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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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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模版.doc

    xx农村商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xx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二条 本行叙做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本行信贷政策,确保资金用途依法合规,防止挪用,并落实以下要求:(一)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二)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本行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第三条 本行的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第四条 本行办理流动资金贷款时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发放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的流动资金贷款。第五条 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及还款方式的设立,应结合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实现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并符合本行相关授信政策。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授信条件第六条 流动资金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本行相关授信政策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贷款的受理与调查第七条 客户流动资金贷款申请由本行一级支行(含总行营业部,下同)客户部(或公司业务部,下同)、经授权的二级支行受理。本行由具备授信业务资格的客户经理受理借款人直接提交的贷款申请,本行各级经营单位不得受理中介机构(个人)代理的贷款申请。第八条 客户经理受理申请时,应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提供符合本行要求的申请材料,并书面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一)借款人的法律证明文件,包括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贷款卡等,有年检要求的应在年检有效期内;(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签字样本,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签字样本;(三)借款人有权机构出具的贷款申请决议;(四)经审计的至少一个年度财务报表和近期的财务报表。如为新建企业,只需提供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五)担保的相关资料;(六)生产经营计划或购销合同等反映客户资金需求和用途的凭证、资料,进出口批文及批准使用外汇的有效文件;(七)贷款资金使用计划,以及主要交易对象及其帐户信息;(八)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第九条 前台客户经理在办理流动资金贷款时应尽职调查,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贷前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借款人基本情况。包括历史沿革、注册资本、主要投资人及出资比例、组织架构、公司治理、信用记录、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二)企业实际控制人情况。包括道德品质、管理能力、行业经验、实际资产、信用记录等;(三)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四)借款人所在行业及区域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借款人在行业、区域中的地位、市场环境等;(五)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六)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大额固定资产明细特别是物业资产等真实状况;(七)借款人在本行的信用评级情况;(八)流动资金贷款需求的真实性、合理性。前台客户经理应根据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测算参考办法测算借款人的营运资金总需求,并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予以修正,并列明修正的理由(测算方法见附件)。对中小企业融资、订单融资、预付租金或者临时大额债项融资等情况,可在交易真实性的基础上,在确保有效控制用途和回款情况的前提下,根据实际交易需求确定流动资金额度;(九)根据客户营运资金的总需求、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分析借款人资金需求是否与其生产经营相匹配、负债是否超出合理承受能力,是否有盲目扩大生产规模或盲目多元化投资倾向;(十)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十一)贷款具体用途、用款计划、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象、贷款资金拟采取的支付方式、收款方账户信息等情况;(十二)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销售回笼资金、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以及拟采取的还款方式及其理由;(十三)借款人主要的结算账户及结算情况;(十四)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担保能力等情况。第十条 客户经理调查报告应明确调查意见,包括贷款申请是否符合本行流动资金贷款基本条件,对贷款额度、期限、利率、担保方式、支付方式、用款计划、还款安排、主要合同条款等基本要素提出具体的建议方案。第十一条 前台客户经理对贷款申请资料、调查报告内容及其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第四章 风险评估与审批第十二条 各级授信审查岗在审查贷款时,应对流动资金贷款进行全面风险评估,形成书面审查报告。主要评估内容包括:(一)借款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二)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行信贷政策;(三)借款人是否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贷款申请材料;(四)前台客户经理的调查报告和有关资料是否完整;(五)借款人还款能力及还款意愿,第一还款来源是否充足、可靠,还款方式是否合理可行;(六)借款人在本行的信用评级情况;(七)贷款资金支付方式是否合规、合理,用款计划是否合理可行;(八)贷款额度及用途。调查报告对借款人资金需求及贷款额度的测算是否合理;(九)审查资信情况:1、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有不良记录;2、关联企业历史上是否有核销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3、实际控制人以往经营的企业是否发生过关、停、并、破产等情况;(十)担保条件。担保人主体资格、真实意思表示及偿债能力,抵押物的合法有效性,抵押物是否足值、是否易于变现;(十一)其他相关资料及情况,包括对贷款风险度的评价、提出问题的落实情况等。第十三条 各级授信审查、审批岗在流动资金贷款审查、审批过程中,对不明事项,可要求前手经办行人员或部门进一步补充相关资料或解释说明。第十四条 各级审批机构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并提出对借款人财务指标的约束条件。第十五条 各级审批机构应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确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第十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一)借款人与本行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二)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超过等值500万元人民币的;(三)以贸易链、产业链为依托,依据特定交易进行融资,以交易相关的存货、应收账款质押及其对应的未来的现金流为还款来源,需全程控制资金流的贷款;(四)本行认为有必要采用受托支付的其他情形。