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济技术学院承揽商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办法办公文档规章制_办公文档-规章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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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濟技術學院承攬商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 99 年 6 月 1 日第 107 次行政會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環境保護相關法令等規定,釐訂承攬商有關環保及安全衛生之權利與義務,作為承攬商管理之依據,特訂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包含下列進入本校全區域工作之承攬商:(一)簽訂工程合約或工程訂單之廠商。(二)簽訂機(儀)器、設備、原物料訂單之廠商。(三)安裝機(儀)器、設備之廠商。(四)整理及維護校區花木之廠商。(五)外包環境清潔之廠商、外包餐飲之廠商等。(六)各項設施(備)之維護及保養廠商。(七)因緊急施工需要之工程施工人員。(八)其他需有人員在本校範圍內進行動火、開挖、高架、吊掛、局限空間或其他危險作業等廠商。第三條本管理辦法所稱承攬商係指承攬本校前述作業之公司或商號負責人,所稱之勞工為承攬商所僱用而在現場作業之人員。第四條承攬商對承攬部份應負勞工安全衛生法所定之雇主責任,其再承攬時亦同。第五條危險性作業係指:動火作業:指含有可燃物或易燃物的區域內執行可能產生火源的作業,如火燄 切割、電焊或使用瓦斯噴燈、研磨機及其他可能產生火花的設備,都 在動火作業許可之管制範圍。開挖作業:包括使用人工開挖及機械開挖於露天或室內均為開挖作業許可之管制 範圍。高架作業:指未設置平台其高度兩公尺以上或已設置平台高度五公尺以上之作 業,均為高架作業許可之管制範圍。吊掛作業:指臨時請外包商車輛進行起重吊掛之作業,含校內固定式起重機操作。局限空間作業:指於通風不良之局限空間內工作而可能引起缺氧、中毒等現象之 作業(如消防水池、污水槽)。第六條除本管理辦法外,本校所訂定之其他相關規定或政府訂定之有關勞工安全衛生 及環境保護等相關規定,承攬商應一併遵守,若違反相關規定而造成災害者,本校得追究肇事責任並要求承攬商負賠償責任。第二章 承攬契約要項 第七條 承攬商於承攬作業前應先簽訂承攬商執行安全衛生管理同意書如附件一,及作業場所危害因素告知單如附件二。第八條 承攬商如欲實施動火作業、開挖作業、高架作業等危險作業時,應事前提出申請許可,並填寫慈濟技術學院危險作業申請許可單如附件三至附件七。第九條 承攬商簽署同意書後應取得本校管理單位及場所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後始得 開始作業。第十條承攬商如有違反第七、八、九條規定各項表單內容之應盡義務及第十一條之規定,本校得逕行終止或解除合約及承攬作業,如有損害得要求賠償之。環境保護相關法令等規定釐訂承攬商有關環保及安全衛生之權利與義務作為承攬商管理之依據特訂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範圍包含下列進入本校全區域工作之承攬商一簽訂工程合約或工程訂單之廠商二簽訂機儀器設備原物料訂設施備之維護及保養廠商七因緊急施工需要之工程施工人員八其他需有人員本校範圍內進行動火開挖高架吊掛局限空間或其他危險作業等廠商第三條本管理辦法所稱承攬商係指承攬本校前述作業之公司或商號負責人所稱之勞工為承條危險性作業係指動火作業指含有可燃物或易燃物的區域內執行可能產生火源的作業如火燄切割電焊或使用瓦斯噴燈研磨機及其他可能產生火花的設備都動火作業許可之管制範圍開挖作業包括使用人工開挖及機械開挖於露天或室內第十一條承攬商於開始作業前應對其勞工實施安全教導。第三章 安全衛生管理 第十二條本管理辦法所訂定作業範圍內之承攬商管理單位分別為:(一)簽訂工程合約或工程訂單之承攬商管理單位為採購組或營繕組。(二)簽訂機儀器、設備、原物料訂單之承攬商管理單位為採購組或電算中心。(三)安裝機儀器、設備之承攬商管理單位為營繕組或電算中心。(四)整理及維護校區花木之承攬商管理單位為事務組。(五)外包環境清潔、外包餐飲之承攬商管理單位為事務組。