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x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规范流程,严格防控风险,提高运作效率,促进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第三条 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从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要求,按照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实施细则操作。第四条 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司其他有关制度规定。第五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管理职责,并就主要业务环节制定相应管理制度。第二章 业务组织架构第一节 组织架构设置的基本原则第六条 集中管理原则。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实行总部集中统一管理,各分支机构未经总部许可不得擅自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第七条 业务隔离原则。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与资产委托管理、投资银行、固定收益证券、证券及衍生品投资等业务严格隔离,中间设置隔离墙。第八条 内部制衡原则。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前、中、后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各部门职责明确。第九条 授信集体审批原则。公司对融资融券客户授信实行严格审批制,推荐权、决策权相互分离。由信贷评审会集体审批并决策。第十条 严格奖惩原则。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各环节制定明晰的职责,并落实相应责任人,如出现责任事故必须按照公司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一条 全程监控原则。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全程监控,检查各部门在执行中是否存在偏差,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稽核审计。第二节 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责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授权和业务执行机制,按照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的四级体制设立和运作。第十三条 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发展战略,确定融资融券业务的规模上限,授权业务决策机构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审议批准融资融券业务经营报告。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批准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总额度、利率标准和费率标准。第十四条 信用业务委员会对融资融券等信用业务发展、一线风控和经营目标承担管理责任,负责组织召集信贷评审会,信贷评审会独立于各职能部门,对全公司信用业务、信用客户、信用项目进行授信、审批和授权审批决策,直接对公司经营班子负责。第十五条 信贷评审会的职责。在董事会、总裁办公会或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的融资融券总额度内,在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的信用业务利率和费率标准范围内,信贷评审会根据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有关制度审批客户资质认定和授信额度;在沪深证券交易所限定的范围内,审批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客户资质、授信额度、交易金额、交易期限、客户利率和费率、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品种及其折算率、标的证券品种及保证金比例等信用标准;对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进行风险回顾;审批延期平仓相关事项;审批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其他事项等。 第十六条 信贷评审会委员具体组成参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贷评审会组织及议事规则的规定。第十七条 业务执行部门包括融资融券部、研究所、财富管理部、零售业务部、计划财务部、营运中心、风险管理部、法律部、合规部、信息技术部、稽核审计部、总裁办公室等在业务经营中承担一定日常职能的部门。第十八条 融资融券部的职责。(一)信用标准的评估与拟定。在证券交易所限定的范围内,评估和拟定公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其折算率、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及保证金比例等信用标准,提交信贷评审会审批,并可在信贷评审会审定的范围内,进行动态调整。(二)客户信用的评估与管理。对客户进行征信调查、信用评级和授信额度评估,撰写融资融券客户征信授信报告,提交信贷评审会审批;建立客户资料及信用档案,管理客户信用记录;发送追加担保物通知、平仓结果通知、结息通知等;对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产生的权益进行处理;系统参数设置及头寸管理;系统维护、业务数据分析。(三)信用风险的监控。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进行实时监控、逐日盯市;发出追加担保物指令;发出并执行强制平仓指令;对信用账户及资产进行风险分类;融资融券业务相关数据报送及信息披露;受理客户对账异常并反馈信息。(四)牵头推进融资融券业务相关工作。牵头各相关部门拟定、修订信用交易管理制度与流程,经风险管理部和合规部审核后,提交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批;参与分支机构和推荐人业务资格审批;组织分支机构开展业务培训;执行融资融券业务应急预案,会同相关部门处理投诉受理部门转发的客户投诉。第十九条 研究所的职责。在沪深证券交易所限定的范围内,建立公司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池、融资标的证券池、融券标的证券池;对证券池进行动态管理,提供证券池内所有证券的盈利预测、投资评级,提供折算率的建议,提出品种及比例调整的建议;对影响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和标的证券价格波动的重大突发事件、长期停牌以及对该品种的影响程度做出及时评估并预警;提供宏观分析报告以及市场策略报告,研判宏观及市场趋势,对公司融资融券的总规模提出建议;拟订和完善担保物和标的证券管理等相关的制度和流程。研究所对标的券的评级和折算率的计算,拥有独立权力,公司相关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劝说干预,违反者将报公司合规部经调查核实后予以严肃处罚。第二十条 零售业务部的职责。拟订和完善分支机构业务资格管理、推荐人资格管理等相关的制度和流程;分支机构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和推荐人资格的审批和管理;融资融券业务在零售业务与分支机构管理线开展的对接和协调;配合融资融券部的业务规划、计划和在分支机构推广;配合融资融券部处理涉及分支机构的风险事件;协助对业务人员的培训;督促融资融券部落实该项业务专项投资者教育工作、回访工作;督促分支机构按照融资融券部的要求及时处理突发重大事件;协助处理涉及分支机构的投诉、客户(群体性)纠纷等风险事项。第二十一条 计划财务部(含资金同业部)的职责。在公司核定的总额度内进行融资融券业务规模的动态管理;信用资金的管理和划拨;负责融资融券利(费)率管理、坏账率控制等成本管理;融资融券业务会计核算;融资融券财务数据信息披露;动态监控净资本指标;拟订和完善融资融券业务规模动态管理、会计核算、信息披露等相关的制度和流程。