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复习重点金融证券保险_金融证券-保险.pdf
章节顺序 1,风险的三个特性:客观性,损失性,不确定性 2,风险的组成要素:风险因素 增加损失发生的频率或严重程度的任何事件。风险事故 损失的直接原因 损失 价值的消灭或减少 3,风险的分类 按风险的损害对象:人身风险、财产风险、责任风险 按风险的起源与影响:基本风险和特定风险 按风险的性质/风险导致的后果:纯粹风险(可保)、投机风险(不可保)按损失的原因:自然风险、社会(法律)风险、经济风险、政治风险 4,期望损益准则以期望值为基础的风险决策准则,即在进行风险决策时,选择期望损失最小或者期望收益最大的行动方案作为最优方案。5,圣彼得堡悖论及解释:在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人们不会去追求最大的期望货币值,而是会去追求最大的期望效用值。6,风险态度 风险规避:期望效用 E(u(x)期望值的效用 u(E(X)风险中性:期望效用 E(u(x)=期望值的效用 u(E(X)7,期望效用准则:决策者选择期望效用最大的行动方案为最优方案。更关注期望效用值,而非期望损益值。8,风险管理的基本方法:风险规避 风险规避是指将某种事故发生的可能性降低到零,即完全避免参加某项活动。损失控制 损失控制是指通过降低损失发生频度和(或)损失发生强度来降低损失的期望成本的行为。损失融资 损失融资是指为了偿付或冲抵损失而采取的资金融通的措施。9,风险管理的基本方法 10,可保风险的理想条件 1,经济上具有可行性,2,独立、同分布的大量风险标的,3,损失的概率分布是可以被确定的,4,损失是可以确定和计量的,5,损失的发生具有偶然性,6,特大灾难一般不会发生 7,频度低,程度大。11,伯努利定理 通常情况下,若保险是按照精算纯费率提供的,那么投保后的期望效用总是大于不投保时的期望效用。12,逆向选择的含义 保险购买者运用其优势信息以获取更低价格上的保险产品的倾向。13,逆向选择对保险市场的影响 14,保险人对逆向选择的反应 分析原因在于保险人和潜在的被保险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解决思路保险人从投保人处获取更多的信息,并对投保人进行更准确的分类。设计不同的合同,鼓励风险类型不同的个人选择最适合自己的风险种类的合同,并使其符合保险人的意图,即使投保人进行自我风险揭示。15,道德风险的含义 道德风险是指投保人在得到保险保障之后改变日常行为的一种倾向。16,道德风险对保险市场的影响 17,保险合同的特性 1.双务性单务合同:只对当事人一方发生权利,对另一方发生义务的合同 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2.射幸性即保险合同是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之上的。若不发生损失,保险人净赚,若发生损失,则保险人净赔。被保险人则相反。3.补偿性所谓的补偿性即保险人对投保人所承担的义务,仅限于对损失部分的补偿。赔偿不能高于损失的数额。否则会导致道德风险。4.条件性指只有在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当事人一方才履行自己的义务;反之则可不履行其义务。5.附和性当事人的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是作出取或舍的决定,一般没有商议变更的余地。但并非所 损失频度 损失强度 高 低 大 规避 减损、转移 小 防损、自留 自留 有保险合同都如此。6.个人性(属人性)被保险标的与保险者个人是紧密相联的。18,保险合同的要素 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内容 19,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一)保险人(二)投保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一)被保险人(二)保单所有人(三)受益人 20投保人 是指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应具备的条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21,被保险人 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22财产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是保险财产的权利主体。23,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保险合同中规定对其生命、身体和健康保障的人,同时也是保险事故发生的本体。即以其死亡、伤残、疾病或生存到约定年龄、期限等为保险事故的人。24,责任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对他人的财产损毁或人身伤亡负有法律责任,要求保险人代其进行赔偿,由此对自己的利益进行保障的人。25,被保险人的资格:第三十三条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26,受益人:也叫保险金受领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27,关于受益人的资格 法律对于受益人的资格并无特别限制。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受益人可以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本人,也可以是他们之外的第三人,且无特别关系的限定。但是,通常情况下,当受益人不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本人时,则多为与其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甚至活体胎儿也可以为受益人。28,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的概念,,受益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有着独特的法律地位,体现在:1,受益人除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有及时通知保险人和索赔时提供单证的义务,几乎不承担其他义务,也不必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2,被保险人对受益人的受益权拥有充分自由的处分权,包括指定、变更和撤销受益人,只有在被保险人死后,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才具有现实意义。