(六)各項設施(備)之維護及保養之承攬商管理單位為營繕組或電算中心。(七)因緊急施工需要之工程施工人員之承攬商管理單位為營繕組或電算中心。(八)其他需有人員在本校範圍內進行動火、開挖、高架、吊掛、局限空間或其他危險作業等之承攬商管理單位為營繕組或採購組。;前述作業承攬商亦應接受本校環安組之安全衛生督導。第十三條承攬商於承攬期間不得僱用童工、女工從事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條等規定之工作,並不得僱用未滿十六歲人員進入作業區。第十四條本校與承攬商共同作業時,應由本校承攬商管理單位召開安全衛生協商會議並作成記錄,以供備查,記錄保存三年。第十五條 二家以上承攬商共同作業時,應互推一人為安全負責人,並以書面告知本校該承攬商管理單位,並負防止職業災害之責任。第十六條承攬商對於作業用具及危險性機械設備應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六條及第八條規定非經檢查合格者,不得使用。第十七條承攬商於作業期間借用本校之機械、設備或機具,由該管理單位實施定期檢環境保護相關法令等規定釐訂承攬商有關環保及安全衛生之權利與義務作為承攬商管理之依據特訂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範圍包含下列進入本校全區域工作之承攬商一簽訂工程合約或工程訂單之廠商二簽訂機儀器設備原物料訂設施備之維護及保養廠商七因緊急施工需要之工程施工人員八其他需有人員本校範圍內進行動火開挖高架吊掛局限空間或其他危險作業等廠商第三條本管理辦法所稱承攬商係指承攬本校前述作業之公司或商號負責人所稱之勞工為承條危險性作業係指動火作業指含有可燃物或易燃物的區域內執行可能產生火源的作業如火燄切割電焊或使用瓦斯噴燈研磨機及其他可能產生火花的設備都動火作業許可之管制範圍開挖作業包括使用人工開挖及機械開挖於露天或室內查 及重點檢查,承攬商於使用前應實施重點檢查及作業前檢點,而於安全無虞後方可使用。第十八條承攬商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之機械或設備(如鍋爐、第一種壓力容器、起重機、堆高機等),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五條規定,未經訓練合格者不得操作。第十九條作業區域之清潔承攬商應負責維護,產生之廢棄物其堆放地點應取得承攬商管理單位同意,作業結束亦應負責清除處理。第四章 作業安全措施 第二十條承攬商於作業期間所使用之任何器械應依規定裝置防護設備,確保作業安全。第二十一條凡於作業期間承攬商應要求所屬人員必須使用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安全防護用具並佩帶承攬商識別標誌。第二十二條凡使用電氣設備,必須接地,防止感電事故,作業使用之電線,如絕緣破損應隨時檢修包紮,以免漏電。第二十三條電源開關應使用符合標準之保險絲,不可用銅絲代替。第二十四條焊接機接地回路,應按正常規定接搭,嚴禁電線搭接於機械設備、油桶或其他含有可燃氣體之管路或容器上。第二十五條動火作業人員離開作業區或收工結束作業時,必須確實切斷電焊機電源,並檢視殘火是否熄滅。第二十六條使用易燃性氣體鋼瓶五公尺內嚴禁煙火,並不得有焊切工作,使得火花、鐵渣等與之接觸,作業現場應備有滅火設施。第二十七條使用或運輸氣體鋼瓶應固定或採取不易傾倒措施,搬運時亦應避免碰撞,並保持通風防止爆炸或火災發生。第二十八條使用或運輸著火性物質、引火性物質等,現場應備妥滅火設環境保護相關法令等規定釐訂承攬商有關環保及安全衛生之權利與義務作為承攬商管理之依據特訂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範圍包含下列進入本校全區域工作之承攬商一簽訂工程合約或工程訂單之廠商二簽訂機儀器設備原物料訂設施備之維護及保養廠商七因緊急施工需要之工程施工人員八其他需有人員本校範圍內進行動火開挖高架吊掛局限空間或其他危險作業等廠商第三條本管理辦法所稱承攬商係指承攬本校前述作業之公司或商號負責人所稱之勞工為承條危險性作業係指動火作業指含有可燃物或易燃物的區域內執行可能產生火源的作業如火燄切割電焊或使用瓦斯噴燈研磨機及其他可能產生火花的設備都動火作業許可之管制範圍開挖作業包括使用人工開挖及機械開挖於露天或室內備及其他必要的安全防護用具。第二十九條承攬商應於作業區域或所有洞穴設立明顯警戒標誌,並在可能落下或飛來物危險區域設立安全圍籬,禁止非工作人員進入。第三十條承攬商實施吊掛作業應設置警戒線,禁止人員穿越,並派人監視指揮交通。