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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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
银行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管理办法文件编号:编制部门: 版 次 号: 生效日期:xx年07月01日目 录修改与审批记录3第一章 总则4第二章 组织职责4第三章 授权授信5第四章 业务受理与审查5第五章 款项的偿还与追索6第六章 业务管理7第七章 附则7附件:7附件1:出口押汇/贴现协议8附件2: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贴现业务申请书16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的管理,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本行的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口押汇业务是指本行有追索权地对出口跟单托收项下出口单据(包括即期单据和远期未承兑票据)进行的融资。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出口贴现业务是指本行有追索权地对出口跟单托收项下已经承兑的远期票据进行的融资。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办行包括但不限于经办业务的分行、支行、资金营运部、各类营销中心以及市场拓展部等机构。第五条 经批准开办国际结算业务的分支机构均可在总行规定的权限内办理该项业务。超过权限的,报总行审批。第二章 组织职责第六条 董事会、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董事长、行长、授信审批委员会、主管行领导等有权审批人负责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的审议和审批。第七条 总行负责对经办行提交的单一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授信业务进行审查并上报有权审批人审批;负责对经办行提交的综合授信业务中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进行专业性审查并出具专业性审查意见;负责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的技术性审查;负责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出账前的专业审核。第八条 总行信贷审批部负责结合的专业审查意见,对包含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的综合授信业务进行审查,上报有权审批人审批。第九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结合的专业审查意见,办理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项下授信实施的审查、权限内审批,超权限上报有权审批人审批。第十条 总行负责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的会计核算。第十一条 总行法律事务部负责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相关合同、协议文本的法律事项审查。第十二条 总行负责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的监督检查。第十三条 经办行负责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的营销、宣传及受理工作;负责业务前期尽职调查、审查、权限内审批,超权限的上报有权审批人审批;负责落实授信条件和业务办理;负责到期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的催收和款项划付;负责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的贷后管理。第三章 授权授信第十四条 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纳入本行统一授信管理,有关业务准入、保证金及担保、授权和授信、融资比例期限等按照本行相关规定和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执行。第四章 业务受理与审查第十五条 受理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应对代收行资信情况进行审查,不应选择与本行业务往来有纠纷的或往来不畅的代理行作为代收行,如客户坚持指定上述银行为代收行,仅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针对贸易融资重点客户办理。第十六条 受理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要对托收项下单据及出口企业的资信及授信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和审查。第十七条 对于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涉及的代收行、出口商、进口商、货物等受制裁的情况,如受联合国制裁的业务本行不予办理,如受其他经济体制裁的业务应按照本行有关规定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后办理。第十八条 凡向本行申请办理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的客户,应事先与本行签订统一格式的出口押汇/贴现协议(附件1),具体办理业务时要逐笔提交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贴现业务申请书(附件2)。第十九条 办理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的货币币种应与单据币种一致。如果客户明确书面要求融资为其他币种(币种限于美元、欧元、英镑、日元、港币等主要国家和地区货币以及人民币),可在切实防范汇率风险的前提下办理。第二十条 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利率参照本外币贸易融资利率执行。第二十一条 经办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为出口商办理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的融资发放及结汇或收汇入账手续。第二十二条 办理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原则上应使用本行规定的协议文本,如需修改或补充,须经本行法律事务部门审核认可。第五章 款项的偿还与追索第二十三条 已办理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或贴现的出口单据收汇,应首先归还本行押汇或贴现本息,余款入客户账。第二十四条 允许客户以自有资金提前或到期归还本行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款项。