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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现金业务操作规程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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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现金业务操作规程模版.doc

    现金业务操作规程1. 目的本文件规定银行现金业务操作规程,旨在规范现金业务的管理,防止差错的发生,规避风险。2. 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银行办理现金业务的各个网点。3. 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要求所有接触和使用个人金融信息的人员在岗期间履行对客户信息的保密义务,并在离岗时,严格按照保密要求进行工作交接。3.1. 支行3.1.1. 现金柜员负责现金凭证的审核、记账、与柜员和业务主办进行现金调剂、中午及日终核打库存轧平账务,日终进行现金移库。3.1.2. 业务主办负责对限额内业务进行授权、现金的出库、上缴、与柜员进行现金调剂、中午及日终核打库存轧平账务。3.1.3. 业务主管负责对业务进行授权、长短款业务的审核、日终轧平全行的现金账务做到账账、账款相符;定期检查柜员的现金库存和清点假币。3.2. 管理部及分行运营管理部3.2.1. 负责分行范围内现金业务的规范指导、监督检查,同时可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及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管理办法,报总行备案。3.3. 总行运营管理部3.3.1. 负责现金业务操作规范的制订、修改和检查。4. 工作程序4.1. 现金出纳工作的主要任务4.1.1. 按照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制度办理现金、外币收付、整点、调运及损伤票币的回收、兑换工作。4.1.2. 做好现金供应和回笼工作,调剂各种票币的比例。4.1.3. 保管现金、金银、外币和有价证券,做好库房管理,确保库款安全。4.1.4. 宣传爱护人民币,做好反假币,反破坏人民币的工作。4.1.5. 加强柜面服务与监督,促进客户遵纪守法,向贪污、诈骗、抢劫等不法行为做斗争。4.2. 现金工作必须坚持的原则4.2.1. 收入现金先收款后记帐,付出现金先记帐后付款;手续严密,数字准确,交接清楚,责任分明。4.2.2. 未经培训或经培训未合格的人员,不得对外收付现金。未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的柜员,不得进行假币收缴鉴定。4.2.3. 办理现金业务必须坚持“日清日结”,做到账款、账实、账账相符。4.2.4. 监督手段完善,监控设备齐全,一切现金业务均纳入到监控录像范围,不留死角。4.2.5. 严格调阅录像资料审批制度。4.2.6. 严禁挪用库存现金;严禁白条抵库;坚持查库制度,做到帐款相符。4.2.7. 当日库款,必须双人封包全部入库。4.2.8. 维护国家利益和银行信誉,坚持服务与监督并重。4.2.9.为保证涉假纠纷举证的需要,第五套人民币100元、50元券需要采集、记录、存储冠字号码信息。对于不同来源的现金,可采取以下不同的冠字号码记录方式:4.2.9.1.由本行清点并对外支付的现金,由本行记录冠字号码。4.2.9.2.委托他行或社会清分机构清分后调入,由本行对外支付的现金,双方达成协议,其中一方记录、存储冠字号码,保证冠字号码可追溯查询。4.2.9.3.从人民银行调入和金融机构相互取款业务调入,由本行对外支付的现金,可采取以下任一种方案:a) 再次清点并记录冠字号码。利用本行清分机或A类点验钞机重新清点并记录冠字号码。清点过程中发现的假币,责任归原封捆单位;清点过后发现假币,责任归本行。b) 冠字号码信息流与现金实物流同步交接。配备相应软硬件,进行冠字号码信息流与对应现金实物流的同步交接与记录。c) 其他可行的方案。金融机构间跨行现金应进行冠字号码采集且实现可追溯查询。4.3. 现金柜员的素质要求4.3.1. 现金柜员应加强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学习,热爱本职工作,维护国家财产安全,勇于同不法行为做斗争。4.3.2. 主管人员要由品德好、素质高、懂业务、会管理的人员担任。4.3.3. 现金柜员应努力加强业务素质学习,不断提高现金工作各项业务技能,竭诚为客户服务。4.4. 现金收款4.4.1. 现金收款必须坚持先收款后记帐的原则。4.4.2. 柜员办理对公现金收款业务时,应首先审查缴款单位填写的“现金缴款单”各要素是否齐全无涂改,书写是否正确清楚,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然后按现金缴款单所列券别明细收款。4.4.3. 收款时应先核打大数,后清点细数,坚持一户一清,不得将几个单位的款项相互混淆或调换券别。