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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信贷制度管理规范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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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信贷制度管理规范模版.docx

    xx银行信贷制度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银行(以下简称x银行)信贷制度管理,保证信贷制度协调统一,促进信贷业务有效发展,根据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基本规范等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信贷制度,是指x银行制定的用于规范信贷业务经营及管理、具有约束力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不包括信贷政策。第三条信贷制度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统一协调、风控优先、适时完善的原则。第二章分类与形式第四条信贷制度按形式不同划分为基本制度与基本规程类、管理办法与规定类、操作规程与实施细则类。总行可以制定各类信贷制度,一级分行可以制定管理办法与规定类和操作规程与实施细则类制度。第五条信贷制度按照内容不同划分为基本制度、综合管理制度和信贷产品管理制度三个层次。基本制度是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其他信贷管理制度的基本依据,主要采用基本制度、基本规程等形式。综合管理制度是规范信贷经营管理行为但并不直接向客户提供信用的制度,主要采用管理办法、规定、实施细则等形式。信贷产品管理制度是规范直接向客户提供信用产品的管理行为的制度,主要采用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实施细则等形式。第六条信贷制度应当采用基本制度、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等规定的形式。情况紧急或仅需对原制度规定做出局部调整的,可以采用通知、意见、批复、会议纪要、转发文等形式作为规范性信贷制度的修改或补充,其内容应及时在修订或新设相关制度时予以吸收并体现在规范的信贷制度中。第三章内容及表述第七条信贷制度应内容明确、逻辑严密、结构完整,对所规范的事项做出全面、准确的规定,并与其他制度协调一致。第八条信贷制度正文应当使用条文排列表述,每条可分为款、项、目,内容较为复杂的,可以设置编、章、节。第九条信贷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实体内容、生效时间等。必要时,应对有关概念和术语做出解释。基本制度主要对信贷管理体系及机制、基本原则、基本内容、基本流程等做出规定。综合管理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业务对象及条件、操作流程、管理要求等。信贷产品管理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产品定义、适用对象、办理条件、基本要素(如额度、期限、利率费率、担保要求)、操作要点(如调查、审查、审议、审批、报备、实施、贷后管理过程中的具体要求及注意事项)等。需要试行的信贷产品管理制度还应包括产品开办条件、试点范围、试点要求、试行期等内容。第十条信贷制度文字表述应当准确、规范、简明易懂,语言风格前后一致。信贷制度中的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应当以不同文字予以明确表述,“可以”表示授权性规范,“不得”表示禁止性规范,“应当”或“必须”表示义务性规范。不得使用“基本上”、“可能”等不明确或易导致制度事实上失效的文字表述。信贷制度中使用“原则上”、“一般”等允许例外事项的文字表述的,应明确例外事项的处理方式。第四章管理职责第十一条各级行在信贷制度管理中的职责:(一)总行主要负责全行信贷制度整体规划及信贷制度的协调管理,制定和维护全行性以及在部分一级分行适用的信贷制度,并负责制度培训和监督检查制度贯彻落实情况。(二)一级分行及以下机构主要负责总行信贷制度在辖内的贯彻执行。一级分行可根据总行要求或业务管理需要制定适用于本行辖内的信贷制度。二级分行及以下机构原则上不得制定信贷制度,确有必要制定的,应由所在一级分行制定印发。第十二条总行相关部门在信贷制度管理中的职责:(一)内控与法律合规部是全行规章制度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信贷制度在全行规章制度中的定位,协调信贷制度与其他相关规章制度的关系,并承担制度立项的组织、合法合规性审查以及制度的维护管理等。(二)信贷管理部在全行规章制度规划和框架下,负责信贷制度规划和协调管理,对总行信贷制度立项进行初审并对总行拟定的信贷制度进行审查,配合内控与法律合规部维护全行规章制度数据库中的信贷制度类数据,并拟定和维护以下信贷制度:基本制度类:信贷管理基本制度、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规程、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等制度;综合管理制度类:法人客户授信、信贷授权、信贷业务担保、信贷业务审批、信贷电子化、小微企业信贷管理、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征信管理、信贷业务报备、用信管理、贷后管理、押品管理(含押品评估)、信贷监控、信贷档案管理、境外分行信贷管理等制度;信贷产品管理制度类: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融资、流动资金贷款、个人贷款、国际贸易融资、票据承兑、贴现、保函、承诺类和意向类金融产品管理等制度。