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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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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办法.docx

    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农村寄宿制中小学校车管理,建立健全规范、 有序、高效的校车监管体系,消除校车安全隐患,切实保障 学生人身安全,结合实际,在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办法(试 行)的基础上,对总则、校车资质管理、驾驶员资质管理、 校车管理、校车管理职责分工、运营服务管理、监督检查、 责任追究等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农村中小学校车 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中小学生提 供校车服务的公共客运车辆管理,规范校车营运和行车行为, 保障乘车学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校车安全管理办法中小学幼儿 园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取得使用许可,为我县农 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中小学生提供校车服务的7座以上公 共客运车辆(以下简称“校车”)。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农村中小学校车营运及管理。第四条县政府按照省、市、县校车运营经费机制,统筹 专项资金,安排营运单位开设专线,建立以运输企业为主体 的校车营运模式,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中小学生提供校车服务。第五条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 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县长任副组长, 县政府办公室、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 输局、县应急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校车安全管理 联席会议,定期研究校车管理问题,加大协调督查工作力度。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负责协调校车营运、管理日 常工作。第二章准入许可第六条校车许可以县内有资质的客运经营企业为主体, 实行车辆所有人申请,运输企业申报,县校车安全联席会议 办公室受理并分送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县交通运输部 门进行认定、审验,审验合格的报县政府批准。第七条申报校车服务的客运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取得 机动车行驶证;(二)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 证明;(三)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第八条申报校车服务的车辆、驾驶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和道路客运从业资格证 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 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五)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 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犯罪、吸毒、酗酒等行为记 录。第九条申请校车服务的客运车辆由车辆所有人(与行驶 证一致)填写义务教育阶段校车服务使用许可申请表并 提供相关材料复印件,一并报运输企业;运输企业将车辆所 有人申请资料汇总,向县校车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申报。第十条经政府批准后,由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 校车标牌,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第三章校车管理第十一条校车营运开设专线,统一管理,做到定线路、 定时间、定时速,禁止车辆违法违规及带病运行。第十二条车辆所有人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 输部门相关规定,定期对校车及相关证照进行审验。车上应 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第十三条校车在车身的指定位置放置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发放的校车标牌,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监督和投诉 举报电话。第十四条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 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符 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必须停运维修。第十五条校车安全运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运输企业与被接送学生监护人签订校车接送服 务合同;(二)运输企业按规定为校车购买第三方责任险,为乘 车学生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三)校车中途不得随意更换驾驶员,确需更换的应当 向运输企业申请批准,同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驾 驶人有关证照审查审验手续,并到县校车安全联席会议办公 室备案;(四)禁止校车超员,保证一人一座。第十六条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和道路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和 规章;(二)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道 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在车辆适当位置放置检验合格 标志、保险标志、校车标志;(三)按所在地乡镇及教育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路 线、安全时速和核定的乘车人数接送学生,不得随意中途倒换学生乘坐车辆或搭载除本车学生以外的其他人员;(四)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校车行驶过 程中发生事故时,应及时采取应急救援措施,保护现场,并 向所在乡镇及教育、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七条随车照管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 秩序;(二)发现驾驶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或者 身体严重不适以及超员等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 行;(三)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 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四)核实学生上下车人数,制止学生不良行为。第四 章职能职责第十八条交通运输部门职责(一)按照标准审定校车路线、设置停靠站点,对达不 到通车条件但有校车服务需求的学校,要积极创造通车条件, 尽快实现村村通,保证校车的全覆盖和顺畅行驶;(二)定期监测乡村道路上的桥梁及其他设施、设备;(三)加强校车客运市场监管,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违规 行为;(四)监督运输企业和校车所有人签订运送协议。第十九条教育部门职责(一)督促学校落实师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并加强监督 管理;(二)建立校车安全责任、工作督查和责任追究制度;(三)督促学校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 管理责任,完备相关的工作记录,存档保管;(四)联合职能部门对校车和驾驶员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五)定期组织召开校车安全联席会议,提出校车管理 意见和建议,综合协调校车管理工作。第二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职责(一)建立校车及驾驶人安全技术监督管理档案;(二)严格校车准入条件,对校车使用申请审查提出意 见,做好校车标牌管理工作,严格检验车辆的安全状况,及 时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三)加强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在校车 集中的校门口、必经路段和条件较差的路段,充实警力或安 装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施,加强监控管理。第二十一条应急部门职责(一)将校车安全管理纳入全县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二)负责对校车实施监管,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职责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负责全县校车补贴资 金拨付;会同教育部门做好校车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乡镇职责(一)负责协调本乡镇中小学按照学校布局、村庄布局 及学生分布,制定校车发展规划;(二)监督校车的日常营运,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四条学校职责(一)建立健全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和预案;(二)建立校车安全运行台账,加强师生的交通安全、 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常识教育,提高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三)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员,维持好学生的乘车 秩序,做好校车出校前安全检查,并将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 报校长处理,坚决制止学生乘坐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四)与运输企业签订接送学生协议及校车安全管理责 任书,与驾驶员、学生家长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管理 责任。第二十五条运输企业职责(一)接受并申报车辆所有人提交的校车许可申请;(二)与相关站校签订校车接送学生协议书和责任书;(三)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性能检测检验,确保技术状 况良好,安全设施设备齐全有效,严禁未许可车辆接送学生;(四)依据相关站校的作息时间安排,按时到达接送地 点,并督促校车在不接送学生时摘牌运行;(五)与提供校车服务的车辆所有人签订接送协议。第二十六条家长职责与学校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知晓行车路线、校车 车况及驾驶员等与校车有关的安全情况,按规定时间、地点 接送学生。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七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 校车经营活动的,交通运输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取消其 校车营运资格,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 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 法处理。第二十九条校车服务提供者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之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其机 动车驾驶证,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收回其从业资格证。第三十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 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三十一条学生及家长违反所在乡镇及教育部门统一 乘校车离校返校规定要求,自行选择交通方式或乘坐违规车辆,致使学生发生安全等问题的,责任自负。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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