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式联运合同[1].doc
协议编号: 多式联运协议甲方: 乙方: 20*年*月4 / 4多式联运协议 甲 方: (托运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办公地址 : 邮政号码: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银行帐户: 乙 方: (承运人)法定代表人: 法定办公地址 : 邮政号码: 经 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银行帐户 : 甲乙各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办理甲方货物多式联运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应保证如实提供货物名称、种类、包装、件数、重量、尺码等货物状况,由于甲方虚报给乙方或者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损失。 2.甲方应按各方商定的费率在交付货物 天之内将运费和有关费用付至乙方帐户。甲方若未按商定支付费用,乙方有权滞留提单或者留置货物,进而依法处理货物以补偿损失。 3. 托运货物为特种货或者危险货时,甲方有义务向乙方做详尽说明。未作说明或者说明不清的,由此造成乙方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乙方应按商定将甲方委托的货物承运到指定地点,并应甲方的要求,签发联运提单。 5.乙方自接货开始至交货为止,负责全程运输,对全程运输中乙方及其代理或者区段承运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6. 乙方对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货物灭失和损毁不负责任: (1)货物由甲方或者代理人装箱、计数或者封箱的,或者装于甲方的自备箱中; (2)货物的自然特性和固有缺陷;(3)海关、商检、承运人行使检查权所引起的货物损耗; (4)天灾,包括自然灾害,例如(但不限于)雷电、台风、地震、洪水等,以及意外事故,例如(但不限于)火灾、爆炸、由于偶然因素造成的运输工具的碰撞等; ()战争或者武装冲突;(6)抢劫、盗窃等认为因素造成的货物灭失或者损毁;(7)甲方的过失造成的货物灭失或者损毁; (8)罢工、停工或者乙方雇佣的工人劳动受到限制;(9)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10)非由于乙方或者乙方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致使的货物灭失或者损毁,对于第(7)项免除责任以外的原因,乙方不负举证责任。7.货物的灭失或者损毁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区段,乙方的责任和赔偿限额,应该适用该区段的法律规定。如未能确定损毁发生区段的,应当使用调整海运区段的法律规定,不论是依据有关国际公约还是依据有关国内法。 8.对于逾期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按每天万分之五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9.由于甲方的原因(如未及时付清运费及其他费用而被乙方留置货物或滞留单据或提供单据迟延而造成货物运输延迟)所造成或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10.协议各方可以依据协议法的关于规定解除协议。 11.乙方在运输甲方货物的过程中应尽心尽责,对于因乙方的过失而致使甲方遭受的损失和发生的费用承担责任,以上损失不包括货物因延迟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在任何情形下,乙方的赔偿责任都不应超出每件 元人民币或每公斤 元人民币的责任限额,两者以较低的限额为准。 1.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应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依据有关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都有约束力。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说明、履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3本协议从甲乙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有效期为 天,协议期满之日前,甲乙各方可以协商将协议延长 天。协议期满前,如各方中任何一方欲终止协议,应提前 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另一方。.本协议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进行修改和补充,修改及补充的内容经各方签字盖章后,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本协议正本一式份。 甲方: 乙方: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