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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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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模版.doc

    合同编号: 管理人合同编号:XX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期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人: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承诺函本人/本机构声明委托财产为本人/本机构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本人/本机构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本人/本机构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本人/本机构承诺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本人/本机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本人/本机构承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预期收益(率)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资产管理人的保证。本合同(草案)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合同(草案)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资产委托人(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 年 月 日资产委托人请填写:(请资产委托人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正确有效,如因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损失,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一)资产委托人信息1、自然人姓名: 证件名称:身份证、军官证、护照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住所: 邮编:联系电话:资产委托人授权之代理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名称:身份证、军官证、护照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住所: 邮编:联系电话:2、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营业执照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住所: 邮编:联系电话: 联系人:(二)资产委托人认购信息拟认购数量:大写: 万份(小写: 万份)本计划按照委托人支付的委托财产本金数额为基数计算预期收益,委托人在本资产管理计划中共分为三类,对应的预期年化收益率如下表:委托人类别委托财产本金数额预期年化收益率A类委托人10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不含)以下11.5%B类委托人300万元(含)以上600万元(不含)以下12%C类委托人600万元(含)以上12.5%资产管理人在此特别说明,预期年化收益率仅为资产管理人对委托人预期可取得的收益的测算,并不构成管理人对委托人在本计划项下收益的任何形式的承诺或者保证。委托人应将认购资金支付至以下本计划的募集账户:账户名称: 账号:开户行: (三)资产委托人账户资产委托人认购、参与计划的划出账户与退出计划的划入账户,必须为以资产委托人名义开立的同一个账户。特殊情况导致认购、参与和退出计划的账户名称不一致时,资产委托人应出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说明。账户信息如下:账户名称: 账号:开户银行名称: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确认书由受托人在确认收到资产管理计划资金以及资产管理计划生效后统一为委托人开具,并由资产管理人以挂号信的方式邮寄至委托人的地址。目录目录5第一节 前言6第二节 释义6第三节 声明与承诺8第四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9第五节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9第六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11第七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及非交易过户12第八节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12第九节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16第十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17第十一节 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19第十二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19第十三节 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21第十四节 越权交易24第十五节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25第十六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25第十七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28第十八节 报告义务29第十九节 风险揭示31第二十节 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32第二十一节 违约责任35第二十二节 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35第二十三节 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36第二十四节 其他事项36XX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期划款指令(样本)38划款指令授权书(格式)39资金划拨指定银行存款账户40各方业务人员联系核实信息表41XX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期资产管理合同XX年度托管报告(样本)42第一节 前言(一)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1、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以下简称“格式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2、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委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3、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资产委托人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存续期间,资产委托人自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该资产委托人不再是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本合同(草案)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合同(草案)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第二节 释义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1、资产管理计划、计划、本计划:指XX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期;2、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XX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期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3、投资说明书:指XX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期投资说明书;4、资产委托人、委托人:指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壹佰(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5、资产管理人、管理人:指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6、资产托管人、托管人:指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委托财产: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财产管理人管理的财产;8、工作日:指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办理日常业务的营业日;9、托管专户、资金账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开立的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10、融资方、债务人、南京恒发:指南京恒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1、融资项目、XX项目:指融资方开发建设的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的南京银河湾XX项目;12、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份额:系指资产委托人认购资产管理计划所获得权益的表现形式,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时,每1元对应1份额,其持有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获取约定的预期收益;13、本金:就某委托人而言,指该委托人持有份额对应的本金金额,其计算公式为:本金=持有全部份额×份额初始面值;14、合同生效日:指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结束并完成验资、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之日;15、计划成立日:指本计划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书面确认文件后,本计划委托贷款本金划付至借款人南京恒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指定账户之日;分次/笔划付的,以第一笔本金到账之日为成立日; 16、投资标的的到期日:指资产管理人按照本合同所约定以投资于委托人指定的债权(委托贷款)所形成的资产的到期日;17、存续期:指资产管理计划成立至终止之间的期限;18、销售机构:指资产管理人或资产管理人委托的销售代理机构;19、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为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20、元: 