3,受益人在获得保险金给付前,对自己的受益权没有任何处分的权利,不能转让给他人,也不能有自己的继承人继承,惟一能行使的只有放弃受益权。4,发生保险金给付纠纷时,受益人可以一合法的诉讼主体身份,独立行使诉讼权利,请求保险人依法给付保险金。29,受益人的分类:自然受益人:即被保险人本人(生存),指定受益人:原始受益人和后继受益人法定受益人:即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30,不可撤销的受益人 即在签订保险合同时确定且不得随意撤销,只允许在受益人同意下更换受益人。可撤销的受益人 即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中途变更和撤销受益人的受益权。受益人的形式在签订保险合同时确定 31,受益人的指定:首先,被保险人有权指定受益人,这关系到他的死亡会给什么人带来利益,在指定受益人时认为自己死亡后最应给予照顾或报答的人。其次,如果被保险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有其监护人指定。最后,投保人也可以指定受益人,但须经被保险人同意。32,受益人与继承人的比较 均在他人死亡后受益 区别(1)受益人享有的是受益权,是原始取得;继承人享有的是遗产分割,是继承所得。(2)受益人没有用其领取的保险金偿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的义务;继承人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有为被继承人偿还债务的义务。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33,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34,保险利益的要件 1、必须是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合法:得到法律认可、符合法律规定、受到法律保护 合法:主体合法、标的合法、行为合法 2、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算和估价的利益。特例:人寿保险中,人身价值无法确定,但被保险人的死伤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经济影响,可以用货币来计价(精神上的影响无法弥补)。3、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 所谓“确定”含义有二:(1)利益已经确定:如已取得的所有权、使用事件风险事故损失的直接原因损失价值的消灭或减少风险的分类按风险的损害对象人身风险财产风险责任风险按风险的起源与影响基本风险和特定风险按风险的性质风险导致的后果纯粹风险可保投机风险不可保按损失的原因自然风失最小或者期望收益最大的行动方案作为最优方案圣彼得堡悖论及解释在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人们不会去追求最大的期望货币值而是会去追求最大的期望效用值风险态度风险规避期望效用期望值的效用风险偏好期望效用期望值的效用而非期望损益值风险管理的基本方法风险规避风险规避是指将某种事故发生的可能性降低到零即完全避免参加某项动损失控制损失控制是指通过降低损失发生频度和或损失发生强度来降低损失的期望成本的行为损失融资损失融资是权等;(2)事故发生前或发生时可以确定,如已购,但尚未运输的货物。35,财产保险利益的时效 1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但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2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发生保险事故时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人应当依法承担保险责任。36,人身保险利益的实效:1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2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但是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因此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37,财产上的现有利益:指现在存在并且将继续存在的利益财产所有权 财产经营权、使用权 财产承租权、保管权、承包权 财产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38,财产保险所保标的物的转移方式:让与(须经保险人同意)、继承(被保人死亡,继承人自动获得被继承财产的保险利益,合同继续有效)破产(保险利益自动转移给债权人,但有期限规定)39,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应用上的区别。1.保险利益的来源不同 对于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来源,特别是当投保人为他人投保人身保险时,保险利益的确定具体要依据本国的法律,因为各国对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立法有所不同。如英美法系的国家基本上采取“利益主义原则”,而大陆法系的国家大多采取“同意主义原则”,我国保险立法和实务基本上是实行“利益和同意相结合的原则”。2.对保险利益时效的要求不同在财产保险中,在订立合同时,一般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同时要求在保险标遭受保险事故而受损时具有保险利益。但是根据惯例,对有的财产保险,例如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不具备保险利益,但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并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就不能取得保险赔偿。