在每捆、每把未点完前,不得将原封签和纸条丢掉。4.4.4. 现金收款时经办柜员应与缴款凭证核对,无误后记帐,收款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需经有权人在综合业务系统中授权并复点现金。综合业务系统打印的两联对公存款凭证上加盖业务专用章,第一联作记账凭证,客户填写的现金缴款单作其附件,第二联返还客户作缴款回单。4.4.5.收款中发现有误,应立即向缴款人交待清楚,经复核证实后,可按原始凭证金额多退少补或由缴款人重新填写缴款单,登记长短款登记簿并由缴款人签字证明,经办人员不得代填或更改缴款凭证。4.4.6.柜员办理对私现金收款业务时,先问清客户是办理存款开户业务还是办理续存业务,同时接过客户需要办理业务的现金及开户有效身份证件或存款凭证,并问清楚客户存款金额,柜员接过现金后应先核打大数,后清点细数,坚持一户一清,在每捆、每把未点完前,不得将原封签和纸条丢掉。清点现金无误后,在综合业务系统中做相应的业务操作,收款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需要有权人在综合业务系统中授权并复点现金。综合业务系统打印的存款凭条加盖业务专用章作记账凭证,将客户回单及存款凭证交与客户保管。如清点客户现金发现有误时,必须立即返还客户清点,不准交与他人。单笔业务受理未结束不得中途离岗,以防止造成不必要的纠纷。4.4.7.收入现金要当面点清,对个别需要事后进行款项清点的单位或个人,可通过协商签定协议规定条件,采取当时点大捆卡把、清点零头,事后清点细数、多退少补的办法。清点时应严格手续并且必须在监控录像范围内进行,如发现长短款,应在原封签上注明长款或短款的金额,由经办柜员和业务主管共同签章,登记长短款登记簿,及时收回短款、退回长款。4.5. 现金付款4.5.1. 现金付款必须坚持先记帐后付款的原则。柜员接到付款凭证后,先审核凭证各要素是否填写齐全,书写是否正确清楚,出票日期是否在有效期内,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规范,背书是否完整、准确,大额现金提取是否经有权人审批,通过电子验印系统将凭证进行核印,并将取款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如客户提供的付款凭证为个人业务凭证时,经办柜员需要问清楚客户需要支取金额,客户支取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含)以上的,应要求客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取款人为代理人的还应同时出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并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对客户身份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方可为客户办理业务。4.5.2. 柜员在综合业务系统记帐成功后进行配款,按券别加计总数与凭证金额核对相符后在业务凭证上加盖业务专用章和个人名章,然后对外支付现金,付款凭证或取款凭条作当日记账凭证。付款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需经有权人在综合业务系统中授权并复点现金后方可对外付出。4.5.3. 付出现金必须当面点清,整捆现金也应拆开清点后对外支付。拆捆时,柜员应在监控录像范围内对成捆中剩余的成把钱款进行清点,无误后更换纸条并加盖“个人名章”收妥,对于拆捆之后还需拆把付出的钱款应对剩余的张数进行清点,有误的应留存纸条、封签及录像资料。付出现金要当面点清,银行封签对外无效。4.6. 现金调剂4.6.1 柜员之间、柜员与业务主办之间可进行现金调剂,综合业务系统自动进行付出、收入交易关联控制,不需授权。调出、调入时综合业务系统均打印现金调剂交接单,经办柜员操作现金调剂交易时,在对方未接收前可做收回并打印现金调剂交接单,柜员打印的现金调剂交接单作为柜员当天记账凭证。4.6.2 柜员调出的成把、成捆的钱款必须在纸条上加盖个人名章,成捆的钱款还需贴封签并签章齐全。4.6.3 柜员接收现金时需对成捆的钱款进行卡把,对成把的钱款进行清点并更换纸条加盖个人名章。4.7. 现金整点4.7.1. 收入的现金必须整点,未经整点不得对外支付。4.7.2. 整点时要严格按照不宜流通人民币的标准挑剔,随时挑出损伤票币,注意防止混入假币和被破坏的票币,确保钱捆符合“五好钱捆”要求,即点准、挑净、墩齐、捆紧、盖章清楚;并做到每捆、每把未点清前,不得将原封签和纸条丢掉。4.7.3. 清点准确后,纸币按券别一百张为把,平铺捆扎,十把为捆,以双十字捆扎;成捆的钱款需贴封鉴,加盖现金封包专用章和封包员、复核员名章。硬币百枚(或五十枚)为卷,十卷为捆。每捆(卷)须加盖经手人名章,每捆需在绳头结扣处贴封鉴,加盖现金封包专用章和封包员、复核员名章。4.7.4. 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4.7.4.1纸币票面缺少面积在20平方毫米以上的。4.7.4.2 纸币票面裂口两处以上,长度每处超过5毫米;裂口一处,长度超过10毫米的。