第三十一條承攬商如因設立安全標誌而影響交通時,應告知本校事務組取得同意設立臨時交通路線,以維護本校交通安全。第三十二條承攬商作業車輛進入本校校區時速不得超過二十公里,並注意交通安全。第三十三條作業區域積水或有濕滑現象,應立即處置並設立警告標誌,提醒行人注意。第三十四條從事油漆作業作應遵守下列措施:(一)臨時搭建之工作架、梯子,使用前必須先行安全檢查始可作業。(二)對於高處油漆作業應佩帶安全帶,地面亦須設置標誌以警告行人。(三)從事密閉空間油漆工作,應備妥通風設備及啟動通風設備,以避免產生氣爆或有機溶劑中毒等危險。第三十五條承攬商使其勞工進入桶槽、坑道、深井等作業,應事先確認有無爆炸、中毒及缺氧等危險,並使勞工使用安全帶、安全索及防毒面具等,作業時應設置並啟動通風設備,而於進口處派人監視以備危險時加以營救。第三十六條承攬商運送物料或廢棄物不得由高處扔下,以避免造成人員傷害。第五章 天災預防及意外事故、災變之處理 第三十七條施工作業期間如遇有颱風、大雨等氣象預報時,承攬商應主動做好各項安全措施,必要時得商請承攬商管理單位協助。颱風、大雨等天然災害過後承攬商應派員實施檢查有無危險及不安全之處,經確認安全無虞後始可復工。第三十八條作業場所中有立即發生危險時,承攬商或現場負責人應即令其人員停止作業並退至安全處所;作業期間如發生意外事故或有災變發生時環境保護相關法令等規定釐訂承攬商有關環保及安全衛生之權利與義務作為承攬商管理之依據特訂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範圍包含下列進入本校全區域工作之承攬商一簽訂工程合約或工程訂單之廠商二簽訂機儀器設備原物料訂設施備之維護及保養廠商七因緊急施工需要之工程施工人員八其他需有人員本校範圍內進行動火開挖高架吊掛局限空間或其他危險作業等廠商第三條本管理辦法所稱承攬商係指承攬本校前述作業之公司或商號負責人所稱之勞工為承條危險性作業係指動火作業指含有可燃物或易燃物的區域內執行可能產生火源的作業如火燄切割電焊或使用瓦斯噴燈研磨機及其他可能產生火花的設備都動火作業許可之管制範圍開挖作業包括使用人工開挖及機械開挖於露天或室內承攬商除應就現場緊急應變外,應立即報告承攬商管理單位,並配合本校環安組就災害事件進行調查,防止類似事件再度發生。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訂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慈濟技術學院 承攬商執行安全衛生管理同意書 立同意書人因承攬慈濟技術學院(下稱本校)工程,工程期間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為確保作業期間安全衛生之管理,茲同意下列條款 一確實遵守行政院勞委會頒訂之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其相關規定以及慈濟技術學院 承攬商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等相關注意事項。慈濟技術學院承攬商勞工安全衛生 管理辦法公告於本校環安組網頁上或本校相關單位公佈欄,請承攬商自行 查閱。二確實遵守定作人於施工期間之有關勞工安全衛生之指導及要求。三切實遵行各項工程所安排之安全衛生會議。四確實依照承攬契約或法令之規定辦理各項勞工保險與保證事項。五承攬人於承攬期間因故無法繼續履行各項工程,如原承攬合約有保證廠商則由保證廠 商負責繼續各項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六承攬人於承攬期間就其本身及所雇用勞工、轉包商、再承攬人等所因違反本同意書約 定,負相當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七如有承攬合約,本同意書亦視為合約之一部分。【附件一】環境保護相關法令等規定釐訂承攬商有關環保及安全衛生之權利與義務作為承攬商管理之依據特訂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範圍包含下列進入本校全區域工作之承攬商一簽訂工程合約或工程訂單之廠商二簽訂機儀器設備原物料訂設施備之維護及保養廠商七因緊急施工需要之工程施工人員八其他需有人員本校範圍內進行動火開挖高架吊掛局限空間或其他危險作業等廠商第三條本管理辦法所稱承攬商係指承攬本校前述作業之公司或商號負責人所稱之勞工為承條危險性作業係指動火作業指含有可燃物或易燃物的區域內執行可能產生火源的作業如火燄切割電焊或使用瓦斯噴燈研磨機及其他可能產生火花的設備都動火作業許可之管制範圍開挖作業包括使用人工開挖及機械開挖於露天或室內八承攬商如有違反本同意書事項,本校得逕行終止本承攬工程。