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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授信业务流程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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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授信业务流程模版.doc

    xx农村商业银行授信业务流程根据“贷款新规”的原则要求,结合本行“社区零售银行”战略目标客户信贷需求的特点,以及风险管理集中控制的要求,本行授信业务流程实行“效率和风险兼顾,分销与集中结合”的管理体系。本行授信业务直接责任部门为:总行公司业务部、总行个人业务部、总行小企业部、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总行信贷管理部、总行资产保全部,支行客户部(公司业务部/个人业务部,下同)、支行信贷管理部(区域信贷管理中心,下同)。本行授信业务支持监督部门为:总行信息技术部、总行运营管理部、总行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总行稽核部、纪检监察部。总行小企业部参照事业部制的形式,另行建立授信业务流程,不属本流程规范。第一章 授信业务营销第一条 授信业务营销由总行公司业务部、总行个人业务部统筹组织,由支行客户部直接组织,由具备授信业务资格的客户经理具体负责。第二条 确定授信业务的目标客户类型。总行公司业务部、总行个人业务部应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监管要求,结合本行“社区零售银行”战略定位、年度授信政策、当年绩效考核办法,统筹确定授信业务的目标客户类型,制订并组织实施营销计划和营销活动方案。第三条 提供授信产品或组合的选择建议。总行公司业务部、总行个人业务部应根据客户真实需求和本行风险管理能力积极推出授信业务产品和定价策略,指导支行客户经理为客户选用合宜的授信产品或组合。第四条 总行公司业务部、总行个人业务部按目标客户类型,分别制定格式化的贷款申请书。支行客户经理指导客户如实全面填写并作出诚信申贷承诺。第五条 支行客户经理应取得客户对本行查询征信系统、风险预警系统、国土信息系统、工商信息系统等有关信息的授权。第六条 由于客户或产品选择不合宜,贷款申请书填写不规范,客户未按规范要求作出诚信申贷承诺,客户未授权本行进行资信调查,或LOS录入失误等各种原因,使得授信流程无法顺利进行,客户经理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客户经理误导客户、虚构客户、伪造用途、变造资料,无论是否造成直接损失,严肃问责。第二章 授信业务受理与调查第七条 授信业务受理与调查由总行公司业务部、个人业务部统筹组织,支行客户部直接组织,由具备授信业务资格的客户经理具体负责。第八条 总行公司业务部、个人业务部应按产品序列和风险特征,牵头制订各种授信产品的调查报告模板,规定具体的资料清单和调查方法。第九条 授信业务受理和调查过程中存在的差错和违规行为,尤其是真实性、合规性等方面的问题,审查审批和贷后检查发现的,应直接报告总行信贷管理部,总行信贷管理部根据事态的严重性,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授信业务资格年度考评扣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总行信贷管理部应移交总行稽核部、纪检监察部等相关部门启动内部调查和违规处罚程序,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章 信贷风险评价与审查 第十条 信贷风险评价与审查,由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统筹指导,具体实施由支行客户部主任、支行分管领导、总行授信委员负责。第十一条 授信审查人员应认真审查授信调查报告和佐证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有效性、合理性、可行性,对授信调查报告及授信资料存在虚假陈述、变造资料和其他合规问题的,应立即回退或要求补充调查和收集资料,审查完毕应出具审查意见并对其承担责任。