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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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模版.doc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内控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告工作。第三条 反洗钱各相关部门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职责为:(一)法律合规部负责监控大额、可疑交易数据,向中国反洗钱监测中心报送公司大额与可疑交易报告;(二)各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填报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对可疑交易开展人工甄别,分公司负责对辖区内营业部报送的可疑交易数据进行复核;在对客户开展风险测评、身份识别时发现异常情况,向法律合规部报告;(三)计划财务部负责在日常资金管理中发现异常情况时,向法律合规部报告;(四)风险管理部负责在风险监控过程中为发现可疑交易提供线索;(五)公司各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应按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档案与保密管理办法的规定保存大额、可疑交易报告相关资料。第四条 公司大额交易数据由反洗钱系统自动抽取,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二)单客户多银行业务单个客户多个资金账户间当日累计资金内转50万元以上;(三)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四)通过证券资金消费支付业务单笔或者当日累计支付金额达50万元人民币以上;(五)公司根据外部监管规定及业务发展,认为需要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的。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除单客户多银行业务的客户以外,客户通过银证转账划转款项的,公司可以不履行报告义务。第五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可以不履行报告义务:(一)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二)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三)公司内部调拨资金;(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 法律合规部应于大额交易发生的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文件形式报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第七条 可疑交易数据由反洗钱系统自动抽取或由公司各业务部门及各分支机构手工录入两种形式。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各业务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应对反洗钱系统自动抽取的可疑交易数据进行人工甄别,出具可疑交易报告初审意见:(一)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二)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的客户,要求将大量资金划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三)客户的证券账户长期闲置不用,而资金账户却频繁发生大额资金收付;(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六)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然后迅速销户;(七)客户要求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且不能提供合法证明文件;(八)客户频繁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且无合理理由;(九)客户要求变更其信息资料但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十)发现单客户多银行业务及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情形;(十一)短期内通过证券资金消费业务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支付,期间无交易的;(十二)短期内大量频繁进行换汇,并未进行B股交易的情况下转出外汇资金。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短期”系指10个工作日以内,含10个工作日。“长期”系指1年以上。“大量”系指交易金额单笔或者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创新业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频繁”系指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以上。“以上”,包括本数。第九条 各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在为客户办理业务时或开展客户身份识别时发现涉嫌可疑交易的情况,应在发现可疑交易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自主通过反洗钱系统的手工录入方式向法律合规部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具体如下:(一)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二)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三)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四)客户隐瞒、阻碍我司对有关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交易实际收益人做尽职调查的;(五)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六)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七)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或在协助交易所警示、调查异常交易客户时,发现可疑情况的;(八)为客户办理大额特殊资金划转业务及大宗交易业务时发现可疑的;(九)在客户风险等级持续审核过程中,发现可疑交易或无合理理由解释高风险客户的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存在可疑情形的,应立即进一步组织分析排查,并及时报告;(十)通过对反洗钱系统关注客户进行主动甄别,发现确有可疑嫌疑的客户;(十一)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第十条 各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甄别可疑交易应秉承审慎原则保证报告的质量,不单纯以报送数量的多寡来判定可疑交易报送的成效。甄别内容应包括:客户身份背景、风险等级、资金来源及资产状况、资金流水、交易习惯、交易目的、交易IP、MAC等属性、账户实际控制人及受益人等信息,记录甄别过程,并可附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一条 总部各业务部门及分公司的可疑交易报告由反洗钱联络人发起,提交部门总经理批准后,报送至法律合规部。第十二条 营业部的可疑交易报告由营业部指定人员发起,提交反洗钱岗出具初审意见,在可疑交易发生的5个工作日内经所属分公司复核后,报送至法律合规部。第十三条 可疑交易的认定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一)客户涉嫌犯罪活动被监管部门、公安机关调查的或有合理理由确定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作为重点可疑交易进行报告,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二)有合理理由怀疑该交易或客户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应作为一般可疑交易进行报告。(三)通过人工甄别有合理理由排除该交易或客户的可疑嫌疑的,分支机构根据证券经纪业务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办法相应调高客户风险等级,并进行定期审核、持续关注。第十四条 各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应于可疑交易发生的5个工作日内报告法律合规部。法律合规部应于可疑交易发生的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文件形式报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第十五条 公司法律合规部、分支机构发现客户涉嫌犯罪活动被监管部门、公安机关调查的或有合理理由确定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作为重点可疑交易进行报告,同时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当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第十六条 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交易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第十七条 法律合规部及报告部门负责保存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报告资料,信息技术部负责保存反洗钱系统数据,保存期限为自报送之日起不低于10年。各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应按照相关业务规定保存客户身份及交易资料,保存期限自业务发生日起20年。第十八条 公司发现员工违反本制度,将依据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管理办法进行责任追究。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授权法律合规部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