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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小额贷款合同1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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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小额贷款合同15篇.docx

    公司小额贷款合同15篇 编号:_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_ 证件种类:_ 证件号码:_ 注册地址:_ 通讯地址:_ 邮政编码:_ 联系电话:_ 传真:_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_ 负责人:_ 通讯地址:_ 为确保 (以下简称甲方)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_的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权利的实现,甲方情愿以其全部的 (简称甲方抵押物),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乙方的条件下,由乙方供应双方协商的贷款额给甲方,在贷款期限内,甲方拥有抵押物的使用权,在甲方还清贷款本息前,乙方拥有抵押物的全部权。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经协商全都,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抵押财产 1.1抵押人供应的抵押财产是: (以下称“抵押物”) 。 共有人均同意以抵押物为主合同项下债权供应抵押担保。 共有人: (签字) 1.2抵押财产的具体状况以本合同所附“抵押物清单”为准。 1.3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及其从物、从权利、附着物、附合物、加工物、孳息及代位物。 其次条 担保的主债权及担保范围 2.1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币种) (大写金额) ;利率 ;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共 月 2.2 抵押人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抵押物处臵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保险费及其它费用。 2.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本合同双方特殊商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关条款无效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对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应担当的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抵押人应担当连带责任。 第三条 抵押物的登记 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马上向登记机关办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并在登记手续办妥后三日内将他项权利证明、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及抵押物权属证明正本交抵押权人保管。 第四条 保险 4.1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为抵押物投保,保险金额不低于 抵押物的评估价值,保险期限不短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并应指定抵押权人为保险权益的第一受益人。保险手续办妥后,抵押人应将保单正本交抵押权人保管。 4.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应按时支付全部保费,并履行维持保险的有效存续所必需的其他义务。 4.3 抵押人未能投保或续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自行投保、续保,代为缴付保费或实行其他保险维持措施。抵押人应供应必要帮助,并担当抵押权人因此支出的保险费和相关费用。 第五条 抵押人的陈述与保证 5.1 抵押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独立民事主体(或具有民事权利力量和完全民事行为力量),具备全部必要的权利力量,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担当民事责任。 5.2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抵押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全部必需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5.3 抵押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债权人供应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精确、完整和有效的。 5.4 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若抵押物为共有的,其处分已获得全部必要的同意。 5.5抵押物不存在任何瑕疵,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不存在争议、抵押、质押、诉讼(仲裁)等状况 第六条 抵押人的义务 6.1抵押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削减的可能,抵押人应准时告知抵押权人,并按抵押权人的要求供应新的担保。 6.2 抵押人应担当本合同项下有关抵押物的评估、登记、公证、鉴定、保险、保管、修理及保养等费用。 6.3抵押人应合理使用并妥当保管抵押物,不应以任何非正常的方式使用抵押物,应定时修理保养以保证抵押物的完好,并按抵押权人的要求办理保险。 6.4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应有任何使抵押物价值减损或可能减损的行为;不应以转让、赠与、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 6.5抵押人应协作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使用、保管、保养状况及权属维持状况进展检查。 6.6 有以下情形时,抵押人应马上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1)抵押物的安全、完好状态受到或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2)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 (3)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被实行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 (4)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5)抵押人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撤消营业执照、被撤销、申请或被申请宣告破产(或抵押人的工作、收入发生重大变化)。 6.7在债务人向抵押权人清偿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之前,抵押人不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偿权。 6.8 抵押人应帮助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并不会设臵任何障碍。 6.9 抵押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抵押人仍应担当担保责任。但是,未征得抵押人书面同意增加合同金额、转变合同币种、非因法定缘由提高利率或延长还款期限的,抵押人仅按本合同商定的金额、币种、利率和期限担当担保责任。 第七条 抵押权的实现 以下任一状况消失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1)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或融资款本金及利息; (2)抵押人未按第6.1条商定另行供应担保。 第八条 保证条款 8.1因以下缘由致使抵押权不成立或未生效的,抵押人应对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担当连带保证责任: (1)抵押人未按第三条商定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2)抵押人在第五条项下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 (3)因抵押人方面的其他缘由。 