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大学公有住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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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大学公有住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docx
XXXX大学公有住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公有住房的管理,根据山东省 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教财字(2021) 16号)等 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公有住房是产权属于学校所有、用于解 决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教职工短期住房困难的过渡性住房,主 要包括南、北校区宿舍区和校外权属学校的公有成套住房。第三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 室)、人事处、审计处、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 理处、安全管理处、离退休工作处和工会等部门为成员的公有住 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有住房管理事项的审议。领导小组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第二章 公有住房使用对象和申请办法第四条 学校引进高层次人才,公有住房管理使用按照引进 人才政策执行。第五条由易地交流到我校任职的领导干部,公有住房管理 使用执行上级相关政策。第六条 在编在岗教职工及配偶、共同生活子女在泰安市区 内未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获得产权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 等政策性住房,确有住房特殊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 审核,经学校公有住房管理领导小组审议,报请学校研究。第七条 学校研究批准的其他情况。第三章公有住房管理第八条学校研究批准承租给确有住房特殊困难在编在岗教 职工的公有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租金执行泰安市保 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第三方机构评估租金价值的60%每两 年评估一次)。租赁期满,经学校批准继续租赁住房的:(一)在编在岗教职工及配偶、共同生活子女出具泰安市不 动产登记中心无房证明的,经学校研究,可延长租赁期,延长 租赁期限不超过二年,租金执行泰安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租赁期满三年的,一般应予腾退,特殊情况确需继续租赁的,经学 校批准后,租金按照第三方机构评估租金价值收取。(二)在编在岗教职工及配偶、共同生活子女不能出具泰安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房证明的,经学校研究,可延长租赁期, 延长租赁期限不超过一年,租金按照第三方机构评估租金价值收取。 租赁期满二年的,一般应予腾退,特殊情况确需继续租赁的,经学 校批准后,租金按照第三方机构评估租金价值收取。第九条学校每年单列公有住房管理经费项目,专款专用, 主要用于学校负责的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维修。第十条 承租人签订租赁协议时,每套公有住房一次性交 纳租赁保证金5000元(不计利息)。第H一条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按时缴纳房租,逾 期一个月未缴纳房租的,视为放弃承租资格,承租人应腾退公有 住房。第十二条合同签订前,学校保障公有住房的水、电、暖、 气基本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学校给 予翻新、修缮和补偿等要求;承租人租赁公有住房期间,房屋的自 用部位和自用设施的维修由承租人负责;由物业负责的共用部位和 共用设施维修应及时向物业报修;需要由学校安排解决的,报国有 资产管理处审批后办理。第十三条 租赁届满,承租人应当及时退回公有住房。租赁 合同期满后需要继续承租的,应当重新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续签 合同。第十四条 承租人退出公有住房时,需结清房租、水、电、 气、暖、物业管理等费用,公有住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 承租人租赁房屋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保证金,如承租人拖欠租 住期间需承担的相关费用,或因有违约行为所产生的赔偿金,需 从本人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承租人承担。第十五条 公有住房承租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租人须退 还公有住房:(一)在编在岗教职工及配偶、共同生活子女在泰安市区内 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获得产权住房,承租公有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二)调离、辞职、除名、解聘的;(三)租赁合同期满且未经批准延长租赁期的;(四)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住房的;(五)改变所承租住房用途的;(六)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七)在公有住房公共通道走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废品杂 物等,存在消防隐患,经劝阻拒不改正的;(A)其他经学校认定应无条件退还住房的。第十六条对于应该腾退拒不腾退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学校 给予二个月腾退期限,逾期未腾退的,学校将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 责解释。学校之前公有住房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 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