第五章 合同签订第十七条 经办行应根据授信批复书,与借款人、担保人及其它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合同。第十八条合同填制和复核人员对合同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面签人员对签字人的身份和签字行为的真实性负责,经办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对合同内容的合规性、全面性负责,经办行客户营销部门负责人、经办行分管领导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可行性负责,经办行行长对合同的有效履行负总责。第十九条 经办行与借款人及其它相关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应详细规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防止对重要事项未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使用本行标准合同文本,对标准合同文本作出实质性修改或使用借贷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合同文本的,应按规定报本行法律事务部门审查。第二十条 经办行在与借款人订立的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具体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条款、担保、还款方式、风险处置、贷后管理等要素和有关细节。第二十一条 前条所指支付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和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二)支付方式变更及触发变更条件;(三)贷款资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为;(四)借款人应及时提供的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五)贷款资金接受本行管理和控制等与贷款资金使用相关的条款。实行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要约定对自助渠道的转账行为以及通兑功能进行限制。第二十二条 经办行应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作出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一)向本行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二)不将贷款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和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三)配合本行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四)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本行同意;(五)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出现重大问题时本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六)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本行。第二十三条 经办行应与借款人在合同中约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本行有权采取变更支付方式、要求追加担保、停止发放贷款、提前回收贷款等措施:(一)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二)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三)未遵守承诺事项;(四)突破约定财务指标;(五)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六)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四条  经办行根据风险控制需要,在借款合同中还可对如下事项进行约定:(一)对借款人重要财务指标如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或有负债比率等变动范围进行限定,控制资本性支出;(二)约定定价条件,定价条件发生变化按约定相应调整贷款利率和实施定价处罚;(三)加入资产保护条款,如要求借款人对关键资产投保,不得出售指定范围的资产(除非收入用于偿还贷款),对分红比例进行控制性约定等;(四)经办行认为有必要的其他事项。第六章 发放和支付第二十五条 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前,经办行应按规定落实所有放款前提条件。经办行信贷管理部门应对客户提款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相关材料送交总行放款中心申请发放贷款。第二十六条 经办行信贷管理部门应严格审核流动资金贷款的提款申请, 对未落实授信发放前提条件及借款合同约定事项的借款人不得申请发放贷款。审核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一)本行有权审批部门对贷款的批准文书;(二)借款人/担保人是否具备合法资格。如审核借款人/担保人批准文件,营业执照是否经过年审,贷款卡是否处于正常状态等;(三)贷款用途是否符合批复要求。通过对照交易合同、支付指令、付款清单等证明材料,判断本笔贷款的用途是否与批复指定的用途一致;(四)提款的时间、金额与授信批复要求/授信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一致;(五)担保手续的合法、完整性;(六)授信批复书及授信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是否落实。第二十七条 对审核通过的贷款,经办行信贷管理部门应填制开户和发放通知单,交经办行行长签发后,提交总行放款中心申请发放。第二十八条 总行放款中心应对经办行信贷管理部门的放款申请进行必要的审核。仅对审核通过的申请,按相关规定办理开户放款手续。第二十九条经办行信贷管理部门应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借款人自主支付、受托支付和自主支付相结合三种方式对贷款资金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本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本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第三十条  对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T+0或T+1的要求,T+0是指在贷款发放的当天,本行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T+1是指确因客观原因在贷款发放当天不能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的,本行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完成受托支付。本行作为银团贷款参与行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的,按银团协议规定落实受托支付。第三十一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借款人在支付使用贷款资金时需向本行提供以下资料: (一)加具借款人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及有权人签字的委托支付通知单;(二)按支付结算制度规定,提供资金支付和汇划凭证、结算业务申请书等与结算相关的资料;(三)交易合同、订单或其他能证明借款人及其交易对象交易行为的资料。第三十二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经办行信贷管理部门在接受客户提款申请时,应对贷款资金支付资料及支付凭证进行必要的审核,审核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一)支付申请材料是否齐备。如商务合同、客户委托书、交易对象账户信息等材料;(二)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三)收款方与交易合同约定的交易对象是否一致;(四)贷款资金用途与其提供的资料内容是否一致;(五)资金支付金额是否与交易合同约定金额相匹配、支付凭证的金额填写是否规范等。第三十三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由运营管理部门根据客户委托在贷款发放后立即将贷款资金转入借款人交易对象账户。第三十四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借款人需提供贷款资金使用计划等资料,其中,资金使用计划应包括资金计划使用的时间、额度和用途等要素。经有权签字人审批同意后,信贷资金方可解付使用。