(三)三农信贷管理部在全行信贷制度规划和框架下,负责三农类信贷制度规划和协调管理,对总行三农类信贷制度立项进行初审并对总行拟定的三农类信贷制度进行审查,拟定和维护三农信贷业务基本规程、三农信贷业务授权、担保等三农类信贷管理制度。(四)风险管理部负责拟定和维护各项风险管理相关制度,包括组合管理、客户评级、资产风险分类、约期风险管理等制度。(五)公司业务部、机构业务部、大客户部、国际业务部、农村产业金融部、农户金融部、住房金融与个人信贷部等信贷客户部门负责拟定和维护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贷产品管理制度。(六)特殊资产经营部主要负责拟定和维护不良信贷资产处置相关制度。(七)其他相关部门按照部室职责拟定和维护相关信贷制度。第十三条一级分行内设部门信贷制度管理职责比照总行相关部门,有条件的行也可由信贷管理部门集中统一拟定本行辖内信贷制度。第十四条一般由信贷制度起草部门负责本部门起草信贷制度的解释、评价、修订、废止、清理等制度维护工作。但若发生部门职责调整,则由承接相关职责的部门负责上述制度维护工作,并在职责调整时报本级行内控与法律合规部门、信贷管理部门备案。第五章管理流程第一节立项第十五条各部门根据业务发展或管理要求认为需要制定或修订基本制度与基本规程类、管理办法与规定类信贷制度的,应于每年年初编制本部门年度信贷制度制定、修订计划,形成立项需求,填写规章制度立项申请表。各部门信贷制度立项需求应交信贷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初审的主要内容包括制度计划是否符合我行业务发展需要,是否与其他信贷制度协调一致,是否存在制度重复、交叉或矛盾的情形等。信贷管理部门初审完毕后,提出初审意见,连同各部门信贷制度立项需求提交内控与法律合规部门,由内控与法律合规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查,汇总形成年度制度制定、修订计划,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后执行。第十六条信贷制度立项经审定后,需要调整的,由相关部门部门,报分管(含协管,下同)行长审批。审批后由内控与法律合规部门根据审批意见对年度立项进行相应调整。本行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决定制定或修订基本制度与基本规程类、管理办法与规定类信贷制度的,由相关部门直接报内控与法律合规部门备案后纳入立项管理。第十七条各部门需要制定或修订操作规程与实施细则类信贷制度的,应于每年年初编制制定、修订计划,交信贷管理部门初审后,由信贷管理部门向内控与法律合规部门备案。需要调整操作规程与实施细则类信贷制度制定、修订计划的,由相关部门将调整事项交信贷管理部门初审,初审完毕后由信贷管理部门向内控与法律合规部门备案。本行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决定调整操作规程与实施细则类信贷制度制定或修订计划的,由相关部门直接报内控与法律合规部门备案。第十八条三农类信贷制度在交信贷管理部门初审之前,还应先交三农信贷管理部门进行初审。第二节起草第十九条跨部门(或业务条线)使用的信贷制度,由相关部门协商确定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共同起草。各部门拟订信贷产品管理制度时,信贷管理部门可指定专人参与,与起草部门共同起草。第二十条信贷制度起草时应充分调研并征求分、支行及相关业务部门意见,对制度的依据、结构、内容、适用性及与其他制度是否一致进行研究与论证,形成制度审查稿和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应包括信贷制度制定的背景与依据、起草过程、主要内容、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等内容。第三节审查、审批与发布第二十一条信贷制度起草完毕后,起草部门区分制度类型,提请审查、审议、审批。第二十二条基本制度与基本规程类信贷制度,由制度起草部门起草签报,会签信贷管理部门、内控与法律合规部门进行审查,按规定提请分管行长审核,行长办公会议审议,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专门委员会审批,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人员签发。管理办法与规定类信贷制度,由制度起草部门起草签报,会签信贷管理部门、内控与法律合规部门进行审查,按规定提请分管行长审核,行长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由行长或行长授权的人员审批签发。对会签征询意见中无意见,或者会签意见经沟通已妥善解决的管理办法与规定类信贷制度,可以不上会审议,由行长或行长授权的人员审批签发。操作规程与实施细则类信贷制度,由制度起草部门起草签报,会签信贷管理部门、内控与法律合规部门进行审查,按规定提请分管行长审核,由行长或行长授权的人员审批签发。制度起草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提请召开行长专题会议或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由行长或行长授权的人员审批签发。第二十三条三农类信贷制度还应会签三农信贷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第二十四条信贷制度发布时应明确生效日期。生效日期应根据文件到达各级行的时间以及系统开发等因素合理确定。