指人民币元;21、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2、初始销售期:指本合同及投资说明书中载明的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销售期限,自本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个月;23、开放期:投资者可以参与或退出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工作日;24、认购: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内,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购买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行为;25、参与: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期内,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参与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行为;26、退出:指在本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期内,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退出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27、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指资产管理计划拥有的债权、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的价值总和;28、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指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第三节 声明与承诺(一)资产委托人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二)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三)资产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四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XX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期。(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特定多个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三)运作方式本资产管理计划拟封闭运作,在计划存续期间不接受份额参与和退出(包括违约退出)。在具备可行条件且经资产管理人公告或通知后,资产委托人可以通过交易所交易平台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转让其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四)投资目标以绝对收益为目标,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委托资产在委托期限内的增值。(五)投资策略XX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分三期产品,其中,第期募集资金规模为3.65-3.72亿元,第期募集资金规模为1-1.2亿元,第期募集资金规模为3-3.1亿元,三期总募集资金规模不超过8亿元。(六)存续期限本计划预计存续期限为成立之日起18个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满12个月之日的前一个月,融资方可以书面形式向资产管理人申请提前还款,经资产管理人书面同意后,借款人可选择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本计划存续期限变更为12个月。本计划存续期限届满,资产管理人有权决定延长项目存续期限,届时资产管理人将提前10个工作日在其网站公告前述延期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六)本计划最低资产规模及上限本计划委托财产总规模不低于人民币3.65亿元,最高不超过3.72亿元。资产管理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七)初始销售面值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为人民币壹(1.00)元。第五节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初始销售期间本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1个月,初始销售的具体时间由资产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本计划投资说明书中披露。资产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协商决定提前终止初始销售,并在资产管理人网站及时公告,视为履行完毕提前终止初始销售的程序。资产管理人发布公告提前结束初始销售的,本计划自公告之时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销售方式本计划通过资产管理人及其代理销售机构进行销售。具体名单以投资说明书为准。资产委托人认购本计划,必须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足额缴纳认购款项。认购的具体金额和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销售对象销售对象为委托投资本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壹佰(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不少于2人且不得超过200名,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若法律法规将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认购资金应以货币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资产委托人在初始销售期间的首次认购金额应不低于壹佰(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以10万元的整数倍递增,资产委托人可多次认购。(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费用本资产管理计划认购不收取认购费用。(六)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程序1、认购程序。资产委托人办理认购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2、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不得撤销。销售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采取时间优先、金额优先原则进行确认。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并且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为准。委托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七)初始销售期间客户资金的管理资产管理人应当将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委托人的资金存入募集账户(定义见下文),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第六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一)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条件 本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符合下列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委托人人数不少于2 人、不超过200人,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委托人人数不受限制,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委托财产合计不低于36500万元人民币且不超过37200万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二)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初始销售期限届满,符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自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及客户资料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客户资料表应包括资产委托人名称、资产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等信息。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资产委托人的认购参与款项(不含认购费用)将折算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归资产委托人所有。初始销售期间产生的利息归资产委托人所有,资产管理人将在本计划初期募集结束后返还给资产委托人。(三)资产管理计划销售失败的处理方式1、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不符合计划合同生效条件的,则本计划初始销售失败。2、计划初始销售失败的,资产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2)在初始销售期届满后10日内返还委托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第七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及非交易过户(一)参与和退出在不违返监管机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资产管理人有权决定设立开放期。资产管理人决定设立开放期的,将在开放期前至少10个工作日在网站()公告开放期的开放时间、委托人参与、退出的具体规则等,开放期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二)本计划的非交易过户的认定及处理方式1、资产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司法强制执行和经资产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资产委托人死亡,其持有的计划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情形。2、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资产管理人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第八节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一)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指签署本合同且合同正式生效的特定客户即为本合同的资产委托人。资产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合同签署页列示。