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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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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管理办法模版.doc

    xxxx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xx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内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承兑(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第三条 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经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通过与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和行内信贷管理系统、企业电子票据网银系统、核心业务处理系统等相关系统相连,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业务、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业务的处理平台。第四条 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以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记录为准。第五条 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坚持以下原则:(一)诚实信用原则。电子商业汇票各当事人做出票据行为应当诚实守信。(二)真实交易关系原则。电子商业汇票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三)电子化原则。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追索等业务均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四)唯一性原则。票据当事人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并以此作为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唯一身份标识。(五)及时性原则。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实时接收、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信息,并向我行相关票据当事人实时转发。第六条 行内部门协调配合,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一)总行职责 (1)总行风险部职责 负责对分(支)行上报的客户信用等级进行审批。 召集评审委员并组织召开信审会。 对业务的合规性、资料完整性等放款前要素审查。 负责对分(支)行贷后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2)总行公司业务部职责 负责参与超出分行授权范围的信贷业务贷前调查; 放款前规模审查; 负责审核授信条件及放款条件,从业务合规性角度,对电子商业汇票业务进行审批; 负责组织分(支)行对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培训与指导业务营销推广及相关业务制度的制定与解释。 (3)总行运营管理部职责 负责会计核算手续的制订、修改、指导及检查; 负责对全行柜面操作人员组织培训及相关业务制度的制定与解释;负责电子商业汇票综合处理平台与人行及核心系统的每月及每日对账结果的监督管理并协调相关部门对异常对账情况及时处理;负责新增机构的维护、分行运营条线部室管理员及支行操作员的维护与管理;负责对全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总行清算中心负责内部转贴现、转贴现及再贴现的记账。 (4)总行金融投资事业部职责 负责对各分、支行票据业务的开展进行指导和培训,对我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进行管理; 根据市场行情变化,及时明确符合我行票据业务发展的阶段性利率; 运用商业汇票转贴现、再贴现业务交易,促进我行资金的合理高效运营; 负责电子商业银行汇票的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等业务管理及相关业务制度的制定与解释。(5)总行信息科技部职责负责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在网银渠道的实施、业务管理和系统维护; 负责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运行维护、业务参数维护。(二)分行职责(1)分行风险管理部职责负责对支行上报的客户信用等级进行审批;负责召集评审委员并组织召开信审会;负责对业务的合规性、资料完整性等放款前要素审查;负责对分(支)行贷后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2)分行公司业务部职责负责参与本分行内信贷业务贷前调查工作,出具调查报告;对符合要求的业务上报总(分)风险管理部;放款前规模审查;负责权限内的审查、审批工作 参照总行相关审查、审批部门职责与规定,行使分行权限内部门职责。指导、检查下辖机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开展情况;(3)分行运营管理部职责负责对辖内支行柜面操作人员组织培训及相关业务制度的制定与解释;负责电子商业汇票综合处理平台与人行及核心系统的每月及每日对账结果的监督管理并协调总行相关部门对异常对账情况及时处理;负责对辖内支行及清算中心操作员的维护与管理;负责对辖内机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三)支行职责(1)支行市场部职责对客户提出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申请进行受理;对客户进行贷前尽职调查;对符合要求的汇票业务进行上报;负责对客户已授权的电子商业汇票网上银行业务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贷后检查和票据到期解付。(2)支行营业部职责负责在票据系统完成企业客户管理的客户信息同步;负责在电票系统完成客户的电票功能签约、承兑记账、承兑撤销记账、手动扣款、撤销手动扣款、付款记账、未用退回凭证的打印、贴现签收、贴现记账、内部转贴现的转卖申请、提示付款、收回记账、质押签收、发起追索及同意清偿等操作。第七条 通过xxxx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八条 作为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参与者,由总行接入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第九条 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机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开办对公业务;(二)拥有大额支付系统行号;(三)具有组织机构代码;(四)中国人民银行和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客户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在本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二)签约本行开办对公业务的企业电子票据系统等电子服务渠道(以下简称渠道);(三) 与本行签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见附件1)。