第十二条 后续的授信审批、出帐审核、贷后检查、内部稽核、监管检查发现授信审查未尽职的,应按本行违规处罚办法问责。第四章 授信业务审批第十三条 授信业务审批由支行授信审批小组、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负责。总行按照“分级审批”原则,根据支行的信贷资产质量和风险管理能力,以及地区、行业、客户、产品等维度对支行动态地、差别化地授予授信审批权限。一旦发生严重违规事件或其他紧急情况,总行应即时调整相关支行的审批权限。第十四条 授信审批权限的授权与转授权,越权、变相越权的认定与问责,按本行授权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五条 按照“审贷分离”原则,审批人员不得擅自单独接触借款人,审批人员应主动回避关系人业务审批。第十六条 单个审查人员无最终决策权,即使持否定态度,也应按流程继续进行。在参考审查人员意见后,由终审机构(人)作出最终授信决策。授信审批要素至少包括:授信对象、用途、业务种类、产品类型、币种、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发放条件、支付方式、还款计划、贷后管理要求等。第十七条 授信业务审批实行集体议决制,参与集体议决的成员资格要求、人数、规则另行制定。第十八条 授信业务审批按权限和流程决策,不得违反、省略、逆向、越权进行审批决策。第十九条 对授信审批人员要考核审批工作量、差错或违规的失察率等。授信审批人员发生违规行为和失职渎职行为的,按本行违规处罚办法追究相关责任。第五章 授信合同管理第二十条 授信合同管理由总行信贷管理部牵头负责,格式化授信合同和非格式个性化授信合同需经总行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审核。第二十一条 本行授信合同的拟订、审查、审核、面签、监督履行、归档、检查等基本流程如下:1、支行客户部在与客户充分沟通协商的基础上,草拟授信合同主要条款,并在授信调查报告和支行初审意见中清晰陈述。2、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支行授信审批小组要将合同主要条款的审查作为授信审查审批的内容,并明确列入审批意见。3、支行信贷管理部按照授信终审意见与客户商议确定授信合同主要条款,按本行合同管理办法选用、填写合同各项要素,并按规定换人审核。4、支行信贷管理部打印复核通过的合同版本,按规定办理面签手续。支行客户部应事先与客户做好充分沟通,促成贷款合同按总行审核确认的条款签订,并配合支行信贷管理部完成贷款合同的面签。5、支行信贷管理部向总行信贷管理部放款审查中心发起开户、放款申请时,应将面签完成的合同、借据通过影像系统上报审核。如合同、借据等重要法律文件出现涂改、缺项或错误、与终审意见不符、主从合同及借据不一致等,放款审查中心一律退件。6、支行信贷管理部负责授信合同履行的日常监督和归档。7、遇到特殊情形需要变更、解除授信合同,应上报终审机构和总行信贷管理部审核批准。8、总行信贷管理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稽核部负责对支行的授信合同管理进行检查。第二十二条 合同填制完成后应换人审核,合同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1、合同文本选用是否正确;2、审批条件是否在合同当中明确约定;3、补充条款是否合规;4、主从合同及凭证等附件是否齐全衔接;5、合同填写是否规范;6、一式多份合同的内容和形式是否一致;7、合同签署人的身份资格是否合法有效;8、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是否规范。条件许可下,总行信贷管理部可设立专门岗位对各支行上报的授信合同进行集中审核,确定最终版本后下传给支行。第二十三条 合同管理各个环节,包括:支行授信调查岗、支行授信审查岗、支行分管领导、总行授信主审委员、总行信贷管理部合同审核岗、支行合同面签和复核岗、支行行长、总行放款审查中心审查岗和审核岗等,对合同协商、草拟、审查、审核、打印、面签等失职行为有权制止,并应报告总行信贷管理部,必要时总行信贷管理部应移交稽核部和纪检监察部等相关部门,启动内部调查和违规处罚程序。第六章 授信放款第二十四条 总行信贷管理部放款审查中心(以下简称:“放款中心”)是本行授信放款的主要责任部门,也是全行授信业务出帐审核和操作的唯一渠道,除此之外的各级分支机构和经办部门无权直接办理授信业务出帐。采取电子渠道出帐的授信产品,应按本行产品管理规定审批。