1、资产委托人的权利(1)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2)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分配原则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和退出资产管理计划。(4)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5)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信息资料。(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7)委托人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设定为均等份额,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资产委托人持有的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2、资产委托人的义务(1)遵守本合同。(2)交纳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3)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4)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5)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6)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人、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7)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缴纳资产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以及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8)向资产管理人或其代理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资产管理人履行反洗钱义务。(9)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10)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二)资产管理人1、资产管理人概况名称: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2、资产管理人的权利(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2)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合同约定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用方式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合同约定对投资范围的要求。(3)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5)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6)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制定和调整有关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代理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7)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8)委托其母公司或第三方中介机构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投资管理(或有)。(9)委托其他机构对投资涉及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资产评估等(或有)。(10)以受托人的名义,代表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或有)。(1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3、资产管理人的义务(1)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5)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6)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事宜。(7)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8)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9)根据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10)根据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及年度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11)计算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资产委托人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12)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13)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但法律法规、本合同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14)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15)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16)对相关交易主体和资产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形成书面工作底稿,并制作尽职调查报告(或有)。(1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三)资产托管人1、资产托管人概况名称:住所:办公地址:邮政编码:注册资本: 存续期间: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网站:2、资产托管人的权利(1)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2)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对托管账户内的计划财产运作行使监督权;(3)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3、资产托管人的义务(1)安全保管托管账户内的现金财产。(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财产托管事宜。(3)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4)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6)复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7)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8)编制资产管理计划的年度托管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9)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10)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11)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12)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但法律法规、本合同及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13)按照本合同约定对计划财产资金运作行使监督权,发现管理人违反法律或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管理人改正。(1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九节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一)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资产委托人账户管理、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交易确认、收益分配、建立并保管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等。(二)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由资产管理人或资产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三)注册登记机构的职责1、建立和保管资产委托人账户资料、交易资料、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等,并将客户资料表提供给资产管理人。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4、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资产管理合同规定计算业绩报酬,并提供交易信息和计算过程明细给资产管理人。5、保管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及相关的参与和退出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6、对资产委托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或资产管理计划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及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7、按照本资产管理合同,为资产委托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提供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9、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第十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一)投资目标 以绝对收益为目标,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委托资产在委托期限内的最大增值。(二)投资范围 本计划以委托贷款方式向融资方投资,由融资方将委托贷款本金用于偿还债务、项目工程建设及公司运营。本计划闲余资金可以投资于现金、存款及其他现金管理类工具。(三)投资限制本计划所募集的资金不得投资于本合同本节第(二)项之外的其他范围。(四)投资策略XX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分三期产品,其中,第期募集资金规模为3.65-3.72亿元,第期募集资金规模为1-1.2亿元,第期募集资金规模为3-3.1亿元,三期总募集资金规模不超过8亿元。(五)风控措施本计划的融资方以XX项目土地(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南京华光银河湾置业有限公司以融资方股权作为质押担保,融资方实际控制人钱菊生、江苏华光银河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华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南京华光银河湾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XX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第期将以XX项目土地(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余额抵押,与本计划的抵押率总计不超过50%。