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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公司外币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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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公司外币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模版.docx

    证券公司外币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外币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管理,保障外币客户资金运行的安全,预防风险,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币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包括客户为保证B股证券足额交易的进行和完成而存入的资金、出售B股证券所应得款项、持有证券所获得的外币股息、外币利息等资金及其孳息。第三条公司授权清算部全面负责外币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营业部所有从事外币客户资金管理及结算业务的部门。第二章 账户的管理第五条公司凭中国证监会核发的从事B股业务资格证书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发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到所在地同一城市的具有外币业务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开立B股保证金账户。第六条公司所属营业部凭加盖分支机构印章的公司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许可证复印件到所在地同一城市的具有外币业务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开立B股保证金账户。第七条公司及所属营业部在同一境内商业银行的同城分支机构只能开立美元和港币保证金账户各一个。不得在同一境内商业银行开立一个以上的同币种B股保证金账户,不可开立其他币种帐户。第八条公司及所属营业部如需在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开立B股保证金帐户,应按现行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开立。第九条公司所属营业部B股保证金账户的开立及注销,应先提交公司清算部审核,并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正式办理。办理完成后及时在清算部进行备案。 第十条公司所属营业部的B股保证金账户涉及户名及账号的变更,应在变更完成后及时在清算部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公司及所属营业部在开立B股保证金账户后,应在当地媒体或营业场所公布开户情况,并在开户后按照相关规定到报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备案。第十二条公司授权清算部以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沪深分公司分别立美元及港币的B股结算备付帐户,用于B股业务结算。第十三条公司清算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沪深分公司分别预留唯一的B股保证金帐户作为B股结算备付金账户的指定收款账户。第十四条公司计划财务部在公司清算部预留外币自有账户作为B股业务佣金收入的指定收款账户,预留账户应与公司B股保证金帐户同名。第十五条公司及营业部开立的B股保证金账户及B股备付金账户只能用于与B股交易有关的资金、股利红利收支和证券交易税费的支付。不得从事B股自营买卖,不得与经营性外汇账户串用,不得用于其他外汇业务。第三章 外币客户资金管理第十六条公司外币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实行封闭运行原则。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必须独立于自有资金,在席位、账户、存管、调度等方面相互分离。第十七条营业部应保证外币客户资金相对集中存入公司清算部,清算部对公司及营业部的外币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进行集中管理。第十八条清算部以营业部名义设立内部B股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公司清算部与各证券营业部之间B股交易的清算交收。第十九条外币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按季度结息,每季度末月份的20日为结息日,银行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沪深分公司按照约定的利率对B股保证金账户及B股结算备付金账户进行结息;清算部按照中国银行公布的活期利率对客户资金账户进行结息。第二十条公司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外币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也不得进行以外币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进行抵押、融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违规业务。第四章 外币客户资金的划拨第二十一条公司外币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划拨应严格分层级授权审批管理,资金划拨的授权、指令录入、审核、执行及与银行对账等适当分离、流程清晰,任何人无权单独调动资金。第二十二条外币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取按公司经济业务总部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营业部缴存公司清算部的外币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出现预交收不足时,应立即补足,以防交收透支。第二十四条营业部本地的B股保证金帐户内的外币客户资金不能满足客户取款时,应及时向公司清算部申请调回,申请调拨资金大于500万元(折合人民币)的,至少提前一日通知清算部,清算部对透支营业部不予划款。