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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案防工作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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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案防工作管理办法模版.docx

    银行案防工作管理办法(xxx版,x年)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案防工作,防范案件发生,维护我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统计制度(试行)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相关规定及有关案防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我行案防工作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案防管理体系,完善案防管理制度和流程,强化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负责制和责任追究,推进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实现案防关口前移,及早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案件。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案防,是指为了预防案件发生、化解案件风险,按照监管部门法规文件规定和本行实际进行的案防管理体系建设、案防合规文化培育、制度及质量控制、人员培训与员工行为管理、监督与检查、案件(风险)信息报送与登记、案件处置与问责、案防情况统计、案防评估与考核等一系列工作。第五条 案防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主管负责制原则。总行及各分支机构案防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应有效组织落实本单位案防职责和开展案防工作。案防工作纳入各单位的年度绩效考核。(二)主动原则。各单位应主动履行案防工作职责,主动进行案防形势分析和案件风险排查,及时发现各项经营活动中的风险隐患,积极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化解风险和完善相应的制度流程,加强员工行为管理和合规文化宣导,主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避免案件发生。(三)联动原则。案防是全行各部门各机构的职责,也是全行员工的责任。各单位要加强内外部单位间、部门机构间、上下级之间、员工之间的互动,建立有效沟通协调和监督机制。第二章 案防管理体系及职责分工第六条 我行建立与风险管理、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案防管理体系,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案防管理体系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职责;(二)监事会职责;(三)高级管理层职责;(四)适当的组织架构;(五)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六)内部监督与检查。第七条 案防工作是我行经营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董事会应将案件风险作为我行的一项重要风险进行管理。董事长是我行案件风险防范第一责任人。董事会下设的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指导案防工作。其案防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一) 审议批准我行案防工作总体政策,推动案防管理体系建设;(二) 明确高级管理层有关案防职责及权限,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三) 提出案防工作整体要求,审议案防工作报告;(四) 考核评估本行案防工作有效性;(五) 确保内审稽核对案防工作进行有效审查和监督。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对履行案防职责的方式和措施做出安排,并协调案防工作牵头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落实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案防工作决议和指示。第八条 监事会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案防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监事长是案防工作监督的第一责任人。第九条 监事会秘书处对监事会履行案防职责的方式和措施做出安排,并协调案防工作牵头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进行配合、落实监事会监督案防工作的决议和指示。第十条 高级管理层应当有效管理本行案件风险,行长是案防制度制定和执行的第一责任人。高级管理层根据本办法关于各部门及分支机构案防工作的职责分工,确保专人负责,并研究制定年度案防工作计划。第十一条 本行由分管法律合规的行领导分管案防工作, 分管行领导向行长报告工作,同时向专门委员会报告工作,分管行领导在案防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定期审查、检查和监督执行本行案防政策、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全面掌握本行案防工作总体状况,并定期报告;(三)建立与各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的协调配合机制,形成权责明确、报告路线清晰、运行有序的案防工作机制。第十二条 总行法律合规部是案防工作的牵头部门,案防工作的组织实施是其重要职责。法律合规部对分管行领导负责,配备适当的案防管理人员,承担以下案防方面的职责:(一)拟定本行案防管理政策、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组织实施、协调落实案防工作决策和年度案防工作计划;(三)收集汇总案防工作情况,定期分析本行案防形势,确定案防工作重点;(四)督促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切实履行案防职责,确保案防管理体系正常运行;(五)跟踪落实监管部门提出的案防监管要求;(六)组织开展合规及案防培训。第十三条 各部门应按本办法关于制度与质量控制、人员培训与行为管理、监督检查、案防工作评估与考核等案防工作相关领域的规定,结合本部门职责分别履行各自的案防职责。第十四条 总行稽核监察部是案防工作的审查监督部门,按本办法关于制度与质量控制、人员培训与行为管理、监督检查、案件(风险)信息报送与登记、案件处置、案件问责、案防情况统计、案防评估与考核等案防工作相关领域的规定,并结合本部门职责履行相应的案防审查监督职责。