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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法律和税务风险及管控策略法律财政法_论文-法律文章.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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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法律和税务风险及管控策略法律财政法_论文-法律文章.pdf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法律和税务风险及管控策略.股权转让协议中法律和税务风险及管控策略 作者: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博士后肖太寿 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而达成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股东,取得股东权。在股权转让中,由于股东分为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转让价格分为平价转让、折价转让和溢价转让,所以股权转让中涉税风险主要是体现为:股权转让中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足额缴纳问题。在税法上,股权转让只涉及到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本文就实践中股权转让协议中法律风险和税收风险进行详细介绍并提出管控策略。一、股权转让协议法律风险及管控 股权转让主体包括转让方和受让方,股权转让协议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股东资格丧失、超越转让时间限制、受让方资格不具备等,具体论述如下:(一出让方(股东资格瑕疵法律风险及管控 出让方(股东资格瑕疵法律风险主要来自于法律或公司章程限制,主要表现为:1、股东资格丧失法律风险及管控(1 股东资格丧失法律风险 如果不具备股东资格,发生股权转让协议在法律上是无效。另外,因各种原因丧失股东资格人,也不具有股权转让资格,因此,受让方考察出让方股东资格相关证明尤其重要。(2 股东资格丧失法律风险管控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法律和税务风险及管控策略.为了防止股东资格丧失法律风险,受让方必须考察出让方股东资格相关证明。在实践中,必须审查公司章程、出资证明、股份证书、股票、股东名册以及注册登记、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设立后授权资本或者新增资本认购协议、隐名投资者与显名投资者有关股权信托或代为持有协议等,这些均可作为证明股东资格证据,在不同法律关系和事实情形下,各种形式证据可以发挥不同程度证明力。2、转让主体资格限制中法律风险及管控 关于转让主体资格限制,主要来自于公司章程和法律限制,主要包括:(1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限制中法律风险 根据法律规定,法律赋予有限公司高度意思自治权,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限制股权内外部转让,只要该章程不违背相关法律禁止性规定,法律承认其效力。因此,对于受让方而言,通过公司章程考察对方出让资格尤为重要。(2 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限制中法律风险 法律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限制主要体现为对特殊主体资格限制。主要表现为:第一,发起人转让限制法律风险 根据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股份自公司成立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在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这意味着,对发起人来说,无论股票是否上市,在一年内不得转让,即使股票上市,上市前股份也不得在上市后一年内转让。相应,受让人也不得购买此类股票。第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限制法律风险 根据法律规定,上述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25%,所持股份在自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在离职后半年内,也不究所博士后肖太寿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而达成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平价转让折价转让和溢价转让所以股权转让中涉税风险主要是体现为股权转让中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足额缴纳问题在税法上股权转让只涉及到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本文就实践中股权转让协议中法律风险和税收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股东资格丧失超越转让时间限制受让方资格不具备等具体论述如下一出让方股东资格瑕疵法律风险及管控出让方股东资格瑕疵法律风险主要来自于法律或公司章程限制主要表现为股东资格丧失法律风险及管控股股权转让协议中的法律和税务风险及管控策略.得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可见,法律对上述人员转让股份行为在比例、时间上进行了严格限制,因此,涉及上述人员股权交易应注意股份比例和时间限制。第三,持有 5%股份股东转让限制法律风险 根据证券法规定,在股票上市后,禁止持有 5%股份股东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又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这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不仅转让无效,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第四,上市收购股份转让限制法律风险 法律规定,采取要约式收购,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形式和超出要约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股票。同时,收购人持有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第五,证券机构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转让限制法律风险 根据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禁止参与证券交易其他人员,在任职和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股票。在成为前述人员前,其所持有股票必须依法转让。因此,这类特殊人员股票也是禁止出让或买入。否则,也会导致转让无效。