第二十五条 已办理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的出口单据款项如未能按预定合理期限内收回,应及时向代收行查询、催收,并向押汇/贴现申请人行使追索权,追回押汇或贴现款项。第二十六条 对于押汇或贴现单据出现拒付或退单、单据金额减额的,经办行应及时通知总行、风险管理部等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手段确保本行资金安全。第二十七条 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款项出现逾期,应按本行信贷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分类管理,逾期利息按本行信贷管理政策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对于在本行办理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出现逾期、不良的情况,而未能偿还本行融资款项的客户,经办行应立即停办该客户所有的贸易融资业务(低风险业务除外)。第六章 业务管理第二十九条 对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要加强贷后管理。经办行应随时了解申请人的经营状况、行业状况、财务状况、销售状况以及国内外市场信息,如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第三十条 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应建立台账。第三十一条 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应按规定填报有关统计报表并及时上报。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附件1.出口押汇/贴现协议附件2.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贴现业务申请书 附件1:出口押汇/贴现协议编号: 出口押汇/贴现协议特别提示:本协议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甲乙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为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甲方特提请乙方对有关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内容予以充分注意。 甲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住所(地址): 负责人: 乙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乙方向甲方申请办理出口押汇/出口贴现业务,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第一条 定义:“出口押汇”是指乙方将出口信用证/跟单托收项下的全套单据/票据(包括即期单据和远期未承兑单据)项下的款项让渡给甲方,并应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甲方认可的担保措施后,由甲方对乙方所提交的出口单据/票据进行有追索权融资的行为。“出口贴现”是指甲方有追索权地对出口信用证/跟单托收业务项下已经承兑/承诺付款的远期单据进行的融资行为。第二条 本协议适用于甲方为乙方办理的所有信用证项下和/或跟单托收项下出口押汇/出口贴现业务。每笔出口押汇/出口贴现业务由乙方另行以书面形式逐笔申请。甲方根据业务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办理出口押汇/出口贴现业务,并按照甲方规定确定押汇/贴现金额,期限,利率等事项。第三条 甲方权利:甲方在占有、控制、储存、转运、拍卖和变卖本协议出口信用证/跟单托收项下的单据和货物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市场风险和标的物损坏灭失的风险以及其他任何种类的风险、费用和相关利息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同意:甲方在未收到出口信用证/跟单托收项下款项的情况下,有权处分有关单据及票据,并将所得款项用于偿还乙方尚欠甲方的出口押汇/出口贴现款项及有关利息、违约金、各种银行费用等。第四条 乙方同意将出口收汇款项直接汇入甲方账户,由甲方从出口收汇款项中直接扣收出口押汇/出口贴现款,余额划入乙方账户。出口收汇款项不足以偿还甲方出口押汇/出口贴现款的,甲方对乙方保留追索权。如发生开证行、保兑行、付款行、代收行或付款人以任何理由拒付、延迟付款或者所收款项不足以支付甲方的押汇/贴现本息及有关费用时,乙方保证另筹资金偿还甲方,并不可撤销的授权甲方可从乙方在银行系统内任一账户中直接扣收。扣收后如尚不能全部清偿的,甲方仍有权向乙方继续追偿,直至还清为止。乙方承诺甲方在行使追索权时,乙方不以贸易合同纠纷、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关系(如开证申请人自称已向开证行付款,但开证行事实上未向甲方付款)、代付行与付款人之间的关系或存在其他司法障碍等理由拒绝偿付甲方。第五条 乙方对提交给甲方的所有单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法律效力负责。甲方有权选择有关代理行,并对电文传递错误,代理行破产倒闭及各类不可抗力等情况免责,由此而产生的一切风险及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六条 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与出口押汇/出口贴现业务有关的出口信用证业务按国际商会最新并已执行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办理;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按国际商会最新并已执行的托收统一规则办理。第七条 如甲方要求,乙方应就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提供相应担保。乙方所提供担保为最高额担保的,最高额担保合同名称和编号分别为: (编号: )第八条 经乙方签署生效的出口押汇/出口贴现业务申请书是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第九条 还款:乙方保证在出口押汇/出口贴现到期日之前以收到的出口单据票款或者自有资金偿还甲方本息,乙方可以提前全额还款,也可分期还款。在乙方提前分期归还本金情况下,未偿还利息部分,按未归还本金余额计收。如乙方未按期还款,无论何种原因,甲方均拥有下述权利:1.对逾期欠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按在押汇利率/贴现利率基础上加收 %确定,对乙方未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2.按本协议约定从乙方在银行系统内任一账户中扣还欠款;3.从乙方各种应收款中扣还欠款;4.处分有关单据、货物或要求担保人履行代偿义务;5.采取任何其他足以维护甲方在本协议项下权益的措施。第十条 乙方陈述、保证与承诺:1.乙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2.