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有限公司反洗钱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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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有限公司反洗钱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模版.docx
xx证券有限公司反洗钱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工作,健全公司反洗钱管理制度,防范洗钱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为符合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特征的交易或行为。第三条 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的指标和阀值应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标准设定。第二章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组织管理及职责分工第四条 为统一协调并切实落实反洗钱专项工作,公司成立以公司领导、合规部、经纪运管部、监察审计部、财务部、结算存管部、信息技术部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司合规部,负责统筹协调公司具体反洗钱相关工作。经纪运管部具体负责对证券营业部反洗钱工作的日常管理。第五条 公司合规部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方面应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制定或修订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并组织、监督制度的落实。(二)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和反洗钱工作需要,调整、增加反洗钱系统监控功能需求,联系、配合信息技术部、系统开发商对反洗钱系统进行升级,完善系统监控功能。(三)通过公司反洗钱系统对大额交易进行监测,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四)对证券营业部反洗钱岗分析审核并报经纪运管部反洗钱工作人员复核后判定的可疑交易进行确认。确认无误的,应在发生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五)在接到中国反洗钱检测分析中心发送的补正通知后,合规部反洗钱工作人员应在接到通知的当天将补正要求转发至经纪运管部及相关证券营业部,证券营业部接到通知后应在2个工作日补正相关信息,经经纪运管部审核后提交至合规部,由合规部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六)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交易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七)组织和协调各相关部门、分支机构配合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执法机关开展对有关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检查和调查工作。第六条 信息技术部负责建立、维护及完善反洗钱系统监控功能,并根据合规部提出的监控功能需求,协同系统开发商实现相关功能点的增加和完善。同时,信息技术部应确保公司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网络畅通。第七条 公司各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在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方面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全面执行反洗钱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和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若发现涉嫌洗钱犯罪及恐怖融资的可疑行为和线索,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有关执法机关报告,并向公司合规部报告。(二)各证券营业部反洗钱岗应每日通过公司反洗钱系统对可疑交易进行监测、人工分析和审查。人工分析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素:客户年龄、地址、职业等信息;资金情况、交易的背景、方式和手段;开立账户的日期以及交易流水等情况。各证券营业部反洗钱岗应将分析和审查的情况以附件形式上传至公司反洗钱系统并提交经纪运管部反洗钱工作人员复审。第八条 公司经纪运管部在接到证券营业部提交的可疑交易报告时应及时了解相关情况,对可疑交易进行二次甄别,并做好相关记录备查。第三章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指标管理第九条 公司反洗钱系统对客户在主、辅资金账户之间进行大额资金划转的情形进行监控,当日主、辅资金账户之间划转金额达到100万元的,则为大额交易,合规部应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当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调整前款规定的大额交易标准时,按照其调整后的标准进行报送。第十条 下列交易或行为,应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一)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二)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的客户,要求将大量资金划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三)客户的证券账户长期闲置不用,而资金账户却频繁发生大额资金收付。(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六)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然后迅速销户。(七)存入大额资金短期内买入证券并办理转托管或撤销指定交易的。(八)通过指定交易或托管转入大量证券,短期内卖出并转出资金的。(九)短期内资金集中转入、分散转出或分散转入、集中转出。(十)客户要求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且不能提供合法证明文件。(十一)客户频繁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且无合理理由。(十二)客户要求变更其信息资料但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 前款相关用语的含义如下:“短期”指10个工作日以内,含10个工作日。“长期”指1年以上,含1年。“大量”指交易金额单笔或者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频繁”指交易行为交易日每天发生3次(含3次)以上,或者交易日每一持续3天(含3天)以上。第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十条外,公司各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发现客户其他交易在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方面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异常情况的,应进行分析、识别,判断为可疑交易的应提交可疑交易报告。(一)单一客户对单只证券进行大额申报、大额成交、大额撤单、频繁撤单。(二)客户在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信息前大量或持续买入或卖出相关证券。(三)客户利用大额资金集中或持续买入单只证券。(四)客户转入证券账户且持有大量证券集中或持续卖出。(五)同一证券营业部客户之间或者不同证券营业部固定客户之间频繁出现互为对手方交易。(六)客户申报买入价格明显高于或卖出价格明显低于申报时点之前的行情揭示或最新成交价且数量较大。