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经典示范文本(证券类-多个客户适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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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经典示范文本(证券类-多个客户适用).docx
XXXXXX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契约型证券类 多个客户适用)合同编号: (20XX年X月制定)基金管理人:XXX公司 基金托管人:ZZ银行股份有限公司/ZZ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目录一前言1二释义1三声明与承诺3四基金的基本情况4五基金的募集5六基金的成立与备案8七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让8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14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19十基金份额的登记21十一基金的投资22十二基金的财产23十三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7十四越权交易33十五基金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34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38十七基金的收益分配40十八信息披露与报告41十九风险揭示42二十基金合同的效力、变更、解除与终止43二十一基金的清算44二十二违约责任45二十三争议的处理46二十四其他事项482一 前言(一) 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1、 订立本基金合同(以下或简称“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确保基金规范运作,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以下简称“合同指引1号”)及其他相关规定。3、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本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三)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但基金业协会接受本合同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二 释义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1、 本合同: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署的XXXX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2、 委托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指签订本合同,委托投资本基金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本基金风险能力的单位和个人,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3、 基金管理人:指XXXX公司。4、 基金托管人:指ZZ银行股份有限公司/ZZ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根据基金托管人签约主体明确)。5、 外包服务机构: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为基金管理人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6、 注册登记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7、 本基金、基金:指XXXX私募证券投资基金。8、 招募说明书:指XXXX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内容包括基金的基本信息;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基金的投资信息;基金的募集期限;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的诚信情况说明,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等。9、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10、 开放日:指基金存续期内,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工作日。11、 证券账户: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登公司”)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财产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两机构下合称“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有关账户及其他证券类账户。12、 募集专用账户:指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募集机构为基金开立的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募集专用账户的资金只能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资金账户与托管资金账户之间划转。13、 托管资金账户:指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基金财产开立的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需按“第三方存管”模式要求,与银行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建立对应关系。14、 证券交易资金台账账户(即本基金的“证券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在证券经纪服务商处为本基金开立此账户。此账户用于基金场内交易清算的实施。此账户内的资金信息与银行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同步。15、 银行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管理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已签署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第三方存管协议”的基金托管人根据管理人指令,按“第三方存管” 模式要求开立此账户,用于基金的结算与监管。本账户通过“第三方存管”平台与证券交易资金台账账户同步,并与托管资金账户建立唯一对应关系。16、 期货账户:本基金参与期货投资所需开立的相关账户,包括期货结算账户、期货保证金账户等;17、 基金财产: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18、 基金资产总值:指本基金资产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19、 基金资产净值:指本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20、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数值。21、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本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的过程。22、 募集期间:指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如有)中载明的基金募集期限。23、 存续期:指本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24、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25、 申购: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26、 赎回: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27、 违约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非合同约定的赎回开放日赎回基金的行为。28、 基金销售机构:指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为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退出等业务的机构。29、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三 声明与承诺(一)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为: 。基金业协会为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本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本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本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不对基金活动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作出承诺。(二) 本基金托管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并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但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和风险管理,不承担对基金所投资项目(或标的)的审核义务,对基金管理人的任何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及决定)及其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三)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保证为符合私募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保证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诺其向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告知基金管理人或募集机构。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知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做出任何承诺或担保。四 基金的基本情况(一) 基金的名称XXXX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二) 基金的运作方式(三) 基金的计划募集总额本基金成立时的初始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XX万元人民币,且不得超过XX亿元人民币。(四) 基金的存续期限本基金的存续期限为XXX年。(五) 基金份额的初始募集面值(根据基金实际情况自行约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六) 基金的结构化安排(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实际情况自行约定)(七) 基金的外包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实际情况订明外包机构的名称和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外包业务登记编码)(八) 其他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实际情况自行约定)五 基金的募集(一) 基金的募集机构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及XXXXX负责销售。委托第三方进行销售的,基金管理人应与销售机构签署基金销售协议,并将协议中关于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权利义务划分以及涉及投资者利益的部分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二) 基金的募集对象1、 本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本基金的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机构和个人:(1) 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人民币的机构;(2) 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人民币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人民币的个人。上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2、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1)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2) 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3) 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4) 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5)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三) 基金的募集方式本基金通过 募集,具体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确定,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四) 基金的募集期限本基金的募集期间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XX月,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确定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五) 基金份额的认购1、 基金的认购规模本基金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投资者在募集期间的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认购资金应以现金形式交付,并可多次认购,募集期间追加认购金额应为X万元的整数倍。