在人身保险中,也不要求保险利在合同存续期间益始终存在。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3.确定保险利益价值的依据不同 财产保险保险利益价值的确定是依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也就是说,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即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的价值。人身保险由于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是无法估价的,因而其保险利益也无法以货币计量。所以,人身保险金额的确定是依据被保险人的需要与支付保险费的能力。40,保险合同的形式投保单 暂保单 保费收据 保险单 保险凭证 保险单保险协议书 保险批单 41,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42,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的过程。保险合同的订立必须要经过两个基本环节:投保人提出要求(要约)保险人同意(承诺)43,投保人的义务 告知义务 缴纳保费 通知义务 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 44,告知义务(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 g 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45,保险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通知的后果:1)不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可以请求被保险人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2)保险人免除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46,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不仅应及时通知保险人,还应当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进行积极的施救,以避免损失的扩大。47,第五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事件风险事故损失的直接原因损失价值的消灭或减少风险的分类按风险的损害对象人身风险财产风险责任风险按风险的起源与影响基本风险和特定风险按风险的性质风险导致的后果纯粹风险可保投机风险不可保按损失的原因自然风失最小或者期望收益最大的行动方案作为最优方案圣彼得堡悖论及解释在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人们不会去追求最大的期望货币值而是会去追求最大的期望效用值风险态度风险规避期望效用期望值的效用风险偏好期望效用期望值的效用而非期望损益值风险管理的基本方法风险规避风险规避是指将某种事故发生的可能性降低到零即完全避免参加某项动损失控制损失控制是指通过降低损失发生频度和或损失发生强度来降低损失的期望成本的行为损失融资损失融资是 48,告知义务(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49,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因素 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认定与承诺。包括:1.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向保险人陈述,以便让保险人判断是否接受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告知可分为:(1)确认告知与承诺告知 确认告知:投保人向保险人告知已经存在的事实与情况,故又称事实告知。承诺告知:投保人向保险人告知预料将来要发生的事实或情况,又称为企图告知。(2)投保人的告知与保险人的告知 1)投保人的告知无限告知:又称客观告知。即法律对告知的内容不作具体规定,只要是事实上与保险标的危险状况相关的任何重要事实,都要告知保险人;询问回答告知:指投保人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必须如实告知,对询问以外的问题,投保人无须告知。2)保险人的告知 明确列示:指保险人只需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之中,即视为已告知投保人。明确说明:指保险人不仅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中,还必须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解释。(中国)50,保证指投保人在签订合同时向保险人保证做或不做某一事情,或保证某种事态存在或不存在。保证分类:(1)明示保证:以书面形式或以附加条款的形式附加于保单之内的明示保证。确认保证是投保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存在或者不存在的保证。承诺保证是指投保人对将来某一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2)默示保证默示保证则是指一些重要保证在保险单上没有文字记载,但订约双方在订约时都清楚的保证,是从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角度看,被保险人应当保证对某种事情的行为或不行为.即默示保证不通过文字来说明,而是根据有关的法律、惯例及行业、保险界的同业习惯来决定的。51,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52,遗嘱变更指定受益人是否有效的争议案 见 PPT 53,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指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内,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而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归于停止。