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x
知识所有权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实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业务产品多元化的经营策略,提升我行场竞争能力及创新能力,促进知识所有权质押融资业务操作的安全性及规范化管理,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知识所有权战略纲要的通知(国发*18号)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行实际需要,特拟定本办法。第二条 知识所有权质押融资业务是指借款人以其自有、第三方所有或与第三方共有的符合我行要求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所有权提供质押担保,经评估作价后从我行获取贷款资金,以其经营收入和自有资金进行还本付息的融资业务。第三条 知识所有权质押融资业务包括各类贷款、票据承兑、贸易融资、保函等表内外授信业务。第四条 我行开展知识所有权质押融资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择优支持的原则。第五条 知识所有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审批和详细操作流程按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审批权限管理办法以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业务操作管理办法最新规定执行。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第六条 知识所有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对象可以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一) 非自然人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1借款人须具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及其他有效证件,且在有效期内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年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技术团队;2原则上借款人必须连续正常经营两年以上,成长性好,现金流及利润稳定增长,具备还本付息的能力;.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者等无不良信用记录;4.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二)自然人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具备及时还款付息能力,且个人信用良好;3.符合我行其他信贷业务详细操作规定的要求。第七条 出质的专利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专利权合法有效,且未被提出撤销或被启动宣告无效程序,不存在民事、行政纠纷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质的情形;(二)发明专利权的法定剩余有效年限不少于八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法定剩余有效年限不少于四年;(三)包含出质专利权的项目或者产品具备较高的科技含量,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本地产业发展方向,符合环保节能要求,且正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四)设质专利权须是借款企业经营的核心专利、核心技术或核心无形资产,并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具备一定的*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对设质专利权的有关性专利和改进型专利,均应与设质专利权一并质押,质押给我行的专利权不得同时质押给其他银行等金融机构;(五) 出质人须已支付专利保持的年费且能提供证明,并须在质押期间及时、足额支付专利保持的年费。前款内容涉及国家安全、秘密或商业秘密的,应当在申请时声明。第八条 出质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注册商标合法有效,且不存在民事、行政纠纷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质的情形;(二)出质的商标实际使用的产品或服务范围与注册范围一致,该商标已经用于产品或服务上,已使用时间至少在2年(含)以上,且具备盈利能力;(三)对于与设质商标权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评判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准),应要求企业一并注册,并且与设质商标权一并质押,不允许只质押部分商标权;(四)出质人须及时、足额支付商标续展费且能提供有关证明。第九条 出质的著作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著作权合法有效,且不存在民事、行政纠纷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质的情形;(二)出质的著作权应当符合国家及关于行政部门的政策,经有权机关进行合法登记,具备良好的场潜力和经济效益,且仅以著作权中的财所有权出质。第十条 出质人必须是合法知识所有权所有人,出质人对知识所有权享有充份的处分权,若知识所有权为共有的,其处分已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和充份授权。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知识所有权,不予办理知识所有权质押贷款:(一)出质人非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法定知识所有权文档所记载的知识所有权所有人;(二)被提出撤销或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三)被宣告无效、被撤销或者已经终止或提前终止的;(四)假冒他人知识所有权的;(五)存在权属纠纷或权属不清的;(六)质押期限超过知识所有权法定剩余有效期限的;(七)已被国家专利行政机关强制许可的专利权;(八)未及时、足额支付专利保持年费的专利权及未及时、足额支付商标续展费的商标权;(九)已被国家有权机关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十)其它不具备办理知识所有权质押贷款的情形。第三章 贷款要素第十二条 融资用途。知识所有权质押融资应当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项目建设投资、票据承兑或贸易融资等,不得从事股本权益项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股票、期货等高风险的投资经营活动。第十三条 融资额度。由我行依据有关借款人生产经营需求、偿债能力、出质知识所有权价值和知识所有权质押率或其他担保等情形合理确定融资额度。第十四条 担保方式。知识所有权质押可用于单一担保、组合担保、追加担保等。第十五条 质押率。知识所有权质押率一般不超过质押物总认定价值与评估价值两者中孰低者的3。其中:发明专利权的质押率最高不超过25%;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质押率最高不超过15%;驰名商标权的质押率最高不超过30%;非驰名商标权的质押率不超过2%;著作权的质押率最高不超过20。如知识所有权质押担保属于组合担保或追加担保的,质押率由我行依据出质知识所有权价值及其他担保情形,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资信状况等因素确定,其中组合担保的主担保方式的抵(质)押率未能超过我行有关制度规定。第十六条 期限。知识所有权质押融资贷款期限依据有关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综合还款能力、担保物状态及变现能力、我行的资金供给状况由借贷各方共同协商确定,且不超过知识所有权的法定剩余有效期限。第十七条 利率。知识所有权质押融资业务采用单一担保和反担保的,贷款利率可以在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执行,上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保证类贷款上浮比例。采用组合担保和追加担保的,贷款利率可以参照其他担保方式的规定和我行最新利率政策执行。第四章 业务办理流程第十八条 业务申请。