第二十二条 营运中心的职责。(一)集中办理信用交易的清算交收。负责处理公司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信用交易的一级清算;实施公司所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资金及证券账户的二级清算;管理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安排客户资金交收计划,并实施预交收的应急处理;收集、汇总、提供资金划拨数据。(二)信用交易客户资产的存管、核算。公司信用资金账户第三方存管系统的流程制定、参数及账户设置;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汇总存放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通过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明细簿记客户信用资金。同时负责客户信用担保资金账户、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资金的核对和安全,保证财务数据与实际头寸的一致性,以及客户信用资金账户资金的安全。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汇总存放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通过客户信用证券账户,记录客户委托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在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下,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融券专用的证券;同时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行股份对账。检查、核对与清算托管业务相关的客户账户资料、交易席位等基础数据;负责公司法人级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及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明细数据库的建立及维护工作。(三)营运业务管理。负责制定并完善公司信用交易业务营运标准化制度流程;信用业务柜员权限的设置;信用交易专用席位的管理。(四)拟订和完善以上职责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流程。第二十三条 风险管理部的职责。(一)风险评估。对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风险进行综合评估,对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流程中的授信评估、客户合同签署、强制平仓等各环节的风险隐患, 以及融资融券重要风控指标进行评估,并出具意见和建议。(二)事中非现场实时检查:通过融资融券风控系统,实时对维持担保比例,融资融券总体规模等多项指标进行监控,并设定警示线。一旦达到警示线,检查相关业务部门是否采取了及时、有效、合规的措施。(三)事后日常跟踪:客户授信额度的增加、回收、变动;客户保证金异常变动及追加担保物通知情况;平仓执行情况及善后事宜;对高风险账户比例情况、坏账情况、集中度、账户限额等进行分析评估。(四)拟订和完善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第二十四条 合规部的职责。负责对融资融券业务制度流程、创新业务方案、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合规审查;对证券监管机构要求进行合规审查的对外报告等进行合规审查;提供合规咨询;对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经营管理和人员执业行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合规检查并出具合规检查报告。分支机构督察专员不定期检查分支机构在融资融券业务中操作流程执行情况。第二十五条 法律部的职责。(一)融资融券业务相关合同文本的审定;(二)融资融券业务中公司资产保全事务及涉诉案件的处理。第二十六条 信息技术部的职责。融资融券技术支持系统的业务需求分析,完成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和完善;融资融券技术支持系统的部署,配合业务部门进行系统推广;融资融券技术支持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提供日常使用中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七条 稽核审计部的职责。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全面稽核,向公司提交稽核报告,对发现的问题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第二十八条 总裁办公室的职责。总裁办公室档案管理中心负责融资融券业务客户档案的统一管理,统筹档案归档、复核、验收、移交、清理、扫描、使用、保管、安全保密等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对融资融券客户档案进行电子化管理。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的职责。(一)业务营销,培育和发展融资融券客户。(二)审查融资融券客户资料有效性、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并对融资融券客户资格进行初审。(三)协助总部办理相关协议的签订手续、信用账户的开立和审核、客户咨询与服务、柜台委托、关注客户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提醒并通知客户追加担保物、协助债务追偿等工作。(四)按照公司要求对融资融券合同进行管理,做好合同接收、使用、销毁、统计等各项工作,防范法律风险。(五)客户服务、联络与沟通,协助总部做好给客户的通知送达工作、投诉处理,并留下随时可查阅的合法证据。(六)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根据监管和公司要求向客户进行风险揭示、讲解业务规则及合同,明确告知客户权利、义务及风险,特别是关于违约处置的风险控制安排。(七)按照有关规定协助总部做好信息披露与报告工作。第三章 融资融券业务四级风险控制体系 第三十条 融资融券业务纳入公司四级风险管理体系,严格控制业务中的客户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市场风险以及其他各类风险。第三十一条 第一级风险管理职能由董事会(含风险控制委员会)承担。董事会(含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对融资融券业务的融资融券规模控制、重大事项处理等进行风险审核。第三十二条 第二级风险管理职能由信用业务委员会承担。信用业务委员会是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机构,对整个融资融券业务进行管理。第三十三条 第三级风险管理职责主要由风险管理部、合规部、法律部、稽核审计部四个风险职能部门承担。公司通过非现场监控系统中的融资融券业务监控模块和融资融券系统中的风险控制模块对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实施集中监控。公司设定风险监控指标实时监控融资融券业务对净资本充足率和资产流动性的影响以及公司融资融券总规模、对单个客户融资融券规模、单只证券的持仓规模、单只证券融资融券规模、客户担保物等情况,以确保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第三十四条 第四级风险控制职能由融资融券部、研究所零售业务部等业务执行部门承担。各分支机构和业务执行部门定期组织相关岗位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定和公司制定的有关业务管理制度,树立风险意识;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加强业务管理,按照标准业务流程规范操作;定期开展自查,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并采取措施,确保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规范操作和业务中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和人员道德风险等各类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第四章 业务规则第一节 公司信用交易账户设置第三十五条 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第三十六条 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公司拟向客户融出的资金及客户归还的资金。