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草案.docx
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行为,保障被征 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补偿、 安置活动。第三条【基本原则】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 平、公开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 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 保障。第四条【职责分工】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土地征 收的报批和组织实施。土地征收的具体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征收土地实施机构 办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发展改革、民政、财 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应当 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征收的相关工作。人民政府同意并公告后,集中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公告变更或 者注销登记;因土地征收导致农民集体互换、土地调整等集体土地所有 权、使用权转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有关农民 集体申请办理相关登记;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由设区的市、县 市、 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注销。第二十七条【证据留存】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 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收土地公告、补偿费用支付情况等需要公告、 公示的事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现场信息采集、证据留存和归档工作。第五章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第二十八条【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征收集体农用地、建设用地、未 利用地及宅基地的补偿安置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集体建设用地评估】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采 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但不得低于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宗地地价评估应当综合考虑土地资源条件、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及 土地开发强度和利用程度等因素。宗地地价评估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 门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实施。评估机构应当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产生。第三十条【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 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的规定执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制定补偿标准时,应当综合考虑地上附着物的 结构、成新、区位,树木的品种、胸径大小等因素。第三十一条【征收村民住宅】征收宅基地涉及住宅的,按照安徽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进行补偿安置。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制定村民住宅具体补偿安置办法时,应当综合 考虑住宅的结构、成新、区位等因素并兼顾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第三十二条【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安置选址】征收宅基地涉及村民 住宅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安置的,应当在村民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范围内选址。选址和安置面积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农村村民住宅 建设有关规定,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办理宅基 地审批手续并承担相关规费。第三十三条【提供安置房安置】征收宅基地涉及村民住宅采取提供 安置房安置的,应当先安置后搬迁;无法做到先安置后搬迁的,应当约 定过渡期,过渡期一般不超过3年。在过渡期限内,被征地农民自行安排临时住处的,设区的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提供临时周转用房的,不支付 临时安置补助费,但所提供的临时周转用房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均住房 面积,并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有关建筑设施配套要求。因当地人民政府的责任延长过渡期的,对自行安排临时住处的被征 地农民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不低于1.5倍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对适用周转房的被征地农民,除继续提供周转房外,还应当另行支付安 置补助费。过渡期内支付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应当公平合理,结合当地房屋租金 等因素确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安置房符合国家质量安 全标准。第三十四条【征地补偿费分配】农村集体土地属于村(居)民小组 一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村(居)民小组一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补 偿费、安置补助费归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乡(镇)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所有。没有设立村(居)民小组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一级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乡镇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分别由村(居)民小组、村 (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为行使所有权。第三十五条【征地补偿费在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之间的分配】被征 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之间的分 配,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执 行。第三十六条【征地补偿费在农户之间的分配】分配给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应当分配给农户的,可以按照下列方 式进行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一次性全部被征收、已经确权到户的, 按被征收土地的成员人数和面积进行分配;没有确权到户的,按成员人 数进行平均分配。(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部分被征收、调整相应土地给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其成员分配;不调整土地的,农户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百分之八十以上、安置补助 费的全部归被征地农户,其余土地补偿费由集体经济组织按其成员分配。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前款规定分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也 可以结合本集体经济组织实际制定具体分配方案。第三十七条【村(居)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居)民小组会 议】由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方案,应当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居)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居) 民小组会议讨论并经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召开村(居)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居)民小组会议时, 可以邀请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员参加,村委会、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派人员参会予以指导,但不得干预民 主决策。分配方案应当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接受其成员监督,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征收土地实施机构以及设区的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民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其监督。第三十八条【不影响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情形】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因务工、经商、服役、就学等原因暂时离开集体经济组织,将原有的土地承包权交回发包方或者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他人的,不影响 其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妇女成员不因丧偶、离 婚而影响其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第三十九条【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情形】因结婚、生育、抚养 收养和政策性移民等原因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享有征地补偿 安置的权利。第四十条【救济渠道】被征地农户认为村(居)民小组一级集体经 济组织因分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设区 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一条【其他补偿】因征收土地造成水利、交通运输、电力、 通讯基础设施等其他地上附着物损坏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 政府应当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迁移、改建或者支付迁移费、改建费、 补偿费等。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工作人员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截留、挪用、 私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或者在土地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附件2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条文依据一IIA主 R表条文内容主要法律依引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行为,保障被 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不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十条:土地征收办法由省人E 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和g 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政府另行制定。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补偿、 安置活动。第三条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公开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保障被征地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上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水计有保障。