第十一条 电子商业汇票责任解除前,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不得撤销原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账户,开户行不得为其办理销户手续。第十二条 电子商业汇票为定日付款票据。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1年。第十三条 电子商业汇票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第十四条 票据当事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的签章,为该当事人可靠的电子签名。可靠的电子签名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第十五条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活动中,票据当事人所使用的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第十六条 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所使用的电子签名应由合法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一)本行为客户提供电子商业汇票服务或作为电子商业汇票当事人,其签章所依赖的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和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向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指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注册审批机构申请。(二)客户开展电子商业汇票活动,其签章所依赖的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和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向本行指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注册审批机构申请。本行对通过其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客户的基本信息、电子签名真实性负审核责任。客户基本信息包括客户名称、账号、组织机构代码和业务主体类别等信息。第十七条 客户作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应在服务协议中明确在本办法规定的情况下,委托我行代为签收或驳回提示付款指令并代其签章。第十八条 办理电子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以及提示付款业务,可选择票款对付方式或其他方式清算资金。票款对付是指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依托大额支付系统实现的票据交付和资金交割同时完成并互为条件的一种交易方式。其他清算资金方式是指通过汇兑实现票据资金清算的方式。第十九条 票据当事人做出行为申请,行为接收方未签收且未驳回的,票据当事人可撤销该行为申请。但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为行为接收方的,票据当事人不得撤销。第二十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日是指出票人记载在电子商业汇票上的出票日期。电子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日是指提示付款申请的指令进入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电子商业汇票的拒绝付款日是指驳回提示付款申请的指令进入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电子商业汇票的追索行为的发生日是指追索通知的指令进入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电子商业汇票的承兑、背书、保证、质押解除、付款和追索清偿行为的发生日是指相应的签收指令进入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第三章 签 约第二十一条 客户申请开办电子商业汇票业务,须与开户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填写xxxx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申请书(以下简称业务申请书,格式见附件2),并提交以下资料:(一)经年检合格的有效期内的企业营业执照、国(地)税务证书、贷款卡、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 (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开户机构审核原件并留存复印件)。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客户需变更业务申请书中相关内容的,应重新提交业务申请书。第二十二条开户机构客户经理负责审核客户提交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合规性等;柜面人员负责审核客户户名、账号、账户状态等信息。审核通过的,开户机构与客户签订服务协议,在业务申请书上加盖开户业务用公章后,一联服务协议交客户,将三联业务申请书和服务协议复印件与客户申请资料复印件传递到票据中心。第二十三条 票据中心根据业务申请书中客户的组织机构代码,审核是否与渠道登记的组织机构代码一致(如渠道签约时未登记组织机构代码,应补充登记),录入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追加电子商业汇票签约账户,在业务申请书加盖票据中心业务用公章后,一联业务申请书和服务协议及申请资料复印件一起专夹保管,两联业务申请书交回开户机构,开户机构将一联业务申请书交回客户。第四章 出票及承兑第二十四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电子商业汇票并交付收款人的票据行为。第二十五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承兑,是指付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支付电子商业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第二十六条 出票人可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自身的评级信息,并对记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但该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评级信息包括评级机构、信用等级、评级到期日。本行不负责审核向其申请承兑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填写的评级信息。