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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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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管理办法模版.docx

    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工作,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监管指引、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管理政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遵循不高估公允价值收益,也不低估公允价值损失的谨慎性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独立的估值小组,拟定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管理相关制度与程序,建立和使用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和相关估值方法、模型,组织实施金融工具估值工作,并定期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及高级管理层报告工作。 第五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建立独立的估值模型验证团队,负责审核估值方法的选择和调整,并在估值模型投入使用前或进行重大调整时对模型进行验证;以及复核公允价值计量结果,进行估值确认、计量和列报。 第六条 总行审计稽核部负责定期对公允价值估值的内控制度、估值方法、估值模型、参数及信息披露进行内部审计。第三章 估值方法基本原则 第七条 本行在充分了解金融工具特征的基础上,审慎运用相关、可靠的估值参数进行估值。本行根据不同金融工具的特征,选择不同的估值方法。 第八条 本行变更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方法时遵循谨慎性、适用性原则,并由总行风险管理部及时将估值方法的变更内容提交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和高级管理层批准。 第九条 对于能够直接从市场中获得代表公平交易基础上经常发生的交易价格的金融工具,应采用盯市法对该金融工具进行估值。对于不能采用盯市法进行估值的金融工具,可以采用模型法、参考权威独立第三方估值结果、询价法或其他方法对该金融工具进行估值。 第四章 盯市法估值方法和程序 第十条 本行根据金融工具交易市场活跃程度的不同,尽可能采用盯市法对金融工具进行估值。 第十一条 在采用盯市法对金融工具进行估值前,本行应考虑以下因素,评估金融工具交易市场的活跃程度,当金融工具具有活跃交易市场时,方可采用盯市法对该金融工具进行估值: (一) 报价信息的频率、透明度和可获得性,且该报价是否代表实际持续发生的公平交易价格; (二) 不同市场参与者的报价是否存在显著差异;(三)所持有金融工具与市场上交易的金融工具之间的相似程度。 第十二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定期评估金融工具交易市场的活跃程度,并由总行计划财务部进行审核。盯市法估值方法确定后,由总行风险管理部具体实施估值工作,并由总行计划财务部复核公允价值计量结果,进行估值确认、计量和列报。 第五章 模型法估值方法和程序 第十三条 对于无法采用盯市法进行估值的金融工具,可采用模型法对该金融工具进行估值。 第十四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估值模型的建立和持续优化。模型建立主要考虑以下要素: (一)模型假设; (二)估值参数选取; (三)模型公式; (四)模型压力测试和敏感性分析; (五)模型验证。 第十五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在估值模型投入使用前或进行重大调整时对模型进行验证。估值模型验证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模型假设的合理性及模型的数理严谨性; (二)对模型进行压力测试和敏感性分析; (三)将模型的估值与实际市场价值或独立基准模型的估值进行比较。 第十六条 模型建立与验证过程中,应充分了解模型的基本假设,评估假设与现实环境的一致性。在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时,需充分评估模型能否适用于改变后的市场环境,如模型不能达到以上要求,应对模型进行必要调整。 第十七条 在选择估值参数时,应尽可能使用市场可观察的参数,少使用不可观察参数。参数选择顺序应遵循先场内后场外、先当前后历史、先相同后相似的原则。 第十八条 模型应充分考虑估值参数之间的相关性,如需调整参数值,需坚持谨慎性原则,同时测试相关性在极端市场环境下的变化。 第十九条 模型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评估公允价值估值的不确定性,在对估值模型及假设、主要估值参数及交易对手等进行敏感性分析时,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金融工具的复杂性; (二)相同或相似金融工具市场价格的可获得性; (三)金融工具交易市场的广度和深度; (四)金融工具持有者的特征。 