保险合同的复效,是指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以后又重新开始。中止期内,保险人不需负责任。54,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后,在法定期限内,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55,第三十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合同的条款有争议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即按保险合同的有关词句、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则予以认定:(一)书面约定与口头约定不一致时的,以书面约定为准;(二)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三)特约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特约条款为准;(四)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因记载方式或者时间不一致的,按照“批单”优于“正文”、“后批注”优于“前批注”、“加贴批注”优于“正文批注”、“手写”优于“打印”的规则解释。56,仲裁是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民间商会组成的机构,以第三人的身份对双方的民事争议进行公断和裁决的制度,分为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自裁决书做出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仲裁的条件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采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时,应当自愿关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的仲裁申请,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争议双方订有仲裁协议不提交仲裁,而是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事件风险事故损失的直接原因损失价值的消灭或减少风险的分类按风险的损害对象人身风险财产风险责任风险按风险的起源与影响基本风险和特定风险按风险的性质风险导致的后果纯粹风险可保投机风险不可保按损失的原因自然风失最小或者期望收益最大的行动方案作为最优方案圣彼得堡悖论及解释在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人们不会去追求最大的期望货币值而是会去追求最大的期望效用值风险态度风险规避期望效用期望值的效用风险偏好期望效用期望值的效用而非期望损益值风险管理的基本方法风险规避风险规避是指将某种事故发生的可能性降低到零即完全避免参加某项动损失控制损失控制是指通过降低损失发生频度和或损失发生强度来降低损失的期望成本的行为损失融资损失融资是受理。保险合同中具有涉外因素的,涉及到外贸易、涉外运输和海事纠纷的,应向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的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的效力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裁决做出以后,当事人就同一争议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的,仲裁机构或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裁决之裁决书做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57,民事诉讼法:“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诉讼,通常由被告所在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8,股份保险公司和相互保险公司的区别 企业主体:股东,不限于投保人 /社员,必须为投保人 经营目的:营利 /向保户提供较低保费的保险 权力机构:股东大会,董事监事仅限于股东/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不以社员为限,可以为非社员理事 经营资金来源:股东所缴纳的股本/基金,出资人不限于社员。可向社员以外的人借入,再偿还 保险费缴纳:定额保险费制,经营责任由股东负担,保费有剩余计入盈利,不足由股东填补,投保人不负追补义务/不定额保险费制,保费剩余进行摊还,不足时临时征收,社员有追补保费义务 所有者与经营者关系:控制程度高/低 风险防范:股东追求较高的投资回报,投保人追求较低保费,投保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弱/强,避免防止被保险人的欺诈行为 公司业务发展:上市筹资,易于兼并收购扩大经营 /难 两者可以互相转化,多见于相互公司股份化,更灵活的公司结构,更便捷的进入资本市场,吸引管理人员的相对优势,公司所有者更有参与的积极性。59,保险产品的购买原则 重视高额损失 充分利用免赔方式 60,保险中介的类型(一)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二)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向保险人收取佣金的单位。(三)保险公估人 指具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给予证明的单位。区别:1、法律地位不同:保险代理人代表保险人利益,是保险人的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代表投保人利益,是投保人的代理人。保险公估人不代表保险人或投保人的利益,是第三方进行公证。2、名义不同:保险代理人以保险人名义从事保险业务 保险经纪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为投保人代为投保或代被保险人索赔;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居间活动或咨询活动。