第二十七条 承兑人可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自身的评级信息,并对记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但该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评级信息包括评级机构、信用等级、评级到期日。第二十八条 客户申请办理电子商业汇票承兑业务,应符合xxxx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承兑申请人的有关规定,并能够提供符合电子商业汇票承兑业务风险缓释条件规定的担保。第二十九条 信贷各部门按现行信贷流程在对公信贷业务系统中完成授信业务申请与审查,具体要求如下:(一)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前期调查。承兑行客户经理在接到申请人提出的承兑申请书后,对该申请人进行前期调查,并撰写调查分析报告,提出调查结论,提供审查和审批的支持文件。调查分析报告是信贷员必须提供的最终产品,是审查和审批的依据。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承兑申请人的合法资格;(1)行业背景及市场情况;(2)承兑申请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现金流量;(3)承兑申请人的信誉状况,近两年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与银行结算往来的情况;(4)该笔业务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审查相关的商品交易合同原件,审查支付的金额、时间与条件是否与合同相符,商品交易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注明已承兑汇票结算。(5)按规定需提供担保的,调查担保单位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和现金流量或抵(质)押物情况; (6)交付保证金情况;(7)综合分析该笔承兑的收益及风险程度;(8)结论:是否同意该笔银行承兑汇票的申请及票面金额、期限等。(二)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审查。各级行信贷审查部门负责权限内的承兑审查与额度管理,电子商业汇票签发涉及的授信流程、批复类型、额度串用规则、跟单资料、审核材料均与纸质银行承兑汇票一致。审查内容包括:(1)该笔业务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金融政策;(2)承兑申请人是否符合我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准入条件的要求;(3)有关部门文件和资料是否合法、齐全、有效;(4)该笔业务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5)具有主导产品相关的购销合同是否真实、有效;(6)电子商业汇票到期交款来源是否准确、可靠;(7)保证金及担保单位是否符合我行要求;(8)评估风险;(9)防范风险的措施是否可行和有效;(10)是否同意该笔电子商业汇票的申请,具体金额、期限。第三十条 授信结论通过后,客户与我行签订相关合同及文件,并登陆我行网银系统填写票据信息,提交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登记。具体要求如下:(一)经审查同意后,各经办行客户经理根据有权机构的审查意见与电子商业汇票申请人及担保人签订xxxx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并按照审查意见规定的比例缴足保证金。(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需与承兑机构签订银行承兑汇票协议,协议项下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签发明细表,需为出票人拟申请承兑的签发票据文件,按照指定格式打印后并加盖公章和有权人名章后,作为承兑协议的附件提交;(三)客户根据合同签订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签发明细表,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填写票面信息后,发起出票申请并提示承兑; 第三十一条 经办行信贷部门由专人登陆企业电子票据网银系统对客户提交给本机构的商业汇票信息进行录入,并将流程任务发送至信贷系统进行信贷审批。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中出票人提交的跟单资料与放款审核流程要求均与实物票据承兑要求一致。第三十二条 经信贷系统审批通过后的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信贷审批部门会出具放款通知书、单笔用信审批表。 (一)信贷系统审核通过的,由承兑行客户经理提交承兑行营业部进行账务处理。账务处理成功的,系统通过本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做出承兑签收;账务处理不成功的,由承兑行进行后续处理。(二)审核未通过或客户主动要求撤销、修改票据信息的,在信贷系统中止合同,重新发起合同流程。(三)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签发部门必须就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电子信息与银行承兑协议及放款通知书所记载信息进行核对,核对一致后,方可进行承兑应答。若客户对出票日期进行了调整,经办行客户经理应就银行承兑协议及保证金质押合同等相关协议信息进行重新修订,待全部信息核对一致后,方可进行承兑应答。第三十三条 信贷经营部门/客户经理岗应在信贷系统中选择承兑手续费并录入确定金额,由核心系统自动完成保证金冻结,柜员手动在核心系统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第三十四条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后,出票人可以通过企业电子票据网银系统发出提示收票申请,在票据提示付款期截止前将票据交付收款人。第三十五条 经承兑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在交付收款人前,客户可通过企业电子票据网银系统发起撤票业务。第三十六条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经本行承兑后,出票人未在提示付款期截止前交付收款人的,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自动将该票据作废。承兑行柜员按照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后客户未用退回的情况完成相关账务处理。第三十七条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时,出票人在企业电子票据网银系统完成出票信息的录入和出票流程的操作,本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供客户出票信息的登记、存储和转发等服务,并对客户基本信息、电子签名真实性负审核责任,不承担除此之外的其他责任和义务。第三十八条 电子商业汇票出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或“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出票人名称;(五)付款人名称;(六)收款人名称;(七)出票日期;(八)票据到期日;(九)出票人签章。