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证50ETF期权持仓限额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金融证券期货_金融证券-金融资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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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证50ETF期权持仓限额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金融证券期货_金融证券-金融资料.pdf
第 1 页 关于上证 50ETF 期权持仓限额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一条 一、本所规定的持仓限额是期权经营机构进行投资者(含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期权经营机构自营业务,下同)持仓限额管理的依据。第二条 二、本所以投资者衍生品合约账户(以下简称“合约账户”)为单位,对上证50ETF 期权持仓限额规定如下:(一)新开立合约账户的投资者,权利仓持仓限额为 20 张,总持仓限额为 50 张,单日买入开仓限额为 100 张。(二)合约账户开立满 1 个月且期权合约成交量达到 100 张的投资者,权利仓持仓限额为 1000 张。对于经评估认为风险承受能力较强且具备三级交易权限的客户,期权经营机构可以适当缩短其合约账户开立时限要求。(三)对于经评估认为风险承受能力较强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客户,可以由期权经营机构根据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确定其权利仓持仓限额。(四)总持仓限额和单日买入开仓限额根据权利仓持仓限额相应进行调整,总持仓限额为权利仓持仓限额的 2 倍,单日买入开仓限额为权利仓持仓限额的10 倍。第三条 三、期权经营机构可以根据本通知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结合客户的期权交易情况、额度使用情况以及风险承受能力,按照以下情形确定客户实际可以获得的权利仓持仓限额:(一)对于经评估认为风险承受能力较强、期权合约成交量达到 500 张且在期权经营机构托管的自有资产余额超过 100 万的客户,可以提高其权利仓持仓限额至不超过 2000 张;第 2 页(二)对于经评估认为风险承受能力较强、期权合约成交量达到 1000 张且在期权经营机构托管的自有资产余额超过 500 万的客户,可以提高其权利仓持仓限额至不超过 5000 张。本通知所称自有资产余额,指投资者托管在该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第四条 四、对于经评估认为风险承受能力较强且满足一定条件的个人投资者,期权经营机构可以结合其期权交易情况、额度使用情况以及风险承受能力,按照以下情形确定其持有的权利仓对应的总成交金额(以下简称“买入金额”)限额:(一)对于风险承受能力较强且具备三级交易权限的客户,期权经营机构可以将其买入金额限额提高至不超过该客户托管在该期权经营机构的自有资产余额的 20%;(二)对于权利仓持仓限额已达到 2000 张的客户,期权经营机构可以将其买入金额限额提高至不超过该客户托管在该期权经营机构的自有资产余额的30%。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投资者的买入金额限额,由期权经营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确定。第五条 五、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做市商因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开展经纪业务以及做市业务等需要提高持仓限额且符合本所规定条件的,可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持仓限额管理业务指引的规定,通过期权经营机构向本所提交提高持仓限额的申请材料。本所已于 2015 年 4 月 1 日起开始受理提高持仓限额的申请。投资者应妥善使用其套期保值交易额度,因仓位调整等原因导致的非用于套期保值的持仓头寸不得超过其套期保值交易额度的40%。第六条 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期权经营机构自营业务下同持仓限额管理的依据第二条二本所以投资者衍生品合约账户以下简称合约账户为单位对上证期权持仓限额规定如下一新开立合约账户的投资者权利仓持仓限额为张总持仓限额为张单日买险承受能力较强且具备三级交易权限的客户期权经营机构可以适当缩短其合约账户开立时限要求三对于经评估认为风险承受能力较强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客户可以由期权经营机构根据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确定其权利仓持仓限额四总持额为权利仓持仓限额的倍第三条三期权经营机构可以根据本通知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结合客户的期权交易况额度使用况以及风险承受能力按照以下形确定客户实际可以获得的权利仓持仓限额一对于经评估认为风险承受能力较强期权第 3 页 六、本所于 2015 年 5 月 4 日起对所有合约账户按照权利仓持仓 5000 张、总持仓10000张和单日买入开仓 50000张进行前端控制。对于根据本通知第五条申请提高持仓限额的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及做市商,本所将根据该投资者实际持仓限额标准进行前端控制。第七条 七、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做好客户各项持仓限额管理工作,尽快将持仓限额调整的信息通知到相关客户,并根据本通知的规定,按照每个客户的权利仓持仓限额、总持仓限额、单日买入开仓限额以及买入金额限额对其合约账户的交易及持仓头寸进行前端控制。第八条 八、本通知自 2015 年 5 月 4 日起实施。本所于 2015 年 3 月 30 日发布的关于调整上证 50ETF 期权持仓限额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5 32 号)同时废止。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期权经营机构自营业务下同持仓限额管理的依据第二条二本所以投资者衍生品合约账户以下简称合约账户为单位对上证期权持仓限额规定如下一新开立合约账户的投资者权利仓持仓限额为张总持仓限额为张单日买险承受能力较强且具备三级交易权限的客户期权经营机构可以适当缩短其合约账户开立时限要求三对于经评估认为风险承受能力较强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客户可以由期权经营机构根据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确定其权利仓持仓限额四总持额为权利仓持仓限额的倍第三条三期权经营机构可以根据本通知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结合客户的期权交易况额度使用况以及风险承受能力按照以下形确定客户实际可以获得的权利仓持仓限额一对于经评估认为风险承受能力较强期权