第六,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转让限制法律风险 主要指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为上市公司进行上述服务中介机构和人员,自接受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 5 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因此,这类特殊人员股票也是禁止出让或买入,否则,也会导致转让无效。究所博士后肖太寿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而达成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平价转让折价转让和溢价转让所以股权转让中涉税风险主要是体现为股权转让中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足额缴纳问题在税法上股权转让只涉及到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本文就实践中股权转让协议中法律风险和税收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股东资格丧失超越转让时间限制受让方资格不具备等具体论述如下一出让方股东资格瑕疵法律风险及管控出让方股东资格瑕疵法律风险主要来自于法律或公司章程限制主要表现为股东资格丧失法律风险及管控股股权转让协议中的法律和税务风险及管控策略.基于以上转让主体资格法律限制分析,在股权转让中,受让人必须熟悉和精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就人民共和就国证券法对转让主体资格相关限制规定,选择合法转让主体。3、隐名股东转让中法律风险“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通过协议产生合同关系。隐名股东不是名义上股东,但其属于公司法意义上“实际控制人”,不具有股东资格,但“显名股东”受其支配和控制,从而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因此,“隐名股东”不得以自己名义转让“显名股东”股权,否则其转让股权行为无效。同时,如果“显名股东”违背了与“隐名股东”协议擅自转让股权,因公司章程中股东登记公示作用,仍产生股权转让法律效果,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二受让方资格瑕疵法律风险及管控 关于受让方资格瑕疵问题,主要考虑是否违背了法律限制规定,受让主体存在法律障碍,同样会导致转让无效。以下几种主体,在受让股权时受到法律限制。1、中国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中外合资(合作有限公司股东。2、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设立外资企业行业公司股权,禁止或限制向外商转让。3、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主体,不得受让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例如各级国家机关领导。因此,受让人在进行股权收购时,要了解我国法律上对受让方资格限制规定,否则导致收购无效而承担不必要成本。二、股权转让协议中税务风险及管控(一自然人转让股权税务风险及管控 1、自然人转让股权税务风险 究所博士后肖太寿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而达成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平价转让折价转让和溢价转让所以股权转让中涉税风险主要是体现为股权转让中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足额缴纳问题在税法上股权转让只涉及到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本文就实践中股权转让协议中法律风险和税收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股东资格丧失超越转让时间限制受让方资格不具备等具体论述如下一出让方股东资格瑕疵法律风险及管控出让方股东资格瑕疵法律风险主要来自于法律或公司章程限制主要表现为股东资格丧失法律风险及管控股股权转让协议中的法律和税务风险及管控策略.(1 股权转让协议履行完毕与否税务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批复(国税函2005130 号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所得税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理:一是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转让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基于此规定,如果股权转让协议已经履行,履行标志是受让人已经向转让方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并在当地工商部门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则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协议,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二是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基于以上规定,个人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必须要考虑清楚股权转让协议履行完毕与否税收负担问题,如果不想实质上进行股权转让,则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后,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不要支付股权转让款,则股权转让协议是法律上未履行完毕,可以退回协议,可以节省股权转让中个人所得税。(2 个人转让股权个人所得税缴纳税务风险 个人转让股权个人所得税缴纳税务风险主要体现两方面:一方面是个人转让股权法律手续不符合税收法律规定。在实践中总是存在一种现象:转让方和受让方私自签订平价或折价股权转让协议,不通过当地税务当局,而直接通过社会关系在当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这是不符合税法规定,将受到税务当局稽查和处罚风险。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通知(国税函2009285 号,第一条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究所博士后肖太寿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而达成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平价转让折价转让和溢价转让所以股权转让中涉税风险主要是体现为股权转让中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足额缴纳问题在税法上股权转让只涉及到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本文就实践中股权转让协议中法律风险和税收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股东资格丧失超越转让时间限制受让方资格不具备等具体论述如下一出让方股东资格瑕疵法律风险及管控出让方股东资格瑕疵法律风险主要来自于法律或公司章程限制主要表现为股东资格丧失法律风险及管控股股权转让协议中的法律和税务风险及管控策略.