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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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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办法.docx

    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办 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县城市低收入家庭及外来 打工人员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常态化运行机制,完善住房保 障制度,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及稳 定就业的外来打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及相关监 督管理工作,适应本办法。第三条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和 廉租住房并轨后的行政管理工作。县发改、建设、监察、财政、民政、环保、国土资源、 规划、税务及金融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 房的有关工作。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公共租赁住房 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各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公共租赁 住房申请的受理、初审工作。第四条现行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后, 申请审核工作遵循统一组织、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常态运 行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二章房源筹集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方式,主要有:(一)政府筹集1 .县政府组织投资建设和收购;2 .按一定比例在普通商品房住房项目中配建;3 .在拆迁安置和其他保障性住房项目中配建。(二)社会筹集用工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和住房困难职工较多、有 闲置土地的大中型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利用符合城市 规划的自用土地投资建设成套或非成套公共租赁住房,面向 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但不得出售。园区、企业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按规定给予相应的支持 政策。第六条2015年以前已经开工建设的廉租住房继续建设, 建成后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管理。原用于租赁补贴的资金, 继续用于补贴在市场上租赁住房的低收入家庭保障对象。新 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面积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面积建设, 满足基本住房需要。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 列出,予以优先保障。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及面向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供 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其他资 金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通过有偿使用方式供应。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工程项目实行分户验收,保修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申请和审核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主要为我县低收入住 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以及在本县稳定就业的外来务 工人员。第十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 时符合下列条件:1 .具有本县户口且常住1年以上;2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 配收入标准;3 .在本县内无自有产权房屋;4 .属未婚人员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5周岁。第十一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 职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 .在本县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工作,并按规定连续缴 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2 .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3 .在本县内无自有产权房屋;自有产权房屋包括:房屋所有权登记在申请人或家庭成 员名下的房屋;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名下的宅基地房屋;已办 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与他人共有产权的房屋。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镇 (街道)或所在单位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工作参 照廉租住房申请审核程序执行。第十三条申请人原则上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并承担相应 的责任和义务。申请人应对所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同 意所在单位和审核部门调查核实及公示其有关信息。第四章配租和租后管理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按照“谁投资、谁收益、谁管 理”的原则,建设单位或政府指定的运营管理机构负责日常 维护和管理。第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 展水平以及市场价格水平等因素,并根据保障对象的承受能 力,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的60%-80%的比例分类确定。第十六条本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向户籍所在地 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提交下列材料:1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2 .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3 .由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状 况证明;4 .单位或镇(街道)出具的申请家庭收入、住房情况证明,并提供收入明细材料;5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十七条 外来打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申请 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2 .申请人身份证件、户口本(居住证)、社会保险缴 纳证明;3 .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收入状况证明,并提供收入 明细材料;4 .房屋登记部门出具的在本县无产权房的证明;5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十八条申请人所在单位或镇(街道)应在工作日内 常态化受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按每季度对申请人的住房、 收入等情况在本单位或镇(街道)进行初审、公示,公示期 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 立的申请人信息和材料,于下季度初上报县住房保障主管部 n,由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审核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 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予以发放公共 租赁住房资格证。申请人凭资格证到建设单位或运营机构 办理租房手续。申请审核分房程序参照廉租住房程序执行。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 合同,租赁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租赁合同期 满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 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第二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实行合同管理。租赁合同 应明确房屋坐落、面积、结构、居住人数、附属设施和设备 情况,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及相关规定,租金标准及支付方 式,租赁期限,房屋维修责任,停止租赁的情形及退出机制, 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 水、电、暖(气)、物业管理等费用。第二十一条 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已经 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的家庭所申报的家庭户籍、人口、收 入、资产、住房、工作等变动情况进行年审。经年审不符合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和承租规定的,必须退出。第二十二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人员所在单位应积极 协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运营管理机构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承租人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的,所在单位应及时告知运营管理 机构。第二十三条 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的社会服务和管理。公 安、计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等应会同镇(街道)共同加强 对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群体的人口、治安、计生等服务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运营管理机构应取消其租赁资格,收 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且5年内不得申请 保障住房:(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 住房的;(二)转租、转借公共租赁住房的;(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五)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六)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但暂时无法退 出的,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运营机构批准可给予3-6个月 的过渡期,按同区域市场租金收取,过渡期从解除租赁合同 之日起开始计算。第二十六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依法依纪追究单 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第二十七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 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审核、租赁、管理等工作中,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八条 已配租廉租住房的,要按时参加复审。复 审后如果仍符合廉租房条件,仍按照原规定交纳租金;已经 不符合条件不愿退出的,可按市场价收取租金,继续租住。 对于拒不腾退又不交纳房租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法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九条 廉租住房补贴申请条件依据本办法执行, 审核程序依照原规定执行。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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