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不得用于证券买卖。第三十七条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客户交存的、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第三十八条 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结算。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结算。第二节 客户申请的受理、审查与审批第三十九条 客户申请由推荐人受理。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实行推荐人制。分支机构拟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员工需通过培训及资格考试,对考核合格且符合推荐人其它条件的员工将获得公司授予的推荐人资格。客户可以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融资融券业务。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的,应当符合公司融资融券互联网征信授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第四十条 推荐人在受理客户提出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时,应当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和诚信合规记录等情况,做好客户适当性管理工作,了解客户实际需求情况,对客户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出具推荐意见;并向客户介绍业务资格申请的基本条件、公司相关的业务制度和规定,讲解融资融券业务规则,揭示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从事证券交易时间不足6个月、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最近20个交易日的日均证券类资产低于50万元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公司的股东、关联人,不得受理其融资融券业务申请。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可不受前款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证券类资产的条件限制。前述所称股东,不包括仅持有公司5以下上市流通股份的股东。上述客户准入标准,需经信用交易管理部评估后,提交风险管理部定期进行评估。如在定期评估周期期间放宽准入标准的,需提交风险管理部进行评估。第四十一条 业务申请书经营业部注册总经理或授权人员审核后,营业网点通过系统提交给融资融券部,并通过OA系统上传业务申请表原件及相关申请资料。第四十二条 公司受理客户申请后,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和自行收集的客户信用资料,进行客户资格审查、征信调查、信用等级评定、授信评估、额度授信审批。客户资格审查和授信管理流程中所形成的客户资料应当以书面或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第四十三条 融资融券部对通过资格认定的客户进行征信评分、信用等级评定和授信评估,拟定客户征信授信报告后报信贷评审会审批。第四十四条 信贷评审会根据客户征信授信报告等材料,审批客户的融资融券授信额度等。第三节 客户信用账户设置第四十五条 客户符合条件的,经公司审批同意后,按照统一制定的融资融券合同标准文本与客户签订合同及授信确认书,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第四十六条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是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委托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公司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客户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开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一致。公司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清算、交收结果等,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数据进行变更。第四十七条 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是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客户信用交易结算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的,公司与客户及存管银行签订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合同。客户信用交易结算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模式的,公司在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后,通知存管银行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其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存管银行根据公司提供的清算、交收结果等,对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内的数据进行变更。第四节 融资融券交易第四十八条 公司以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向客户融资,以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向客户融券。客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证券,不得超出公司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确定的范围。第四十九条 客户在融券期间卖出其持有的、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不得以违反规定卖出该证券的方式操纵市场。公司发现客户以违反规定卖出该证券的方式操纵市场的,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五十条 公司按照客户委托发出证券交易、证券划转指令,保证指令真实、准确。公司接受客户的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后,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格式申报,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信用交易专用席位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融资融券相关标识等内容。因指令错误造成损失的,按照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处理,但不影响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正在执行或者已经完成的业务操作。公司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自客户实际使用资金或使用证券之日起计算,应符合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第五十一条 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股票和基金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融资买入、融券卖出债券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手或其整数倍。