第二十五条 授信业务放款的基本流程为:支行客户部落实放款条件支行信贷管理部发起放款申请总行放款中心审核、开户、出帐。第二十六条 支行客户部应在完成以下工作后移交支行信贷管理部办理放款手续:1、办理抵押登记并按批复要求购买保险;2、受理客户提款申请并落实终审批复要求的各项放款前置条件;3、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的贷款,应取得客户的书面委托。第二十七条 支行信贷管理部在放款环节应完成以下工作;1、审核所有放款前置条件的落实情况;2、审核提款资料与支付方式的匹配性;3、填制贷款发放通知单交支行行长签发;4、确认相关资料初审合格后扫描上传,并在LOS系统中向总行放款中心发起放款申请;5、主动协助放款中心或相关部门发起的行内对账,并按相关规定要求认真落实与客户端的行外对账和贷后的账户资金核查。第二十八条 放款中心在放款环节应完成的工作:1、审查贷款出账及变更资料的有效性、合规性、完备性,审查终审批复与影像资料、支行申请信息等相关要素的一致性。支行提交的放款或变更申请不合规范的,应作退件处理。2、创建各种授信业务额度、押品,办理贷款开户,配置还款计划、利息帐单、修改计息基数,建立次限额、押品与贷款帐户关联。对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的贷款,对贷款发放帐户实施首次控制。3、终审后,执行TELLER、HATS和LOS系统放款及变更业务操作。4、做好日始日终处理,确保账务平衡;按规定进行行内对账,发现问题及时查找原因,并予以处理,需要报批的,经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九条 对放款环节涉及的各个岗位,包括:经办客户经理、支行行长、支行信贷管理岗、支行信贷管理部主任、放款中心审查岗、放款中心审核岗、放款中心开户岗的失误或失职行为,流程当中的其他岗位均有义务发现并加以制止,特别严重的应报告总行信贷管理部,并由总行信贷管理部移交总行稽核部、纪检监察部等相关部门,启动内部调查和违规处罚程序。第七章 授信资金支付第三十条 本行信贷资金支付,应主要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受托支付基本流程如下:1、支行客户部受理客户支付申请,收集借款人出具的受托支付确认书、达到支付条件的证明文件、商务合同、付款单据等,并确保客户用款去向、进度、金额、交易对象及其账户信息,以及有关交易和支付单据真实可靠。2、支行信贷管理部审核支行客户部转交的支付申请和有关支付单据,核实用款去向、进度、金额、交易对象及其账户信息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政策规范,向放款中心发起放款申请。3、放款中心对贷款支付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和相关规定作必要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作退件处理;符合要求的,放款后由放款中心(或支行信贷管理部)向总行运营管理部集中作业中心(以下简称“集中作业中心”)或支行运营机构发出支付指令;4、集中作业中心或支行运营机构按照指令,按或要求划转到约定的交易对手账户。第三十一条 自主支付只作为受托支付的补充方式,按贷款新规要求严格控制适用范围。自主支付基本流程如下:1、支行客户部负责受理客户支付申请,确保客户用款去向、进度、金额、交易对象及其账户信息,以及有关交易和支付单据真实可靠,并符合用款计划书和客户合法经营范围的要求。2、支行信贷管理部审核支行客户部转交的支付申请和有关支付单据,核实用款去向、进度、金额、交易对象及其账户信息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政策规范,向运营机构发出解控和支付指令。3、运营机构审核相关支付单据,并根据指令办理解控和支付。4、无法在支付前提交的交易凭证和单据,由支行客户部负责在支付后收集并交支行信贷管理部归档保管。5、支行信贷管理部事后定期查验相关凭证、进行账户分析、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第三十二条 支付方式一旦约定,一般不应变更,如下情形除外:1、客户化整为零规避监管的,支行信贷管理部应降低其自主支付的限额,直至变更为受托支付。2、用款计划书频繁或大幅更改,导致无法切实执行,支行信贷管理部应降低自主支付的限额,直至变更为受托支付。3、授信用途发生根本变化,且经终审机构批准变更用途的,支付方式可按新的用途重新约定。