第三十九条 承兑人承兑电子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承兑”的字样;(二)承兑日期;(三)承兑人电子签名。第五章 转让背书 第四十条 转让背书是指持票人将电子商业汇票权利依法转让给他人的票据行为。背书人和被背书人必须是企业。第四十一条 背书转让应当基于真实、合法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或以税收、继承、捐赠、股利分配等合法行为为基础。本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为客户提供转让背书信息的登记、存储和转发等服务,并对客户基本信息、电子签名真实性负审核责任,不承担除此之外的其他责任和义务。第四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电子商业汇票不能进行转让背书:(一)超过提示付款期;(二)记载有“不得转让”事项;(三)处于质押状态;(四)处于锁定状态。第四十三条 背书转让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背书人名称;(二)被背书人名称;(三)背书日期;(四)背书人签章。第六章 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 第四十四条 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合法持有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力转让给金融机构的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商业汇票转贴现是指金融机构将其已办理贴现(或转贴现)的未到期商业汇票向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贴现的资金融通行为。转贴现分买断和回购两种方式。买断是票据所有权的转让,到期后由买断方向承兑人收款。回购是以票据为权利质押的资金融通行为,双方约定将来某一日期购回,由持票人向承兑人收款。 商业汇票内部转贴现是指我行系统内支行将其已办理贴现(或转贴现)的未到期商业汇票向我行总行进行贴现的资金融通行为。 商业汇票再贴现是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其已办理贴现(或转贴现)的未到期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转让的票据行为。第四十五条 电子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业务中转让票据权利的票据当事人为贴出人,受让票据权利的票据当事人为贴入人。第四十六条 电子商业汇票当事人在办理回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业务时,应明确赎回开放日、赎回截止日。赎回开放日是指办理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回购式再贴现赎回业务的起始日期。赎回截止日是指办理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回购式再贴现赎回业务的截止日期,该日期应早于票据到期日。自赎回开放日起至赎回截止日止,为赎回开放期。第四十七条 在赎回开放日前,原贴出人、原贴入人不得作出除追索行为外的其他票据行为。回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业务的原贴出人、原贴入人应按照协议约定,在赎回开放期赎回票据。在赎回开放期未赎回票据的,原贴入人在赎回截止日后只可将票据背书给他人或行使票据权利,除票据关系以外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由双方协议约定。第四十八条 电子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贴出人名称;(二)贴入人名称;(三)贴现、转贴现或再贴现日期;(四)贴现、转贴现或再贴现类型;(五)贴现、转贴现或再贴现利率;(六)实付金额;(七)贴出人签章。实付金额是贴入人实际支付给贴出人的金额。回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还应记载赎回开放日和赎回截止日。贴现还应记载贴出人贴现资金入账信息。第四十九条电子商业汇票回购式贴现、回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应作成背书,并记载下列事项:(一)原贴出人名称;(二)原贴入人名称;(三)赎回日期;(四)赎回利率; (五)赎回金额;(六)原贴入人签章。第五十条 贴现和转贴现的利率、期限、利息和利息支付方式等,由贴出人与贴入人协商确定。再贴现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第五十一条 申请贴现的票据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票据未到期;(二)票据未记载“不得转让”事项。第五十二条 本行受理客户电子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申请时,应按现有纸质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操作规程要求其提交相关材料,并按照现有纸质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授权审批权限办理。贴现资金入账账户必须为申请人在本行开立的同名结算账户。第五十三条 贴现申请人与我行签署的服务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应作为客户基础资料存入贴现档案。贴现申请书、汇票票样等电子凭证均应打印并存入贴现业务档案。第五十四条 贴现业务相关人员应登录ECDS系统,按规定完成业务受理、审查、贴现资金入帐行号与帐号审查,审批岗完成审批,放款岗完成放款确认,会计岗完成签收确认。贴现部门认为不符合本行业务管理规定的票据,及时退回贴现、转贴现申请人。第五十五条 贴现经审核通过后,相关业务人员应在客户提出贴现申请当日进行签收,联动ECDS系统完成相关账务处理,贴现资金以通存方式转入贴现申请人账户。第五十六条 贴现部门办理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和再贴现业务时,应按现有纸质商业汇票转贴现和再贴现业务操作规程执行。第五十七条转贴现业务处理:1.对于买断式转贴现,联动ECDS系统完成转贴现贴出机构、贴入机构的账务处理和资金清算。并在ECDS系统打印转贴现回单。2.对于回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转贴现赎回业务,贴入机构和贴出机构可通过(线上或线下)完成相关账务处理,(一)本行机构与本行以外的其他银行之间办理转贴现业务,转贴现资金可以通过票款对付方式或其他方式清算。1.采用票款对付方式清算。对于买断式转贴现,柜员登陆ECDS系统完成本行作为贴出机构或贴入机构的账务处理,人行大额支付系统自动清算我行头寸账户资金; 2.采用其他方式清算。本行贴出票据时,贴现部门在提交转贴现申请前,应确认已收妥转贴现资金;本行贴入票据时,会计部门根据贴现的划款通知完成转贴现资金划转的账务处理:(1)对于买断式转贴现,柜员登陆ECDS系统完成本行作为贴出机构或者贴入机构的账务处理。(2)对于回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转贴现赎回业务,贴入机构和贴出机构的相关账务处理,由会计部门根据贴现部门提供的相关手续按照现有业务流程办理。3.对于回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转贴现赎回业务,贴入机构或贴出机构的相关资金账务处理,由会计部门根据贴现部门提供的相关手续按照现有流程办理。