第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的案防职责为:(一) 建立和完善本机构案防管理体系,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二) 制定本机构年度案防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三) 组织落实监管和总行案防工作的其他要求。第十六条 各分支机构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配备适当的案防管理人员,案防管理人员应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匹配的能力、经验和专业素质。第三章 案防工作组织第十七条 总行设立案防合规委员会,作为全行案防、合规、内控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决策、协调及监督涉及案防、合规、内控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务。案防合规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法律合规部门。各相关条线部门应根据委员会要求及会议安排报告本条线、部门案防工作的相关履职情况,并落实委员会的决议和指示。分行应成立案防合规委员会,按照总行案防合规委员会要求并结合当地监管部门的规定开展各项案防、合规内控工作。分行案防合规委员会接受总行案防合规委员会指导。委员会的组成及运作,按照本行案防合规委员会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总行和分行应认真分析本单位的案防形势,结合自身案防特点和风险管理能力,由法律合规部门组织案防工作相关条线部门制定本机构年度案防工作计划,明确案防工作目标、主要工作任务和要求,组织实施、协调落实,确保各项案防工作落到实处。第十九条 总行法律合规部组织开展分行案防合规督导、条线事业部案防合规协同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及安排按照督导方案、协同工作方案执行。第二十条 分行应加强基层网点及一线员工的案件风险防范,保障监管及总行案防工作要求和措施的有效落地。分行班子成员应根据“深筑防线,齐抓共管案防到支行”行动要求通过现场调研、会议等形式走访、督导支行,针对案防工作重点领域了解情况、收集问题和意见并推动协调解决。第四章 制度及质量控制第二十一条 总行各部门制定的业务制度和办法(包括分行制定的分行特色业务的制度)应当覆盖全部业务流程,明确责任部门,确保员工理解掌握制度并明晰违规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二十二条 总行各部门、各分行应对本行制度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和业务发展需要及时修订完善,确保制度涵盖所有业务领域和环节。第二十三条 总行相关部门、各分行应按照本行案防形势及发案风险分析、重大发案风险检视、操作风险管理工具运用等工作安排及要求,开展案件风险的排查、报告、处置、问责以及整改、后评价。第二十四条 总行各条线在经营管理中应建立并完善统一授信、分级授权制度以及前、中、后台职责明确、岗位分离、制约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对各部门及分支机构的有效管理和控制。第二十五条 总行相关部门、各分支机构应严格落实我行关键岗位员工强制休假与轮岗制度,认真组织实施轮岗强休工作,严禁以各种理由拖延或不落实执行轮岗强休制度。第二十六条 总行相关部门、各分支机构要确保内外部对账工作的有效落实,严格执行监管部门账户管理的各项有关规定,加大对重点账户、高风险账户的监控,提高对账率及对账频率要求,切实保障客户和银行的资金资产安全。第二十七条 总行相关部门、各分支机构要加强重要物品的保管和使用,按监管要求和我行规定保管、使用柜员号、密钥、印章、印鉴卡、现金、贵金属、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权属证书和业务凭证等,并按规定的频率、方法检查或督促检查以上重要物品。第二十八条 总行相关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提高通过科技信息技术手段防范案件的能力,支持各类管理信息、适时、准确生成,对关键业务环节实时监控,确保业务的连续性、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第二十九条 总行相关部门、各分支机构的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应包含案防合规指标,确保业务发展与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第三十条 各分支机构应当通过多种方式与客户建立独立的信息反馈渠道,实现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第五章 人员培训与行为管理第三十一条 总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将员工的培训教育作为案防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员工案防合规和重点业务的阶梯培训机制,并将培训考核结果与员工上岗、待遇调整、职务晋升等挂钩。第三十二条 各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基层网点负责人、一线员工的案防合规及重点业务的培训,其中案防合规培训在每个年度内应覆盖所有基层网点员工。第三十三条 总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要加强员工行为管理,组织开展案件警示教育和职业操守教育,提升员工案防合规意识,将员工行为管理与操作风险管理有机结合。第三十四条 总行相关部门、各分支机构要建立并完善员工管理制度,将员工入职前背景考察、职业操守、八小时内外行为规范等要素纳入案防管理范畴。第三十五条 总行相关部门、各分支机构要加大对员工参与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充当资金捐客、洗钱、涉黄、涉赌、涉毒、经商办企业、过度消费及负债、频繁请假等异常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第三十六条 总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对本行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并加大对案件易发部位和薄弱环节的检查力度。第三十七条 要采取形式多样方式开展业务检查,如整体移位、突击检查等方式,并合理设定突击检查频率、覆盖范围、延伸要求、工作方式及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加强对基层网点和一线柜台的突击检查。第三十八条 对案件暴露、内外部检查及案防督导发现的问题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相关职责部门应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第三十九条 内外部案件(信息)举报和奖励,按照本行关于信访工作管理、员工检举及堵截案件奖励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七章 案件(风险)信息报送与登记 第四十条 案件(风险)信息包括案件风险信息、案件信息。