第三十三条 受托支付转为自主支付的,由客户提出申请,支行客户部受理并确保有关资料和陈述真实可靠,按授信审批流程报终审机构审批后与客户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约定。第三十四条 自主支付转为受托支付的,既可按本办法上规定的流程执行,也可由支行信贷管理部按合同约定直接发起。第三十五条 支行信贷管理部应对变更支付方式的授信业务加强监测,发现异常应即刻报告总行信贷管理部,以便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第三十六条 贷款支付环节的各个岗位,包括:支行受理支付的客户经理、支行客户部主任、支行信贷管理部发起支付人员、支行信贷管理部主任、支行分管领导、支行行长、放款中心审查岗、放款中心审核岗、放款中心开户岗、集中作业中心操作岗、支行运营机构解控人员、支行运营机构支付人员的失误或失职行为,在放款流程的各个岗位以及内外部检查人员均有权发现和制止,特别严重的应报告总行信贷管理部,并由总行信贷管理部移交总行稽核部、纪检监察部等相关部门,启动内部调查和违规处罚程序。第三十七条 贷款支付后,发生贷款资金违规回流或流入监管政策禁入的领域,不论任何原因,支行客户经理、支行客户部主任、支行分管领导、支行信贷管理部管户人员、支行信贷管理部主任等应承担相应责任。第八章 贷后维护与管理第三十八条 支行客户部负责客户关系的维护和客户资源的挖掘,动态评价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和还款能力,包括:用款受理、用途核实、现场检查、结算要求、业务进度监控、报表收集、贷款本息催收、客户信息维护等。第三十九条 支行信贷管理部负责合规与信用风险防范,包括:用款审核、基本资料齐备性审核、帐户分析、押品价值重估、风险分类、档案管理等。对于单户授信余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大额贷款、风险分类在关注3(含)以下的对公贷款和风险分类为不良的个人贷款,支行信贷管理部参与贷款本息催收和现场检查;对其他贷款,支行信贷管理部按一定比例定期抽查。第四十条 支行客户部和支行信贷管理部在实施贷后管理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互通信息并向支行和原审批机构反馈,以便及时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与内容。第四十一条 支行客户部和支行信贷管理部在现场和非现场的贷后检查后应形成书面报告,内容包括:经营、结算、还款是否正常,用款是否符合约定,担保是否足值有效、与我行合作是否符合审批要求等。第四十二条 支行客户部和信贷管理部在贷后维护或贷后管理活动中,如发现借款人有重大人事变动、重大违约行为、重大资本性投资、重大举债行为、重大客户流失、主要财务指标异常变动、银行结算异常波动、大额经济诉讼或纠纷等情况,应立即报告支行领导和总行信贷管理部。第四十三条 借款人的贷后事项变更可区分为审批要素变更和非审批要素变更,分别由支行客户部、信贷管理部受理,经支行领导批准后在LOS系统发起变更申请。客户要求提前还款的,由支行客户部受理,报请支行领导批准后,由支行信贷管理部办理。第四十四条 总行信贷管理部负责全行的信贷业务检查(包括组织行内信贷业务检查和接待行外信贷业务检查)与规范整改工作,负责组织全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并作终审认定。第四十五条 总行信贷管理部统筹信贷业务数据管理和各类信贷信息系统维护,负责征信报送、数据统计、报表编制等信贷数据业务。支行信贷管理部、支行客户部及总行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配合。第四十六条 本行实行集中的信贷档案管理。支行信贷管理部负责对已审批或已发放但未结清的贷款档案、重要法律债权凭证等未结清的信贷档案资料的集中管理,并在条件许可下,逐步向总行档案中心移交已结清贷款档案,由后者负责集中保管。信贷档案的归集、装订、保管、借阅、调档、上缴和销毁,应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 贷后管理环节的各个岗位,包括:支行客户部的管户客户经理、支行客户部主任、支行信贷管理部的管户信贷经理、档案管理员、支行信贷管理部主任、支行分管领导、支行行长、总行信贷管理部风险分类人员、总行档案中心档案管理人员的失误或失职行为,在贷后管理流程的各个岗位以及内外部检查人员均有权发现和制止,特别严重的应报告总行信贷管理部,并由总行信贷管理部移交总行稽核部、纪检监察部等相关部门,启动内部调查和违规处罚程序。