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第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土地征收的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报批和组织实施。土地征收的具体工作,设区的市、县(市、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C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实施。征收土地实施机构办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发展改革、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 农村、林业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征收的相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工 关工作。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等部/ 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征收工作的指导监督。第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 的,所属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拟定征收土地预公 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征收土地预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春 展土地现状调查工作的安排、征收土地实施机构及联系方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予 式等。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街道、村居、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 村(居)民小组范围内,采用公示栏张贴或电子屏显示等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征W 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并同步在设区的市、县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彳i (市、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张贴、发布的持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方 续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天 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者其分不予补偿。 他建筑物、构筑物,种树、种草或者种植其他作物等。违 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第七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设区的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征收 土地实施机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查明拟征收土地的权1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7属、位置、地类、面积,以及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中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定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应当采取实地调查的方式进行。开展土地现2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状调查时,应当书面通知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加参加,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参加的,可以委托他人参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宿加。情况。土地现状调查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征 收土地实施机构自行组织开展,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实 施。第八条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应当制作土地现状调查登参考:江西省征收土地管卫记表以及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登记表等。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修地现状调查结果应当由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面委托他人参加。不能参加3以确认。不能参加又不委托他人参加,或者到场参加调查调查又不签字确认的,拟征W又不确认调查结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证机构对调查行为以及调查刍征收土地实施机构可以申请公证机构对调查行为以及调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应当不查结果进行证据保全。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应当在知晓调查结果的5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公示E处)或者征收土地实施机构书面提出复查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征收土地实施机构应当在5日内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又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当在公示期内提出,由参加叱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街道、村居、村(居)民小组范围内公示,接受被征地农民监督。公示的持续时间不少于5 Ho第九条 在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同时,设区的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重点围绕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7 征地的合法性、合理性、补偿安置措施的可行性等,确定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力 风险点、风险等级,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形成定风险评估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为低风险或虽属于中风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险但可通过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化解为低风险的,方可实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科 施征地。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生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 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以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的重要依据。 府自行组织开展,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实施。 第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会同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 同级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编制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4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拟征收土地的目的和范围;(二)土地权属、地类、面积等土地现状情况;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彳(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方式; 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又)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方内容。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措施;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电(六)办理补偿登记的时限、方式、地点、联系方式以及馈渠道等内容。不办理补偿登记的后果;(七)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意见和建议的反馈渠道。第十一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街道、村居、村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居)民小组范围内,采用公示栏张贴或者电子屏显示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并同步在设区的市、县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一(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少于三十日。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张贴、发布的持续时间不少于30日。第十二条过半数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1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日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且第五条【指导监督】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发展改革、民政、财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应当加强 对土地征收工作的指导监督。第二章征收土地批前程序第六条【征收土地预公告】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拟申 请征收土地的,所属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拟定征收土地预公告, 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 状调查工作的安排、征收土地实施机构及联系方式等。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街道、村居、村(居) 民小组范围内,采用公示栏张贴或电子屏显示等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 方式发布,并同步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 公告张贴、发布的持续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 内抢栽抢建,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种 树、种草或者种植其他作物等。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 不予补偿。第七条【土地现状调查】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设区的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征收土地实施 机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查明拟征收土地的权属、位置、地类、面积, 以及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第十三条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 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等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补偿登记并签字。无法到指定地点办理补偿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发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反办事处)或者征收土地实施机构书面通知土地所有权人、材料办理补偿登记。使用权人办理补偿登记手续;通知后仍不办理的,补偿内容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定。