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引试行大学文章_金融证券-金融资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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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引试行大学文章_金融证券-金融资料.pdf
第 1 页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引(试行)现公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引(试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6 月 14 日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以下简称出借业务)的行为,防范业务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参与出借业务适用本指引。基金参与出借业务,是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参与出借业务,应当遵守审慎经营原则,配备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第四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强对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监督和复核,切实维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证券金融公司应加强对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风险监测,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监测报告。第 2 页 第五条 以下基金产品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参与出借业务:(一)处于封闭期的股票型基金和偏股混合型基金;(二)开放式股票指数基金及相关联接基金;(三)战略配售基金:(四)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基金产品。第(一)项所称偏股混合型基金,是指基金合同明确约定股票投资比例 60 以上的混合型基金。第(三)项所称战略配售基金,是指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第六条 处于封闭期的基金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0,出借到期日不得超过封闭期到期日,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第七条 开放式股票指数基金及相关联接基金参与出借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30;其他开放式股票指数基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联接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指引试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年月日第一条为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以下简称出借业务的行为防范业务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业务是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第三条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参与出借业务风险切实维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第四条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强对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监督复核切实维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证券金融公司应加强对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风险监测定期向中国证第 3 页(三)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四)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第八条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第九条 基金参与出借业务不终止确认出借证券。基金持有证券的持有期计算不因出借而受影响,出借证券应纳入基金投资运作指标计算范围。第十条 基金参与出借业务,可以采取约定申报方式和非约定申报方式,并符合相关自律规则的要求。基金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出借业务的,由基金管理人、借券证券公司协商确定约定申报的数量、期限、费率等要素。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出借业务信用风险管理,合理分散出借期限与借券证券公司的集中度。基金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出借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对借券证券公司的偿付能力等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与严格的准入管理,对不同的借券证券公司实施交易额度管理并进行动态调整,借券证券公司最近 1 年的分类结果应为 A 类。基金管理人应加强关联交易管理,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不得从事利益输送及其他不正当的交易活动。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做好出借业务流动性风险管理,加强压力测试管理,详细分析市场指引试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年月日第一条为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以下简称出借业务的行为防范业务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业务是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第三条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参与出借业务风险切实维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第四条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强对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监督复核切实维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证券金融公司应加强对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风险监测定期向中国证第 4 页 情况、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历史申赎数据、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第十三条 本指引施行后申请募集的基金,拟参与出借业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列明出借业务相关安排,在产品注册申请材料中提交出借业务方案等相关内容。第十四条 本指引施行前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基金,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可以从事出借业务的,可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从事出借业务。基金合同未约定的,需依法履行修改基金合同的程序后,方可从事出借业务。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战略配售基金除外。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披露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情况,并就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第十六条 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应参照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确保估值的公允性。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关机构违反本指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依法对有关机构和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 2:指引试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年月日第一条为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以下简称出借业务的行为防范业务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业务是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第三条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参与出借业务风险切实维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第四条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强对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监督复核切实维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证券金融公司应加强对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风险监测定期向中国证第 5 页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引(试行)起草说明 为配合科创板的顺利推出,完善资本市场融券机制,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以下简称出借业务)的行为,我会起草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指引共十八条,主要规范了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基本原则、主体责任、投资指标、业务性质、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等内容。具体为:(一)明确公募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基本原则以及业务参与各方的主体责任。指引要求基金管理人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在制定科学严谨的投资策略与风险管理制度后方可开展出借业务。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强对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监督和复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加强对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风险监测。(二)明确公募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定义和性质。指引明确基金参与出借业务是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此外,指引明确了证券出借后,不终止确认出借证券,出借证券应纳入基金投资运作指标计算范围,持有期计算不因出借证券而受影响。(三)明确公募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具体要求,强化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明确参与出借业务的产品类型限定于处于封闭期的股票型基金和偏股混合型基金、开放式股票指数基金及相关联接基金、战略配售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基金产品;同时,指引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详细分析影响流动性风险的各项因素,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并针对不同类型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特征,从资产净值比例、单券出借比例、基金最低规模、出借平均剩余期限等维度设定了相关风控指标。(四)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强化信用风险以及关联交易管理。指引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合理分散出借期限与借券证券公司的集中度。基金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出借业务的,对不同的借券证券公司实施交易额度管理并进行动态调整,借券证券公司指引试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年月日第一条为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以下简称出借业务的行为防范业务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业务是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第三条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参与出借业务风险切实维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第四条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强对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监督复核切实维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证券金融公司应加强对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风险监测定期向中国证第 6 页 最近 1 年的分类结果应为 A 类;同时,关联交易应当执行市场公平合理的价格,不得从事利益输送等不正当的交易活动。(五)明确公募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产品注册材料、信息披露及会计核算等要求。产品注册申请材料方面,要求提交出借业务方案等相关内容;信息披露方面,要求在定期报告等相关文件中详细披露参与出借业务的情况,并就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作出详细说明;估值方面,要求参照行业协会有关规定进行估值核算。指引试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年月日第一条为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以下简称出借业务的行为防范业务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业务是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第三条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参与出借业务风险切实维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第四条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强对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监督复核切实维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证券金融公司应加强对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风险监测定期向中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