乙方具有法人权利和履行其责任的法定资格和许可;3.乙方向甲方所提供的所有有关此出口押汇/出口贴现的资料都是真实的、合法的;4. 乙方承诺,在任何情况下决不发生下列行为:(1)以基础贸易合同纠纷危害甲方债权;(2)与任何第三方签署有损于甲方在本协议项下权益的合同和/或上述出口单据或单据所代表的货物抵押/质押给任何第三方;(3)做有损于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和责任的事。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乙方违约:(1) 乙方在本协议中所做的陈述/保证不真实或违背在本协议项下的承诺;(2)乙方不履行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3)以甲方观点认为,乙方的生产经营或资信状况发生变化以致影响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责任和义务;(4)乙方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被申请破产的;(5)乙方涉及重大纠纷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行业标准造成责任事故等,对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6)乙方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以无实际贸易背景的交易套取甲方资金或授信,或通过关联交易逃废甲方债权的;(7)本协议项下担保发生不利于甲方的变化,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另行提供其他担保的;(8)乙方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下落不明或涉及以其为被告/被申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或仲裁的;(9)可能对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 2.乙方违约,甲方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救济措施:(1)要求乙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2)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融资;(3)宣布所有未偿还的融资款项立即到期,乙方必须立即偿还融资款,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4)要求乙方赔偿甲方为实现本协议项下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5)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协议约定或甲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上述措施的采取并不影响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对此,乙方无条件放弃抗辩权。第十二条 甲方融资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乙方未按约偿还的,甲方有权从乙方在甲方或银行的其他分支机构开立的所有账户中扣划相应款项,乙方保证不提出异议并放弃抗辩。扣划款项与本协议币种不一致的,按扣划日甲方适用的汇率进行折算。扣划日至清偿日(甲方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将扣划款项兑换成本协议币种并实际清偿乙方债务日)期间产生的利息和其他费用,以及在此期间因汇率波动而产生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承担。第十三条 甲方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与本协议有关的信息和乙方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甲方也有权为本协议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查询乙方的相关信息。第十四条 放弃:甲方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不视为放弃权利,并且不影响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应承担的任何义务。第十五条 协议的修改和补充:本协议在甲、乙双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另外修改和补充。经甲乙双方签署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享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在修改和补充协议生效以前,原协议继续有效。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首先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采用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1.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有效之金融争议仲裁规则在 进行仲裁;2.在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第十七条 当事人的变更:乙方发生合并、分立、改制时,必须事先通知甲方。该协议对合并、分立、或改制后的当事人继续有效,变更后的当事人应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和享有或分别享有本协议的权利。第十八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任何一方都有权终止本协议,提出终止协议的一方须提前15天书面通知对方。终止之日前已经开办的出口押汇/出口贴现业务不受终止行为的影响,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仍受本协议约束。第十九条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据其解释。甲方(公章):负责人(授权代理人):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贴现业务申请书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贴现业务申请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 我单位就以下出口业务向贵行申请办理出口押汇/贴现:业务编号:发票号:对外索汇金额:运输单据号:融资金额:(小写): (大写):融资期限: (天) 起始日: 到期日:融资利率:融资利息计收方式:预收 按月收取 利随本清 我单位保证承担与贵行签署的出口押汇/贴现协议项下的所有责任和义务。申请单位(名称与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