在信贷资金自主支付后,经办行信贷管理部门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自主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自主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第三十五条对分期发放或支付的贷款,经办行信贷管理部门应建立台账,逐笔登记。第三十六条 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经办行信贷管理部门应督促经办行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一)信用状况下降;(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三)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第七章 贷后管理第三十七条 信贷管理人员应定期、不定期对贷款进行现场检查或非现场监测,原则上可以按贷款风险分类等级采取不同的检查频率,并可根据客户实际和风险变化情况,适当加大检查频率。第三十八条 贷后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借款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二)贷款资金是否按约定用途发放和使用;(三)贷款档案管理、贷款资金支付是否符合监管和本行规定;(四)贷款担保的变动情况,抵(质)押物价值、所有权属、品质状态和保险有效性等。出现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时,信贷管理人员应查明原因,及时上报经办行领导和总行信贷管理部,并对贷款风险进行重新评估。经办行应根据实际风险情况采取针对性措施控制风险,同时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第三十九条 信贷管理人员应关注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加强对资金回笼账户的监控。第四十条 经办行应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根据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第四十一条 借款人出现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经办行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应依法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第四十二条 经办行必须严格督促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如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贷款形成不良的,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并及时制定清收或盘活措施。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经办行可与借款人协商进行贷款重组。第四十三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 本行小企业贷款的管理细则另外规定。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总行信贷管理部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xx农村商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xx银发2010110号)同时废止。附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测算方法附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测算方法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资金需求和现有流动资金的差额,按照需求匹配和风险控制原则合理确定,做到既能满足借款人的正常生产经营,又能防止过度放贷引发的风险。额度测算首先应以借款人当前的经营规模和营运效率为基础,结合预期变化估算其营运资金量;然后根据借款人已投入生产经营的自有、自筹资金和预期变化估算其营运资金缺口;最后结合借款人的财务杠杆情况、借款期间可取得的现金收入或其他偿债资金规模等情况合理确定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影响额度测算的主要因素有:经营规模、营运资产的周转效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的规模和结构、合理预期的可偿债资金的额度和时间分布等。具体测算可参考以下方法:一、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营运资金量上年度销售收入×(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1、营运资金周转次数360/(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2、周转天数=360/周转次数3、应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应收账款余额4、预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预收账款余额5、存货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存货余额6、预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预付账款余额7、应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应付账款余额二、估算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一)估算营运资金缺口将估算出的借款人营运资金量扣除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以及其他融资,即可估算出营运资金缺口。营运资金缺口=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1、“借款人自有资金”是指借款人所有者权益中用于企业日常营运的部分,用于购建长期资产及分红的部分除外。2、“流动资金贷款”包括借款人在各家金融机构的全部流动资金贷款。3、“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是指除流动资金贷款外,借款人从第三人取得的用于营运的借款。(二)估算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信用评级和提供的信用支持对营运资金缺口进行调节,估算出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营运资金缺口×信用评级调节系数×信用支持调节系数1、信用评级调节系数:根据借款人的经营波动大小和贷款风险程度,贷款额度可结合信用等级在以下范围内合理确定。借款人信用等级调节系数AAA、AA1A、BBB0.9其他0.82、信用支持调节系数:根据借款人提供的信用支持情况,贷款额度可进一步在以下范围内进行调节:信用支持调节系数足值抵(质)押1其他0.9三、确定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在估算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经营的稳定性和前景、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可实现的现金收入和其他可还债资金的规模和时间分布、借款人负债结构、本行可控的可还债资金回笼、担保保障等因素,审慎确定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四、相关要求(一)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测算公式中的各项要素一般应以当前数据为准。对预期有变化的要素,在调查核实、依据可信的前提下,可合理估测并在以下范围内审慎调整:1、预期的销售收入年增长率一般按不超过借款人最近2-3年的销售收入年平均增长率确定,或按国资委统计评价局发布的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中对应行业的销售(营业)增长率的优秀值确定。2、即将到期且确定不再续借的流动资金贷款可在计算时从“现有流动资金贷款”项中剔除。(二)对资金需求波动较大、产能增加、原材料成本剧烈变动、临时性大宗购销、中小企业融资、订单融资、预付租金等情况,在交易真实、用款和回款可控的前提下,可根据借款人的实际交易需求确定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三)对集团客户可采用合并报表估算集团整体的营运资金量、营运资金缺口和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除了总公司集中管理资金并统一承贷的集团客户外,应同时对各贷款成员企业分别测算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且其总和原则上不应超过根据集团合并报表测算的总额。(四)对事业单位等非生产经营类客户,可比照上述原理根据借款人的实际营运资金需求和我行的风险控制要求合理确定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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