第五十八条 再贴现业务处理。本行向人民银行申请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买断式再贴现业务,相关人员通过ECDS系统将再贴现申请信息提交人民银行,人民银行签收成功后:(一)买断式再贴现业务,联动ECDS系统完成再贴现票据账务处理。再贴现资金采用其他方式清算,人民银行向本行划转再贴现资金。(二)回购式再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赎回业务相关票据账务处理,由会计部门根据贴现部门提交的相关手续,按照现行制度规定进行操作。 第七章 质 押第五十九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质押,是指电子商业汇票持票人为了给债权提供担保,在票据到期日前在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进行登记,以该票据为债权人设立质权的票据行为。第六十条 票据到期日先于主债务到期日的,质权人可在票据到期后行使票据权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票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继续作为债权的担保。第六十一条 持票人向本行提出质押申请,受理机构按照现有纸质商业汇票质押业务管理规定进行审核。第六十二条 信贷审批部门按规定完成信贷审查和审批后,承兑行营业部复核员进行质押签收确认。第六十三条 本行不受理记载有“不得转让”标记或被锁定票据的质押申请。第六十四条 本行作为电子商业汇票的质权人,对于票据到期日先于主债务到期日的,在票据到期后应行使票据权利,票据签发部门在本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进行提示付款,提示付款被拒付的,支行复核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追索。第六十五条 电子商业汇票质押,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出质人名称;(二)质权人名称;(三)质押日期;(四)表明“质押”的字样;(五)出质人签章。 第九章 付 款 第六十六条 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承兑人请求付款的行为。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期自票据到期日起10日,最后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第六十七条 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可付款或拒绝付款,或于到期日付款。承兑人拒绝付款或未予应答的,持票人可待票据到期后再次提示付款。第六十八条 逾期提示付款是指超过提示付款期发出的提示付款。持票人可在票据到期日后2年内发起逾期提示付款,逾期提示付款时须注明逾期理由。第六十九条 持本行承兑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内向本行提示付款。(一)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本行于到期日付款或拒绝付款。(二)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的,本行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当日至迟次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付款或拒绝付款。(三)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的,在持票人作出说明后,本行在上款规定的期限内付款或拒绝付款。第七十条 提示付款可以选择票款对付方式或其他方式清算。若选择票款对付方式,则承兑人须于大额支付系统日间处理状态时签收。第七十一条 持本行承兑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向本行提示付款,柜员登陆ECDS系统完成相关账务处理:(一)本行客户为持票人的,承兑资金以大额方式转入持票人账户。(二)本行机构作为贴现、转贴现的贴入人或作为质权人而持有票据的,本行在票据到期日提示付款,柜员登陆ECDS系统完成相关账务处理。(三)其他银行或其客户向本行提示付款,采用票款对付方式的,付款成功后,人民银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自动清算承兑行所属直接参与机构头寸资金。(四)财务公司或其客户向本行提示付款的,采用其他清算方式,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将资金划至财务公司或其客户提示付款时的指定账户。第七十二条 持其他银行承兑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向承兑行提示付款,本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供登记、转发提示付款信息服务。提示付款成功的:(一)本行客户作为持票人的,联动ECDS系统自动完成账务处理,提示付款资金以持票人选择方式转入持票人账户。(二)本行机构作为贴现、转贴现业务的贴入人或作为质权人而持有其他金融机构承兑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在票据到期日,通过本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出提示付款申请(提示付款不成功的,相关业务部门可通过系统再次发出提示付款申请)。第七十三条 持财务公司承兑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向财务公司提示付款,本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供登记、转发提示付款信息服务,提示付款成功后:(一)本行客户作为持票人的,提示付款资金由财务公司转入本行的持票人账户,持票人开户机构柜员按照现有流程打印客户回单。(二)本行作为贴现、转贴现的贴入人或质权人而持有财务公司承兑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据持有机构的业务部门应关注财务公司票据资金到账情况,收妥资金后,向会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由其完成贴现、转贴现业务结清或质押物付出的账务处理。第七十四条 电子商业汇票提示付款,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提示付款日期;(二)提示付款人签章;第七十五条 承兑人付款或拒绝付款,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承兑人名称;(二)付款日期或拒绝付款日期;(三)承兑人签章。承兑人拒绝付款的,还应注明拒绝付款的理由。 第十章 追 索 第七十六条 追索分为拒付追索和非拒付追索。拒付追索是指电子商业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持票人请求前手付款的行为。非拒付追索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持票人请求前手付款的行为:(一)承兑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二)承兑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第七十七条 追索时,追索人应当提供拒付证明。拒付追索时,拒付证明为票据信息和拒付理由。非拒付追索时,拒付证明为票据信息和相关法律文件。