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申报。第五十二条 公司向全体客户、单一客户和单一证券的融资、融券的金额占公司净资本的比例以及单一担保股票占该股票的总市值比例、全体客户和单一客户融资对单只证券的持仓规模与该证券流通股本的比例、全体客户融券对单只证券的融券规模与该证券流通股本的比例、单一客户融资规模占公司融资总额度比例、单一客户融券规模占公司融券总额度比例、全体客户的融资规模占公司融资总额度比例、全体客户的融券规模占公司融券总额度比例、单一客户单只担保证券的市值占该客户担保物市值的比例、全体客户融资总规模与融券总规模之和占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规模上限比例、客户信用账户关注线、警戒线、平仓线等风险控制指标,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范围内,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总体规模上限,信贷评审会确定具体控制比例。第五十三条 公司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客户和公司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对融资融券业务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范围和折算率、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和业务集中度等进行动态调整和差异化控制。业务集中度包括:向全体客户融资、融券的金额占净资本的比例,单一证券的融资、融券的金额占净资本的比例,接受单只担保证券的市值占该证券总市值的比例,单一客户单只担保证券的市值占该客户担保物市值的比例等。第五十四条 涉及重要风控指标调整事项(见附表重要风控指标范围),依照重要风控指标的报审流程进行审议。(一)凡属于重要风控指标调整事项的议案,在报信贷评审会审议前,需经融资融券部评估后,提交风险管理部评估,并保障风险管理部充足的评估时间;(二)如融资融券部、风险管理部就议案会前达成一致意见的,经信贷评审会审议通过后,报风险管理委员会备案;(三)如融资融券部、风险管理部就议案会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若经信贷评审会审议通过,则需报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其中重要风控指标范围,公司可在符合监管要求与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结合市场环境,参照上述流程进行相应的调整。第五十五条 公司建立融资融券业务压力测试机制,定期、不定期对融资融券业务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技术系统风险等进行压力测试,根据压力测试结果对相关指标进行优化和调整。第五十六条 公司与客户间融资融券及还款还券交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以及双方签订的合同执行。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以卖券还款、直接还款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合法方式偿还向公司融入的资金。客户融券卖出的,以买券还券、直接还券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合法方式偿还向公司融入的证券。客户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的,可以按照约定以现金等方式偿还向公司融入的证券。第五十七条 融资融券实行集中交易、集中清算。第五十八条 客户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且交易恢复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可以顺延。融资融券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五十九条 客户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证券预定终止交易,且最后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前的,融资融券的期限缩短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融资融券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六十条 公司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6个月)。单笔融资或融券合约到期前,在公司没有恶意违规记录的客户,融资或融券合约到期前,且展期小于3次的,由客户提出申请,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为其办理合约展期:(1)合约到期前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140%。(2)合约到期前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40%,但不低于130%,且展期前6个月内未被执行过强制平仓。除上述情形外,其他经公司评估认定确有展期必要的。除上述条件外,客户提出合约展期申请的,须满足客户在本公司没有恶意违规记录。单笔融资合约最多可展期三次,每次展期期限均不得超过六个月。每笔融资合约最后到期日均不得晚于融资融券合同终止日。市场发生重大变动、监管要求发生变化时,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合约展期条件、展期期限、展期次数等要素进行调整。第五节 债权担保第六十一条 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公司将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价款,以及这些资金和证券产生的孳息等权益,分别存放在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作为对该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担保物。第六十二条 客户融资或融券后,公司根据保证金监控指标对客户信用交易账户进行逐日盯市,逐日计算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所欠债务的比例。当该比例低于警戒线时,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补交担保物差额。警戒线由双方根据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在融资融券合同中约定。第六十三条 客户未依照前条在通知的期限内补交保证金差额的,或者日终清算后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的,或者客户融资融券合约到期未申请展期,或展期申请未通过,以及出现约定的提前终止合同情形债务未能偿还的,公司按照双方合同对客户信用账户内的标的资产执行强制平仓。符合本规定或其他规定中延期平仓情形的,从其规定。第六十四条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动用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一)为客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结算;(二)收取客户应当归还的资金、证券;(三)收取客户应当支付的利息、费用、税款;(四)按照办法的规定以及与客户的约定处分担保物;(五)收取客户应当支付的违约金;(六)客户提取还本付息、支付税费及违约金后的剩余证券和资金;(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十五条 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债务的比例,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水平的,客户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提取担保物。