第九章 授信资金的回收与处置第四十八条 贷款到期前两个月,支行信贷管理部应通过书面或电子形式向借款人发送催收通知单。发生紧急情况和不良倾向时,贷后管理人员应按本行相关规定采取有效的保全措施。第四十九条 符合诉讼(含“仲裁”,下同)条件的贷款,支行信贷管理部应向支行作出提示,支行应在诉讼有效期内循法律程序维护本行权益。支行无正当理由拒不起诉和申请仲裁的,支行信贷管理部应及时向总行相关部门反映情况。第五十条 正常、关注、次级类贷款由支行信贷管理部负责回收,可疑、损失类贷款主要由总行资产保全部负责处置,支行客户部应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第五十一条 总行资产保全部负责制订全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不良贷款的催收、诉讼、减免息、以物抵债、呆账核销、打包转让、债权转让等多种处置方式的运用和流程。第五十二条 总行资产保全部应会同总行信贷管理部对不良贷款形成原因进行典型案例分析,每半年形成书面报告向总行或支行前台、中台部门反馈,以便持续改进本行信贷管理。第五十三条 总行稽核部、纪检监察部等相关部门对不良贷款形成和不良贷款处置过程中存在失误、失职行为的责任人员作出认定,并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第十章 附则第五十四章 有特殊规定的业务或产品,经高级管理层批准,可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五条 本流程由总行信贷管理部负责解释、修订。第五十六条 本流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此前规定与本流程不一致的,以本流程为准。附件一:授信调查要点1、借款人主体资格和真实意思表示2、实地察看借款人的经营场所、设施状况、项目现场,调查了解借款人经营管理情况、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结算记录,着重调查借款人的第一还款来源和还款意愿,对新客户还需作出信用评级调查3、调查贷款真实用途,测算借款人的信贷资金需求量4、调查担保方式的真实性、合法性、充足性5、提出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建议,调查特定支付方式下应提供的信息6、提出对特定借款人授信的额度、期限、利率、担保方式、支付方式、用款计划、还款安排、初步约定合同主要条款等基本要素的建议方案附件二:授信审查要点1、审查主体资格的合规性、与本行风险文化的融合性和主体意思表示的真实性2、审查第一还款来源的充足性、可靠性,审查客户信用评级的准确性,审慎核定客户的信贷限额,并提出超限控制措施3、审查用途的合规性、真实性、可行性4、审查授信金额、期限、还款方式和授信合同拟约定的主要条款的合规性、适宜性5、审查担保方式的合规性、充足性、真实性6、审查支付方式和用款计划的合规性、适宜性附件三:授信合同管理要点1、制订授信合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授信合同的制定、修订、废止、选用、填写、审查、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归档、检查等一系列行为和流程。2、明确规定授信合同必须约定的主要条款:(1)授信要素:各方当事人名称、授信业务品种、币种、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担保方式、发放条件、支付方式、还款方式;(2)发放或支付条款:支付方式、提款或支付条件;(3)约束性条款:结算或资金监管要求、新增借贷或担保的排他性条款、对相关费用或利润分配的控制条款、有关财务指标控制条款等;(4)银行有权获知的信息:股权变更、重大投资、重大纠纷、关键人员流失、重大项目停滞等;(5)借款人违约责任及本行有权采取的措施:要求纠正、中止放贷、提前收回、要求赔偿等;(6)罚息计算方法;(7)强行扣划还款的约定条件。3、合同格式、构成合同整体的附件以及装订样式。4、合同归档、查阅和保密。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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