(六)投资政策的变更经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就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等投资政策做出调整进行变更,变更投资政策应以本合同补充协议的形式作出。投资政策变更应为调整投资组合留出充足的时间。(七)预期收益率本计划按照委托人支付的委托财产本金数额为基数计算预期收益,委托人在本资产管理计划中共分为三类,对应的预期年化收益率如下表:委托人类别委托财产本金数额预期年化收益率A类委托人10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不含)以下11.5%B类委托人300万元(含)以上600万元(不含)以下12%C类委托人600万元(含)以上12.5%资产管理人在此特别说明,预期年化收益率仅为资产管理人对委托人预期可取得的收益的测算,并不构成管理人对委托人在本计划项下收益的任何形式的承诺或者保证。(八)管理人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保证本管理计划资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由于本管理计划的设计安排、管理、运作模式而产生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九)托管人仅通过交易监督系统对场内交易证券类产品(不含以委托贷款方式进行投资)的投资进行事后监督。第十一节 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一)投资经理的指定1、投资经理的指定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指定,且本投资经理与资产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不存在相互兼任的情形。本计划投资经理为金成。投资经理简历、学历及兼职情况:(二)投资经理的变更资产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投资经理,并在变更后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及时在资产管理人公司网站公告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第十二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与处分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资产托管人保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2、除本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外,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3、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4、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消。非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主张权利时,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明确告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5、资产管理人在签署交易合同时,应以本协议项下的委托资产的银行托管账户作为该等交易合同中的唯一指定收款账户,并负责投资本金及收益的催收,资产托管人按照投资资产管理人的到款通知核实资金到账情况。6、资产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未经本合同规定或资产管理人的正当指令,资产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任何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包含托管银行扣收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开户费、银行账户维护费、网上银行开户费、网上银行维护费等费用)。7、资产托管人对委托资产的保管,并非对委托资产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资产托管人不承担本委托资产的投资风险;对依照本协议按照资产管理人指令进行的投资等内容,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资产托管人对委托资产投资后处于资产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1、募集账户的开立和管理(1)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募集账户。该账户由资产管理人开立并管理。(2)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满或停止初始销售时,初始销售后的资产管理计划金额、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后,资产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资产托管人开立的资产管理计划资金账户。同时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3)若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未能达到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生效的条件,由资产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2、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1)托管账户是指资产托管人为履行本合同在托管人营业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单独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并根据资产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2)该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本合同项下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托管专户,由资产托管人负责管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托管期间托管账户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费用、资产划拨、追加资产和提取资产等,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除支付账户开户费、账户管理费、网银开户费、网银服务费和银行结算手续费可以由开户行自行扣收外,任何人使用托管账户中的资金,必须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经资产托管人审核无误后方能划款。(3)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账户不得透支、不得提取现金、不售支票、不得通兑、不得使用网上银行转账功能。(4)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的需要。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不得假借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托管账户;亦不得使用资产管理计划的任何账户进行本资产管理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双方不得采取使得该托管账户无效的任何行为。3、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管理并使用。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第十三节 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一)交易清算授权资产管理人应事先向资产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指定有权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的被授权人员,包括被授权人的名单、权限、电话、传真、预留印鉴和签章样本。授权通知应加盖资产管理人公司公章并注明生效时间。资产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向资产管理人确认。(二) 划款指令的内容划款指令是在管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时,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资产管理人在收到资产委托人盖章确认的“投资委托书”后,按照“投资委托书”载明的委托事项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资产管理人发给资产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到账时间、金额、收款账户信息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章。(三)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管理人可选择以下两种模式进行指令的提交与资金的划转:(1)指定收款账户支付模式。管理人应在本协议附件三列明所有资金划拨指定收款账户信息,并加盖管理人公章。指定收款账户信息写在交易合同上的,交易合同账户信息页需为加盖管理人公章或授权印章的扫描件。管理人将划款指令及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本协议附件四指定的传真机传真至托管人指定传真号码,并与托管人电话确认后,托管人对指令进行形式审核通过,且确认收款账户是托管协议或交易合同中限定账户后,按照指令办理划款。(2)网银电子指令模式。管理人通过网银提交电子指令和纸质的划款证明材料。管理人需在划款操作日前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好网银的申请及密钥的领取,托管人予以协助配合,并办理交接登记手续。对于首次划款,管理人应于前一日或最晚于划款日11时之前,将相关投资合同等划款证明材料提交托管人进行复核和审核,同时,需通过网银系统的方式提交电子指令。托管人审核无误后进行支付。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资产管理人用传真方式或其他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认可的方式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资产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资产托管人以录音电话的方式进行确认。传真以获得收件人(资产托管人)确认该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达收件人(资产托管人)。因资产管理人未能及时与资产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所造成的损失,资产托管人不承担责任。资产托管人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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