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财务预算管理办法.docx
职业技术学院财务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体制改革,强化学院 财务预算管理,进一步规范和控制财务支出,提高资金使用 效益,严格经费的“一支笔”审批制度,保障学院正常运转 的资金需要,依据省财政厅制定的省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 理试行办法、省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和学 院财务管理办法之规定,结合学院发展的实际,特制定本 办法。第二章 财务预算的内容及编制原则第二条 学院财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 入预算主要包括取得的财政预算拨款、科研经费拨款、事业 收入、经营收入、其它经费拨款、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 收入;支出预算主要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基本支出预算是学院为保证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教学 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其内容包括人员支出和公 用支出两部分。人员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 补助支出;公用支出包括商品服务支出和部门专项业务费。项目支出预算是学院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 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支出计划,其包 含基本建设和维修类项目预算、仪器设备购置类项目预算、 其他支出类项目预算。第三条 学院财务预算严格按照预算法办事,依照 “稳妥可靠、量入为出、自求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预算, 一般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对因事业发展计划和工作任务需要 单位收入满足不了支出需要的,学院可动用以前年度事业收 支结余滚存形成的事业基金的一定数量弥补本年度预算支 出缺口。收入预算大于支出预算的,可留作下年预算储备。第三章财务预算的编制第四条 学院的收入预算中的财政预算拨款(含专项拨 款)、科研经费拨款应根据上级及财政部门核定的定额或定 项补助标准的控制数编列。非财政补助收入包含事业收入、 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按上年有关数据指 标结合本年度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按收入类别逐项测算、编制。第五条学院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的原则(一)优先保障的原则。财力安排首先应保障学院基本 支出的合理需要,以保证学院的日常工作正常运转。(二)综合预算的原则。在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资金 要统筹考虑、合理安排。(三)定员定额管理为主的原则。基本支出预算的核定 原则上采用定员定额的编制方法,制定单项定额标准,不宜 采用定额标准核定的特殊项目可归类合并采用综合定额或 个别测定的方法编制预算。第六条 定员和定额是测算和编制学院基本支出预算 的重要依据。定员是指国家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根据学院的性质、职能、 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所下达的人员配置标准。定额是指学院根据事业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和学院自身 日常工作任务的合理需要,结合财力的可能,对各项基本支 出所规定的指标额度。第七条制定定额标准的要求(一)制定定额标准要以公平为前提,兼顾学院的实际 支出水平综合测定;相关支出项目财政部门核定有定额标准 的,从其标准。(二)制定定额标准要量力而行,以财力可能为基础, 切合实际,具有可行性。(三)制定定额标准要规范化,制定方法要具有科学性。第八条制定定额标准的方法(一)依据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财力状况,社会物 价水平及单位的工作量、人员、资产等数据资料制定定额标 准。(二)根据基本支出的特点,对预算支出“目”级科目 进行合理调整、归并,形成若干基本支出定额项目。(三)基本支出定额项目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维持性公 用经费两部分。人员经费定额项目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及奖金、 福利费、社会保障缴费、离退休费、助学金、医疗费、住房 补助支出和其他人员经费等;日常维持性公用经费定额项目包括:办公费、专用材料 及一般设备购置费、水电费、邮电及通讯费、取暖费、交通 费、差旅费、维修及租赁费、物业管理费、会议费、专项业 务费和其他费用等。(四)为规范定额管理工作,学院应根据各部门所承担 的职能,在核准同类部门工作量、占用的资源和相关历史数 据资料的基础上,以人或实物为测算对象,确定各类部门各 定额项目的单项基准支出。(五)在单项基准支出的基础上,确定同类部门的分档 定额标准,然后确定各部门所应执行的各个单项定额标准。第九条定额标准的调整定额标准的执行期限与预算年度一致;定额标准的调整 在预算年度开始前进行;定额标准一经下达,在年度预算执 行中不作调整,影响预算执行的有关因素,在确定下一年度 定额标准时,由财务处统一考虑。第十条 学院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一)综合预算的原则。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资金统筹 安排的要求。(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对申报的项目应当 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分轻重缓急进行排序, 并结合当年财力状况,优先安排急需、可行的项目。(三)追踪问效的原则。学院对列入预算的项目的实施 过程及其完成结果应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第十一条 学院对各部门申报的项目支出进行审核后, 根据项目排序和财力可能安排预算,并建立项目库,实行项 目预算滚动管理。