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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用-人民币资金银团借款合同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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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用-人民币资金银团借款合同模版.docx

    人民币资金银团借款合同甲方(借款人):法定代表人:乙方(牵头行):法定代表人:丙方(代理行):法定代表人:丁方(参加行):法定代表人:        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申请贷款。根据        的委托,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作为牵头行和代理行)、        (作为参加行、社)组成贷款银团,并同意根据本合同条款向        提供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的贷款。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各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定义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下列用语的定义如下:1.1 银团:指由本合同的所有贷款人,即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作为牵头行和代理行)、        (作为参加行、社)组成贷款银团。1.2 借款人:指        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和受让人。1.3 牵头行:指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是本合同的贷款人之一。1.4 代理行:指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是本合同的贷款人之一。1.5 参加行(社):指在银团中除牵头行和代理行外,参加银团为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银行(信用社)及其各自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和受让人,即        为本合同的贷款人之一。1.6 贷款人:指银团中包括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社)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和受让人。1.7 贷款:指银团为借款人提供的总计人民币(大写)         (¥    元)的贷款,又称本贷款。1.8 贷款余额:指在任何时候各贷款人已经向借款人发放但借款人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数额。1.9 执行利率:指本贷款当期适用的贷款利率。1.10 逾期贷款:指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归还的贷款(提前还款除外)。1.11 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以外的各贷款人正常营业的日期。1.12 结息日:指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1.13 安排费:指借款人专项支付给牵头行用于补偿其负责组织银团、起草文件和与借款人谈判等附加服务的费用。1.14 代理费:指借款人专项支付给代理行,用于补偿其在整个贷款期间管理贷款、计算利息和调拨款项等工作的费用。第二条 贷款额度2.1 银团同意按本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提供且借款人同意接受的贷款额度为人民币(大写)        (¥    元)。2.2 各贷款人的贷款承诺额为:2.2.1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        2.2.2         :人民币    元2.2.3         :人民币    元2.2.4        :人民币    元第三条 贷款期限本贷款的贷款期限自本合同签署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最后一笔贷款的还本日止,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个月。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贷款凭证或借款借据不一致时,以第一次放款时的贷款凭证或借款借据所记载的实际放款日期为准,借款到期日按照本条第一款的约定作相应调整。贷款凭证或借款借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四条 贷款用途                。第五条 贷款利率5.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年利率,利率为下列第    种:5.1.1 固定利率:即起息日基准利率    (选择“上浮”或“下浮”)    %,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5.1.2 浮动利率:即起息日基准利率    (选择“上浮”或“下浮”)    %,基准利率随国家利率调整而调整,浮动比例不变。5.2 本合同项下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逾期贷款归还为止。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本合同执行利率上浮50%。5.3 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5.4 本合同项下每一笔贷款从贷款人根据提款申请书所述的提款日将该笔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在代理行开立的银团贷款专用账户之日起计算利息。如发放银团贷款过程中资金汇划采用大额支付系统,则各贷款参加行(社)承担资金汇划过程中所产生的有关支出。5.5 代理行应在付息日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借款人当期应付利息,付息责任不以是否收到付息通知为准。借款人应于每一结息日3个工作日前将应付利息划入其在代理行开立的结算账户,由代理行从该账户中直接收取;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在结息日3个工作日前,将应付利息划入其在代理行开立的结算账户,由此导致资金在途所产生的有关支出,由借款人承担。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将到期应付利息划入结算账户中,导致贷款人未能按期收回利息,则视为借款人迟延支付利息,应按本合同约定计付复利。5.6 代理行应及时将相应利息从借款人的结算账户中划出,并将各贷款人应得利息分别划往各贷款人指定的账户;如遇结息日为中国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代理行应在中国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前贷款人最后一个工作日将各贷款人应得利息分别划往各贷款人指定的帐户。5.7 借款人连续    个月不偿清利息,贷款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包括贷款人以宣布贷款立即到期的方式使本合同履行期限提前届满,或者贷款人以单方解除本合同的方式终止本合同的履行等)。第六条 贷款的还款贷款本息的偿还方式为        :6.1 付息。6.1.1 借款人应在结息日的次日(21日)向贷款人支付利息。首次付息日为借款发放后的第一个结息日的次日(21日)。6.1.2 最后一期还款时,利随本清。6.2 还本。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并选择以下方式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6.2.1 于    年    月    日借款期限届满(包括贷款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宣布借款期限提前届满)之日一次性还本。6.2.2 按下列还款计划分期还本:计划还款时间计划还款金额(万元)第七条 贷款的担保 贷款担保方式为                。