九如因本同意書所產生之爭訟,雙方合意以台灣花蓮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致 慈濟技術學院 立同意書人:代表人 統一編號 住址 電話 中華民國年月日 本同意書請送承攬商管理(發包)單位留存備查,承攬商請自行影印留存。【附件二】危害因素告知單 承攬廠商:合約負責人:進場日期:施工地點:承攬工項:施工人數:環境保護相關法令等規定釐訂承攬商有關環保及安全衛生之權利與義務作為承攬商管理之依據特訂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範圍包含下列進入本校全區域工作之承攬商一簽訂工程合約或工程訂單之廠商二簽訂機儀器設備原物料訂設施備之維護及保養廠商七因緊急施工需要之工程施工人員八其他需有人員本校範圍內進行動火開挖高架吊掛局限空間或其他危險作業等廠商第三條本管理辦法所稱承攬商係指承攬本校前述作業之公司或商號負責人所稱之勞工為承條危險性作業係指動火作業指含有可燃物或易燃物的區域內執行可能產生火源的作業如火燄切割電焊或使用瓦斯噴燈研磨機及其他可能產生火花的設備都動火作業許可之管制範圍開挖作業包括使用人工開挖及機械開挖於露天或室內一、基本遵守事項:1.進入工區戴安全帽並佩掛識別證,非施工人員嚴禁進入工區。2.外架作業繫安全帶,嚴禁於架上置料及拆除相關安衛措施(鷹架、長條型防墜網、中欄杆)。3.工區內臨時用電掛名牌,電線一律高架,尤其地坪潮濕區域,電源限接二次側,並需使用標準插頭及電纜線。4.工區內安衛措施嚴禁拆除,並與工班及相關施工人員宣導隨手作安衛之觀念。5.各工種施工時,須有安衛主管或專人在旁管理及注意安衛,避免不安全之行為發生。6.電桿作業需有防止電擊裝置方可作業。7.承商應加強其所屬施工安全人員及施工區域之危害告知,並確實與以適當之安衛宣導、訓練。8.承商應確實巡察工區之安衛,並將缺失確實回報,以利安衛管理維護及確保施工人員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二、作業項目:1.高架作業8.氣體15.預拌混凝土輸送 2.組模、拆模9.土方開挖16.混凝土澆置作業 3.木料切割10.吊裝、搬運17.電梯安裝 4.施工架組立、拆卸11.電器安裝18.其他 5.鋼筋組配12.油漆、粉刷 6.氣體切割13.打樁作業 7.電焊14.擋土支撐架設 環境保護相關法令等規定釐訂承攬商有關環保及安全衛生之權利與義務作為承攬商管理之依據特訂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範圍包含下列進入本校全區域工作之承攬商一簽訂工程合約或工程訂單之廠商二簽訂機儀器設備原物料訂設施備之維護及保養廠商七因緊急施工需要之工程施工人員八其他需有人員本校範圍內進行動火開挖高架吊掛局限空間或其他危險作業等廠商第三條本管理辦法所稱承攬商係指承攬本校前述作業之公司或商號負責人所稱之勞工為承條危險性作業係指動火作業指含有可燃物或易燃物的區域內執行可能產生火源的作業如火燄切割電焊或使用瓦斯噴燈研磨機及其他可能產生火花的設備都動火作業許可之管制範圍開挖作業包括使用人工開挖及機械開挖於露天或室內三、可能之危害:1.墜落、滾落8.火災15.粉塵危害 2.感電9.爆炸16.踩踏 3.崩(倒)塌10.缺氧17.異常氣壓 4.物料掉落11.交通事故18.與高低溫之接觸 5.跌倒12.中毒19.與有害物之接觸 6.衝撞、被撞13.溺水20.其他 7.夾、捲、切、割、擦傷14.物體破裂 四、危害防止措施:(一)墜落、滾落 1.承攬人雇用勞工從事高架作業時,應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頒布之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辦理。2.二公尺以上地面或牆面開口部分應設置護欄或護蓋;構台、工作台四週應設置護欄;樓梯、階梯側邊應設置扶手。3.勞工於未設置工作平台、護欄等處從事高架作業時,應嚴格監督佩帶安全帶,必要時,其下方並設置安全網。4.勞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承攬人不得使其從事高架作業。A.酒醉或有酒醉之虞者。B.身體虛弱,經醫生診斷認為身體狀況不良者。C.情緒不穩定,有安全顧慮者。D.勞工自覺不適從事該項工作者。