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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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模版.docx
美术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 78号 *年10月16日颁发)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教学人员和管理人员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的研究与实践,促进我校教学改革不断深入发展,确保我校各级各类教改项目研究工作顺利实施,有序开展,使立项研究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美术学院校级教学改革项目的管理。国家级、省部级教学改革项目管理按上级相关文件执行。第二章 项目立项范围第三条 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根据项目内容和范围可分为以下几类:1. 宏观教学改革类项目:对学校总体性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运行机制等方面问题进行的研究与实践;2. 学科专业建设类项目:对某学科或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等问题进行的研究与实践;3. 课程、教材建设类项目:对课程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法改革、教学条件改善、教学手段更新、教材建设等进行的研究与实践; 4. 教学管理类项目:对教学运行模式、教学管理机制、教学管理方法与手段、教学质量管理与监控、考试制度改革、实践教学管理、创新教育及能力培养、图书资料信息管理等进行的研究与实践;教学改革项目应具有创新性、针对性、实用性和科学性,要特别重视高素质应用型本科人才教育的理论研究与实践。第三章 项目申报第四条 申请我校教学改革项目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项目负责人应为我校在职的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有一定教学研究能力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2项目负责人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没有从事研究工作能力者不能申请;3负责人每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并无未结题的教学改革项目。第五条 我校教学改革项目每年申报一次,每次申请从教务处发出通知之日起开始受理,立项指南和要求以当年的通知为准。第六条 申请程序:1项目申请人根据项目申报文件的要求,认真如实填写申请书,送所在单位审核后统一由各院系按规定时间交教务处;2申请人所在的院(系)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业务能力、研究条件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签署推荐意见。3教务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和经费资助方案报主管院长审核批准后正式发文公布立项项目。第四章项目评审第七条 教务处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的先进性、可行性和必要性、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等进行评审,在集体评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是否立项并提出评审意见。参加评审工作的评委、领导和工作人员,凡涉及与自己有关的项目,一律采取回避措施。第八条 通过评审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结合评审意见填写上报 *美术学院改革研究项目任务书,任务书中的项目目标不得少于申报表中所列的改革与建设目标。第九条 正式立项的项目由学校发文公布,项目任务书(含经费详细方案)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开始正式实施。第五章项目经费第十条 本科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所资助的经费作为学校专项资金,由学校专款下达。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一般按启动、中期和结题三个阶段分3次划拨,项目任务书签订后,即可下达第一期启动经费,数额约为项目总经费30%。对研究周期超过一年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进行满一年时填写*美术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中期检查表,由所在院系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后报送教务处,经教务处批准后划拨第二期经费,数额约为项目总经费的40%;不按规定报送的,将停拨第二期的经费。经费尾款均在项目通过验收后拨清。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经费的开支管理,需由教务处审批。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完成课题研究无直接关系的开支。项目资助费主要使用范围包括:资料费、论文发表费、教材专著出版费、软件开发费、成果打印鉴定费、调研费、差旅费、会议费、办公耗材费等。第十四条 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或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终止研究工作的项目,将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出的款项,项目负责人不得申请下一轮的教学研究项目。第六章项目管理第十五条 教改项目的日常管理、检查及指导由各学院组织进行,教务处负责对教学研究项目的工作进展实行目标管理,主要负责项目的申报、检查、验收、推广等组织工作。第十六条 项目的研究工作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研究工作、经费使用、成果形式以及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等负全面责任。第十七条 研究周期超过一年的项目,应按时提交*美术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中期检查表(并附该年度所取得的阶段成果),由所在院(系)或单位签署意见,报送教务处。第十八条 项目进行中需对研究计划、主要人员作重大调整、变更或有其它重大变化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告,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明确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调整、变更或终止项目执行,违反者将撤消其承担的项目,追回已拨的资助经费。第十九条 项目不能按照任务书预定时间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应在结题验收前一个月填写*美术学院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延期申请表,由所在单位同意后交教务处教学研究科备案。项目延期最长不超过原定项目研究时限的1倍。第七章项目验收第二十条 凡接受学校教学改革与研究经费资助的校级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均应在项目完成之后进行结题验收。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组织项目结题验收。采用评审会的方式,组织同行专家对项目最终成果进行评审鉴定。申请验收的项目须完成下列几项工作:1. 完成*美术学院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任务书所规定的各项任务。2. 提交*美术学院项目研究总结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的总体建设目标;主要的改革措施及具体实施情况;理论水平、实践效果及推广应用情况;项目的特色及创新情况;存在的问题及今后的工作方向等,同时提供正式发表的教学研究论文。3. 填写*美术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题验收表。第二十二条 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填写*美术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整改计划表,写出书面说明并制定整改方案,由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并在延期计划时间内完成项目任务。第二十三条 验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将完整的项目研究材料一套(含项目申请书、项目任务书、项目研究总结报告、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结题验收表、成果附件材料等)送交教务处存档。第二十四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可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凡受益面大、成效特别突出,在省内外具有一定影响,能反映我校特色并具有独创性的项目,可申报省级、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第八章项目成果的推广和评奖第二十五条 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在出版、发表时,必须注明项目资助单位。第二十六条 项目鉴定验收后,项目主持人及研究者有责任有义务推广使用教改研究成果。对教育改革与发展和提高教育质量与效益有重要意义的教改研究成果,学校将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加以宣传和推广。第二十七条 参与教改项目的教师在校内评优、评定职称等诸方面与参与同级别科研项目教师同等对待。发表的教改论文、获得的教学成果奖与同级别科研论文、科研奖励等同。对在教学改革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优先推荐申报各级各类奖励。第九章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