8.2抵押额度的有效期最长为一年。抵押额度不超过抵押物品评估价值的50%。 主合同中商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最终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一年止。 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 8.3 本保证条款的效力独立于本合同其余条款,本保证条款的生效条件为:本合同项下抵押权因第8.1条所列缘由未成立或不生效。 第九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争议依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各方仍应连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向抵押权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由 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章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 其他条款 10.1 抵押人已仔细阅读了主合同,并确认了全部条款。 10.2本合同所附的“抵押物清单”为本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局部。 10.3抵押人已通读上述条款,抵押权人已应抵押人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抵押人对全部内容无异议。 10.4 本合同经抵押人签字、抵押权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抵押物依法应当办理登记的,本合同自办妥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10.5 在履行借款合同中若发生纠纷,或甲方未按主合同商定日期归还贷款本息,乙方有权依据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根据公证书给予的强制执行效力直接对“抵押物清单”中所列的抵押物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方情愿承受强制执行。 10.6 贷款抵押权人有权检查、监视贷款的使用状况,贷款抵押人应向贷款抵押权人供应相关报表或材料。 10.7本合同设立所发生的费用,有关抵押物评估、等级,合同公证等一切费用均由甲方负责。 10.8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抵押人、抵押权人各执一份,抵押物登记部门一份。 第十一条 其他商定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抵押人 _ 抵押权人 _(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_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 _年 _月 _日 签署日: _年 _月 _日 公司小额贷款合同2 保证人: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户籍所在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债权人: 负责人: 通讯地址: 为保障债权人与主合同债务人所签订的编号为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保证人情愿为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向债权人供应保证担保,保证人、债权人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全都,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和期限 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债务人在债权人办理主合同项下贷款的本金(大写);币种;利率:;贷款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共月。 其次条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债权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以及其它全部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第三条保证方式 3.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商定按时清偿本合同担保范围内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直接向保证人追偿,保证人应马上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 第四条保证期间 4.1保证额度和信用额度的有效期为年。额度有效期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主合同中商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最终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 4.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本合同双方特殊商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关条款无效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对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应担当的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保证人应担当连带责任。 第五条保证人的陈述与保证 5.1保证人具有民事权利力量和完全民事行为力量,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担当民事责任。 5.2保证人签订本合同已依法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司董事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取得全部必要的授权。 5.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保证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5.3保证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债权人供应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精确、完整和有效的。 5.4保证人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供应保证,并保证按本合同商定履行连带清偿义务。 第六条保证人的义务 6.1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或融资款本金及利息的,保证人应无条件地向债权人马上支付债务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 6.2保证人应协作债权人对其经营、财务状况、收入状况和资信状况的监视、检查,准时供应债权人要求的一切财务报表、其他资料及信息,并保证所供应的资料或信息是真实、完整和精确的。 6.3保证人有以下任一事项时,应当至少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债权人,并且在主合同项下债权得到全部清偿前,除非得到债权人书面同意,不应实行以下行动: (1)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重要资产、资产的全部或大局部; (2)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出售、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产权转让、减资等。 (3)对保证人经济状况有或可能有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行政措施、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其他重大不利大事; 6.4保证人应当在以下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 (1)修改章程,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宅、通讯地址或营业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作出对财务、人事有重大影响的打算; (2)拟申请破产或可能或已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3)涉及重大诉讼案件,或主要资产被实行了财产保全或其他司法强制措施; (4)为第三方供应保证,并因此而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力量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签署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6)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撤消;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治理人员涉及违法活动; (8)经营消失严峻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保证人正常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力量有负面影响的其他大事。 (9)保证人的工作、收入发生重大变化; (10)住宅等联系方式变更; 6.5在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之前,保证人不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偿权。 6.6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保证人仍应担当连带保证责任。但是,未征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增加合同金额、转变合同币种、非因法定缘由提高利率或延长还款期限的,保证人仅按本合同商定的金额、币种、利率和期限担当保证责任。 第七条扣划商定 7.1保证人有到期应付的债务时,授权债权人扣划保证人在托付银行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清偿。 7.2扣划后,债权人应将扣划所涉账号、主合同号、保证合同号、扣划金额、债务余额通知保证人。 7.3扣划所得款项缺乏以清偿保证人全部债务时,应首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费用,再按以下商定扣划: 贷款本金及利息逾期缺乏90天的,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罚息、复利,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的,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罚息、复利。 7.4扣划所得款项与需抵偿的债务币种不全都的,按托付银行在扣划日公布的汇率折算为抵偿债务的金额。 第八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争议依以下第种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各方仍应连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向债权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由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章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九条其他条款 9.1保证人有躲避债权人监视、拖欠保证债务、恶意逃废债等行为时,债权人有权将该种行为向有关单位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 9.2保证人已通读上述条款,债权人已应保证人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保证人对全部内容无异议。 9.3保证人已仔细阅读了主合同,并确认了全部条款。 9.4本合同经保证人签字、债权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9.5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宅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全部文书,视同送达。 9.5本合同正本一式份,保证人、债权人、债务人各执一份。 第十条其他商定事项 保证人债权人 负责人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年月日签署日:年月日 公司小额贷款合同3 甲方: 乙方: 第一章贷款第一条贷款种类:农户贷款 其次条贷款用途: 第三条贷款金额(人民币):圆整。 第四条贷款期限: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 第五条贷款利率;本合同利率执行基准利率%(上下)浮%执行。贷款期限在年以上的,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的,于下一年度的公历月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不在另行向借款人发书面通知。 第六条罚息利率;借款人未按本合同商定期限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局部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本合同商定的执行利率根底上上浮%。罚息计算期间自逾期之日起至应付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逾期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上调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罚息利率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相应上调。 第七条贷款人将款项发放至借款人开立的指定银行账户内,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即视为贷款人履行了本合同项下供应贷款的义务并且借款人已经收到了贷款人供应的贷款,借款人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状况下的、因该笔贷款而产生的全部债务的归还义务。 第八条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先决条件包括: (一)贷款人要求供应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发放贷款前需借款人供应的资金支付规划,或者贷款受托支付通知书及交易合同等与贷款支付相关的交易背景资料),借款人已全部供应,并且其所载明的状况没有变化,并且该等文件持续有效,或者借款人已就发生的变化作出令贷款人满足的解释和说明: (二)借款人已填妥与本次提款有关的借据,贷款凭证。借据,贷款凭证。是本合同组成局部,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等详细贷款条件与借据,贷款凭证记载不相一至时,以借据,贷款凭证的记载为准: (三)借款人须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办妥与本贷款及贷款工程有关的政府许可、批准、登记及其他法定手续;若贷款人要求,还应办妥本合同的公证手续; (四)若本合同项下贷款有担保,借款人应确保依据贷款人要求办妥担保合同及担保物的公证,登记和,或担保物的保险等法律手续,且该担保、保险持续有效; (五)借款人未发生本同所列之一约大事; 除非满意上述先决条件,否则贷款人无义务向借款人供应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第九条贷款担保:本和同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涉及抵押担保的另行签订抵押合同。 第十条贷款归还: (一)还款原则。贷款人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财政部及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打算贷款归还的扣款挨次。还款方式:利随本清、按月还息到期一次还本,按季还息到期一次还本。 (二)假如借款人由于自身缘由未能准时向贷款人归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应担当相应责任。 其次章保证 第十一条本合同中商定的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因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所产生的全部债务向贷款人供应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如借款人未按合同商定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保证向贷款人履行还款义务。 第十二条保证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商定利息、复利及罚息)、违约金、损害赔赏金、贷款人实现贷款项下债权及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公证费等)和全部其他应付款项。 第十三条保证人在此无条件地并不行能撤销地向贷款人保证: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商定履行其还款义务,贷款人有权向保证人发出还款通知,保证人在接到贷款人的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即应按通知中所载明的归还金额、方式向贷款人支付该等款项。 