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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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实施办法.doc
xx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正确、高效地处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突发事件,提高应对账户管理系统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本行结算账户业务的连续性,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辖内所有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级机构”),包括总行本部、分行、管理行、支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一)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造成账户管理系统或其节点的崩溃。(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造成可用人力资源短缺,严重影响账户管理系统或其节点的正常运行。(三)账户管理系统或其节点出现故障,恢复时间超过2个工作日。第四条 根据对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影响程度,突发事件划分为灾难事件、严重事件、一般事件三个等级。(一)灾难事件是指辖内所有网点均不能正常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且恢复时间超过2个工作日或人行通知的可容忍时间的突发事件。(二)严重事件是指辖内所有网点或者超过20%的网点均不能正常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但恢复时间在2个工作日或人行通知的可容忍时间内的突发事件。(三)一般事件是指灾难事件和严重事件以外的其他突发事件。第五条 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业务连续性原则。在对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保障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连续处理。(二)数据完整性原则。在对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保障数据的完整性。(三)效率性原则。在对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时,各项措施均应讲求经济效率,确保将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四)可操作性原则。在对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时,各项应急处置措施应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五)重要性原则。在对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时,应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影响程度,进行分级响应和处置。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六条 按照“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原则,结合账户管理系统的特点,总行成立账户管理系统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总行账户管理系统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行领导担任,成员由会计结算部门、科技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会计结算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各分、支行应相应成立账户管理系统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并报总行备案。第七条 账户管理系统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一)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领导小组报告账户管理系统突发事件及其处置情况。(二)执行当地人民银行领导小组发布的账户管理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有关规定。(三)组织本行及所属分支机构的账户管理系统应急处置。第三章 报告和处置反馈第八条 本行的业务人员和技术运行维护人员在发现突发事件后,应第一时间将突发事件的详细情况向本级会计结算部门、科技部门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当地人民银行领导小组和上级领导小组报告。第九条 报告内容包含以下几点:(一)突发事件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二)突发事件的性质、原因。突发事件的性质包括硬件故障、软件故障、网络故障、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公共安全事件、公共卫生事件等。凡能说明突发事件原因的,应详细说明。(三)突发事件的影响程度。说明突发事件对账户管理系统及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影响程度等。(四)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的说明。说明本级应急处置预案的启动情况;需要上级和人民银行协助的,应对需要协助事项进行详细说明。第十条 报告应采取书面形式。情况紧急的,应先行电话报告。报告内容应客观、真实、全面,不得主观臆断。第十一条 各级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在接到人民银行和上级领导小组反馈后,依照反馈要求,负责组织本辖的应急处置工作。第十二条 各级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及时向人民银行和上级领导小组反映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做好应急处置情况的报告工作。第四章 严重事件和一般事件业务应急处置第十三条 发生严重事件和一般事件时,各分支机构可按下列顺序进行应急处置:(一)部分操作端发生突发事件的,到本系统内其他操作端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二)全部操作端发生突发事件的,在取得人民银行支持下到人民银行操作端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第五章 灾难事件业务应急处置第十四条 发生灾难事件时,各分支机构采用手工方式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对所有银行结算账户业务,都要编制清单,并专夹保管相关资料。在灾难事件结束、系统恢复正常运行后,应对手工处理的银行结算账户业务通过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全面清理核实。第十五条 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应急处置(一)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应急处置各分支机构应对客户提交的开立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送开立申请资料。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异地客户还需提供其注册地人民银行出具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证明”。在人民银行审核合格后,收到出具的“基本(临时、专用)存款账户核准通知书”后方可办理相关业务。系统恢复正常运行后,各分支机构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送待核准开户数据,开户日期为“基本(临时、专用)存款账户核准通知书”上的日期。在人民银行核准通过后,领取开户许可证,并交回“基本(临时、专用)存款账户核准通知书”。(二)变更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应急处置客户变更存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各分支机构应对客户提交的变更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送变更申请资料。在人民银行审核合格后,收到出具的“基本(临时、专用)存款账户核准通知书”,并交回原开户许可证。系统恢复正常运行后,各分支机构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待核准变更数据。在人民银行核准通过后,领取开户许可证,并交回“基本(临时、专用)存款账户核准通知书”。客户变更存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以外其他要素的,各分支机构应对客户提交的变更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暂不通过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变更业务处理。待系统恢复正常运行后,再通过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变更业务处理。(三)临时存款账户展期的应急处置各分支机构应对客户提交的展期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送展期申请材料。在人民银行审核合格后,收到出具的“临时存款账户核准通知书”,并交回原开户许可证。系统恢复正常运行后,由人民银行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办理临时存款账户展期业务,各分支机构可领取开户许可证,并交回“临时存款账户核准通知书”。(四)撤销核准类存款账户的应急处置各分支机构应对客户提交的撤销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送撤销申请材料。在人民银行审核合格同意撤销后,交回原开户许可证。系统恢复正常运行后,由人民银行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办理撤销业务。第十六条 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应急处置各分支机构应对客户提交的开立、变更、撤销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为其办理开立、变更、撤销手续,暂不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人民银行进行备案。系统恢复正常运行后,各分支机构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处理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业务。第十七条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急处置总、分行会计结算管理部门应对个人存款人提交的开立、变更、撤销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为其办理开立、变更、撤销手续,暂不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人民银行进行申报。系统恢复正常运行后,总、分行会计结算管理部门通过账户管理系统进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申报。第十八条 久悬银行结算账户和账户年检的应急处置在灾难事件期间,暂停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久悬业务和账户年检业务。待系统恢复正常运行后,通过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处理。第六章 技术应急处置第十九条当发生硬件故障时,可更换故障设备,并按照规定进行设置。第二十条我行金融业网间互联综合前置系统发生网络故障时,可以采用拨号方式接入账户管理系统。第二十一条当发生电源故障时,可启用备用电源。第二十二条当运行环境被破坏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恢复到适宜环境。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修改和解释。第二十四条 各分行可结合本分行实际情况和当地人民银行要求,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并报总行领导小组备案。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