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信息披露和报告制度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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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信息披露和报告制度模版.docx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信息披露和报告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融资融券业务的信息披露和报告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司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所报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第三条 结算托管总部负责向证券交易所报送每日融资融券业务数据和融资融券违约记录数据。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根据日间交易数据作处理后生成报送数据;结算托管总部对报送数据复核无误后,负责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结算托管总部对所报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公司财务总部负责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信息的定期披露工作,根据信用业务总部提供的相关报表信息向证监会、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报送融资融券业务周报、月报、年报。第二章 信息披露流程及内容第四条 结算托管总部清算员岗每个交易日22:00前依据证券交易所要求向其报送融资融券业务数据和融资融券违约记录数据。如数据申报异常,则按证券交易所规定启动应急流程。对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的融资融券业务数据和融资融券违约记录数据,如果需修正,由结算托管总部在下一交易日15:00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传修正数据。信用业务总部风险监控岗对客户的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及时地向监管部门、交易所和公司相关部门报告客户的异常融资融券交易行为。每月前五个交易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向其报送客户每月持有卖出数据。第六条 信用业务总部参数管理岗根据公司净资本监管工作制度向财务总部及时报送其他信息。第七条 信用业务总部参数管理岗按月向财务总部报送证券公司综合监管报表中“C10-1融资融券业务监管报表”、“E1-7融资融券业务明细专项监管报表”及其他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标的证券名单、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及其折算率;(二)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警戒线;期末实际证券质押比例、保证金比例;(三)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开户情况;(四)对全体客户和前十名客户的融资和融券信息;(五)客户交存的担保物种类和数量,期末融资融券额为零的客户的担保物价值;(六)强制平仓的客户数量、强制平仓次数、融资账户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的次数、强制平仓的标的证券及交易金额、最大十笔强制平仓金额明细表;(七)有关风险控制指标值,根据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指标值:1、融资融券业务规模;2、公司对单一客户融资业务规模与净资本的比例前五名的情况;3、公司对单一客户融券业务规模与净资本的比例前五名的情况; 4、公司接受单只担保股票市值与该股票总市值比例前五名的股票明细。(八)维持担保比例最低的十名融资融券客户明细,及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的融资融券客户明细;(九)融资买入证券市值前十名、融券卖出证券市值前十名明细。第八条 风控总部负责计算各项风险控制指标,财务总部负责计算财务指标和融资融券业务盈亏状况等信息。 第九条 财务总部报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及时准确按监管部门等有关单位的要求报送融资融券业务信息报表、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及其他财务报表等信息。第十条 公司将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在年度报告中对融资融券业务相关信息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一)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发展战略、报告期内的经营情况、业内竞争状况、公司所处的市场地位和竞争优势等的分析,如融资融券业务涉及的资金、其他资产及负债项目余额、发生额;融资融券业务利息收入等财务信息、市场份额、业务地位和竞争优势等。(二)报告期内经济环境和市场状况对融资融券业务及其经营业绩的重要影响,为应对这些影响,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作出的重大战略性调整。(三)公司融资融券政策,包括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严重关注线、警戒线等。(四)分析融资融券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的影响,以及如何进行风险控制。(五)分析报告期内影响融资融券业务的各项风险,如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和利率、汇率等风险,以及这些风险因素在本报告期内的具体表现情况。(六)可能影响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主要表外项目,如担保、抵押、质押、融资合约等的总金额及有关情况。(七)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披露信息。第三章 附 则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信用业务总部、财务总部、结算托管总部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