環境保護相關法令等規定釐訂承攬商有關環保及安全衛生之權利與義務作為承攬商管理之依據特訂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範圍包含下列進入本校全區域工作之承攬商一簽訂工程合約或工程訂單之廠商二簽訂機儀器設備原物料訂設施備之維護及保養廠商七因緊急施工需要之工程施工人員八其他需有人員本校範圍內進行動火開挖高架吊掛局限空間或其他危險作業等廠商第三條本管理辦法所稱承攬商係指承攬本校前述作業之公司或商號負責人所稱之勞工為承條危險性作業係指動火作業指含有可燃物或易燃物的區域內執行可能產生火源的作業如火燄切割電焊或使用瓦斯噴燈研磨機及其他可能產生火花的設備都動火作業許可之管制範圍開挖作業包括使用人工開挖及機械開挖於露天或室內E.其他經主管人員認定者。(二)感電 1.各承攬人使用之電工具設備、電線等,於使用前應詳加檢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2.本工地電源開關(包含分路開關)所設置之漏電斷路器,不得任意拆卸、破壞其用 電設備之電路,必須經過漏電斷路器。3.本工區附近如有高壓電線,除應向電力公司申請裝設絕緣套管外,各承攬人於吊舉物件,或搬運長物時,應特別小心,避免碰觸。4.承攬人自行拉設之電線,應予架高,並加掛標示。5.於二公尺以上鋼架從事作業所用之交流電焊機,應使用自動電擊防止裝置。6.電焊機外殼應接地並標示,電焊人員應穿戴絕緣手套、絕緣鞋、防護面罩等防護具,作業地點二公尺內應放置滅火器,無法淨空時應於易燃物品上鋪設防火毯。(三)崩(倒)塌 1.深度 1.5 公尺以上之露天開挖有崩塌之虞者,應設置擋土支撐,挖出之土方不得堆置於臨時開挖面之上方。2.模板支撐應依模板形狀,預期之荷重及混凝土澆置之方法等妥為設計,支撐材料有明顯損傷、變形或腐蝕者,不得使用。3.模板支撐、斜撐、水平繫條、墊木等應依規定構築牢固,避免澆置混凝土時,發生崩塌事故。4.施工架與結構體間應以壁連座連接牢固,以防倒塌。5.模板、施工架、鋼架上不可放置過重物品,以防倒塌。6.施工架應固定於穩固之地面(活動施工架除外),工作台踏板應舖滿,四周應設置欄杆。環境保護相關法令等規定釐訂承攬商有關環保及安全衛生之權利與義務作為承攬商管理之依據特訂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範圍包含下列進入本校全區域工作之承攬商一簽訂工程合約或工程訂單之廠商二簽訂機儀器設備原物料訂設施備之維護及保養廠商七因緊急施工需要之工程施工人員八其他需有人員本校範圍內進行動火開挖高架吊掛局限空間或其他危險作業等廠商第三條本管理辦法所稱承攬商係指承攬本校前述作業之公司或商號負責人所稱之勞工為承條危險性作業係指動火作業指含有可燃物或易燃物的區域內執行可能產生火源的作業如火燄切割電焊或使用瓦斯噴燈研磨機及其他可能產生火花的設備都動火作業許可之管制範圍開挖作業包括使用人工開挖及機械開挖於露天或室內(四)物料掉落 1.承攬人於高處作業時,應先整頓工作環境,避免物件掉落,擊傷下方人員。2.各承攬人應嚴格督促所僱勞工進入工作區應配戴安全帽,並扣好顎帶。3.承攬人於高處作業有物體墜落之虞時,應設置擋版、斜離或防護網。4.承攬人於高處作業時,應嚴禁由上方往下方丟擲物件。5.承攬人應告誡所僱勞工,不可從吊舉物下方通過。6.起重機之吊鉤,應裝設舌片,以防吊物脫落。(五)跌倒 1.承攬人於每日工作前,應先整頓工作環境。2.施工用建材堆置,應排放整齊,不可佔用通道及妨害勞工動作。3.工作場所地面應盡量平坦,避免有鼓起或凸出物件,如無法避免,應加防護或警告 標示。4.樓梯間、地下室等昏暗工作場所,應裝設適當之照明設備。(六)衝撞、被撞 1.起重機作業手吊舉物件時,應警慎操作避免搖晃,置撞擊人員或物品。2.抬舉重物下坡時,應放慢腳步,不可以跑步,避免撞傷他人。(七)夾、捲、切、割、擦傷 1.圓鋸機,研磨機使用時,禁止取下護罩。2.工地使用之機械,如有傳動帶、傳動輪、齒輪、轉輪等有使勞工被捲、夾、擦傷者,應設護照或護欄。環境保護相關法令等規定釐訂承攬商有關環保及安全衛生之權利與義務作為承攬商管理之依據特訂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範圍包含下列進入本校全區域工作之承攬商一簽訂工程合約或工程訂單之廠商二簽訂機儀器設備原物料訂設施備之維護及保養廠商七因緊急施工需要之工程施工人員八其他需有人員本校範圍內進行動火開挖高架吊掛局限空間或其他危險作業等廠商第三條本管理辦法所稱承攬商係指承攬本校前述作業之公司或商號負責人所稱之勞工為承條危險性作業係指動火作業指含有可燃物或易燃物的區域內執行可能產生火源的作業如火燄切割電焊或使用瓦斯噴燈研磨機及其他可能產生火花的設備都動火作業許可之管制範圍開挖作業包括使用人工開挖及機械開挖於露天或室內(八)火災 1.