借款人以知识所有权出质向我行申请办理融资业务时,需向我行提交下列有关资料文件资料:(一)借款人基本资料文件资料,按我行有关信贷制度的规定提供;(二)借款申请书、知识所有权质物全体所有权人或其董事会或其他有权机构同意质押决议书;(三)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能提供反映贷款用途的有关证明,如协议、订货单、发票等;(四)拟出质知识所有权的有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国家知识所有权局出具的当前有效的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或商标注册公告文本、著作权权属资料文件等证明知识所有权权属关系、效力状况及使用情形的证书或资料文件,质押权利为实用新型专利的,须提交国家知识所有权局出具的新颖性检索报告;(五)我行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的评估报告书;(六)我行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文件资料。第十九条 贷款调查。贷款调查人应充份了解知识所有权质押融资可能存在的*场风险,依据有关收集的资料文件资料对借款人及出质人进行合法性及真实性调查,内容包括:(一) 核实借款人及出质人的主体资格/资质;(二) 调查借款人的经营情形和还款能力,核实借款用途的真实性、合理性;(三) 核实借款人及出质人提交资料文件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知识所有权评估资质,评估报告是否真实有效,知识所有权价值是否合理,知识所有权资产评估报告应按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中评协*217号)关于规定,可由我行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做出,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四)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是否以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专用权同时出质;以专利权出质的,是否存在对该专利造成或产生或即将造成或产生价值影响的改进型专利权。第二十条 贷款审查审批。贷款审查人员收到贷款调查人员呈交的贷款资料文件资料后,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贷工作操作规程内关于规定对调查报告内容及资料文件资料的准确性、合理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在呈批表的审查栏加具审查建议或意见后呈有权审批人审批。若不同意办理的应及时将所有资料文件资料退回贷款调查人员。第二十一条 签订法律文本。获审批通过的知识所有权质押融资业务,贷款调查岗应联系借款人和出质人签订借款协议、汇票承兑协议及质押担保协议等有关法律文本,上述文本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质押担保范围、金额、期限,质押期限一般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加两年;(二)质押的知识所有权名称、权利凭证名称、质物价值、专利号或商标注册号、质物权属人;(三)对质押期间进行知识所有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的商定,如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擅自改变质物现状或者以出租、转让、置换、变现、再抵/质押、赠与、迁移、抵偿债务、托管、入股、许可他人使用或其他任何方式处分质物;(四)质押期间出质人保持知识所有权有效的商定,如质押期间及时、足额支付专利保持年费或商标续展费,若质物有损毁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而足以影响我行实现质权的,我行应要求借款人及时补充我行认可的其他担保,否则我行有权采取停止发放余下贷款、要求提前还贷等措施;(五)质押期间知识所有权被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知识所有权归属发生变更时是否另行提供担保;(六)依照规定及当事人认为需要商定的其它事项。第二十二条 贯彻担保。贷款调查岗依据有关我国的民法典、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知识所有权质押登记,质权自关于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专利权的质押登记在国家知识所有权局办理,可在*代办处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办理,著作权质押登记在国家版权局办理。质权登记申请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即我行)共同提出,质权人和出质人可以直接向主管部门申请,也可以委托相应代理机构代理。目前专利权的质押登记可通过委托我行认可的评估机构代理登记,经我行核实的方式办理,或者由我行和出质人直接办理的方式办理。第二十三条 开户与贷款发放。贷款调查岗在每次放款前,核实贷款发放条件和借款人的用款申请后,核对质押登记证原件,再将贷款发放资料文件资料提交放款审核岗审核,放款审核岗审核无误的,交信贷主管签章确认,并由开户操作岗履行开户与发放手续,同时按贷款协议有关要求办理受托支付或贷款的对外支付。第二十四条 知识所有权质押融资业务如办理开出银行承兑汇票额度、贸易融资额度项下详细业务时,应按我行有关制度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贷后管理。贷款发放或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后,贷后管理岗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我行贷后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管理贷款,定时查询并打印有关网站界面(至少3个月一次),第一次放贷需在质押登记证登记日期次月月底前,通过查询知识所有权质押登记有关网站,打印查询界面并签名确认,关注专利保持年费或商标续展费的支付是否及时、足额,收集有关凭证,并依照信贷档案管理要求进行信贷档案资料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贷后管理岗人员应当密切关注有关国务院知识所有权行政部门发布的各类知识所有权信息,防范知识所有权权属不稳定带来的法律风险,并对出质知识所有权的风险状况和价值变更情形进行贷后跟踪监控,质物出现问题可能致使价值不足时,应要求借款人采取增加担保或提前偿还贷款等补救措施。第二十六条 贷款收回。借款人提出提前归还部分或所有知识所有权质押融资的,应经我行同意方可办理还款手续。在贷款到期或票据到期日,贷款管理人应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业务基本制度的关于规定,通知支行营业部扣收知识所有权质押融资业务的贷款本息或应付票据金额。贷款收回后,贷后管理岗人员可委托我行认可的中介机构或自行办理质押登记注销,并返还借款人有关资料文件资料。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因客观原因未能按时归还贷款,可向我行提出展期申请,借款的展期申请应在贷款到期前提出,由原审批机构按权限进行审批,贷后管理岗人员按规定办理展期及完善担保手续(如有),由出质人、质权人各方申请延长质权登记期限,贷款展期期限应在质权登记期限之内且不得超过知识所有权剩余有效期限,展期贷款到期收回前,仍须按贷后管理的要求进行尽职贷后管理。在票据到期日,借款人账户余额无款支付或不足支付票款的,贷后管理岗人员依照逾期贷款的规定处理。第二十八条 逾期、欠息通知和催收。知识所有权质押融资发生逾期、欠息的,贷款管理人应按我行有关信贷制度规定,及时书面知会借款人,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通知、签发逾期贷款通知书或律师函、提起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催收欠款。第二十九条 对已采取必要追收手段仍无法收回的贷款,我行按不良资产管理有关制度执行,依法对质押的知识所有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知识所有权的价款优先受偿,也可协议转让或在所有权交易机构挂牌处置质押的知识所有权,处置所得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的或未能处置的,可依照协议商定追索借款人其它资产,实现债权的费用应由出质人承担,协议另有商定的除外。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拟定、说明、实施和修改。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除另有说明外,一级支行均包含总行营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