第十四条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商定履行其还款义务,贷款人无需事先向借款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提出付款要求或对借款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或实行任何其他措施以实现债权,即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如贷款人针对贷款还享有其他担保权利的保证人在任何状况下不得要求贷款人先行行使其他担保权利。 第十五条保证人声明与承诺如下: (一)保证人具有完全的资格和权利签署本合同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二)保证人已认真阅并完全了解和承受本合同的内容,保证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如保证人为法人,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本合同经过合法的授权。 (三)保证人向贷款人供应的全部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精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四)保证人签署本合同及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发反保证人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以及适用于保证人的任何法律和法规。 (五)目前并不存在任何涉及保证人或其财产的、并将会对保证人的财务状况或保证人依据本合同履行其义务的力量构成严峻不利影响的任何查封、扣押、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大事。 (六)如有涉及保证人或其财产的任何查封、扣押、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大事,保证人应马上将详情通知贷款人。 (七)保证人不得实行任何可能损害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的行为。 (八)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其主要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设置第三人权益、对外投资、公司分立等,以至于影响保证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九)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债务尚未完全清偿前,保证人将不会就其已向贷款人履行的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向借款人追偿或主见权利。 (十)保证人向贷款人进一步陈述、保证并承诺,前述陈述和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依据当时的事实及状况始终是真实和精确的 第十六条一旦保证人未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声明、承诺或义务,或发生了针对保证人或其财产的查封、扣押、重大诉讼、仲裁或其他任何对或有可能对保证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产生严峻不利影响的大事,贷款人即有权行驶其在本合同其次十二条项下的权利。 第十七条贷款人和借款人协议变更本和同项下贷款及其相关条款的内容,除贷款展期或增加本金金额外,无需征得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将在变更后的保证范围内担当担保责任。 第十八条本合同项下所设立的保证担保独立于贷款人为本合同项下贷款所取得的任何其他担保,并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并且,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不应受到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可能发生的任何争议的影响,不应受到借款人对保证人任何债务或义务的履行或未履行的影响。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随时检查贷款的使用状况,并对贷款的使用提出意见。 (二)有权随时检查抵押物的状况,并提出意见。 (三)有权自行打算本贷款合同项下各类文件、契约、权利文件、凭证等的保管地点、保管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第三人进展保管。 (四)有权要求借款人不时供应与本合同的签署和或履行有关的资料、信息;有权要求借款人供应贷款人不时要求的各种帮助;有权调查、征信借款人、担保人的资信状况。 (五)在借款人未供应贷款人要求的文件和资料或供应文件资料未令贷款人满足时,有权拒绝借款人的任何提款申请或要求。 (六)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贷款人可以享有的其它权利。 其次十条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借款人享有依照本合同商定获得贷款的权利。 (二)借款人有义务依照本合同的商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三)在借款人有职业、收入、住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个人状况发生变化时,借款人应马上通知贷款人该等变化。 (四)借款人有义务协作贷款人对贷款的使用状况和抵押物的检查,对于贷款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借款人有义务依照执行。当抵押物非因贷款人过错毁损或灭失,或导致价值削减,足以影响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清偿的,准时将状况告知贷款人并供应新的等值抵押物或恢复抵押物价值。 (五)担当因签订、执行本合同所需的全部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公证、鉴定、评估、登记等费用。 (六)贷款人依照本合同商定处分抵押物时,予以无条件协作。 (七)在贷款人要求借款人供应信息资料和或帮助时,供应相应的信息资料和或帮助。 (八)借款要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违约责任 其次十一条以下任一大事均构本钱合同项下的违约事项: (一)借款人未按时足额还款; (二)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为本合同之目的而向贷款人供应的任何文件、资料或凭证或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任何声明在任何方面被证明是不正确的、不真实的或具有误导性的; (三)借款人在任何方面未能实现或遵守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或违反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责任或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本合同商定的贷款用途、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 (四)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丢失行为力量,又无合法继承人或受赠人连续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或其合法继承人、受赠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五)就保证人而言,发生了违反本合同第十五条项下的任何大事; (六)消失了对或可能对借款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产生严峻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状况。 其次十二条一旦发生上条所述任何违约大事,贷款人有权实行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要求借款人和或担保人限期订正违约行为或消退违约状态; (二)拒绝借款人的任何提款要求或申请; (三)宣布全部已贷出的贷款马上到期并要求借款人马上归还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及律师费等); (四)按本合同商定的逾期罚息利率就全部逾期金额向借款人计收罚息。 (五)要求追加、更换保证人、以贷款人认为适宜的方式增加抵押物; (六)宣布行使或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 (七)从借款人或保证人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任何币种的任何帐户直接扣划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应付而未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和利息);借款人和保证人并在此同意和授权贷款人进展本条商定的扣划; (八)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或保证人、抵押人不履行担保责任,贷款人可以就违约行为对外进展公开披露。 