保险公估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保险公证活动。3、业务要求不同 保险公估人高于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高于保险代理人。4、行为后果的承担方不同 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在保险人的授权范围内给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人承担;超过保险人授权范围的,由代理人本身承担。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因其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自己承担赔偿责任。61一般从三个角度看待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管:经济、安全和信息,主要包括市场行为监管、偿付能力监管、对由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问题的监管三个方面。弱势监管 强势监管 折中式监管 62,人身保险业务的特点 1,多为长期性业务,使用均衡费率。2,对每份寿险保单逐年提取准备金 由业务本身的长期性所产生的特点:可用于投资的资金多 保单调整的难度大 业务管理上的连续性 63,意外伤害保险 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的意外事故,致使其身体蒙受伤害而残疾或死亡时,保险人依照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事件风险事故损失的直接原因损失价值的消灭或减少风险的分类按风险的损害对象人身风险财产风险责任风险按风险的起源与影响基本风险和特定风险按风险的性质风险导致的后果纯粹风险可保投机风险不可保按损失的原因自然风失最小或者期望收益最大的行动方案作为最优方案圣彼得堡悖论及解释在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人们不会去追求最大的期望货币值而是会去追求最大的期望效用值风险态度风险规避期望效用期望值的效用风险偏好期望效用期望值的效用而非期望损益值风险管理的基本方法风险规避风险规避是指将某种事故发生的可能性降低到零即完全避免参加某项动损失控制损失控制是指通过降低损失发生频度和或损失发生强度来降低损失的期望成本的行为损失融资损失融资是 特点(与人寿保险比较)费率制定:与寿险比较,不需要考虑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而是考虑被保险人的职业,从事的活动来确定。高龄、体检问题(特殊疾病不能投保)种类:普通意外伤害保险,特种意外伤害保险 实施形式 自愿/强制 主险/附加险 64,传统人寿保险 死亡保险 定期寿险 终身寿险 生存保险 两全保险 65,死亡保险定期寿险 又称定期死亡保险,是一种以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内发生死亡事故为前提而由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人寿保险。期限可以是 1 年、5 年、10 年、20 年、至 65 岁、至 70 岁等等。特点:保险期限固定 保险费率较低 未发生保险事故,不退还保费 投保人的逆向选择与保险公司的风险选择并存 65,递增定期寿险:按约定金额或比例递增、按生活费用指数递增 可以抵消通货膨胀的不利影响 66,定期寿险特有条款 1、可续保条款(Renewability)2、可转换条款(Convertibility)67,分红寿险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红利来源 死差益:实际死亡率低于预定死亡率 利差益:实际回报率高于预定回报率 费差益:实际费用率低于预定费用率 68,变额人寿保险(投资连结保险)特点 1 保费固定,保额可变 2 有保障和投资两个账户 3 通常设有多个不同特点的投资账户供投保人选择。如稳健型、成长型等 4 投资账户是独立的(本身与保险公司其他账户分离,而且不同投资账户之间也相互分离)5 现金价值的大小与投资账户的投资表现直接相关 优点保持保险金的实际购买力,抵御通胀对保险金实际购买力的侵蚀。从长期看,投资账户的收益率通常会高于通胀率,能起到保值作用。综合金融服务,既有保障功能又有投资功能。缺点投保人承担投资风险 69,万能寿险这种产品在保险期间内保费、保额、现金价值都是可以随着消费者的需要而改变的。特点 缴费灵活:续期保费可以多缴、少缴、甚至停缴,但有上下限的限制。保额可调:可以调低,也可以调高,保额调高通常有一定限制。除可以保单现金价值作为抵押进行借款外,部分现金价值可提取,现金价值的利率与当时市场的利率紧密联系(投资于中、短期产品)。70,变额万能寿险(第二代投连险)特点综合了变额寿险的投资账户和万能寿险的灵活可调的特点。这类保险允许投保人改变缴费的数额;允许投保人使用投资账户中的现金价值支付保费。71,标准保单条款 免费观望期条款 又称“犹豫期”条款,该条款给投保人在收到保单后一个期限进行考虑是否应当或需要购买保险。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条款,是指人身保险合同自保单签发之日起满两年后,就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除由于投保人欠交保险费以外,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理由否定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年龄或性别误告条款 这一条款通常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如果误报年龄和性别,但仍符合合同约定的限制,其保险金额将根据真实年龄和性别进行调整。不丧失价值的选择条款 保单所有人享有现金价值的权利,不因保险效力的变化而丧失。自动垫缴保费条款 投保人按期缴费满一定时期以后,因故未能在宽限期内缴付保险费时,保险人可以把保单上的现金价值作为借款,自动贷给投保人抵缴保险费,使保单继续有效。缴清条款 展期条款 只要投保人在交费的宽展期内交纳保险费的,并不构成保险合同的违反。第四十四条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72,均衡保费是指保险人将人的不同年龄的自然保险费结合利息因素,均匀地分配在各个年度,使投保人按期交付的保险费整齐划一,处于相同的水平,这种保险费即为均衡保险费。