第七十八条 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被拒付的,不得拒付追索。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被拒付的,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被拒付的,若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曾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若未在提示付款期内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只可向出票人、承兑人拒付追索。第七十九条 持票人因电子商业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或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原因,拥有的向票据债务人追索的权利时效规定如下:(一)对出票人、承兑人及其保证人追索和再追索权利时效,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且不短于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追索和再追索权利时效。(二)对其他前手的追索权利时效,自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权利时效,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第八十条 作为电子商业汇票追索业务当事人,本行可发起追索和被追索。本行发起追索是指本行机构作为质权人或贴现(转贴现)贴入而持票票据,向票据债务人发起的追索;本行被追索是指本行机构作为票据债务人收到的追索,包括本行作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行被追索和作为电子商业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被追索。第八十一条 本行机构因质押或贴入票据等原因而持有票据,在票据到期后被拒付或发生非拒付追索情形时,由支行复核员通过ECDS系统向票据债务人发起追索。若票据权利人为总行,则由总行风险管理部人员发起追索。为保证票据权利,本行须于提示付款期内发起提示付款。第八十二条 本行作为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二)票据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第八十三条 本行作为被追索人应要求追索人提供拒付证明。(一)本行作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行被追索时,由承兑行通过ECDS系统查看追索通知,按行内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根据审批结果,同意清偿的,由承兑行业务主管部门在ECDS系统发起同意清偿申请,并将追索人的回复结果通知承兑机构进行后续业务处理;不同意清偿的,不做处理。(二)本行作为电子商业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被追索时,原则上不做处理。第八十四条 本行作为追索人,应以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来的同意清偿签收的成功回执作为追索业务的账务处理依据。本行作为被追索后的同意清偿人,应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来同意清偿签收报文作为追索业务的账务处理依据。第八十五条 客户之间的追索,本行仅提供追索、同意清偿、同意清偿回复的服务渠道,并对客户基本信息、电子签名真实性负审核责任,不承担除此之外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章 业务与账务核对 第八十六条 本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与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核对业务信息。第八十七条 本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信息以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记录为准,相关系统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信息不一致的,由相关系统调整、修改本系统信息。第八十八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按照“谁错账、谁出单、谁冲正、谁主管、谁审批”的原则进行错账调整处理。当日发现错账,由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核心系统、完成账务调整处理,由相关系统负责完成各自的信息调整。隔日发现错账,分别由各系统出具错账报告清单,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和授权管理规定,分别报归口业务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按现行规程进行错账调整。 第十二章 票据信息查询 第八十九条本行作为人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接入行,应记录与人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之间发送和接收的电子商业汇票票据信息,并按规定的范围和权限将该信息向客户展示。票据信息包括票面信息和行为信息。票面信息是指出票人将票据交付收款人后、其他行为发生前,记载在票据上的所有信息。行为信息是指票据行为的必须记载事项。第九十条 本行作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行,在收到提示付款申请前,可查询电子商业汇票的票面信息。收到提示付款申请后,可查询该票据的所有票据信息。本行作为贴入人、质权人、保证人,可查询自身作出的行为信息及之前的票据信息。本行作为被追索人,在追索阶段可查询所有票据信息。第九十一条 客户可通过企业网上银行查询票据信息,对票据信息有异议的,可通过开户机构向人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提出书面申请,并将查询结果及时反馈客户。第九十二条 本行作为票据行为接收方,对于待签收状态的电子商业汇票,可查询该票据承兑人和行为发起方的电子商业汇票支付信用信息。本行可利用历史查询记录向内部使用者提供特定票据行为人的支付信用信息。第九十三条本行仅向客户展示人行系统反馈的票据当事人的电子商业汇票支付信用信息。 第十三章 机构承接 第九十四条 本行机构终止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时,必须指定承接机构承接其存量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第九十五条 自承接关系生效日起,被承接者自身及其客户的票据业务通过承接者办理。 第十四章收费及核算 第九十六条客户在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按价格管理相关规定收取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费、票据资金清算服务费、承兑手续费、承诺费等相关费用及贴现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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