嚴禁勞工於倉庫及易燃物品堆放處或有禁火場所吸煙及使用明火。2.焊接作業時,下方如有易燃物品,應予移開獲鋪蓋防火毯。(九)爆炸 1.乙炔、氧氣鋼瓶應豎立直放,並加予固定。2.高壓氣體容器與空容器應分區放置。可然性氣體及氧氣鋼瓶應分開儲存。工地開挖,如不慎挖破瓦斯管路致洩氣時,應即電請瓦斯公司派員處理,並設置警戒,嚴禁一切煙火。(十)缺氧 1.承攬人雇用勞工於缺氧作業場所作業時,應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頒布之缺氧症預防規則之規定辦理。2.承攬人雇用勞工從事缺氧作業前,應先測定各該作業場所空氣中氧氣含量,低於百分之十八時應禁勞工進入。3.勞工進入涵洞、人孔、管道、隧道等缺氧危險場所作業前,應先行通風換氣。(十一)交通事故 1.營建車輛進入工區時,應謹慎駕駛,必要時並應設置指揮工。2.營建車輛於工區內應按規定時速行駛。3.勞工於工區行走時,應避免跑步,並注意行駛中之車輛。(十二)中毒 1.承攬人於僱用勞工於有可能發生有機溶劑中毒、鉛中毒、四烷基鉛中毒及特定化學物質之工作場所作業時,應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頒布之有基溶劑中毒預防規則、鉛中毒預防規則、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及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處理。環境保護相關法令等規定釐訂承攬商有關環保及安全衛生之權利與義務作為承攬商管理之依據特訂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範圍包含下列進入本校全區域工作之承攬商一簽訂工程合約或工程訂單之廠商二簽訂機儀器設備原物料訂設施備之維護及保養廠商七因緊急施工需要之工程施工人員八其他需有人員本校範圍內進行動火開挖高架吊掛局限空間或其他危險作業等廠商第三條本管理辦法所稱承攬商係指承攬本校前述作業之公司或商號負責人所稱之勞工為承條危險性作業係指動火作業指含有可燃物或易燃物的區域內執行可能產生火源的作業如火燄切割電焊或使用瓦斯噴燈研磨機及其他可能產生火花的設備都動火作業許可之管制範圍開挖作業包括使用人工開挖及機械開挖於露天或室內 2.勞工於上述工作場所作業時,應佩帶合適之防毒口罩。3.勞工於上述工作場所作業時,應實施局部排氣或整體換氣措施。(十三)溺水 1.地下室、儲水槽、化糞池等如有積水應予抽乾,避免人員不慎掉落溺斃。2.勞工於河床作業時,承攬人應隨時注意氣象,如有大雨,豪雨時應即時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地帶。(十四)物體破裂 1.吊運易碎物品時,應特別小心,避免碰撞破裂,擊傷下方人員。2.安裝玻璃、馬桶、洗臉盆等易碎物品時,應特別謹慎,避免破裂割傷人員。(十五)粉塵危害 1.承攬人雇用勞工從事粉塵作業時,應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頒布之粉塵危害預防標準處理。2.勞工於粉塵飛揚之工作場所作業時,應配戴防塵口罩。(十六)踩踏 1.高度超過 1.5 公尺之工作場所,承攬人應設置樓梯、爬梯等可供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十七)異常氣壓 1.承纜人雇用勞工從事潛盾、潛水等異常氣壓場所作業時,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頒布之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處理。2.勞工於進出異常氣壓工作場所前,應先經氣閘室,按規定實施加減壓。3.從事異常氣壓作業之勞工,應定期實施健康檢查及管理。(十八)與高低溫之接觸 環境保護相關法令等規定釐訂承攬商有關環保及安全衛生之權利與義務作為承攬商管理之依據特訂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範圍包含下列進入本校全區域工作之承攬商一簽訂工程合約或工程訂單之廠商二簽訂機儀器設備原物料訂設施備之維護及保養廠商七因緊急施工需要之工程施工人員八其他需有人員本校範圍內進行動火開挖高架吊掛局限空間或其他危險作業等廠商第三條本管理辦法所稱承攬商係指承攬本校前述作業之公司或商號負責人所稱之勞工為承條危險性作業係指動火作業指含有可燃物或易燃物的區域內執行可能產生火源的作業如火燄切割電焊或使用瓦斯噴燈研磨機及其他可能產生火花的設備都動火作業許可之管制範圍開挖作業包括使用人工開挖及機械開挖於露天或室內 1.