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份额持有比例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2、 基金的认购费用(根据基金具体情况约定费用的计算方式)3、 基金募集期间的认购程序(1) 认购申请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及其委托销售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基金推介,完成投资者尽职调查工作,销售机构应当将相关资料提供给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认购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销售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并且基金合同生效为准。投资者应在本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2)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3) 初始认购资金的利息处理方式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4、 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和付款期限(根据基金具体情况约定费用的计算方式)5、 投资冷静期及回访确认(1) 投资冷静期本基金募集期间及存续期间为投资者设置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投资冷静期自本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2) 回访确认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根据募集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出现前述情形时,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托管资金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六) 初始认购资金的管理基金管理人或募集机构应当为本基金开立募集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募集资金从投资者资金账户划出,到达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之前,属于投资者的合法财产,任何个人和机构均不得动用。募集专用账户信息如下:户名:账号: 开户行:监督机构:六 基金的成立与备案(一) 基金合同的签署方式(二) 基金成立的条件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公告成立:1、 基金委托人人数不超过200人;2、 基金的初始资产合计不低于XX万元人民币且不超过XX亿元人民币;3、 募集资金已从募集专用账户划至托管资金账户;4、 其他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成立条件。(三) 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上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客户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四) 基金的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基金业协会通过网站公示的方式为本基金办结备案手续。本基金应在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七 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让(一)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本基金申购开放日为 。本基金赎回开放日为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开放时间为 。若中国证监会有新的规定,或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二) 申购和赎回的原则、方式、价格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开放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及业绩报酬(如有)。(三)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1、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2、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和办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销售机构受理申购或赎回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申购或赎回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X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X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如将开放当日全部有效申购申请确认后,投资者总人数不超过200人,则注册登记机构对申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如将开放当日全部有效申购申请确认后,投资者总人数超过200人,则注册登记机构按照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确认申购申请,确保本基金的委托人数不超过200人,对未予确认的申购资金予以返还。3、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已交付的委托款项将退回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4、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网站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四)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私募基金存续期开放日购买私募基金份额的,首次购买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申购费)且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已持有私募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存续期开放日追加购买基金份额的除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高于100万元时,可以选择部分赎回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后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100万元,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时,其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100万元的,必须选择一次性赎回全部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一次性全部赎回持有份额的,管理人应当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做全部赎回处理。私募办法第十三条列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不适用本项。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在网站公告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五)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X位,小数点后第X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X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申购费用: (可根据基金具体情况自行约定)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X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赎回费用: (可根据基金具体情况自行约定)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范围内调低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如降低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3个工作日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在网站公告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六)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1、 巨额赎回的认定单个工作日中,本基金需处理的赎回申请总份额超过本基金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赎回。(1) 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对开放日提出的赎回申请,如构成巨额赎回的,应当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全额接受赎回,但赎回款项支付时间可适当延长,最长不应超过15个工作日。(2) 部分延期赎回:当全额兑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兑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在该工作日接受部分赎回申请,其余部分的赎回申请在后续工作日予以受理。对于需要部分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除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做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工作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工作日赎回处理,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的赎回申请的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是若下一个工作日为非赎回开放日,则委托人的赎回申请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全部处理,赎回价格为该日的基金份额净值。部分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基金管理人可按全额赎回处理。发生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长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但最长不应超过15个工作日。(3) 巨额赎回的通知: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1、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1) 如接受该申请,将导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200人;(2) 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3) 如接受该申请,将导致本基金资产总规模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上限;(4) 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内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5)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6) 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某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2、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1) 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购申请;(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4)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时,应当告知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告知投资者。3、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4)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八) 违约赎回(根据基金的具体情况约定)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承担一定的违约赎回费用后可以申请退出基金,非开放赎回日的违约赎回视为对基金合同的违约行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本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提出违约赎回的申请,赎回费用为赎回金额(指扣除管理费、托管费和业绩报酬等费用后的实际赎回金额)的X%,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用公式可以表述为:赎回违约金=实际赎回金额*X%实际赎回金额=赎回金额-业绩报酬赎回金额=赎回份额*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情况有权全部或者部分拒绝、延迟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违约赎回申请。违约赎回的申请依据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违约赎回申请,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高于100 万元人民币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赎回基金份额;选择部分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后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100 万元人民币。当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部分赎回基金份额将致使其在部分赎回申请确认后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100 万元人民币的,基金管理人有权适当减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金额,以保证部分赎回申请确认后基金份额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低于100 万元人民币。私募办法第十三条列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不适用本项。