第二十五条一级分行制定信贷制度后,对突破总行相关制度规定的原则上应报总行审批,但总行规定需报备的应按规定向总行报备;不突破总行制度但总行要求备案的,应向总行备案。第二十六条一级分行制定的信贷制度需报总行审批、报备或备案的,执行以下流程。(一)审批。由一级分行以行发文起草请示,报总行审批。原则上由总行相关制度维护部门受理,并就请示事项起草签报,会签信贷管理部门、内控与法律合规部门等相关部门,报分管行长审批,审批后以行发文批复制度制定行。也可由信贷管理部门受理,就请示事项起草签报,会签内控与法律合规部门等相关部门,报分管行长审批,审批后以行发文批复制度制定行。(二)报备。由一级分行以行办发文起草请示,向总行报备。总行信贷管理部门就请示事项征求内控与法律合规部门等相关部门意见。各部门均无意见或意见一致的,由信贷管理部门以部发文批复制度制定行。各部门意见不一致的,由信贷管理部门起草签报,报分管行长审批,审批后以部发文批复制度制定行。(三)备案。由一级分行以行办发文起草请示,向总行备案。总行相关制度维护部门就请示事项征求信贷管理部门、内控与法律合规部门等相关部门意见。各部门对备案事项均无意见的,不需批复制度制定行;各部门意见一致的,由制度维护部门以部发文批复制度制定行;各部门意见不一致的,由制度维护部门起草签报,报分管行长审批,审批后以部发文批复制度制定行。第四节执行与评价第二十七条信贷制度生效后,原则上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信贷业务。第二十八条总行制定的信贷制度印发后,因同业竞争等原因确需突破部分条款办理信贷业务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需突破个别制度条款的单个客户信贷业务,按xx银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等相关规定报总行审批或核批。(二)需突破制度条款的某类特定业务、客户或产品等事项,原则上由总行相关制度维护部门主办并起草签报,会签信贷管理部门、内控与法律合规部门等相关部门,报分管行长签署意见后,报制度有权签发人审批。该类事项也可由信贷管理部门主办并起草签报,会签内控与法律合规部门等相关部门,报分管行长签署意见后,报制度有权签发人审批。对于时效性要求较高、情况清楚的业务,可由主办部门直接起草批复,会签信贷管理部门、内控与法律合规部门等相关部门,报分管行长签署意见后,报制度有权签发人审批。第二十九条一级分行制定的信贷制度印发后,因同业竞争等原因确需突破部分条款办理信贷业务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需突破个别制度条款的单个客户信贷业务,业务有权审批行为一级分行所辖行的,由业务有权审批行审批该信贷业务后,比照报总行核批业务流程,就突破制度事项报一级分行核批。业务有权审批行为一级分行或总行的,由业务有权审批行一并审批该信贷业务与突破制度事项。(二)对需突破制度条款的某类特定业务、客户或产品的事项,由一级分行比照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执行。第三十条制度维护部门应及时跟踪了解制度执行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评价。制度维护部门对信贷制度进行评价后应撰写评价报告,报内控与法律合规部门、信贷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一条信贷制度评价内容包括:信贷制度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是否与我行其他制度相互冲突、是否存在严重疏漏、是否符合风险管理及业务发展需要、是否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以及具体修订意见等。对信贷产品管理制度的评价内容还应包括信贷产品的业务量、资产质量、产品在同业中的优劣势等内容。第五节修订与废止第三十二条制度维护部门应根据业务发展变化、国家法律法规变化及信贷制度评价情况,及时对信贷制度进行修订或废止。第三十三条信贷制度有下列情形的,应及时进行修订:(一)国家法律法规及x银行其他规章制度发生变化导致制度交叉、冲突的;(二)部分内容与业务发展或管理要求不适应的;(三)制度评价结果显示需要修订的;(四)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形。对信贷制度进行修订的,应在修订稿中明确说明需废止的旧制度名称、文号等,避免新旧制度同时运行的情况。第三十四条信贷制度有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废止:(一)国家法律法规及x银行其他规章制度修订或废止导致制度失去法律或事实依据的;(二)业务或产品已停办,没有继续存在必要的;(三)严重阻碍业务发展或管理工作的;(四)已被新的制度替代或覆盖的;(五)其他需要废止的情形。第三十五条制度维护部门需废止信贷制度的,应交信贷管理部门进行初审,由信贷管理部门将初审意见提交内控与法律合规部门,按规定履行相应废止程序。对需废止三农类信贷制度的,在交信贷管理部门初审前,还应先交三农信贷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在新制度中废止原有制度的,不再单独履行废止程序。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规范适用于x银行境内外分支机构。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报总行(信贷管理部)备案。各一级分行可结合本行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信贷管理部)备案后实施。第三十七条本规范由x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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