承攬人雇用勞工從事高溫作業,其作息時間應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頒布之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處理。2.勞工於低溫工作場所作業時,承攬人應提供保暖衣著,供勞工穿著。(十九)與有害物之接觸 1.承攬人雇用勞工於放置或使用有害物質之工作場所作業時,應提供必要之防護或衣著供勞工配戴或穿著。(二十)其他 以上安衛事項,本人確實經宣導明瞭,並確實遵守。告知時間:年月日 被告知人:負責人:告知人:慈濟技術學院 工地聯絡人:安全衛生管理員:環境保護相關法令等規定釐訂承攬商有關環保及安全衛生之權利與義務作為承攬商管理之依據特訂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範圍包含下列進入本校全區域工作之承攬商一簽訂工程合約或工程訂單之廠商二簽訂機儀器設備原物料訂設施備之維護及保養廠商七因緊急施工需要之工程施工人員八其他需有人員本校範圍內進行動火開挖高架吊掛局限空間或其他危險作業等廠商第三條本管理辦法所稱承攬商係指承攬本校前述作業之公司或商號負責人所稱之勞工為承條危險性作業係指動火作業指含有可燃物或易燃物的區域內執行可能產生火源的作業如火燄切割電焊或使用瓦斯噴燈研磨機及其他可能產生火花的設備都動火作業許可之管制範圍開挖作業包括使用人工開挖及機械開挖於露天或室內【附件三】慈濟技術學院承攬商局限空間危險作業申請許可單 申請日期:年月日 申請作業廠商:申請作業區域:申請作業日期:注意事項:1.施工前,已關閉所有進水管及其他重要管路線。2.監工或工安人員實施作業環境測定,且 O2、CH4、CO及 H2S等氣體濃度測定均達容許範圍。3.施工人員需佩帶必要之防護裝備,且有適當人員在外監護。4.有足夠防護具及救援設施,供發現進入者有危險時救援使用。5.警衛室通報電話:分機 336。總務處環安組通報電話:分機 392,375 承攬商名稱及負責人:電話:承攬商現場負責人:電話:承攬商申請人:(職稱)電話:發包單位主管:電話:核發單位簽章:總務處環安組總務長 環境保護相關法令等規定釐訂承攬商有關環保及安全衛生之權利與義務作為承攬商管理之依據特訂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範圍包含下列進入本校全區域工作之承攬商一簽訂工程合約或工程訂單之廠商二簽訂機儀器設備原物料訂設施備之維護及保養廠商七因緊急施工需要之工程施工人員八其他需有人員本校範圍內進行動火開挖高架吊掛局限空間或其他危險作業等廠商第三條本管理辦法所稱承攬商係指承攬本校前述作業之公司或商號負責人所稱之勞工為承條危險性作業係指動火作業指含有可燃物或易燃物的區域內執行可能產生火源的作業如火燄切割電焊或使用瓦斯噴燈研磨機及其他可能產生火花的設備都動火作業許可之管制範圍開挖作業包括使用人工開挖及機械開挖於露天或室內【附件四】慈濟技術學院承攬商吊掛危險作業申請許可單 申請日期:年月日 申請作業廠商:申請作業區域:申請作業日期:注意事項:1.不得乘載或吊升勞工從事作業。2.作業時,應禁止人員進入吊舉物之下方。3.從事檢修、調整時,應指定作業監督人員,負責監督指揮工作。4.操作人員不得擅自離開吊有貨物之操作位置。5.組配、拆卸時,作業區內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必要時設置警告標示。6.強風或大雨等惡烈氣候下,有導致作業危險之虞時,應禁止工作。7.警衛室通報電話:分機 336 總務處環安組通報電話:分機 392,375 承攬商名稱及負責人:電話:承攬商現場負責人:電話:承攬商申請人:(職稱)電話:發包單位主管:電話:核發單位簽章:總務處環安組總務長【附件五】慈濟技術學院承攬商高架危險作業申請許可單 申請日期:年月日 申請作業廠商:申請作業區域:環境保護相關法令等規定釐訂承攬商有關環保及安全衛生之權利與義務作為承攬商管理之依據特訂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範圍包含下列進入本校全區域工作之承攬商一簽訂工程合約或工程訂單之廠商二簽訂機儀器設備原物料訂設施備之維護及保養廠商七因緊急施工需要之工程施工人員八其他需有人員本校範圍內進行動火開挖高架吊掛局限空間或其他危險作業等廠商第三條本管理辦法所稱承攬商係指承攬本校前述作業之公司或商號負責人所稱之勞工為承條危險性作業係指動火作業指含有可燃物或易燃物的區域內執行可能產生火源的作業如火燄切割電焊或使用瓦斯噴燈研磨機及其他可能產生火花的設備都動火作業許可之管制範圍開挖作業包括使用人工開挖及機械開挖於露天或室內申請作業日期:注意事項:1.