第二十五条公司清算部根据交易情况定期调整公司B股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头寸情况,保证营业部取款及时,保证公司B股业务交收,杜绝预交收,交收透支。第二十六条营业部向客户收取的外币佣金收入,由营业部上报计划财务部,计划财务部汇总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清算部下达划款指令,清算部应根据划款指令及时通过公司的B股保证金帐户进行资金划付。第二十七条除客户存取款及佣金划付外,外币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只能在B股结算备付金账户、公司B股保证金帐户、营业部B股保证金帐户之间进行定向划转。第二十八条公司清算部及营业部外币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划拨及审批流程由清算部另行制定。第五章风险控制措施第二十九条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实行集中管理 一、公司各营业部每日须将不低于80%的外币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上划公司清算部。 二、公司清算部应定期和不定期地对营业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进行检查,并不定期地进行压力测试。 三、各营业部之间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禁止直接横向划转,如有业务需要,须经清算部进行中转和处理。第三十条清算部每日与银行进行外币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对账,每日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沪深分公司进行结算备付金头寸对账,时时监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情况,防范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被非法挪用。第三十一条营业部每日应严格监控交易系统中外币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数据与财务系统中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有关的数据是否相符。如有差异,必须及时查明原因,上报清算部,并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三十二条清算部要严格监控交易系统中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明细账户是否透支。如有透支,应及时通知营业部及相关部门查明原因,按规定业务程序处理。第三十三条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判断公式 一、公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判断公式: 挪用金额=(代买卖证券款+受托资金+客户新股申购款)-(客户资金银行存款+客户结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受托投资) 当公式计算值0时表示未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当公式计算值0时表示已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其挪用金额为公式的计算值。 二、营业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判断公式: 挪用金额=营业部代买卖证券款-(客户资金银行存款+上存公司总部的客户资金+交易保证金) 当公式计算值0时表示营业部未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当公式计算值0时表示营业部已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挪用金额为公式的计算值。 第六章 罚则第三十四条公司及营业部出现下列情况时视为违规:1.违规开立B股保证金账户2.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之外存放客户交易结算资金。3.故意隐瞒巨额资金不按规定上存清算部;4.透支三日内未补足清算资金;5.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结算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6.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账户报备;7.交易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并造成损失。以上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报公司主管领导并按公司有关管理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该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清算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比照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五)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结算管理办法(xx年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的登记、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根据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代销金融产品,是指接受金融产品发行人的委托,为其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介绍金融产品购买人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所涉及的资金结算及份额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为保障客户资产安全,方便客户购买金融产品,本方案基于现行第三方存管制度框架进行客户交易资产及交易、结算业务流程的管理与设计。第二章 结算管理第五条 公司与金融产品发行人签署代销协议后,公司根据代销协议的规定,在协议期限内完成下述事项:(1)制定金融产品认购、赎回、转让、分派及到期等业务的清算交收规则。