(七)公司下属证券营业部根据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有关通知被列入证券交易公开信息名单的,该证券营业部客户集中且大量交易相关证券。(八)单一交易日内同一客户频繁进行回转交易且数量较大。(九)单一交易日内同一客户对单一证券在同一价位进行大量反向交易。(十)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卖出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客户与其交易对手方存在明显关联关系。第十二条 有合理理由怀疑账户涉嫌为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以及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无论所涉及资金金额或者财产价值大小,都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种类: (一)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活动犯罪募集或者企图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二)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以及恐怖活动犯罪提供或者企图提供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三)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保存、管理、运作或者企图保存、管理、运作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四)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是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五)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来源于或者将来源于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六)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用于或者将用于恐怖融资、恐怖活动犯罪及其他恐怖主义目的,或者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被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使用的。 (七)有合理理由怀疑资金、其他形式财产、交易、客户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有关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 公司各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与下列名单相关的,应当立即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并且按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一)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二)司法机关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三)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嫌疑人名单。第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上述第十三条名单的监控另有规定的,遵守其规定。第十五条 公司各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和判断认为涉嫌洗钱或恐怖融资的,应当及时向公司合规部报告,报告范围不局限于法律和本办法规定的可疑交易类型。第四章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求第十六条 公司各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应当遵循“了解自己客户”的原则,建立以客户为监测单位的可疑交易监控与识别机制,充分利用客户身份识别信息、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信息、客户交易信息、客户资金变动信息和资金来源、收入状况、交易特点等其它客户尽职调查的相关信息,在销售、客户服务等各个业务环节,随时随地注意客户、资金和交易是否与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采取合理和有效的手段识别可疑交易线索,对可疑交易进行综合的分析和判断。第十七条 公司各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应当注意有效识别不法分子利用他人代办业务、控制他人交易等手段的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如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隐瞒有关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交易实际受益人情况的,以及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阻碍金融机构对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交易实际控制人做尽职调查的,应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第十八条 公司各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应当强化反洗钱系统识别、预警和人工分析相结合的可疑交易分析方式,对于反洗钱系统预警的可疑交易,应当按照规定审查交易涉及的客户资料、资金来源、交易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质、交易习惯,充分发挥可疑交易识别中人的主观能动性,如有合理理由怀疑该交易或客户涉嫌洗钱的,或者没有合理理由排除疑点,则应将其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送。第十九条 公司反洗钱系统预警的可疑交易,由各证券营业部反洗钱岗进行初审后提交至经纪运管部反洗钱工作人员进行二次甄别并复核,确认为可疑交易的由合规部及时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第二十条 公司各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可结合自身的业务和客户特点,制定具体的可疑交易识别操作程序;同时,加强对可疑交易类型和洗钱犯罪类型的研究,不断提高对各类交易异常情况的综合分析水平,提高可疑交易报告的有效性。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可疑交易,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当地人民银行,并向合规部书面备案。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判定可疑交易时,应在反洗钱系统中将相关要素标识清楚,要素应当符合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规定,除应包括客户身份信息、账户信息、交易信息、资金的来源和去向等可疑交易基本信息外,还应包括判定为可疑交易的理由、依据及其它有关可疑资料信息。第二十三条 公司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由公司合规部统一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第五章 其它有关要求第二十四条 为便于案件调查、资金监测、反洗钱监管和内部审计,公司各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应按月编制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日志并由专人保管。第二十五条 对于已经依法提交的可疑交易报告、交易记录需要以电子介质或纸质形式进行保存,保存期限为自报送日起至少15年。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合规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