第八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8.1 借款人的权利8.1.1 有权要求贷款人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8.1.2 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8.1.3 在符合贷款人规定的条件下,有权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8.1.4 有权要求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财务资料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8.2 借款人的义务8.2.1 必须按照代理行的要求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状况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每季第一个月的前15个银行工作日内向代理行提供上季度末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并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8.2.2 须积极配合并自觉接受代理行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8.2.3 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息;8.2.4 借款人及其投资者不得抽逃资金或转移资产,以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8.2.5 本合同有效期间,借款人如要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可能影响其本合同项下还款能力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代理行并征得代理行同意;8.2.6 本合同项下贷款担保的抵押物价值减少、意外毁损或灭失,借款人应当及时提供代理行认可的其他担保;8.2.7 本合同有效期间,借款人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变更事项,应当及时通知代理行;8.2.8 本合同有效期间,借款人如发生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申请停业整顿、申请破产等足以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的行为,应当提前20日书面通知代理行,经银团会议同意,并按代理行要求落实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及担保;8.2.9 本合同有效期间,借款人如发生停产、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形,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均应立即书面通知代理行,并按代理行要求落实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及担保;8.2.10 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事宜有关的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第九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9.1 贷款人的权利9.1.1 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等文件资料;9.1.2 对于任何依据本合同发生的借款人应付贷款人款项,代理行有权从借款人开立的账户上扣划任何币种款项。9.2 贷款人义务9.2.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发放贷款,但因借款人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9.2.2 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财务资料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应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借款人的违约10.1.1 未按代理行的要求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会计、生产经营状况及其他有关资料;10.1.2 未按双方约定用途使用借款;10.1.3 未按期归还债务本息;10.1.4 拒绝或阻碍贷款人对借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10.1.5 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10.1.6 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或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代理行认为可能或已经影响或损害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10.1.7 所负的任何其他债务已影响或可能影响本合同项下对贷款人义务的履行;10.1.8 未履行对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的其他到期债务;10.1.9 在合同有效期内,实施承包、租赁、合并、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等改变经营方式或转换经营机制的行为,代理行认为可能或已经影响或损害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10.1.10 代理行认为足以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10.1.11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义务。10.1.12 担保合同未生效、无效、被撤销,或担保人拒绝履行担保义务,借款人未按代理行要求落实新的担保的,视为借款人违约。10.2 违约救济措施出现上述违约事件,贷款人有权行使以下权利:10.2.1 停止发放贷款,宣布贷款立即(提前)到期,或者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付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的本金、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应向贷款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涉及的安排费、代理费、手续费、电讯费及其他杂费等)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差旅费、律师费等);10.2.2 从借款人的账户上划收任何币种款项;10.2.3 要求借款人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代理行要求的新的担保;10.2.4 行使担保权利。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11.1 借款人如违约,自愿接受强制执行(如本合同已经相关公证)。11.2 信息的使用甲方同意授权乙方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甲方的信用状况、报送甲方的信用信息情况,并同意乙方合法、合规使用该信用信息。11.3 通知11.3.1 借款人在本合同中填写的联系方式(包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等)均真实有效。其任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均应立即以书面方式将变更信息寄/送至贷款人在本合同填写的通讯地址。该等信息变更在他方收到更改通知后生效。11.3.2 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贷款人对借款人的任何通知,均有权选择以下任一方式进行。通知方同时选择多种通知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被通知方者为准。就同一事项,贷款人对被借款人发出一份以上通知且通知内容不同的,除非在通知中另有明确说明,以通知发出时间在后的为准。(1)公告,以贷款人在其网站、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之日视为送达日;(2)专人送达,以被通知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3)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送达于借款人的通讯地址,以寄出之日后的第3日(同城)/第5日(异地)视为送达日;(4)传真、移动电话短信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送达于被通知方的传真号码、移动电话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11.3.3 借款人确认并同意,除非贷款人收到借款人关于变更通讯地址的书面通知,借款人在本合同填写的通讯地址即是法院向其送达司法文书及其他书面文件的地址。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代理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执行)解决。在诉讼(执行)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第十三条 格式本合同一式    份第十四条 声明条款 14.1 借款人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借款人要求,贷款人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借款人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14.2 借款人有权签署本合同。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名章)并加盖公章及代理行、参加行(社)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名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签署时间:    年    月    日甲方(签章):联系人:联系方式:地址:乙方(签章):联系人:联系方式:地址:丙方(签章):联系人:联系方式:地址:丁方(签章):联系人:联系方式: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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