均衡保险费避免了被保险人到了晚年因保险费的上升而无力续保的不足,因此适合长期性的人寿保险。自然保费 是以人的每一年龄及一年期间的死亡率为基础所制定的各年龄的保险费。以此为基础签发的保险事件风险事故损失的直接原因损失价值的消灭或减少风险的分类按风险的损害对象人身风险财产风险责任风险按风险的起源与影响基本风险和特定风险按风险的性质风险导致的后果纯粹风险可保投机风险不可保按损失的原因自然风失最小或者期望收益最大的行动方案作为最优方案圣彼得堡悖论及解释在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人们不会去追求最大的期望货币值而是会去追求最大的期望效用值风险态度风险规避期望效用期望值的效用风险偏好期望效用期望值的效用而非期望损益值风险管理的基本方法风险规避风险规避是指将某种事故发生的可能性降低到零即完全避免参加某项动损失控制损失控制是指通过降低损失发生频度和或损失发生强度来降低损失的期望成本的行为损失融资损失融资是单称为年更新定期保险,此保险的纯自然保费率称作年更新费率。随着被保险人年龄的增加,自然保费也每年增加。年更新定期保险很少有人购买,因为没有人愿意或有能力在年老时还投保此种保险。73,年金:一系列定期有规则的支付 年金保险: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一种合同,保险公司以年金领取人的生存为条件定期给付约定金额。年金领取人和投保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人,但通常情形是同一人。受益人:有时年金领取人也可为保单约定的、除被保险人之外的“受益人”,这时通常被保险人死亡,而保险公司承诺的一些保底给付尚未支付完毕,这剩余部分就支付给受益人。74,年金保险与普通寿险比较 防范风险及给付条件 适用人群 普通寿险:为了在需要时积聚一笔资金,用以防范被保险人早逝导致收入损失的财务风险。身体健康状况较差、预期死亡率高于平均水平的人更倾向于购买普通人寿保险。年金保险:为了在老年期间持续获得一笔资金,用以防范因寿命过长而导致没有足够生活费用来源的财务风险。以年金领取人生存为给付条件。身体健康、预期死亡率低于平均水平的人更倾向于购买年金保险。年金费率(与普通寿险相反)随死亡率的提高而逐渐降低 同龄女性高于男性 75,延期年金的两个期间及给付责任 累积期间(积累期):从投保人开始缴费到保险公司开始给付的期间 给付期间(清偿期):保险公司向年金领取人提供给付的期间 给付责任 积累期:如年金购买者死亡,保险公司退还全部年金累积价值给指定受益人,不收取退保手续费。清偿期:到了开始给付年金的年龄时,按合同规定每期给付年金。76,年金保险合同的分类 定期年金:一旦约定期限届满或年金领取人死亡,给付停止 固定期间终身年金:不论被保险人生存与否,保险人在规定时期内都支付年金。规定时期过后,则成为纯粹终身年金。规定给付的时间越长,保费越高。77,健康保险 是对被保险人因健康损失(疾病、分娩、意外伤害等)引起的医疗费用支出或收入损失提供补偿的保险。78 疾病保险指以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通常这种保单的保险金额比较大,给付方式一般是在确诊为特种疾病后,立即一次性支付保险金额。79,财产保险的特点 1、财产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 2、财产保险合同是具有代位求偿法律效力的合同 3、财产保险合同通常是短期性合同 80,补偿原则又称损失补偿原则、赔偿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被保险人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被保险人不能通过赔偿而额外获利。必须是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标的遭受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财产保险的核心原则。81,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仅按保险金额限度内的实际损失金额予以赔偿,而对保险金额之外的损失不予赔偿的方式。只适用于家庭财产保险(1)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损失金额(2)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保险金额 特点:不论足额保险与不足额保险,保险人都在保险金额以内赔偿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82,免责限度赔偿:事先规定免赔额/率,损失超过这个限度时才予以赔偿。相对免赔 只赔付超过免赔额的部分 绝对免赔 超过免赔额后全赔 83比例赔偿方式 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出险时财产实际价值的比例来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财产实际价值)84,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以此确定为保险金额,视为足额投保。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不论保险标的损失当时的市价如何,即不论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大于或小于保险金额,均按损失程度十足赔付。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85,不定值保险:订立合同时只列明保险金额,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须至危险事故发生后,再行估计其价值而确定其损失的保险合同 86,共保 即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承担损失份额。