4.7.4.3纸币票面有纸质较绵软,起皱较明显,脱色、变色、变形,不能保持其票面防伪功能等情形之一的。4.7.4.4纸币票面污渍,涂写字迹面积超过2平方厘米的;不超过2平方厘米,但遮盖了防伪特征之一的。4.7.4.5硬币有穿孔,裂口、变形、磨损、氧化,文字、面额数字、图案模糊不清等情形之一的。4.7.5. 反假人民币4.7.5.1假人民币包括伪造人民币和变造人民币两种。4.7.5.2在办理现金收款业务时,发现假币应由两名以上持有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的柜员当众予以收缴,假币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还给持有人。 4.7.5.3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线索: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面额500元(含)以上的,立即通报公安机关;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面额200元(含)以上的,在当天将有关情况通报公安机关,并在假币线索报告登记薄上逐次登记;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持有人不配合收缴行为的。4.7.5.4“假币”印章及假币收缴凭证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要求自行制作印刷的,印章要按照人民银行统一编制要求自行刻制后报人民银行备案,都是唯一合法有效的印章及凭证,其中假币收缴凭证应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各单位应注意加强管理,严防丢失。4.7.5.5如发现客户持有伪造、变造人民币时,经办行应有两名持有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在场,在监控录像范围内在持币人视野范围内进行收缴,手续如下:a) 支行柜员发现假币时,应有两名持有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的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填制假币收缴凭证一式两联并在经办人处加盖个人名章及业务专用章,业务主管加盖个人名章及假币收缴专用章;一联假币收缴凭证交与客户,另一联做经办柜员假币收缴处理单的附件,假币上缴给假币主柜员保管。b) 在综合业务系统中做假币收缴业务(525A)交易录入假币要素,经业务主管授权后打印假币收缴处理单,做当天柜员记账凭证;进入“柜员上缴确认”(5251)交易进行行内调剂,将假币调剂给假币主柜员;电话咨询总行清算中心出纳科,确定当天接收假币柜员,由假币主柜员在“上缴上级行业务”(5252)交易中“对方柜员”处输入出纳科接收假币的柜员号,执行假币上缴交易;在“假币余额查询”(5258)交易中查询是否还有未上缴的假币,确保所有假币均已上缴;在“假币登记簿查询”(5255)交易中打印假币登记簿,由业务主管按年装订保管。c) 假币主柜员进入人行反假币信息系统数据报送系统,在“假币收缴”模块中点击“新增”,认真录入假币收缴信息,点击“保存”;进入“行内上报”模块,输入起止日期点击“查询”,找到未上报的假币信息,选中后点击“确认上报”,状态变为“等待批复”,假币已上缴至总行清算中心。d)“假币”戳记应用蓝色油墨分别在伪造、变造人民币正反两面加盖,正面盖在水印窗位置,背面盖在中间位置。e)假币收缴凭证上应有持币人签字,如持币人拒绝签字,收缴人可在收款凭证上注明,凭证不再付给持币人并由收缴机构保留。f) 柜员必须告知持有人若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可以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按照面额兑换完整券退还持有人,收回持有人的假币收缴凭证,盖有“假币”戳记的人民币按损伤人民币处理;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予以没收,并向收缴单位和持有人开具假币真伪鉴定书和假币没收收据。g) 假币收缴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对于没收的假币,分支行应将假币汇总至假币主柜员处,由假币主柜员上缴到总行清算中心,由总行清算中心统一上缴市人民银行,严防已没收假币流入市场。 4.7.5.6分行所辖支行收缴假币操作流程及各分行清算中心上缴假币操作流程可参照4.7.5.5执行。4.7.6. 错款处理4.7.6.1营业网点发生错款时,不论长款、短裤和金额大小,应及时逐级向行长报告,长款不得隐匿,短款不得空库。当天查找不到错款原因时,长短款必须及时列账。经行长批准后,长款以“2241其他应付款”科目做出纳长款处理;短款以“1221其他应收款”科目做出纳短款处理,次日进行清查。长款经查明情况后归还客户,并由客户签收。如确实无法查明原因,不能将长款归还客户的,应由经办柜员写出书面情况报告,经行长批准后,转入5301营业外收入科目做收益处理,并冲销“2241其他应付款”科目。