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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发售理财产品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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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发售理财产品管理办法.docx

    银行发售理财产品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行理财业务活动的管理,促进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防范理财资金运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是指xx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主要包括针对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发售的人民币理财产品。 第三条 我行发售理财产品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遵循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依法合规、审慎尽责的原则。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四条 总行资金经营部下设的理财中心为我行发售理财产品的归口管理部门,通过与总行有关部门建立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按本办法组织业务流程。理财中心负责整体协调理财产品的研发、定价、风险管理、资金的管理运用、账务处理、收益分配等各环节协调工作。资金经营部应定期向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汇报上一年度的理财业务经营情况,汇报频率为每年一次。第五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发售理财产品中涉及的合同、协议等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发售理财产品的整体合规性,明确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防范法律风险。第六条 xx银行资金经营业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发售理财产品的最终审查及审批。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产品研发、定价、风险管理、业务合规、销售、资金运用及管理、账务处理、收益分配等方面的设计方案及实际执行情况等。第七条 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公司金融业务部主要负责理财产品合同印制、组织专职营销人员进行理财产品宣传、销售,理财产品销售制度制定、专职营销人员的管理培训工作、理财合同保管以及客户理财产品需求调研、客户资料搜集、客户资金来源确认等。第八条 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理财产品账务处理。第九条 总行审计部负责对理财产品的内部审计,负责向董事会和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以及高级管理层提交年度理财业务审计报告。第三章 业务流程第十条 理财产品的研发理财产品的研发设计工作流程主要包括产品需求采集,产品研发,根据市场需求应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研发设计并确定当期理财产品的发售额度、产品期限、资金投向及收益水平等环节。理财中心依据个人金融业务部、公司金融业务部提供的我行个人客户或机构客户对理财产品需求情况以及在了解整体理财市场状况的基础上,拟定合适的理财产品发售方案,出具详细的理财产品发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理财产品的基本特性、理财资金的投向;(二)资金成本及收益的测算;(三)理财产品的内部风险评级;(四)产品的风险和控制,融资方式与风险保障措施;(五)理财业务拟销售的规模、期限等; (六)理财业务交易方和合作方的尽职调查报告;(七)理财计划涉及的相关合同;(八)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协议书、及对客户的评估问卷等; (九)其他材料。在资金投向环节,理财中心应按照监管部门下发的有关理财业务的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合适的理财资金投资方向,并对选取的理财资金投资方向进行审慎性研究分析。第十一条 资金经营部内部审批理财产品发售方案的可行性报告制定完毕,经办人直接提交至资金经营部业务风险管理岗进行全面审查。资金经营部业务风险管理岗对审查后的项目,提交资金经营部业务评审小组审议。第十二条 总行资金经营业务评审委员会审查审批对于资金经营部业务评审小组审查通过的理财产品,资金经营部将该产品相关资料提交至总行资金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查审批,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发售可行性评估报告、交易对手尽职调查报告等。理财产品的审批应遵循“逐个审批,逐个发售”的原则,但对于存放同业、以及向具有金融许可证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分散投资于我国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的相关债券、货币交易品种组合投资类低风险业务及由我行选定的理财资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在确定理财资金投向、产品发售总规模后,可以在审批的额度内实行“一次审批,总额控制、多次发售”,额度使用完毕后,应重新按流程进行审批。理财产品经总行资金经营业务评审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授信评审部依据审批结果出具xx银行决策意见通知单。第十三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对拟发售的理财产品的报备资料进行法律风险审查。理财产品发售计划通过总行资金经营业务评审委员会审批通过后,理财中心应将理财产品报备资料提交风险管理部门进行法律风险审核。风险管理部门对报备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出具内部审核意见。第十四条 理财产品发售的签报会签我行发售理财产品应进行签报会签。