(九) 非交易过户的认定及处理方式(如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1、 基金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情形。2、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申请人自缴纳过户费用之后,成为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并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十) 基金份额的转让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根据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以协议转让的方式,或在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允许的交易平台上,向其他合格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承担相关交易费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份额登记机构须按照基金业协会要求对基金份额转让进行份额登记。转让期间及转让后,持有基金份额的合格投资者数量合计不得超过法定人数。八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一) 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1、 基金管理人名称:住所:联系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2、 基金托管人名称:住所:联系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3、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住所:联系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二) 本基金设定为均等份额,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三)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1、 按照本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2、 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基金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如有);3、 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4、 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5、 基金管理人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对本基金的认购、申购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总规模、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首次认购、申购金额、每次申购金额及持有的本基金总金额限制等)进行调整;6、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本基金与其他第三方签署基金投资相关协议文件、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四)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1、 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和本基金备案手续;2、 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 制作调查问卷,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4、 制作风险揭示书,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充分揭示相关风险;5、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6、 建立健全内部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基金财产和本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投资;7、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8、 自行担任或者委托其他机构担任基金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委托其他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时,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9、 按照本合同约定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监督;10、 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向托管人提供非证券类资产凭证或股权证明(包括股东名册和工商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的权利证明文件)等重要文件(如有);11、 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12、 按照本合同约定计算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报告基金份额净值;13、 根据法律法规与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揭示基金资产运作情况,包括编制和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定期报告;14、 确定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确定基金份额交易价格的计算方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15、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的投资计划或意向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16、 保存基金投资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17、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18、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20、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21、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基金业协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五)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1、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基金托管费用;2、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基金业协会并采取必要措施;3、 按照本合同约定,依法保管基金财产。(六)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2、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4、 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外,不得为本基金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5、 按规定开立和注销基金托管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6、 复核基金份额净值;7、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8、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复核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定期报告,并定期出具书面意见;9、 按照本合同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人的资金划拨指令(格式见附件二),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10、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业务活动有关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11、 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12、 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外,不得向他人泄露本基金的有关信息;13、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保存期限,保存基金投资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14、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15、 按照本合同约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七)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1、 取得基金财产收益;2、 取得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3、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申购、赎回和转让基金份额;4、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参加或申请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行使相关职权;5、 监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及托管义务的情况;6、 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基金信息披露资料;7、 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的约定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1、 认真阅读基金合同,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2、 接受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调查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诺为合格投资者;3、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汇集多数投资者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本基金的,应向基金管理人充分披露上述情况及最终投资者的信息,但符合私募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除外;4、 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5、 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款项,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6、 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基金的投资损失; 7、 向基金管理人或基金募集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其募集机构的尽职调查与反洗钱工作;8、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的投资计划或意向等;9、 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干涉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10、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合法权益的活动。(九) 存在两个以上(含两个)管理人共同管理本基金的,所有管理人对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管理人之间的责任划分由基金合同进行约定,基金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清的,各管理人按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十) 基金管理人聘用投资顾问的,应遵循以下原则:1、 本基金管理人聘用其他基金管理人担任投资顾问的,应当通过投资顾问协议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本基金管理人不得因委托而免去其作为基金管理人的各项职责。2、 投资顾问的条件和遴选程序,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则的规定和要求。3、 投资顾问对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的影响(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具体情况补充)4、 私募基金运作期间,本基金管理人提请聘用、更换投资顾问或调整投资顾问报酬的,应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同意。(十一) (基金管理人委托外包服务机构时适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达成一致,有关本基金投资交易、资金清算、估值对账、会计核算、信息披露(根据项目外包服务机构承接的具体外包服务进行选择填写)等基金管理人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及支付划付指令,交易资金清算,与基金托管人进行估值、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以及信息披露(根据项目外包服务机构承接的具体外包服务进行选择填写)等事宜,基金管理人均授权外包服务机构履行。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执行外包服务机构指令视同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因执行该指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投资运作管理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外包服务机构按本基金合同履行相关职责义务,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外包服务机构违反本合同约定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如基金托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