裁文书、本合同项下通知送达条款(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文书、仲裁文书等)及本合同(含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通知以邮件快递方式寄至当事人指定的通讯地址或以传真的方式传至当事人指定的传真电话,并经本款第(三)项的规定时间即视为已经送达,无需再行公告送达。(二)当事人地址、传真电话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及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等,否则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及对方当事人向原地址送达文书而被拒绝签收或向原指定传真电话发送传真而该传真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