理财产品发售前,应由业务经办部门、内控部门、销售部门、资金经营业务评审委员会以及理财业务主管行领导进行会签。第十五条 理财产品的报备与报批理财中心应按照监管要求向监管部门进行理财产品的备案或审批。第十六条 与资金运作方或委托管理人签署相关协议或合同。理财资金投资运作前,理财中心应将拟定的与理财资金运作方或委托管理人签订的合同等法律文本,提交总行风险管理部进行审查。合同文本经审查完成后,理财中心相关人员负责与理财资金运作方或委托管理人签订业务合同。第十七条 理财产品的宣传与销售个人金融业务部、公司金融业务部按照我行制定的相关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组织专职营销人员进行理财产品的宣传、销售工作。第十八条 理财产品成立理财产品募集期结束,个人金融业务部、公司金融业务部应将募集的理财资金划转至我行理财资金专户。若募集金额满足合同中约定的产品成立条件,理财中心应及时披露理财产品成立公告。第十九条 理财资金的投资运作理财中心应按照监管要求将理财资金划付至托管账户,并按既定的投资方案进行资金运作。第二十条 理财产品后评价理财产品成立后,理财中心应就该期理财产品从设计、资金运作等方面进行后评价。理财中心出具后评价报告,并将该报告抄送至风险管理部、审计部备案留存。第二十一条   理财产品到期后清算与兑付理财产品到期后,理财中心应于到期后完成产品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理财中心按照理财合同约定及时向投资者进行理财本金及收益的兑付,同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第四章 合作方的准入第二十二条 托管行我行所发售的理财产品,应委托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第二十三条 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我行可以独立对理财资金进行投资管理,也可以委托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或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对理财资金进行投资管理。我行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对理财资金进行投资管理,应对其资质和信用状况等做出尽职调查,并经过总行资金经营业务评审委员会核准。投资管理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内部管理规范;(二)公司治理结构健全;(三)财务状况良好,财务指标符合相关规定;(四)公司已按照有权机关的要求完成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取得了经营许可; (五)经营正常,无整顿、关闭或破产清算的风险;无可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诉讼;无挪用资金、欺诈等违法违规现象; (六)公司及其负责人最近两年未受到监管部门的公开处罚; (七)近三年到期的信托计划未出现不能按期兑付的情况(本条仅指资金运作方为信托公司时)。投资管理人还应符合我行同业授信的相关规定,经总行资金评审委员会审查并给予准入后,方可与该投资管理人开展业务合作。对同一投资管理人管理我行发售理财产品的余额不得超过我行对其授信总额。第五章 理财产品存续期管理第二十四条 理财中心应加强对存续期内理财资产的管理。存续期管理包括后续检查、风险预警、到期回收等内容。理财中心应定期对存续期内的理财产品进行自查,并出具理财产品运营管理报告。第二十五条 理财中心在后续管理中应及时了解和掌握理财资金委托管理人的经营管理状况,保证理财资产的安全。若理财资金委托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或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对理财资金进行投资管理时,应要求委托管理人定期出具委托资产管理报告,及时监测资金的运作状况。第二十六条 对于低风险的业务,主要以非现场监测为主,及时做好对账工作。对于理财资金直接投向于融资类信托计划的产品,应按xx银行资金经营业务实施细则(暂行)中对我行购买信托产品的后期管理之规定进行管理。第二十七条 资金经营部应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对理财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第二十八条 资金经营部应定期对理财业务进行适当的压力测试和测算分析,频率为每年至少一次。第二十九条 对于在投资管理过程中出现风险的理财产品,理财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应在出现风险信号时,及时进行预警并制定风险预警报告。理财中心将风险预警报告报送至资金经营部后,由资金经营部报送总行资金经营业务评审委员会,由总行资金经营业务评审委员会召集计划财务部、授信评审部、风险管理部等部门,根据风险情况会商后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理财中心应根据总行资金经营业务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具体处理意见,及时制定应对措施,对出现风险的理财产品进行专门管理。若理财产品出现到期不能按时兑付等重大突发事件时,应按照我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第六章 信息披露与档案管理第三十条 理财中心应及时做好理财产品成立、兑付等信息披露工作。理财中心应于产品成立日、到期日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我行官方网站进行信息公布。第三十一条 理财中心应建立理财业务档案,并交部门内勤妥善保管。第三十二条 理财业务档案应保证单笔业务档案的完整性,即每笔业务的档案材料均应装订归档。第三十三条 理财业务档案材料原则上统一用A4纸装订,具体归档材料应包含且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经营部业务评审小组评审意见单、xx银行发售理财产品审查审批表、产品成立公告、划款指令、与理财资金运作方签署的合同或协议、产品清算报告、客户本金及收益兑付清单、xx银行理财业务检查报告单及项目后续管理资料等。第三十四条 理财业务档案资料应保存完整,最低保存年限为十五年。 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 理财中心应对理财业务建立台账,实时记录和反映理财资金运作情况和资金划转情况。第三十六条 有关会计核算事项参照总行及计划财务部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行资金经营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xx银行理财计划发行操作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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