第五章其他条款 其次十三条本合同各方相互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要求,应以书面方式作出,发送至本合同列出的有关方的地址或传真。本合同各方之间的文件往来,如以专人送递,在交付后即被视为送达;如以挂号信方式发送的,在挂号信寄出后三日即被视为送达;如以传真发送,在发出时即被视为送达。但借款人、保证人和或抵押人发给贷款人的文件,则需在贷款人实际签收前方可视为送达。 其次十四条本合同各方的通讯地址或传真发生变化时,应准时通知合同的其他当事方。在合同的其他当事方依照本条的规定收到另一方通讯地址或传真变更的有效通知之前,另一方的原通讯地址或传真仍应被视为该方的有效通讯地址或传真。 其次十五条本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各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首先应由各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则在贷款人所在地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 其次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或由当事人各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解决。本合同任何附表或附件,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协议、抵押物品清单、贷款借据等均为本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局部以,与本合同正文有同等法律效力。 其次十七条双方协商全都,打算【】本条款之内容:合同各方当事人同意对本合同进展公证,承诺给予本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当债务人、担保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债务或消失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商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担保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担保人对债权人依据合同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没有任何异议。 其次十八条补充条款: (一)借款人指定为本合同的联系人,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贷款人有关贷款告知信息送达联系人时即视同借款人。 (二)其他商定:。 其次十九条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份,借款人、贷款人、保证人、公证机关各执一份,各份具有一样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本合同于_年_月_日签订。 贷款人: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托付代理人) 年月日: 公司小额贷款合同4 借款人:_ 商号名称:_ 组织形式:_ 商号地址:_ 证件种类:_ 证件号码:_ 户籍所在地:_ 联系电话:_ 邮政编码:_ 通讯地址:_ 贷款人:_ 负责人:_ 联系电话:_ 邮政编码:_ 通讯地址:_ 鉴于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借款人与贷款人协商全都,依据国家相关法律,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贷款 1.1金额:_(大写_)。 1.2币种:_。 1.3期限: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 1.4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仅限用于:_ 1.5放款金额、放款日和到期日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 其次条利率及调整 2.1利率:_。该利率系中国人民银行现行相应期限档次贷款的基准利率上浮_%。 2.2本合同项下,借款人以为一期,按期还款,首期自放款日起计算。计算一期的正常利息采纳月利率,本合同项下的月利率为: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2.3本合同签订后、放款前,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法定利率的,贷款人将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利率浮动水平按2.1条商定执行。 2.4本合同项下贷款实际发放后,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法定利率的,自法定利率调整日的次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利率浮动水平按2.1条的商定执行。借款人在本合同利率调整日当日还款的,该期贷款仍执行调整前利率;借款人在本合同利率调整日后还款的,该期贷款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 3.1在以下条件全部符合前,贷款人有权拒绝放款: (1)借款人已按贷款人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办妥相关手续; (2)借款人在第七条项下所作的陈述与保证是真实的; (3)本合同项下担保合同已生效且持续有效; (4)没有发生可能对借款人的还款力量有不利影响的大事; (5)其他先决条件:_。 3.2上述条件得到满意且借款人办妥借款手续后,贷款人在三个银行工作日内放款。 3.3借款人选择下述第_种放款方式: (1)现金放款:借款人直接到公司出纳柜面支取贷款。 (2)账户放款:借款人以本人名义在托付银行开立存款帐户,账号:_,作为贷款人发放贷款的账户。 第四条还款 4.1借款人选择下述第_种还款方式还款: (1)一次还本、分次付息法:即按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贷款本金,按月结息。当月利息=贷款本金×日利率×占用天数。 (2)等额本金还款法:即贷款期限内每期以相等的额度归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期递减并逐期结清。 每期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每期归还贷款本金人民币_(大写金额):_。 (3)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期限内每期以相等的额度归还贷款本息。每期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每期还款额为人民币_(大写金额):_。 4.2还款日 选择一次还本、分次付息法;以合同商定的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贷款本金。接息日为每(月/季末月)的_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4.3选择等额本息、等额本金还款方法时: (1)按月归还贷款本息,还款日为贷款发生日次月的对日。 (2)若贷款到期日距最近一次还款日缺乏一期的,该还款日不做还款,待到期日一次结清。末期利息计算公式为:利息=末期贷款本金金额×期利率×期数+末期贷款本金金额×日利率×零头天数 4.4贷款人将依据本合同的商定制定还本付息规划表,并在贷款实际发放后准时向借款人供应,借款人同意根据还本付息规划表按时归还贷款本息。 4.5贷款展期 借款人在商定的贷款期限内无法还清贷款,可在贷款到期日前1个月提出贷款展期申请,经公司同意后可以办理展期手续。如展期期限加上原贷款期限到达新的期限档次,贷款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利率档次计息。 第五条还款方式 5.1账户还款:借款人以第3.3条商定的放款账户作为还款账户,并托付贷款人以自动转账方式从该账户扣划资金还款。 采纳此种还款方式时: (1)借款人应在还款日前将该期应还款项足额存入还款账户。 (2)贷款人划账所得款项按从前期、后当期和先本后息的挨次抵冲借款人应归还的贷款本息。 (3)借款人要求变更还款账户时,应提前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双方另订协议,在该协议确定的新账户启用前,仍使用原账户。 (4)还款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挂失时,借款人应准时向贷款人供应其他账户作为新的还款账户。 5.2现金还款:在还款日以现金、支票等直接缴至贷款人的出纳柜台办理还款手续。 5.3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自动效劳工具归还贷款本息。 第六条提前还款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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