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因此,在发生股权转让时,转让方或受让方必须依据国税函2009285 号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另一方面是股权转让协议中转让价格往往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即不符合税收法律规定折价或平价条件,而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通知(国税函2009285 号第三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对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股权比例所对应净资产份额核定。”2、自然人转让股权应控制 7 个涉税风险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第 27 号对自然人转让股权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提出了以下 7 个税收风险控制点,需要大家引起高度重视。(1 税收风险控制点一:自然人转让股权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应按照以下核定计税依据进行处理。申报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价款及相关税费,或申报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净资产份额,属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一般应按对应净资产份额核定计税依据。低于成本价转让意味着本次股权转让交易不会产生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而低于所有者权益份额转让股权,则意味着少缴纳个人所得税。案例 1 究所博士后肖太寿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而达成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平价转让折价转让和溢价转让所以股权转让中涉税风险主要是体现为股权转让中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足额缴纳问题在税法上股权转让只涉及到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本文就实践中股权转让协议中法律风险和税收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股东资格丧失超越转让时间限制受让方资格不具备等具体论述如下一出让方股东资格瑕疵法律风险及管控出让方股东资格瑕疵法律风险主要来自于法律或公司章程限制主要表现为股东资格丧失法律风险及管控股股权转让协议中的法律和税务风险及管控策略.2010 年 10 月,王女士以现金 100 万元创办一家企业,2013 年 2 月,王女士与李先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王女士以 90 万元价格低于成本价将 100%股权转让给李先生。”截止转让前,被转让企业所有者权益为 150 万元,其中注册资本为 100万元,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为 50 万元。请进行涉税分析?分析:税务机关认为该项股权转让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对股权转让计税依据进行核定,核定依据按照所有者权益 150 万元计算。因此,该项股权转让财产转让所得为:150 万-100万=50 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50 万 20%=10 万元。假设本案例转让价格为 120 万元,如果按照申报转让价格 120 万元计算,应缴纳(120-100 20%=4(万元个人所得税,而税务机关认为低于对应净资产份额,核定计税依据150 万元,即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10 万元。本案例说明了两种情况,一种是申报价格低于了初始投资成本,第二种是虽然高于初始投资成本,但是低于对应净资产份额。案例 2:(1 案情介绍 2007 年 9 月成立和平实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100 万元,经营范围:生产、销售:服装、纺织品、布匹、污水处理、漂染、服装印花、服装辅料、皮具;销售:洗水用品、服装染料。其股东结构和出资情况如下: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 出资方式 认缴期限 实缴出资额 究所博士后肖太寿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而达成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平价转让折价转让和溢价转让所以股权转让中涉税风险主要是体现为股权转让中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足额缴纳问题在税法上股权转让只涉及到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本文就实践中股权转让协议中法律风险和税收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股东资格丧失超越转让时间限制受让方资格不具备等具体论述如下一出让方股东资格瑕疵法律风险及管控出让方股东资格瑕疵法律风险主要来自于法律或公司章程限制主要表现为股东资格丧失法律风险及管控股股权转让协议中的法律和税务风险及管控策略.股权比例 甲 40 万 现金 40 万 40%乙 30 万 现金 30 天 30 万 30%丙 30 万 现金 30 天 30 万 30%究所博士后肖太寿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而达成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平价转让折价转让和溢价转让所以股权转让中涉税风险主要是体现为股权转让中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足额缴纳问题在税法上股权转让只涉及到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本文就实践中股权转让协议中法律风险和税收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股东资格丧失超越转让时间限制受让方资格不具备等具体论述如下一出让方股东资格瑕疵法律风险及管控出让方股东资格瑕疵法律风险主要来自于法律或公司章程限制主要表现为股东资格丧失法律风险及管控股股权转让协议中的法律和税务风险及管控策略.2012 年 9 月 28 日,祥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三位股东 A、B 和 C 平价收购和平锦兴实业有限公司自然人股权乙和丙股权,即 A 受让乙转让锦兴公司 20%股权;B 受让丙转让锦兴公司 20%股权;C 受让乙、丙各自转让锦兴公司 10%股权。