應採取防止墜落之必要安全措施。2.施工人員需佩帶必要之防護裝備,且不得單獨作業。3.警衛室通報電話:分機 336 總務處環安組通報電話:分機 392,375 承攬商名稱及負責人:電話:承攬商現場負責人:電話:承攬商申請人:(職稱)電話:發包單位主管:電話:核發單位簽章:總務處環安組總務長 環境保護相關法令等規定釐訂承攬商有關環保及安全衛生之權利與義務作為承攬商管理之依據特訂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範圍包含下列進入本校全區域工作之承攬商一簽訂工程合約或工程訂單之廠商二簽訂機儀器設備原物料訂設施備之維護及保養廠商七因緊急施工需要之工程施工人員八其他需有人員本校範圍內進行動火開挖高架吊掛局限空間或其他危險作業等廠商第三條本管理辦法所稱承攬商係指承攬本校前述作業之公司或商號負責人所稱之勞工為承條危險性作業係指動火作業指含有可燃物或易燃物的區域內執行可能產生火源的作業如火燄切割電焊或使用瓦斯噴燈研磨機及其他可能產生火花的設備都動火作業許可之管制範圍開挖作業包括使用人工開挖及機械開挖於露天或室內【附件六】慈濟技術學院承攬商動火危險作業申請許可單 申請日期:年月日 申請作業廠商:申請作業區域:申請作業日期:注意事項:1.動火範圍內易燃物須隔離,且無失火之虞。2.施工現場須自備滅火器,並須有第二人在旁監視火花飛濺。3.管線、儲槽及施工區域,需確定無安全顧慮後始得動火。4.氣體鋼瓶瓶身務必直立、固定。5.經本校營繕組人員安排接地處始得用電。6.於有良導體或濕地區域施工時,電焊機需裝設自動防電擊裝置,避免漏電。7.電線須充分絕緣,不得勾搭、裸露,並不得散亂或影響通道安全。8.切割、研磨、焊接、活線作業等,須有火星飛濺之預防措施。9.施工人員須佩帶適當之防護器具。10.承辦人員已完成對施工附近異常氣味、煙塵之告知事項。11.全校嚴禁吸煙。12.施工中可能引起火警偵煙系統誤動作時,必須先告知承辦人員,完成後通知復歸,否則因而引起火警警報,將接受處罰。13.施工中引起火警、誤觸警鈴、造成異味導致實驗損失、或未取得動火許可前動火,將接受適當之處罰。14.警衛室通報電話:分機 336 總務處環安組通報電話:分機 392、375 環境保護相關法令等規定釐訂承攬商有關環保及安全衛生之權利與義務作為承攬商管理之依據特訂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範圍包含下列進入本校全區域工作之承攬商一簽訂工程合約或工程訂單之廠商二簽訂機儀器設備原物料訂設施備之維護及保養廠商七因緊急施工需要之工程施工人員八其他需有人員本校範圍內進行動火開挖高架吊掛局限空間或其他危險作業等廠商第三條本管理辦法所稱承攬商係指承攬本校前述作業之公司或商號負責人所稱之勞工為承條危險性作業係指動火作業指含有可燃物或易燃物的區域內執行可能產生火源的作業如火燄切割電焊或使用瓦斯噴燈研磨機及其他可能產生火花的設備都動火作業許可之管制範圍開挖作業包括使用人工開挖及機械開挖於露天或室內承攬商名稱及負責人:電話:承攬商現場負責人:電話:承攬商申請人:(職稱)電話:發包單位主管:電話:核發單位簽章:總務處環安組總務長【附件七】慈濟技術學院承攬商其它危險作業申請許可單 申請日期:年月日 申請作業廠商:申請作業:用電 噴灑農藥 環境消毒 其它 申請作業區域:申請作業日期:注意事項:承攬商名稱及負責人:電話:承攬商現場負責人:電話:承攬商申請人:(職稱)電話:發包單位主管:電話:核發單位簽章:總務處環安組總務長 精心整理,仅供参考用途(日期:2020 年 2 月 13 日)環境保護相關法令等規定釐訂承攬商有關環保及安全衛生之權利與義務作為承攬商管理之依據特訂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範圍包含下列進入本校全區域工作之承攬商一簽訂工程合約或工程訂單之廠商二簽訂機儀器設備原物料訂設施備之維護及保養廠商七因緊急施工需要之工程施工人員八其他需有人員本校範圍內進行動火開挖高架吊掛局限空間或其他危險作業等廠商第三條本管理辦法所稱承攬商係指承攬本校前述作業之公司或商號負責人所稱之勞工為承條危險性作業係指動火作業指含有可燃物或易燃物的區域內執行可能產生火源的作業如火燄切割電焊或使用瓦斯噴燈研磨機及其他可能產生火花的設備都動火作業許可之管制範圍開挖作業包括使用人工開挖及機械開挖於露天或室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