第二十条 对于市场报价或交易极度不活跃的金融工具,可使用相似金融工具的市场价格、或第三方估值结果、或第三方估值机构估值曲线,并结合模型法对该金融工具进行估值。 第二十一条 对于普通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债券,相似性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 债券品种相同; (二) 发行人信用等级相同或相近; (三) 待偿期相近; (四) 票面利率相近,以及票面利率确定规则相同。 第二十二条 对于投资人可回售、发行人可赎回的含权债券,除考虑普通债券所具备的相似性,还要考虑该债券与参照债券所含权利的相似性,包含含权权利类型相同、行权日相近、行权价格相近等因素。 第二十三条 外币债券除考虑普通债券所具备的相似性,还要考虑该债券与参照债券发行币种相同、发行国别相同、发行国家信用评级相同等因素。 第二十四条 对于衍生金融工具,采用模型法进行估值。本行可交易的衍生金融工具主要包括: (一)利率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利率协议和利率互换; (二)外汇衍生工具:包括外汇远期和外汇掉期。 第二十五条 本行对远期利率协议采用以下模型法进行估值: (一) 建立自定义零息曲线用于远期利率协议估值,零息曲线由利率互换曲线(Swap曲线,期限通常在一年以上)和短期零息曲线(Cash曲线,期限通常在一年以下)共同构建; (二) 使用所构建的零息曲线推算远期利率,并运用所推算的远期利率与远期利率协议中所约定的利率计算远期利率协议净现金流; (三) 使用内插法,通过自定义零息曲线计算对应现金流发生日的折现因子;(四)使用所计算出的贴现因子将远期利率协议净现金流折现至估值日,来计算远期利率协议公允价值。 第二十六条 本行对利率互换采用以下模型法进行估值: (一) 建立自定义零息曲线用于利率互换估值,零息曲线同“远期利率协议”; (二) 使用所构建的零息曲线推算未来不同时点上的远期浮动利率,并运用所推算远期浮动利率与利率互换协议中所约定的固定利率分别计算利率互换协议的浮动端现金流与固定端现金流; (三) 使用内插法,通过自定义零息曲线计算对应现金流发生日的折现因子; (四) 使用所计算出的贴现因子分别将利率互换协议的浮动端现金流与固定端现金流折现至估值日; (五) 通过将估值日利率互换协议的浮动端现金流与固定端现金流现值轧差,来计算利率互换协议的公允价值。 第二十七条 本行对外汇远期采用以下模型法进行估值: (一) 建立各币种自定义零息曲线用于外汇远期估值; (二) 根据外汇远期协议,分别计算不同货币未来现金流发生金额; (三) 根据不同币种零息曲线,使用内插法分别计算外汇远期协议所涉及货币现金流所对应的折现因子; (四) 使用所计算出的折现因子,将不同货币未来现金流贴现至估值日;(五)使用外汇远期协议所涉及货币的估值日即期汇率将不同货币的现金流转化为同一货币,并将现金流现值轧差后计算出外汇远期协议的公允价值。 第二十八条 本行对外汇掉期采用以下模型法进行估值: (一) 将外汇掉期拆分成两笔交易:一笔外汇即期,一笔外汇远期; (二) 拆分后的外汇即期损益在当期实现; (三) 拆分后的外汇远期估值参照第二十七条规定。 第二十九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定期评估模型法估值方法,并由总行计划财务部进行审核。模型法估值方法确定后,由总行风险管理部具体实施估值工作,并由总行计划财务部复核公允价值计量结果,进行估值确认、计量和列报。 第六章 第三方估值方法和程序 第三十条 对于无法采用盯市法进行估值,但有权威独立第三方估值结果的金融工具,也可参考第三方估值结果对该金融工具进行估值。 第三十一条 在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估值结果前,本行应考虑以下因素,对第三方估值机构估值结果进行评估,并决定是否参考该第三方估值机构估值结果,对该金融工具进行估值: (一) 第三方估值机构估值结果是否具有权威性、独立性、专业性以及公正性; (二) 第三方估值机构估值结果是否充分考虑多种数据源的可靠性、综合比较各数据源优劣,并运用其自身监管、清算、业内声望、专业技能等优势,为金融工具估值提供公正、客观的估值结果; (三) 国内多数银行类金融机构是否均采用该第三方估值结果,为银行间估值比较提供可行性; (四) 金融工具交易市场是否由于报价不连续、市场深度较差、报价商对不同交易对手报价存在差异性、报价不透明,使得第三方估值结果更具有公允性。 第三十二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定期评估第三方估值机构估值结果,并由总行计划财务部进行审核。第三方估值方法确定后,由总行风险管理部具体实施估值工作,并由总行计划财务部复核公允价值计量结果,进行估值确认、计量和列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制订、解释与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录:金融工具与估值方法对应表 附录: 金融工具与估值方法对应表 本行对于不同金融工具采用以下具体方法进行公允价值估值,如估值方法进行调整,该对应表将另行制定与发布。 估值方法 金融工具 模型法 衍生金融工具, 次级债务 第三方估值 中央结算公司估值结果 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一般金融债、次级债券、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 外汇交易中心估值结果 超短融债券 路透3000 Xtra系统参考报价 外币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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