股权转让后股东结构和各股东出资情况如下:股东姓名 股权比例 出资额 出资方式 甲 40%40 万元 A 20%20 万元 现金 B 20%20 万元 现金 C 究所博士后肖太寿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而达成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平价转让折价转让和溢价转让所以股权转让中涉税风险主要是体现为股权转让中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足额缴纳问题在税法上股权转让只涉及到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本文就实践中股权转让协议中法律风险和税收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股东资格丧失超越转让时间限制受让方资格不具备等具体论述如下一出让方股东资格瑕疵法律风险及管控出让方股东资格瑕疵法律风险主要来自于法律或公司章程限制主要表现为股东资格丧失法律风险及管控股股权转让协议中的法律和税务风险及管控策略.20%20 万元 现金 以上自然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没有在当地税务部门进行备案,接受当地税务部门是否需要进行纳税、不缴税或免税审查手续,直接在当地工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而且股权转让协议规定:“乙股权转让前在公司形成债权债务由乙享有和承担;股权转让后由 C 和 B 享有和承担。丙股权转让前在公司形成债权债务由丙享有和承担;股权转让后由 C 和 B 享有和承担。”根据 2012 年 9 月 30 日资产负责表显示:在 2012年 9 月 28 日股权转让前,和平实业有限公司债权总共为6629303.45元,分别为:其他应收款 5466977.4元,预付账款:1162326.05 元。和平实业有限公司债务总共为 17362457.23元,分别为:应付账款 960.71元,预收账款:2450073.1,应付工资157036.84元,应付税金 8510.18元,其他应付款 4745876.4,长期借款 10000000元。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中债权和债务承担规定,2012年 9 月 28日前,乙和丙享有债权共为:6629303.45 60%=3977582元,乙和丙承担债务共为:17362457.23 60%=10417474元。另外,和平实业有限公司224.16亩工业用地(该用地计税基础即土地购买款为613万元,请分析祥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三位股东A、B 和 C 平价收购和平实业有限公司自然人乙 和丙股权过程中存在较大税收风险。(2 税收风险分析 祥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三位股东 A、B 和 C 平价收购和平实业有限公司自然人乙和丙股权过程中存在较大税收风险,现分析如下:法律依据 第一、国税函2009285 号 究所博士后肖太寿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而达成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平价转让折价转让和溢价转让所以股权转让中涉税风险主要是体现为股权转让中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足额缴纳问题在税法上股权转让只涉及到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本文就实践中股权转让协议中法律风险和税收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股东资格丧失超越转让时间限制受让方资格不具备等具体论述如下一出让方股东资格瑕疵法律风险及管控出让方股东资格瑕疵法律风险主要来自于法律或公司章程限制主要表现为股东资格丧失法律风险及管控股股权转让协议中的法律和税务风险及管控策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通知(国税函2009285 号第一条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第二条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表格式样和联次由各省地税机关自行设计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第三条规定:“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获取个人股权转让信息,对股权转让涉税事项进行管理、评估和检查,并对其中涉及税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第四条规定:“对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股权比例所对应净资产份额核定。”第二、国税发2011126 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通知(国税发2011126 号第三条规定:“从 2012 年 1 月 1 日起,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将每月发生应交换信息,在当月终了 15 日内完成交换。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生应交换信息,在 2012 年 6 月 30 日之前完成交换。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生应交换信息,在 2012 年 9月 30 日之前完成交换。”第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第 27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第 27 号第一条规定:“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究所博士后肖太寿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而达成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平价转让折价转让和溢价转让所以股权转让中涉税风险主要是体现为股权转让中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足额缴纳问题在税法上股权转让只涉及到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本文就实践中股权转让协议中法律风险和税收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股东资格丧失超越转让时间限制受让方资格不具备等具体论述如下一出让方股东资格瑕疵法律风险及管控出让方股东资格瑕疵法律风险主要来自于法律或公司章程限制主要表现为股东资格丧失法律风险及管控股股权转让协议中的法律和税务风险及管控策略.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方法核定。”第二条规定:“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判定方法:(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1.申报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价款及相关税费;2.申报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净资产份额;3.申报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4.