补偿登记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征收土地实施机构负责实施,补偿登记办理地点应当就近方便群众。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财1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政、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等主管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A门测算、筹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上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保障费并足额存入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因土地不得批准征收土地。征收造成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还应当包括搬迁和临时安置2 .安徽省征地补偿准备金管补助费。上述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申请征收土地。国土资源厅报送征地报批材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被地单位必须将征地补偿准备4征收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筹集。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第十五条征地补偿安置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后,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与拟征收土地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D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比例不得低于90%。签订协议比例未达到要求的,不得申请征收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1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2.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制定。第九条:与被征收土地的所年比例为100% ;与被征收土方不得低于应当签订协议数90第十六条个别土地使用权人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乡地时如实说明,并提出防范化解矛盾的措施。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 政府应当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提出征收土地申请:(-)已按规定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府完成本条例规定的征地前身(二)拟征收土地权属、位置、地类、面积以及村民住宅、申请,依照土地管理法I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清楚;的人民政府批准。(三)已履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经评估风险可控且已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应当对彳定风险防控预案的;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R(四H与90%以上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确需征收土地的情形以及是W安置协议;(五)已按规定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费用。对征收土地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情形以 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意见,设区的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在征收土地申请中作出说明。原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审至 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到第十八条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材料齐W征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在5日内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该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发布征作完成后,设区的县级以上收土地预公告之日起2年内,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提出征收土地申请,依法报有批征收土地申请。2年内未提出的,应当重新启动征收土地地申请应当自签订集体土地月批前程序。起两年内提出,两年内未提上 前期工作。1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第二十条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设区的市、县(市、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B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W工作日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征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廿收土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以及征收土地范围、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征收时间、救济渠道和期限等具体工作安排。征收土地公2 .结合我省实际规定。告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负责拟定。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街道、村(居)、 村(居)民小组范围内,采用公示栏张贴或电子屏显示等 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并同步在设区的市、县 (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发布、张贴持续时间 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将预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 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上(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石 入金库,并及时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转入当地被征十日内,将土地补偿费、安萤 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村村E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补偿费、安苗等的补偿等费用足额支付自 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足额计入为 将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人的社会保障基金账户。用支付给所有权人,将搬迁、临时安置费用支付给搬迁人、被安置人。补偿费用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被征地农民的,通过”通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官 第二十二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转入当地被征地农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A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后,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号 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未第二十三条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设区的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等,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 日起15日内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送达被征地农户。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J 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应当载明土地征收批准情况、被征地农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专 户的基本情况、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作出决定的依据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 及理由、补偿标准、支付方式、安置措施、腾退土地的期十一条:对个别未达成征地未 限等要求,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由设区白限等内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被征收二被征收土地使用权人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不服,在法定期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七 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危 定规定的期限内拒不腾退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存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催告土地使用权人交出土地;拒不交出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四条征地补偿安置到位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户使用权人应当及时腾退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对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中 虽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拒不按协议约定腾退土地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责令交出土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3地的决定。院强制执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在土地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又拒不腾退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交出土地;拒不交出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土安徽省粮食作物生长期保力地征收实施后工程开工建设与粮食生产茬口衔接,土地已位应当牢固树立粮食安全意觉种植粮食作物且短期内即将成熟的,应当在收获后再动工生产茬口衔接,最大限度保内 建设。第二十六条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腾退土地、房屋及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完成堂其他地上附着物后,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更新汇交的通知(自然资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等,报请设区的致全部或者部分集体土地所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并公告后,集中办理集体源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征收批斗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公告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因土地征收出具嘱托文件后,集中办理心导致农民集体互换、土地调整等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互换、土地调整等原因导致堂转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有关农(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有5民集体申请办理相关登记;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由等。