第六十六条 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或者信用资金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时,客户尚有对公司未清偿债务的,公司有权不通知客户即对其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并收回相应的债权,并协助司法机关执行。第六节 权益处理第六十七条 对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派投资收益等权利。第六十八条 公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按照合同约定征求客户的意见,提醒客户遵守关联事项回避等相关投票规定,并按照客户意见办理;客户未表示意见的,公司不得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公司通过客户在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内投票的方式征求客户意见,并在证券交易所公告规定时间内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第六十九条 证券发行人以证券形式分派投资收益的,公司依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要求办理。证券发行人以现金形式分派投资收益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分派的资金划入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公司应当在资金到账后,通知商业银行对客户信用资金账户的明细数据进行变更。第七十条 客户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分配投资收益、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者无偿派发证券、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的,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客户收取与所融入证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证券或者资金。第七十一条 客户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或其权益的数量或者其增减变动达到规定的比例时,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督促客户履行相应的报告、信息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第七节 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第七十二条 计划财务部拟定融资利率和融券费率,报经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批准,作为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基准利率和费率。市场利率发生重大变化,可以采取不定期调整。融资融券部在公司基准利率和费率的基础上,根据不同客户确定不同的利率和费率水平。公司应当通过公司网站公告等有效的途径,及时告知客户融资、融券的收费标准及其变动情况。第七十三条 公司依据当日交易日终客户实际占用的资金或证券,收取融资利息或融券费用;当日交易过程中使用公司融资融券授信额度,日终没有实际占用公司资金或证券的,收取管理费。息费按日计提,偿还方式包括定期扣收、卖券还款、买券还券、直接还款等。第七十四条 公司融资融券利(费)率包括融资成本、运行成本、风险补偿、合理利润。第五章信息披露及报告第七十五条 公司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融资融券部依照有关规定向主管单位报送当日各标的证券融资买入额、融资还款额、融资余额、融券卖出量、融券偿还量以及融券余量等数据,并保证所报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计划财务部依照有关规定向主管单位报送除前款以外的信息。第六章附 则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买券还券,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委托公司买券,在结算时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直接将买入的证券划转至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内的一种还券方式。卖券还款,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委托公司卖券,在结算时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公司融资专用账户内的一种还款方式。担保物:是指客户提供的,用于担保其对公司所负债务的资产,包括客户信用账户内的所有资金和证券,以及客户经公司认可后,可以提交的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外的其他证券、不动产、股权等资产。标的证券:指可用于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保证金比例:是指客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时交付的保证金(含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下同)与融资(融券)金额的比例。融资或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交易所规定。维持担保比例:是指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关注线:根据维持担保比例设定,是对客户信用交易风险状况监控的一种预警参数。该业务参数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在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范围内调整,并经公告生效。警戒线:根据维持担保比例设定,是对客户信用交易风险状况监控的一种预警参数。该业务参数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在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范围内调整,并经公告生效。平仓线:根据维持担保比例设定,是对客户信用交易风险状况监控的一种业务参数。该业务参数可以根据有关情况进行调整,并经公告生效。强制平仓:根据法定和双方的约定,公司为保护自身债权而对客户信用账户中的资产强制卖券还款或买券还券等处置行为。客户信用账户指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专业机构投资者: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上述金融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经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者。证券交易所: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机构):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低于”不含本数,“达到”含本数。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裁办公会议负责解释。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附表: 重要风控指标范围重要风控指标范围编号指标标准1准入指标包括客户准入、担保证券准入、标的证券准入等指标与标准设定,以及上述指标在定期评估周期期间放宽准入标准的情况2风控指标2.1保证金比例保证金比例调整单次在0.15及以上,季度在0.15及以上的2.2折算率包括折算率的定期调整,以及不定期调整的比例在0.08及以上的2.3关注线、警戒线与平仓线包括关注线、警戒线,以及平仓线的调整3模型参数客户信用评级模型、担保证券评级模型等及其参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