申报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价格;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其他情形。(二本条第一项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2.因国家政策调整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抚养人或者赡养人;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其他合理情形。”第三条规定:“对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一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股权比例所对应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 50%以上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第四、国税函2007244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批复(国税函2007244 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先清收债权、归还债务后,再对每个股东进行分配,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究所博士后肖太寿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而达成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平价转让折价转让和溢价转让所以股权转让中涉税风险主要是体现为股权转让中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足额缴纳问题在税法上股权转让只涉及到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本文就实践中股权转让协议中法律风险和税收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股东资格丧失超越转让时间限制受让方资格不具备等具体论述如下一出让方股东资格瑕疵法律风险及管控出让方股东资格瑕疵法律风险主要来自于法律或公司章程限制主要表现为股东资格丧失法律风险及管控股股权转让协议中的法律和税务风险及管控策略.=(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 中有关税费 原股东持股比例。其中,原股东承担债务不包括应付未付股东利润。”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对股权转让收入、债权债务进行分配,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分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原股东清收公司债权收入-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支出-原股东向公司投资成本。”(2 税收风险分析 通过实地调研分析发现,和平实业有限公司 224.16 亩工业用地占到了和平实业有限公 司资产总额比例达 50%以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第 27 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和平实业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必须经过中介机构评估核实。而本案例中,和平实业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乙和丙在转让股权过程中,没有对公司占资产总额 50%以上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而以平价转让给祥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三位股东A、B 和 C,是不符合税 法规定,将受到税务部门稽查而背上税收处罚风险。由于和平实业有限公司土地是工业用地,在转让股权时,也按照工业用地价格进行评估,通过调研发现,和平实业有限公司所在县工业用地评估市场价大概为11 万元/亩,由于和平实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面积为 224.16 亩,则到 2012 年 9 月 28 日,和平实业有限公司资产(含土地使用权 613 万为 16735408.89 万元,负责为 17362457.23 元.净资产为-627048.34元.而且股权转让协议规定:“乙股权转让前在公司形成债权债务由乙享有和 承担;股权转让后由 C 和 B 享有和承担。丙股权转让前在公司形成债权债务由丙享有和 究所博士后肖太寿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而达成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平价转让折价转让和溢价转让所以股权转让中涉税风险主要是体现为股权转让中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足额缴纳问题在税法上股权转让只涉及到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本文就实践中股权转让协议中法律风险和税收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股东资格丧失超越转让时间限制受让方资格不具备等具体论述如下一出让方股东资格瑕疵法律风险及管控出让方股东资格瑕疵法律风险主要来自于法律或公司章程限制主要表现为股东资格丧失法律风险及管控股股权转让协议中的法律和税务风险及管控策略.承担;股权转让后由 C 和 B 享有和承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第 27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批复(国税函2007244 号规定,和平实业有限公司应该代扣转出去自然人股东 乙和丙个人所得税总共为:(224.16 11 万-6130000-627048.34 60%+3977582 元-10417474元 20%=(1790.7 万 60%-6439892 20%=86 万元.可是和平实业有限公司在转让股权时,采用时评价法,而且没有对公司占资产总额 50%以上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如果今后被税务机关稽查发现,将接受每天千分之五滞纳金和应缴税款 50%以上 5 倍以下税收罚款。(3 祥和房地产有限公司股东收购和平实业有限公司股权涉税风险控制策略 基于以上税收风险分析,建议祥和房地产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A、B 和 C 履行转出方自然人股东:乙和丙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215 万元。(2 税收风险控制点二:净资产份额计算中,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 50%以上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案例 3 王先生持有某房地产公司 M 公司 60%股份,2011 年 2 月将股份转让给李先生,转让价款为 6000 万元。