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银保监罚决字〔〕51号 王莹人力资源创业_法律-法律文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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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银保监罚决字〔〕51号 王莹人力资源创业_法律-法律文书.pdf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银保监罚决字201951 号 当事人:王莹 身份证号:22010519821025XXXX 职务:时任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主要负责人 住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东站街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王莹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2017 年至 2018 年 7 月,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虚列会议费及差旅费,合计金额 11.92 万元。二、未按规定注销离职人员执业登记。三、未按规定制作出示规范的客户告知书。王莹作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调查笔录、北京联合 2017 年部分差旅费记账凭证复印件、北京联合 2017 年考勤统计表复印件、北京联合 2017 年财务凭证中两次会议费用报销凭证复印件、北京联合吉林省分公司提供的会议签到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北京联合吉林省分公司出具的关于客户告知书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虚列会议费及差旅费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作出对王莹警告并罚款 1 万元的行政处罚。未按规定注销离职人员执业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2018 年 3 号令)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保责人住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东站街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虚列会议费及差旅费合计金额万元二未按规定注销离职人员执业登记三未按规定制作出示规范的客户告知书王莹作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上述事实有现场检财务凭证中两次会议费用报销凭证复印件北京联合吉林省分公司提供的会议签到表解除终止动合同证明书北京联合吉林省分公司出具的关于客户告知书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虚列会议费及差旅费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之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八十八条,我局决定作出对王莹警告并罚款 0.2 万元的行政处罚。未按规定制作出示规范的客户告知书的行为,违反了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15 年修订)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 第七十三条,我局决定作出对王莹警告并罚款 0.2 万元的行政处罚。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对王莹警告并罚款 1.4 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 12 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 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2019 年 8 月 19 日 责人住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东站街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虚列会议费及差旅费合计金额万元二未按规定注销离职人员执业登记三未按规定制作出示规范的客户告知书王莹作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上述事实有现场检财务凭证中两次会议费用报销凭证复印件北京联合吉林省分公司提供的会议签到表解除终止动合同证明书北京联合吉林省分公司出具的关于客户告知书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虚列会议费及差旅费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