经办柜员的报告作会计凭证的附件。发生短款并查清原因后,应及时收回钱款。如未查清,应由经办柜员写出书面情况报告,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错款金额在100元(不含)以上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分行,错款金额在1000元(不含)以上由分行以书面形式上报总行,严禁以长补短,隐瞒不报。对长短款差错要建立差错登记制度,详细记录经办柜员和复核员,当天业务情况及清查处理情况,以备事后查考。4.7.6.2现金柜员发生错款时,应区别不同性质,正确处理:a) 柜员人员在工作中确属技术原因,发生现金差错的坚持长款归公,短款自补的原则,不得以长补短,并教育有关人员吸取教训,改进工作。b) 属于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有章不循、违反现金业务操作规程发生的差错,要追究失职人员经济责任并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由于领导不执行制度造成的错款事故,应追究领导责任。c) 如果短款查明是监守自盗,以及侵吞长款的,均应按贪污案件严肃处理,追回赃款。如错款性质暂时不能明确时,应继续查清,不能简单草率处理。d) 对暂时列帐的错款,必须抓紧时机积极进行清查处理,不得拖延,久悬帐上。e) 各网点发生错款时,经办人员应立即报告,有关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现场,主管领导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分析错款原因,制定查找方案,并在错款当日营业终了前及时处理帐务,不得空库。4.8. 票币兑换4.8.1. 各网点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4.8.2. 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4.8.3. 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4.8.3.1. 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4.8.3.2. 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4.8.3.3.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4.8.3.4.兑换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4.8.4. 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结果。不予兑换的残损、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4.8.5. 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当面将“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4.8.6. 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应自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持有人可持中国人民银行的鉴定书及可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到金融机构进行兑换。4.9.柜员轧帐4.9.1 柜员应随时保证电子钱箱与现金实物相符,营业日中、日终必须核对库存,日终打印钱箱扎账单,保证现金业务“日清日结”、账款相符。4.9.2 营业日终柜员核对库存一致后必须进行现金移库,即柜员之间循环转移现金库存以做到互相核对、防范风险。4.9.3 柜员移库之后打印两份轧账单,将业务用章等封包入重要物品库保管;现金、轧账单及券别明细表放入款包中由转款人和接收人共同加封,共同签章,接收人的名章加盖在靠近包口的一侧,转款人的名章加盖在其下方,做到双人核对、双人装包、双人加封,款包封好之后交业务主办;填写柜员凭证交接单将记账凭证及轧账单交业务主管。4.10. 金库管理4.10.1.网点的金库管理指可移动性金柜的管理。金库应设置安装密码并装备两把不同钥匙的锁,备有主、副钥匙各一套,主钥匙由业务主办保管使用,副钥匙和密码由一名综合柜员保管使用,金库钥匙保管登记簿应分页按钥匙种类进行登记和办理交接。管库人员不准将金库钥匙交由他人代开代关;金库的备用主钥匙由使用人加封交行长保管,备用副钥匙和密码由使用人加封交主管行长保管并分别登记金库备用钥匙、备用密码保管登记簿。一旦发生特殊事故,经主要领导批准后,可会同管库人员启封动用,动用后要登记动用时间和原因。如使用密码人员有变动,密码也应随之更换,不得继续沿用旧密码,并由使用人重新加封于行长、主管行长处保管,登记金库备用钥匙、备用密码保管登记簿。