转让前 M 公司所有者权益为 8000 万元,其中注册资本 1 亿元,未分配利润为-2000万元。M 公司账面上有预收房款 2 亿元。王先生申报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为 6000 万元-6000万元=0。理由是按照对应 M 公司净资产份额为 4800 万元,而转让价格为 6000 万元,并不低于占有 M 公司账面净资产份额。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往往蕴含着较高隐含增值,例如本例中虽然 M 公司利润为负数,那是因为地产企业预收房款尚未结转会计收入原因,一旦结转收入将会有大量会计利润产生,从而抬高所有者权益份额。再如股权,在成本法做账情况下,尽管被投资企业已经实现了大量利润,在被投资企业分红时,此时投资企业不做任何会计处理,因此该项股权隐含着大量增值。由于以上原因,27究所博士后肖太寿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而达成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平价转让折价转让和溢价转让所以股权转让中涉税风险主要是体现为股权转让中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足额缴纳问题在税法上股权转让只涉及到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本文就实践中股权转让协议中法律风险和税收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股东资格丧失超越转让时间限制受让方资格不具备等具体论述如下一出让方股东资格瑕疵法律风险及管控出让方股东资格瑕疵法律风险主要来自于法律或公司章程限制主要表现为股东资格丧失法律风险及管控股股权转让协议中的法律和税务风险及管控策略.号公告确定列举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 50%以时,应该对目标公司进行评估,按照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核定计税依据。本例中,假设经评估机构核实,M 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为 3 亿元,因此张先生持有股权转让价格应核定为 3 亿元 60%=1.8 亿元,财产转让所得=1.8 亿元-6000万元=1.2亿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1.2 亿元 20%=2400 万元。(3 税收风险控制点三:目标公司连续三年亏损属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正当理由,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尽管目标公司所有者权益仍然维持较高账面价值,但是连续三年亏损现实说明目标公司资产盈利能力不高,很可能存在潜亏,因此转让价格低于净资产公允价值是可以得到认可。案例 4 M 公司是一家制造智能山寨手机企业,由于品牌手机价格不断下降,2008 年、2009 年、2010 年该公司连续三年亏损,每年亏损 500 万元。2011 年 2 月 M 公司股东张先生决定将其持有 100%股权转让,转让价格 8000 万元。M 公司转让前所有者权益为 1 亿元,其中注册资本 5000 万元,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合计 5000 万元。虽然张先生转让股权计税价格 8000 万元,低于其对应净资产份额 1 亿元,但是由于 M 公司连续三年亏损,说明 M 公司盈利能力不高,其公司账面资产已经不能反映其真实价值,所以张先生按照 8000 万元转让股权,被认为具有正当理由。这里问题是,假如 M 公司 2008 年微利、2009 年、2010 年均为亏损,张先生转让价格仍然为 8000万元,则不属于 27 号公告列举正当理由,虽然张先生可以申请“经税务机关认定其他合理理由”条款,但是自由裁量权掌握在税务机关手中。(4 税收风险控制点四: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属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正当理由,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究所博士后肖太寿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而达成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平价转让折价转让和溢价转让所以股权转让中涉税风险主要是体现为股权转让中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足额缴纳问题在税法上股权转让只涉及到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本文就实践中股权转让协议中法律风险和税收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股东资格丧失超越转让时间限制受让方资格不具备等具体论述如下一出让方股东资格瑕疵法律风险及管控出让方股东资格瑕疵法律风险主要来自于法律或公司章程限制主要表现为股东资格丧失法律风险及管控股股权转让协议中的法律和税务风险及管控策略.27 号公告明确界定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属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正当理由。也就是如果将股权低价转让给以上列举以外人,而且计税依据明显低于其对应净资产份额,就应该按照净资产份额确定计税依据;或者说将股权无偿赠送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捐赠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捐赠给以上列举以外人,则应该按照净资产份额确定计税依据,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案例 5 张先生持有 M 公司 50%股权,M 公司所有者权益为 1000 万元,其中注册资本500 万元,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为 500 万元。张先生将股权无偿赠送给了李先生,张先生和李先生不属于 27 号公告中所列举亲属关系。税务机关可能认为:张先生对应净资产份额为 500 万元,因此其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按照 500-500 50%=250 万元确认财产所得,从而缴纳个人所得税250 万 20%=100 万元个人所得税。(5 税收风险控制点五:对接受转让股权再转让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其股权转让成本为前次转让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相关税费,这里“交易价格”有两层含义:如果前次转让交易价格是正当理由,则“交易价格”是符合正当理由价格;如果前次转让交易价格是不正当理由,则交易价格”是按照税务主管部门核定后计税依据。案例 6 张先生将股权转让给王先生,并向税务机关申报交易价格 1000 万元,税务机关认为计税价格明显偏低,核定计税价格为 1500 万元。王先生将取得股权转让给李先生,转让价格为 2000 万元。此时,股权转让成本为前次转让交易价格。这里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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