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注销。第二十七条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地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M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收土地公告、补偿费用支付情况等收土地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组需要进行公告、公示的事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营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现场信息采集、证据留存和归补偿费用支付情况等需要进彳档。现场的信息采集、留存和归术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三十一条:征收集体农用地白照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全省征出第二十八条征收集体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及宅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出地地价评估的方式进行补偿M基地的补偿安置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执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土地补电 集体农用地的标准进行补偿与2.第三十三条:征收宅基地白照征收集体建设地的标准进彳:第二十九条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采用宗地地价 评估的方式确定,但不得低于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不准。宗地地价评估应当综合考虑土地资源条件、土地区位、卜一条第二款:征收农村集小土地供求关系及土地开发强度和利用程度等因素。置补助费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白宗地地价评估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低于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上源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实施。评估机构应当通 过公开竞争的方式产生。第三十条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不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执行。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被彳j补偿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f十二条第二款:设区的市人B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制定补偿标准时,应当综合考虑地上 附着物的结构、成新、区位,树木的品种、胸径大小等因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不十三条:征收宅基地的土地未 集体建设用地的标准进行补专 征收宅基地涉及农村村民住目第三十一条征收宅基地的补偿以及征收宅基地涉及住宅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的,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法的规定进行补偿安置。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制定村民住宅具体补偿安置办法时,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木应当综合考虑住宅的结构、成新、区位等因素并兼顾当地宅财产权益。重新安排宅基出经济发展水平。价值给予货币补偿;提供安蕾 得少于设区的县级以上(市: 采取货币补偿的,应当评估目 出补偿安置。农村村民住宅具体补偿安置?第三十二条征收宅基地涉及村民住宅采取重新安排宅基江西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村民住宅选择宅基地安置的.地建房安置的,应当在村民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选址。选址和安置面积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农村村民济组织范围内选址。选址和g住宅建设有关规定,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有关夬 统一组织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并承担相关规费。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办理目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不第三十三条 征收宅基地涉及村民住宅采取提供安置房安十三条:征收宅基地涉及农本 置的,应当先安置后搬迁;无法做到先安置后搬迁的,应安置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宣 当约定过渡期,过渡期一般不超过3年。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用在过渡期限内,被征地农民自行安排临时住处的,设区的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提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夕 供临时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但所提供的法的住宅财产权益。临时周转用房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均住房面积,并应当符2.江西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有关建筑设施配套要求。或者安置房安置的,应当约天因当地人民政府的责任延长过渡期的,对自行安排I缶时住征地农民自行安排临时住处白 处的被征地农民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不低于1.5倍的标人民政府应当支付临时安置全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适用周转房的被征地农民,除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但月继续提供周转房外,还应当另行支付安置补助费。得低于当地人均住房面积,3过渡期内支付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应当公平合理,结合当地和有关建筑设施配套要求。房屋租金等因素确定。因当地人民政府的责任延长吩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安置房符合国处的被征地农民应当自逾期1家质量安全标准。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ii继续提供周转房外,还应当5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土地分别属于村(居)民小组一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村(居)民小组一级农村集体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不 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归村(居)民小组一级农村集体经十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集G 济组织所有;由村一级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归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一级7 (居)民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乡镇一级农村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成二 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归乡镇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组织、村一级农村集体经济4 有。组织的,分别由村民小组、木没有设立村(居)民小组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一级为行使村民小组一级农村集G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分别经济组织和乡镇一级农村集 由村(居)民小组、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代为行使所有权。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不 十八条第一款:土地补偿费、第三十五条 被征收土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在集体农户。被征收的土地已经确尤经济组织和农户之间的分配,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之八十以上归被征地农户所不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执行。济组织,安置补助费全部归到地未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其济组织所有。第三十六条分配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应当分配给农户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分根据我省实际规定。配。土地现状调查应当采取实地调查的方式进行。开展土地现状调查时, 应当书面通知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参加,所有权人、使用权 人不能参加的,可以委托他人参加。土地现状调查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征收土地实 施机构自行组织开展,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实施。第八条【土地调查结果的确认、异议申请、公示】土地现状调查结 束后,应当制作土地现状调查登记表以及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 青苗登记表等。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应当由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 人予以确认。不能参加又不委托他人参加,或者到场参加调查又不确认 调查结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征收土地实施机构可以 申请公证机构对调查行为以及调查结果进行证据保全。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知 晓调查结果的5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征收土地实施 机构书面提出复查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征收土地实 施机构应当在5日内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街道、村居、村(居)民小组范围内公示,接受被征地农民监督。公示的持续时间不少于5 Ho第九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同时,设区的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重点围绕 征地的合法性、合理性、补偿安置措施的可行性等,确定风险点、风险 等级,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一次性全部被征收、已经确 权到户的,按被征收土地的成员人数和面积进行分配;没 有确权到户的,按成员人数进行平均分配。(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部分被征收、调整相应土地 给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按其成员分配;不调整土地的,农户承包土地的土 地补偿费百分之八十以上、安置补助费的全部归被征地农 户,其余土地补偿费由集体经济组织按其成员分配。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前款规定分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 助费,也可以结合本集体经济组织实际制定具体分配方 案。第三十七条由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 助费的分配方案,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居)1.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一 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居)民小组会议讨论并经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泥 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 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