各部门项目支出的申报、审核严格按省 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和省本级部门预算项目 库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学院各部门在申报项目支出预算前,要对项 目进行科学的可行性论证,提出项目的目标、组织实施和合 理的预算。学院主办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对院内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并依据评审结果确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申报财政补助的 项目,争取省级财政对项目资金的支持。第四章财务预算的申报核定与执行监督第十三条学院财务处负责学院综合财务预算的编制 工作,每年9至11月份应当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学 院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学院各部门根据学院编制年度部门预 算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编制本部门申报财务预算的基 础数据和相关资料,按照规定格式报送财务处汇总。第十四条 财务处对各部门报送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 料进行审核,按照定额标准和单项核定的有关依据,测算预 算控制数。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按要求上报主管部门进 行审核汇总。第十五条 学院财务处于每年12月份可根据上级部门 审批的部门预算编制学院下一年度具体实施的年度财务收 支计划预算草案报学院院务会或党委会审定;学院财务预算 审批后由财务处按部门按项目下达正式的财务预算通知书, 由各预算承担单位编制部门财务实施预算方案,报主管院级 领导和主管财务的院长进行审批,部门财务实施预算审批后, 交由各部门据以执行。其预算指标由财务处纳入账务核算体 系,实行上机控制。第十六条学院财务预算经院党委会审核批准,即成为 预算执行的依据,具有约束力。各承担预算执行的部门应当 加强管理,确保学院经费预算正常执行,完成预期的目标。第十七条 财务预算中涉及采购品目的,应纳入学院统 一采购预算,并按照学院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凡承担学院下达项目预算任务的部门,项目 完成后,要及时组织相关人员验收和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 况报院务会审定。第十九条 学院各部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 批准的预算控制各项支出,并对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活动情 况进行分析和评价。第二十条 学院对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实行绩效考评 制度,绩效考评办法由学院另行制定,其考核结果作为评选 学院先进集体、年度考核及以后年度审批立项的参考依据。第二十一条财务处负责对学院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财务规章 制度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五章财务预算的审批权限及管理第二十二条学院财务预算实行专人负责、一支笔审批 的管理制度。主管财务的院长负责组织学院综合财务预算草案的编 制,由院务会审议后,提交院党委会审定;负责对各分管业 务的院级领导和项目负责人提出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预 算实施计划进行审批;负责对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的执行过程和执行结果实施检查和监督;负责对限额范围之 内的经费预算特殊调整事项进行审批;负责对动用机动财力 的特殊事项进行审批。主管业务的院级领导负责对其管辖业务范围内的预算 事项的支出进行审批,各部门负责人对其分项下达的支出进 行审批,其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院规定和开支范围及 开支标准,各项支出必须真实、合法。承担预算执行的主管 院级领导及项目负责人对预算的执行负主要责任。各主管领 导及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控制预算支出,认真审查支出内容和 金额,对支出的真实性、必要性、合法性负责。第二十三条财务预算的审批(一)学院综合财务预算由学院党委会审定。(二)列入年度财务预算中的特殊调整事项50万元以 下由院长审批,50万元至100万元由院务会审定,100万元 以上提交学院党委会审定。未列入年财务预算需单独追加预算的特殊调整事项20 万元以下由院长审批,20万元至50万元由院务会审定,50 万元以上提交学院党委会审定。(三)财务实施预算审批权限:部门基本支出财务实施 预算由主管院级领导审批后,由院长审定。学院年度预算内 5000元以上的大型修购建支出纳入学院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实行项目负责制,必须编制项目实施预算经论证后报经审批 方可实施。项目实施预算审批权限为:维修项目金额20000元以下 由主管院长审批,20000元以上由院长审批;购置项目10000 元以下由主管院长审批,10000元以上由院长审批;纳入基 本建设支出的基建项目预算均需院长审批。第二十四条 纳入学院项目预算管理的教学仪器及物 资采购、大型维修、基本建设年度预算属于框架预算,执行 时必须按规定履行论证立项审批程序。经主办部门组织论证 后报学院财经工作领导小组、院务会审议,100万元以上的 项目支出报院党委会审定,同时送财务、资产部门备案。凡涉及预算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对外经济合同的 签订,按照教育厅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经过学院财经工作 领导小组审核,学院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审议批准, 决策事项按规定在校内予以公开,并报告主管部门备案后方 可实施。当年安排的预算支出,无特殊情况,当年必须完成,否 则,对其预算资金结余不予结转。第二十五条凡学院财务支出中涉及物品采购的,由使 用部门提出购置申请,报经主管院级领导审批后由资产管理 部门组织实施。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此前与本办法 相抵触者,以本办法为准。2010年4月8日学院发布的财 务预算管理办法(*号)同时废止。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