金库的钥匙和密码要妥善保管,严格保密,如发生损坏或丢失,要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进行处理,严禁随意找外人修理或配钥匙。 4.10.2.各网点必须坚持双人管库的原则,两名管库员对金库保管物品安全负有同等责任。开关金库必须两人同时在场并且分别使用自己保管的钥匙和密码,密码应于每次开启金库时使用。4.10.3金库内保管的现金、重要空白凭证,必须有帐记载,做到责任分明,保证帐款、帐实相符;对于寄库保管的箱(包)及其他重要物品,应指定专人负责,登记重要物品代保管登记簿,定期核对。金库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和个人财物。4.10.4各网点应建立查库制度(包括库存现金和假币),业务主管每旬至少查库一次,主管行长每月至少查库一次;查库时被检查人必须在场,查库人通过综合业务系统中的查库交易对库存现金、凭证及假币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要立即查明原因,分别性质,严肃处理。假币的检查核对步骤与现金查库相同。4.10.5各网点应根据库存情况,及时办理调、缴款业务,即要保证支付,又要减少不必要资金占用。4.10.6现金、重要空白凭证在换人经管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交接双方应当面点交清楚,并由领导负责监交,登记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登记簿,共同签章用以备查。金库钥匙使用保管人员发生工作变动时必须严密交接手续,登记金库钥匙保管登记簿和金库备用钥匙、备用密码登记簿。4.10.7现金柜员工作调动或离开本职工作,必须将经办的一切帐、款、物移交清楚;出纳人员因故请假,必须与领导指定的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未办理交接手续不得离岗。如临时离岗也需与领导指定的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做到责任分明,交接双方签章备查。4.11 罚则4.11.1.办理出纳业务必须坚持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运、双人出库,违反规定一次扣减2.5分。4.11.2.出纳库存严禁白条抵库,发现一次扣减5分。4.11.3收入现金必须先收款后记账,付出现金必须先记账后付款,违反规定每笔扣减0.5分。4.11.4.办理票币兑换必须填写券别明细,违反规定一次扣减0.5分。4.11.5.收入现金必须整点,未经整点和未办理入库手续不得对外支付抵用,违反规定一次扣减0.5分。4.11.6.现金收款尾箱必须坚持“空箱上柜”,违反规定每次扣减0.5分。4.11.7.柜员临时离柜必须收章锁柜,钥匙随身携带,退出操作界面,违反规定扣减5分。4.11.8.现金窗口要设立举报电话,摆放人民币防伪鉴别仪全智能A类点钞机并接通电源,违反规定每次扣减2.5分。4.11.9.必须无偿兑换残损人民币,收缴假币必须按规定程序和手续办理,违反规定一次扣减2.5分。4.11.10.金库钥匙交接必须进行登记,金库备用钥匙、转字密码必须加封,由行长及主管行长分别保管,并办理登记签收手续,违反规定一次扣减2.5分。4.11.11.金库密码必须使用,使用人更换时,密码必须随之更换,违反规定扣减2.5分。4.11.12.中心金库由三名管库员担任,金库钥匙必须随用随取,转字密码随时使用,金库钥匙不准带出行,不用时放专用金柜保管,违反上述规定扣减5分。4.11.13.金库内保管的重要物品必须进行登记,登记要详细,取出时做好销帐,金库内不许存放私人物品和规定外的其他物品,违反规定扣减0.5分。4.11.14.业务主管每旬查库一次,主管行长每月查库一次,违反规定一次扣减2.5分。4.11.15.柜员不得携带自己的现金、手袋等物品临柜营业,不得代客户填写姓名,不得为自己办理业务,更不得以客户身份自行存取款或代他人存取款,违反规定一次扣减0.5分。5. 支持性文件5.1. 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5.2. 柜员管理办法 BOFX/WI/YY0026. 相关记录6.1 系统生成6.1.1凭证6.1.1.1对公存款凭证6.1.1.2现金调剂处理单6.1.1.3 柜员轧账单6.2 手工填制6.2.1凭证6.2.1.1.现金缴款单6.2.1.2.假币收缴凭证6.2.2登记簿6.2.2.1长短款登记簿BOFX/QR/WI/YY001/0206.2.2.2金库钥匙保管登记簿BOFX/QR/WI/YY001/0036.2.2.3金库备用钥匙、备用密码保管登记簿BOFX/QR/WI/YY001/0046.2.2.4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登记簿BOFX/QR/WI/YY001/0016.2.2.5假币线索报告登记簿BOFX/QR/WI/YY0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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