总行稽核部门和分行相关部门负责案件风险信息、案件信息的报送及登记。案件风险信息,指已被发现,可能演化为案件,但尚未确认案件事实的风险事件的有关信息,主要包括:银行员工非正常原因无故离岗或失踪、被拘禁或被双规;客户反映非自身原因账户资金发生异常;收到重大案件举报线索;媒体披露或在社会某一范围内传播的案件线索;大额授信企业负责人失踪、被拘禁或被双规;银行员工可能涉及案件但尚未确认的情况;其他由于人为侵害可能导致银行或客户资金(资产)风险或损失的情况。案件信息,指确认案件发生后或由风险事件演化为案件后应予报送和登记的相关信息。第四十一条 根据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是否涉嫌犯罪,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因素,案件分为三类:第一类案件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触犯刑法的。第二类案件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但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该违法违规行为与案件发生存在联系的。第三类案件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且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从业人员也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第四十二条 总行稽核部门和分行相关部门在收到案件(风险)信息后,应与风险事件或案件涉及的业务主管部门进行沟通,经案防合规委员会主席或其授权人批准,在事件或案件发生后24小时之内报送监管部门;根据事态发展,做好案件风险信息撤销报告、案件信息确认报告、案件司法结论报告、台帐登记等后续工作。第四十三条 案件(风险)信息的报送、登记、撤销、确认等程序和要求,按照本行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八章 案件处置第四十四条 总行稽核监察部在报送案件信息确认报告、初步确认案件后,应向总行案防合规委员会主席或其授权人报告,案防合规委员会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金额第一时间指定牵头部门,并指定相关层级的管理与专业人员组成专案组,承担案件的调查工作。案件调查实行专案负责制。案件调查应依权限和程序收集证据,证据合法客观且具关联性。案件的调查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披露有关情况。第四十五条 案件调查工作结束后,专案组应当在明确案件性质、确定涉案金额、初步判定风险的基础上形成案件调查报告,经有关行领导批准后报送监管部门。第四十六条 专案组应当在总结案件教训、分析存在问题、确定问责方案和整改措施后,经审批后向监管部门报送案件审结报告;在案件审结后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案例材料,包括对案件发生和案件处置的经验、教训总结。第四十七条 案件处置工作的要求,按照本行案件处置管理制度执行。第九章 案件问责第四十八条 本行对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员工进行问责,具体包括作案人员,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施人或参与人以及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监督责任的人员等。第四十九条 案件问责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对等、责任明确、逐级追究的原则。案件问责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五十条 案件问责应当追究案发层级机构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对其上一级机构涉案条线部门负责人、机构分管负责人、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案件责任人员做出责任认定,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进行问责。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除追究案发层级机构及其上一级机构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应当对案发层级机构上一级机构的上级机构涉案条线部门负责人、机构分管负责人、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案件责任人员做出责任认定,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进行问责。第五十一条 案件问责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3 个月内对案件责任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并在决定后 5 个工作日内由案发层级机构的上一级机构向监管机构报告。对确需延长案件办理时间的,报行领导审批后,应征得银监会或其省级派出机构同意。第五十二条 案件问责的具体标准、问责程序,按照本行案件问责管理制度执行。第十章 案防情况统计第五十三条 案防情况的统计内容主要包括:对轮岗情况、内审稽核情况、银企对账情况、重大操作风险事件情况、查库情况、员工行为排查情况、违规及问责情况、涉诉情况、存款风险滚动排查情况、案防合规培训情况、员工变动情况、内控案防人员配备情况、奖励违规举报人情况等。第五十四条 案防情况的统计报表分为季报和半年报,季报表在季后18日内报送监管部门;半年报表在半年后18日内报送监管部门,遇节假日不顺延。第十一章 案防工作评估与考核第五十五条 我行案防工作评估按照“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的原则,由总行负责,分行具体组织本级及分支机构的自我评估工作。第五十六条 总行制定年度自我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规范评估流程、合理分配资源并建立必要的监督、检查和保障机制。一级分行应当依据分行评估指标体系,细化工作方案,做好自我评估的准备、组织实施和报告工作。第五十七条 法律合规部应及时整理、汇总案防自我评估情况,形成银行案防工作自我评估报告,并在每年2月底前报送监管部门。在接到监管评价初评结果l0个工作日内,法律合规部应向监管部门反馈意见。第五十八条 案防工作评估的具体要求,按照本行案防工作评估办法执行。第五十九条 各分支机构的案防工作情况、案防监管评价结果是总行对分支机构合规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合规考评结果纳入分支机构年度绩效考核。第十二章 附 则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总行法律合规部门负责解释及修订。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银行案件防控工作管理办法(xxx年,1.0版)(xxxxxx7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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