(2)将相应金融品种的清算交收规则配置在现行的交易和结算业务体系中。(3)在法人结算体系中开立:一级法人交收账户,用于完成金融产品的交易交收及在途资金存放。二级金融产品代销交收帐户,用于保存金融产品业务在途资金并记载发生的业务明细账,是一级法人交收账户的二级账户。(4)公司向金融产品发行人提供我公司的基本代销信息,包括代销机构编码、结算账户、指定的代销手续费银行收款账户、日常业务联系人等。第六条 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的清算实行集中清算制度,采取三级清算模式,一级清算交收在各发行人和公司总部之间进行;二级清算交收在公司总部和各营业部之间进行;三级清算交收在各营业部和投资者之间进行。第七条 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金结算实行“全额交收”和“净额交收”相结合的原则,具体结算方式以代销协议为准。第八条 代销金融产品资金结算时点分为T+0实时交收、T+0日终交收、T+N交收三种交收时点,具体的结算时点以代销协议为准,公司清算部根据不同的时点制定不同的操作流程。第九条 除T+0结算的金融产品的代销业务的结算,对于收款业务,公司清算部确定收到款项后,才能通过集中交易系统向客户结算;对于付款业务,收到客户资金后才能划付给发行人。第十条 公司根据客户交易金融产品的信息,及金融产品发行人结算确认信息,在银行完成结算路径的开通,完成日常交收事宜。第十一条 公司代销手续费由代销金融产品发行人根据合同约定划入预留的指定收款账户,公司清算部核对手续费无误后出具分配明细,由计划财务部根据现行财务政策进行费用分配。第三章 结算流程第十二条 本指引将代销金融产品业务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开立代销金融产品账户、购买代销金融产品、代销金融产品收益分派(分红)、代销金融产品转让、代销金融产品退出(或到期结算)、代销金融产品手续费结算、代销金融产品的资金通道监管模式、代销金融产品清算交收流程等。第十三条 客户开立代销金融产品账户:(1)客户签署相关代销金融产品合同后,在公司集中交易系统开立资金账户,建立三方存管。如客户已开立资金账户,则直接使用现有资金账户。(2)客户在公司集中交易系统新开代销金融产品账户,根据金融产品代销协议或监管规定确认开户是否成功。(3)如须由金融产品发行人确认客户资料,则在收市后,系统生成开户明细数据上报给金融产品发行人。由金融产品发行人检查客户资料,确认开户是否成功,并将确认数据返回给公司处理并通知客户。第十四条 客户购买代销金融产品:(1) 客户将资金通过三方存管从银行转入公司,下单购买代销金融产品,公司集中交易系统冻结相应资金可用。收市后,系统生成交易明细数据上报给金融产品发行人。(2) 由金融产品发行人确认交易是否成功,并将确认数据返回给公司处理。确认成功的则扣减客户资金余额,失败的则解冻相关资金。交易成功的资金由公司清算部统一划给金融产品发行人。(3) 对于购买T+0实时交收的产品,公司清算部指定专人实行盯市。在交易时段内,实时监控相关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余额及客户申购情况,进行T+0资金实时划付。(4) 对于T+0非实时交收的产品,公司清算部于交易结束后,立即通过集中交易系统进行查询,统计当日交收净额,编制交收指令,于交收时点前完成资金划付。(5) 对于T+N交收的产品,公司清算部根据法人结算系统的清算结果与金融产品发行人提供的交易确认表单或数据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完成资金划付。第十五条 代销金融产品收益分派(分红):由金融产品发行人在约定日期将分红款划入公司结算账户并生成客户收益派发(分红)明细数据给公司,公司处理后增加客户资金余额,客户可通过三方存管将资金从证券转入银行提现。第十六条 代销金融产品转让:(1)客户下单转让代销金融产品,系统冻结相应代销金融产品份额可用。收市后,系统生成交易明细数据上报给金融产品发行人。(2)由金融产品发行人确认转让是否成功,并将确认数据返回给公司处理。确认成功的则扣减客户代销金融产品份额余额,失败的则解冻相关代销金融产品份额。第十七条 代销金融产品退出(或到期结算):由金融产品发行人在约定日期生成客户退出(或到期结算)明细数据给公司,公司处理后扣减客户代销金融产品份额余额,增加客户资金余额。客户可通过三方存管将资金从证券转入银行提现。第十八条 代销金融产品手续费结算:(1) 代销金融产品费用收取的标准和方式,以及计费方法将参照金融产品发行人的具体规定。(2) 公司清算部核对手续费无误后出具分配明细,由计划财务部根据现行财务政策进行费用分配。第十九条 代销金融产品的资金通道监管模式对于金融产品发行人未建立代销电子通道的,我公司亦提供以下的资金通道监管模式作为金融产品代销的补充途径。具体流程如下:客户购买金融产品时,其资金通过三方存管从银行转入公司,公司根据代销金融产品合同的约定将资金划给金融产品发行人,同时生成购买交易明细(公司须留存备份此交易明细)传真给金融产品发行人核对。金融产品发行人核对通过后将交易确认明细(公司须留存备份此交易明细)传真给公司,公司处理相关交易为成功并通知客户。后续发生的交易、转让、退出以及金融产品分红等业务,等同于上述金融产品购买的处理流程。即将由公司根据留存的交易明细以及金融产品发行人提供的相应交易的明细,进行手工核对、处理,包括确认交易是否成功、变更金融产品份额等。第二十条 代销金融产品清算交收流程(1)T日日终,公司清算部依据金融产品发行人发送的代销金融产品交易、分红派息等业务对账确认数据进行集中清算,根据相关业务规则,更新客户集中交易系统及新意法人结算系统中客户资金、份额余额,维护上述系统中客户资金、份额变动记录,并负责将清算结果与对账确认数据进行核对,完成当日的清算处理工作。(2)资金清算完成后,新意法人结算系统自动按照设定的交收规则生成交收事项,业务人员对交收事项准确性进行判断后,选择当日是否进行交收。判断的依据主要为金融产品发行人的资金是否已经划入公司的相关账户中。(3)选择当日交收处理的,则法人系统自动完成账户的记账工作:如果选择延期的,系统自动将该交收事项列入待交收序列。第二十一条 代销金融产品资金结算的差错管理出现资金结算差错时,应本着及时报告,迅速查明原因、尽快制定解决方案的原则处理。具体解决方案可通过核查客户交易明细数据、金融产品发行人提供的资金结算确认数据、公司的清算数据进行三方核对,从保证客户资金安全、确保客户权益的角度出发,由责任方负责资金结算差错造成的一切损失。第二十二条 代销金融产品资金结算的风险管理合规部负责对代销金融产品资金结算业务的相关制度、流程及风险进行全面监控,并提出整改建议。 稽核审计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代销金融产品资金结算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核查,并提出整改建议。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指引由公司清算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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