赔偿金额=(实际保险金额规定的保险金额)损失金额 规定的保险金额=共保比例发生事故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 1 实际保险金额是被保险人实际购买的保险金额 2 规定保险金额是共同保险条款要求的被保险人应当购买的保事件风险事故损失的直接原因损失价值的消灭或减少风险的分类按风险的损害对象人身风险财产风险责任风险按风险的起源与影响基本风险和特定风险按风险的性质风险导致的后果纯粹风险可保投机风险不可保按损失的原因自然风失最小或者期望收益最大的行动方案作为最优方案圣彼得堡悖论及解释在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人们不会去追求最大的期望货币值而是会去追求最大的期望效用值风险态度风险规避期望效用期望值的效用风险偏好期望效用期望值的效用而非期望损益值风险管理的基本方法风险规避风险规避是指将某种事故发生的可能性降低到零即完全避免参加某项动损失控制损失控制是指通过降低损失发生频度和或损失发生强度来降低损失的期望成本的行为损失融资损失融资是险金额。注意 绝大部分承保损失属于部分损失,因此存在着不足额保险的实际需要,保险人通过调整保险费解决这一问题。保险费率与共同保险比率成反比。保险人的实际最大赔付责任通常是以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实际损失和共同保险条款下保险人的责任限额中最低者为限。所以,即使保险金额大于规定投保金额,被保险人也不能获得高于实际损失的赔付。87 分摊原则也叫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是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发生保险事故时,根据保险补偿原则,损失应当在数家保险人之间进行分摊,被保险人所得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失额。分摊方法 比例责任 限额责任 顺序责任 88,比例责任是以各保险人所承保的保险金额比例来分摊损失赔偿责任的。计算公式:某保险人赔款额=(该保险人承保保险金额/各保险人承保保险金额总和)*损失金额 限额责任不以保险金额为基础,而是按照各保险公司在无其他保险人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单独应负的赔款责任限额来分摊赔款。计算公式:某保险人赔款额=(该保险人赔款限额/各保险人赔款限额总和)*损失金额 顺序责任即各保险人依承保的先后顺序进行分摊,先承保的先赔偿,当赔偿不足时,由其他保险人依次承担不足的部分。按照我国保险法规定,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89,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根据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保险事故所致的损失予以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意义是让肇事方承担法律责任。90,代位求偿权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注意(1)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2)被保险人有权就未取得保险人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3)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对保险标的进行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91,物上代位权指当保险标的因受保险事故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时,保险人在全额赔付保险金之后,即可取得对该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该标的的权利与义务。保险人在处理标的物时所获得的利益如果超过所支付的赔偿金额,超过部分归保险人所有;如有对第三者损害赔偿请求权,索赔金额超过其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也同样归保险人所有。92,委付保险人物上代位权的取得是通过委付。所谓委付是指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的行为。委付是一种放弃物权的法律行为,在海上保险中经常采用。93,总准备金的提留 按会计年度,在年终决算时,从年度利润中提存的。1/24法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签发保单月份 21)24 保费收入 94,海上保险是以海上财产,如船舶、货物以及与之相关的利益,如租金、运费等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95,海上损失 1.全损:实际全损:即保险财产在物质形式或经济价值上全部灭失或毁损。推定全损(委付).部分损失:单独海损:是保险标的因所保风险引起的非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 共同海损:是指船舶和船上所载货物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故意而合理地做出特殊的牺牲或额外支付的特殊费用。96,海运保险的保险责任期限 海运保险基本险采用的是“仓至仓条款”,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仓库为止,但最长不超过被保险货物卸离海轮后 60 天。97,家庭财产保险是以城乡居民房屋及室内的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 被保险人的自有财产 由被保险人代管的财产 被保险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 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 98,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机动车辆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两个基本险别。(A)车损险的保险责任意外事故(其中,碰撞是最主要的)自然灾害 施救和保护费用(B)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毁损,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事件风险事故损失的直接原因损失价值的消灭或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